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置专业水行政执法队伍

2013-08-15 00:49张若虎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3年2期
关键词:水事水政监察

张若虎

( 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黑龙江 大庆163316)

0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央及地方对水资源在生产、生活、环境中作用的高度认识,全国各地相继建设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的同时水事法律建设也在逐步完善,自1988年国家实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水法》以来,陆续出台实施了《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水事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在守法、执法方面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尤其水利管理单位在依法维权时的困难最为显著。为了更好地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使之能更好地为生活、生产、环境改善服务,在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设置水政执法队伍显得尤为必要。

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权益受到侵害的种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权益受到的侵害种类繁多,主要归纳为以下7 种:

1) 破坏盗窃水利工程设施。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总量达万余起,经济损失达亿元。

2) 按《水法》规定,要在水利工程实物占地以外的一定范围划定工程管理区域,并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予以征用;在管理用地以外跟据工程需要,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工程的保护区域,此地可不征用,但在该范围内禁止一切危害工程的行为。但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堆放污染物、伐木、陡坡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取水口附近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3) 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取水,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的取水条件取水现象是供水单位的管理隐患。

4) 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用水单位、个人要以物价部门确定的水价及时足额缴纳水费,但在实际收缴中,用水户拖缴欠缴的情况相当普遍,至使水管单位无力进行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管理人员思想不稳定,运行管理十分困难。

5) 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向水体排污、向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污染水体、破坏环境、危害人民体身体健康。

6) 在河道、行洪区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给抗洪抢险增加困难。

7) 建设临河( 临渠) 、跨河( 跨渠) 、穿堤建筑物,不经水行政部门的同意。

这些现象的出现,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甚至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遏制此类事件是摆在水利管理单位面前的长期的任务,加强水政执法势在必行。

2 大型水利管理单位在水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的水政执法主要以水政监察队伍为主要工作机构,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水政监察总队,地市设有支队,县级成立大队。大型水利管理单位,工程管理范围较大,涉及多地市县,多远离各级行政中心,发生水事违法事件时行政管辖的水政执法部门不能及时到现场处理。

2) 水政执法有很强的专业性,除涉及水事法律知识外,还与大量的水利科学知识相关、与水利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联系紧密,需要执法人员不但要有法律知识,也要具备水利专业知识,工程行政区的水政执法队伍管理区较大,精力分散,执法难以保证准确适当。

3) 不同水利工程都具有各自的技术特性,国家或省行政部门对个别的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出台了法律效能的文件,这样就增强了执法的特别性,增加了当地水行政部门的执法难度。

4) 不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周边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就是潜在的水行政相对方?,对他们的宣传教育是水政执法部门的一个重要责任,这项有针对性的工作由水利管理单位的水政执法队伍来做会有更好的效果。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解决水利行业的重建轻管的问题,形成依法治水的良好局面,让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就需要在大型水程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水行政执法队伍。

3 在水管单位设置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依据

在《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中,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行政执法主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贯彻执行以上法律的过程中,水利部出台了《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做出了更为灵活、可操作性更强、更为细致的规定。《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八条中有“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州、盟) 、县( 市、区、旗) 水行政部门根据执法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水政监察队伍”的内容;第九条中说明了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了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②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③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处罚或其它行政措施; ④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冶安和刑事案件; ⑤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监督;⑥受水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宜。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组织所要符合的条件为:①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一般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符合这3个条件,具备受委托条件。

根据以上两个部门规章,可以看出,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专门的水政执法队伍有3个合法途径:①可以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自身名义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派驻水政执法队伍; ②可以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设置水政执法队伍;③促成上级水行政部门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一定权限内实施水行政处罚方面的水行政执法。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建议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寻求拥有适应本单位管理的行政执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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