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业新词解析*

2013-08-15 00:54郭雅欣李传芳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交货通则卖方

郭雅欣,李传芳

(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2010年9 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其修订的《国际贸易解释术语通则·2010》(以下简称“新版通则”),并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相比较此前的版本,新版通则出现了不少变化,它的诞生是国际贸易界的重要事件。尽管修订后的通则不能称其为完美,但此次修订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修订后派生的专业新词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一、新版通则修订背景综述

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方式和环境发生了显著的改变,新版通则的颁布反映了过去十年来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货运与通关安全成为热点话题,人们对货物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原属于国际贸易特征的业务呈现出内贸的特征;21世纪以来,现代运输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多样化的货物交接方式,打破了以往以海运为主的单一的运输格局;此外,美国2004年统一商法典的修订及伦敦保险协会2009年对《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修改、电子商务的全球普及等多个因素为新版通则的修订提供了依据。在此背景下,security clearances(安全清关)、chain of custody(监管链)、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等专业新词出现在新版通则中。

二、新版通则专业新词解析

新版通则中出现了不少以前版本所没有的新词或专业词汇,透彻地理解这些词对于应用该通则中的新术语及理解原有术语的新规定是很有帮助的。下文收集、归纳并解析了新版通则中出现的专业新词,相信对国际贸易及商务英语翻译从业人员有所裨益。

1.string sales(连环贸易)与 multiple sales(多次买卖)

新版通则的重大变化之一,是首次提及“连环买卖”(string sales)一词,并指出这一贸易方式下卖方发货义务的变化。“连环买卖”主要指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多次转卖(multiple sales),例如甲卖给乙、乙卖给丙、丙再卖给丁,从而形成一环扣一环的销售链,这种贸易方式常见于大宗货物的买卖中,但此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未予以反映。新版通则在第二类术语(FAS,FOB,CFR,CIF)的使用说明中首次提到“连环买卖”贸易方式下卖方发货义务的变化:连环贸易方式下货物由销售链中的第一个卖方运输,因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deliver the goods),而是由“获得”已装运的货物(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来履行其发货义务[1],因此,新版通则充分反映了连环贸易方式下卖方交货义务的不同,弥补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2.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

新版通则首次采用“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这一概念取代此前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message),并规定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记录或程序与纸质单据完全同等的效力。“电子记录”指的是“通过电子手段创设、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2],它表示人们使用计算机信息生成、存储、传输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或数字信息,包括EDI、电子邮件、计算机服务器和终端设备生成和储存的任何电子文档[3]。可见,“电子记录”这一概念涵盖了此前的EDI,并将贸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往来邮件及任何电子文档都包括在内,因而比EDI概念范围更广,更确切。

3.DAT(运输终点站交货)与Terminal(运输终点站)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新版通则新增的术语,要掌握并应用该术语,关键在于对“terminal”一词应有正确的理解。中国国际商会编委会出版的译本将“terminal”译为“运输终端”,这样的译法较为费解,实际上,“terminal”如译为“终点站”就明确多了,“终点站”可以是进口国目的港码头、目的地机场、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的终点站、铁路终点站等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有无遮盖。这样,DAT术语指的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并卸下,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

4.DAP (目的地交货)与Place(任何指定地点)

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新版通则新增的另一术语,它指的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任何指定地点,将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待卸下(ready for unloading)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国际贸易中能否正确使用DAP术语,首先取决于对“place”一词的理解。Place指的是“any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的任何指定地点”,该任何地点可以是从两国边境起到买方仓库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前文所述的目的港码头、目的地机场、铁路及公路集散站等“终点站”,目的地任何非终点站的地点均可成为DAP的交货地点。由此可见,place比terminal包括的范围更广,DAP术语事实上已经将DAT涵盖在内。正确使用DAP术语,还应注意在该术语项下,卖方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义务时货物尚未从运输工具卸下,而是处于“待卸下”(ready for unloading)的状态,这与DAT项下货物处于卸下(unloading)状态具有明显的不同。

5.Security clearances(安全清关)与 chain of custody(监管链)

