和谐视域下河南省农村养老问题

2013-08-15 00:55
关键词:河南省子女养老

王 琪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目前,河南省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人口老龄化给农民家庭带来的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随着我国的工业化、市场化、社会化以及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河南省农村的养老模式应逐步多样化、实际化,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让他们能幸福地安度晚年。笔者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英沟村为个案开展研究,揭示了河南农村传统家庭的养老状况,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河南省农村养老模式的具体方式。

一、河南省农村居民养老的现状

在河南农村,老年人大多以种地为生,没有稳固的经济来源,更没有退休金,而且,农村老人极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他们在因年老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保障只能完全地依赖于子女,这是河南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显著区别。为了解农村养老现状,以探讨现阶段适合农村实情的养老方式,笔者从英沟村不同年龄段的一百多位老人中随机选取了30位老人,对他们进行调查和访谈后,了解到目前的农村养老的几种现况。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该村23%的老人选择了合居式家庭养老,就是老人和儿女住在一起,子女为他们提供日常所需和生活照料,其中有56%的家庭能为老人提供贴心的照料,老人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满足,44%的老人感到子女对其照顾不周;村里69%的老人选择了分居式家庭养老,这部分老人与成年子女分户居住,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资料。调查中我们发现仅有51%的家庭仍是“分而不离”,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在生活和感情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老人对子女给予的照料感到满意。老人与子女分开住,是因为身体还算强壮,一旦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时,就会和子女合居一起,回归合居式家庭养老。49%的老人认为子女与其分开后,没有在生活、精神方面给予他们应有的照料,对自己的晚年生活不满意。

(二)集体养老占据的比例较小

据调查,由于财政支出不足、村民不愿出资等原因,该村及其周围的村庄居然没有一个敬老院、老年公寓之类的养老场所,所以该村靠敬老院养老的比例为零。该村靠村民集资供养的老人占13%,这类老年人要么是子女常年在外,对其不管不顾,且其自身因年老或疾病劳动能力弱;要么是仅有一子或一女,且其身体或智力有严重残疾,仍依靠老人照顾;或者是子女众多,但在养老问题上相互推卸责任,导致老人无人照料,经村委会调解后,子女愿每月支付一定养老费,但执行不力。

(三)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从2005年起,该村的五保户全部被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对农民看病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报销,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年老多病又看不起病的难题。新农合发展至今,不断完善、不断提升农民入院报销比例,使农民真正地享受到切实利益。除了新农合这种惠农措施外,该村60岁以上老人近年来还享受到了新农保,其最大的特征是采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方式,且其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使该村60岁以上老年人都享受到每月60块钱的养老金。除此之外,该村部分符合国家政策的老年人还享受到了“双女户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农业直补”等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这些社会养老方式受到了调查中所有老年人的支持与拥护。

二、河南省农村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

1.社会道德的约束力减弱

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孝道,孝道也是维系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模式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冲击下,传统的“百善孝为先”的观念和家庭养老方式因为利益的驱动而逐渐土崩瓦解,子女不赡养老人和虐待老人的现象不断攀升。据《中华老年报》报道:“河南省相关部门近四年接待来访的老人2万多人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比例最高的是赡养权被侵犯,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大多是多病、高龄的农村老人,而这些老人往往是最需要被照顾的。”

2.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流出的农村人口是河南流动人口的主体,随着农村人口在城镇中居住的时间越来越长及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隔代家庭数目增多。隔代家庭中的老年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延长、年龄增大,但患病频率高,在患病及情绪不佳时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和缓解,照顾孙辈对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3.家庭结构的变化

在河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一对老年夫妻由三、四个子女供养,然而,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很多地方形成了一对夫妻要赡养老人,并且要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模式。这些有劳动能力的中年人,一方面要赡养老人,另一方面要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基本上没有时间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1]。

(二)集体养老财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都依靠地方政府从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养老经费,以便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提供照顾和物质帮助,也会从救灾款中安排一部分,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但是在包括英沟村在内的河南大多数贫穷地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就没有敬老院或者是敬老院条件相当差,很多老人没有养老的场所或者是不愿意入住养老院,致使一些高龄老年人晚年生活状况糟糕,且很多老年人依靠村民集资供养,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三、完善河南省农村养老模式的基本思路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解决很多农民的养老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资料,改善河南农村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家庭养老文化,扩展家庭养老内涵

家庭养老文化在社会经济基础及其他方面变化的基础上,也应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自我调整。其一,血缘道义转变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成为家庭养老的基础;其二,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应突破家庭的范围,其不仅仅是儿女的义务,也应该是政府必须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基本公共产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进一步完善河南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切实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争取做到以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其次,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那些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再者,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需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他们生活的保障力[2]。

(三)进一步完善河南农村的老年医疗保健制度

目前,河南省的不少基层县、乡政府因为财政紧张,对合作医疗投入不足。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对这些乡镇的财政进行群众监督和严格监管,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挪用行为和贪污浪费的现象;同时制定人均公共医疗服务费用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必须由政府提供,对于那些财政确实有困难、并且无法达到标准的乡镇,可以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提供转移支付来补充不足。

(四)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

为了应对目前形势发展,我们可以建立一定数量为农村老年人服务的组织。例如,为不在“五保”范围内的且养老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在价格上收费低,政府或集体也可以提供适当的补贴。另外,还应该对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认证、职业学校培养以及岗位培训等,以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实际技能、职业道德,从而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此外,还应加强以农村老年人社团为主体的农村老年群众的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其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调解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以及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随着我国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解决资金管理问题成为扶贫工作的又一大问题。要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确保使用上的有效性,严禁挪用、拖欠和挤占,防止浪费、贪污现象的发生。此外,解决河南农村贫困人口的问题,单靠政府的投入很难彻底解决,必须广泛开拓社会各界参与的新途径,开展“智力支边”、“希望工程”、“文化扶贫”等各种形式的扶贫活动。

就河南省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要想真正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达到一定水平,除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还得发挥社会、政策、企业等方面力量。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切实解决河南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真正实现河南省农村的和谐。

[1]刘庆云.中国社会保障[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2]邱锐.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机制[J].新视野,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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