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公民之于法治建设*

2013-08-15 00:54汪清波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民个体法治

汪清波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自“文革”结束后选择以法制建设来保障我国的社会安全与秩序以来,大规模的立法、配套性的司法以及为此积累的法律人才等资源大量增多,而随着这些资源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时,法制便开始向法治转变。[1]法制的发展使得法治逐渐变成了社会进步的自发要求,并成为构建我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治建设与普罗大众的社会生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因此,个体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关注。本文试通过从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来分析个体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并试图从法治的内在要求出发,提出公民的微观法治环境的建构,使得个体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能得以实现。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目前,关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态度,乐观和悲观。持乐观态度一方认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建设在中国社会有了实质的进步,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更为完备、法治理念的日益完善、法治精神的渐入人心和法治实践的一步步突破;而持悲观态度者则认为,我国个体公民缺乏法治的文化基础,法制建设大多是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移植,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司法实践在我国均未切实实现,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治的社会秩序。这些主要表现在公权力过大、司法独立制度的不健全及民主监督制度的缺乏。

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容忽视,对法治建设持悲观态度的观点更不容忽视,它能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与法治的普适性要求的差距。

二、个体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1.个体公民是法治建设的内驱力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仅仅依靠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全民的自觉参与。[2]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来看,法律社会化程度普遍很低,法律难以从功利层面向更深层次的心理和信仰层面推进,从而造成了中国人法律生活的缺乏,使得法律不被社会的核心即社会大众所认同、接受和发自内心的服从,这便让法律很难为民所用,中国社会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治。因此,法治难以真正实现主要原因便在于我国缺乏推动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力量即个体公民自觉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即使有强大的外部力量的推动,也终究是乏力的。

2.个体公民的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建设持续发展

个体公民的公民意识、法治心理和法治态度以及他们的法律信仰共同构成公民的法治思想,而这种法治思想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根本驱力所在。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评估古希腊政治变迁时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而符合整体的基本精神,这终究是不行的。公民法治思想的提高和增强,才能确保法的永恒,才能树立起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至上权威,才能促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也才能成为社会现实。[3]

三、个体公民的微法治环境建构

微法治环境是相对于宏观法治环境而言的一种法治环境,它与个体公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法治环境中直接影响个体公民的主要因素,主要由公民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构成。由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公民文化的形成都不能靠强制的方法,主要得靠人们自身在社会实践中去提高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转变法律观念和形成法治思想和公民文化,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微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引导公民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形成公民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有力的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因此,个体公民微法治环境的建构,意义重大。从前面分析的我国法治现状和个体公民的法治心理和素质的现状来看,对于个体公民微法治环境的建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首先要健全民主机制

在法治建设中,一方面应建立民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机制,让民众真正身体力行的参与进来。人们往往对自己创造的东西感到骄傲,而对别人强加来的东西会产生反感,只有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主人的意识,才会真正信服法律。另外,按照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被称作“程序主义法范式”,只有这样的法律,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守法者,才具有实质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合法的,才能让人们愿意服从。另一方面,应加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任何国家,政府在司法过程中都发挥着一种表率作用。如果负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府部门本身的行为都不合法,让公民如何信任和遵守法律,同时,政府行为一般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为前提,这意味着政府的其他权力也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约束,而这两方面的实现都有赖于民主机制的健全。

2.注重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文化

公民意识是从法律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才能使公民意识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为了提高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增强公民意识,我们须重视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并将公民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之中。在公民教育和公民文化的建设之中注重强化社会成员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评判能力和认同感,从而极大地调动全体社会成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并增强公民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治理能力,这是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意义所在,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3.创新与完善法律救济

公民的权利时常被侵犯,但站起来采取行动的仍然是少部分人。对于公民来说,除非涉及到他们自已的切身利益,否则,他们根本不关心法治建设事务,还有一种情况是认为自己的关心与参与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漠不关心。公民有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但却感觉难以实现时,他们便会止步不前,甚至退后。在当下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正随着权利话语的凸显以及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而逐渐觉醒,如果能在此关键时刻抓住机会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救济机制,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权利救济渠道,提高底层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利益综合体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必将对法治建设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4]

法治的实现,就像一项精巧但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也许,我们感觉不到法治的进程,但法治的观念和秩序却正在形成。

[1]许章润.中国·法制·法意[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5.

[2]顾水水.当代我国公民参与问题的探析[J].2012,(9).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4]姬亚平.我国信访制度的法治走向[J].法学杂志,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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