Security clearances(安全清关)这一全新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版通则各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取得或协助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所需的安全清关信息。Security clearances一词的出现主要是以美国发生的“9·11”事件为背景的。“9·11”事件后,“货物安全性”日益成为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高度关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对通关货物采取诸如“集装箱扫描”等强制性检验措施并要求提供通关货物的监管链信息(chain-of-custody information),以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监管链涵盖材料供应商、工厂、出口贸易商、货运代理、报关行、承运人、进口商、发货站、零售商店等在内的整个供应链(chain of supply)[4],监管链信息可以出口商出函、书面声明、证据或回答美国海关问卷的形式提供。

6.Point of delivery(交货点)与 Place of delivery(交货地)

Delivery(交货)一词在贸易法律与实务中有多种涵义,但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它指的是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即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分界线。此前各版本的通则均指出买卖双方在贸易术语后要跟上指定的交货地(named place of delivery),例如:FOB Xiamen(厦门港船上交货),FCA Shanghai Airport(在上海机场货交承运人后完成交货)等,这里的“Xiamen”或“Shanghai Airport”即指定的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新版通则首次提出买卖双方要尽可能对指定交货地点做出详细的说明,对港口或地点写得越确切,越能凸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按照此要求,FCA术语的准确表述应为“FCA 38 Cours Albert1er,Paris,France Incoterms.2010”,这意味着新版通则项下规范的表述应包括“术语+具体地址或地点+买卖双方选用的通则版本”,上例中“38 Cours Albert 1er,Paris,France”即指定的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可见,point of delivery与place of delivery是“点”与“面”的关系,贸易双方如能在交货地内指定确切的点,将更有助于避免双方分歧或争议。

7.Insurance cover(保险合同)与 minimum cover(最低险别)

新版通则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并且已考虑了保险条款的修订对通则内容的影响。作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对于与贸易术语密切相关的保险词汇应当有正确的理解。新版通则的引言中出现了“insurance cover”一词,此处的“cover”是何义呢?我们知道,在普通英语中“cover”一词有涵盖、覆盖等诸多含义,而引言中的“insurance cover”相当于“insurance contract”,即保险合同之义,新版通则将与保险相关的规定纳入涉及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A3/B3条款。当“cover”出现在其他与保险相关的语句时,其含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新通则中CIF术语的A3条款中有如下规定:“The sellermust obtain,at its own expenses,cargo insurance complying at leastwith theminimum cover provided by Clauses(C)of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or any similar clauses.”本句中,“minimum cover”指的是最低险别,即CIF术语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

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专业词汇不少,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应当一并了解掌握,以免在实际业务中出现误解及误译情况。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一词较常见,通常不会出现误译情况,但保险领域中的另一专业词汇“open policy”的词义则经常被误解,很多人见到这一词就不假思索地译为“开放政策”,而实际上在保险领域,open policy指的是“预约保单”又称为“open cover”(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通常是进口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可使货物一经装运保险自动生效,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预约保单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造成的损失[5]。

8.Packaging

普通英语中,“packaging”作动词时指的是“put into a box”,新版通则的导言中指出:包装一词可用于不同目的,一是为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to comply with any requirements under the contract of sales);二是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the packaging of the goods so that they are fit for transportation);三是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已包装好的货物(the stowage of the packaged goods within a container or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包装的第三个含义,即“将包装好的货物装入集装箱内”是packaging一词的新含义,它实际上是把“put into a box”的原义延伸为“put into a container”,该词义得以产生,与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及集装箱货物的装载方式有关:国贸实务中,有时是由货主(卖方)在工厂将包装好的货物装入集装箱内,再由承运人将已装好货的集装箱拖到堆场待运。新版通则同时指出,在新版本的术语中packaging一词仅指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它不涉及贸易各方在集装箱内的装货义务,如需要的话,各方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9.THC(码头作业费)

“THC”一词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国内学者大都将其译为“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刘伟军(2009)研究指出:THC是承运人为弥补其因运输集装箱货物向码头营运人支付的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而向货方收取的相应费用,它包括集装箱货物在码头所产生的一切装卸、平移、吊上吊下费用、相应的劳务费用以及设备使用费等[6]。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接收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已从装运港(或卸货港)码头的船边向内陆延伸至“场到场”、“门到门”等,货物在码头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改由承运人(班轮公司)直接向码头营运人支付。因此,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也由传统的单一统包费率模式调整为由海运费(ocean freight)、附加费(surcharge)及码头作业费(THC)等组合成的新运价模式。

外贸实践中THC有THC/L(装运港码头作业费)和THC/D(卸货港码头作业费)之分,可能出现同一方当事人(例如买方)重复支付两次THC/D的情况,一次是在货物总价中向卖方支付,一次是在卸货港向承运人或码头营运人支付。为避免重复付费问题,新版通则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对THC之类费用的分摊做了较明确的分配,但根据笔者向外贸公司及班轮公司了解的情况,近年来传统三大贸易术语项下THC费用的分摊实际上已不再是困扰贸易双方的问题,因为经过几年来的贸易实践与磨合,买卖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各自付费”的共识,即THC/L由卖方承担,THC/D由买方承担,因而新版通则对THC费用的明确分配并未引起贸易实务界的兴趣与重视。

三、正确使用新版通则的注意事项

1.新版通则中的新术语及专业新词

如前所述,新版通则实施后,贸易双方要关注通则中的新术语“DAP”(目的地交货)与“DAT”(运输终点站交货),了解这两个新术语的适用情况,特别是此前使用DES/DEQ/DAF术语与客户成交的进出口公司,更应当知悉DAP与DAT的使用细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公司对于新版本中出现的专业新词,如上述string sales,electronic record等,都应当正确理解,以便需要时在安排运输、交单结汇等履约环节中能遵照新版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2.新版通则与贸易合同

新版通则实施后,进出口公司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的过程中除了要正确选择贸易术语,还应当明确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版本。由于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于同一术语的解释有所区别,因此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注意注明所选用的术语的版本出处。凡使用新版通则的,应当在术语后添加Incoterms.2010作为后缀,如前例:FCA 38 Cours Albert 1er,Paris,France Incoterms.2010,以便明确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惯例。

3.新版通则与支付方式

贸易术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进出口公司在使用新版通则的过程中要注意,如果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2010中新增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则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也要做相应调整。在DAT和DAP这两个新术语项下,如果贸易双方决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应考虑使用远期信用证,尤其是在远洋运输中,全套单据寄到开证行时货物可能还在运输途中,这意味着卖方尚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如果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要求开证行见票即付显然是不适宜的。当然,选用DAT及DAP这两个新术语时,付款条件纯粹采用跟单托收方式也不适宜,因为货物能否到达以及能否按时到达都具有不确定性,买方拒付的风险佷大。选用两个新术语时,可考虑采用前T/T加后T/T的方式,出口方应争取加大前T/T的付款比例。

4.新版通则与运输方式

新版通则已经将贸易术语明确地划分为两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及“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进出口商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当与运输方式相匹配。如果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海运方式,则应当相应地选择FOB/CFR/CIF/FAS术语,此时运输契约具体化为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如贸易双方决定采用空运、铁路运输、多式联运等,可相应地选择EXW/FCA/CPT/CIP/DAT/DAP/DDP术语,此时运输契约具体化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等。

四、结 语

新版通则的修订历时三年,几易其稿,最终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新版通则较之此前的版本取得了一些进展,它较全面地反映了近十年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变化。新版通则颁布后,一些大中型贸易公司已陆续开始对其员工进行新通则的培训。作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学习并尽快掌握新版通则,了解其中的新术语及专业新词,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俞迪飞.电子合同法律归制——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2003年修正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3]高富平,俞迪飞.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J].法学,2004,(11):89 ~98.

[4]王炳焕.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J].商业时代,2011.(17):37 ~38

[5]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34 ~135

[6]刘伟军.论THC概念之界定及其合理支付主体[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9,(3):87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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