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表达阻滞与实现路径

2013-08-15 00:46韩玉彬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权利利益政府

韩玉彬

(河南理工大学 体育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阶层发生了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形成,他们的规模已达到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1]。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等[2]。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拥有的权利有边缘弱势化的趋势,使得他们的表意渠道十分有限,他们的体育利益诉求无法在现有体制中找到有效的表达渠道。那么,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受到制约的原因是什么?其合理的体育利益诉求通过什么路径能予以解决?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不仅对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十分必要,也是促进社会体育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1 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阻滞

1.1 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意识缺失

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众在政治思想表达中存在着“保守”和“沉默”的意识,缺乏主动寻求表达自身权利途径的精神,对公共利益关注很少,尤其是弱势群体更是普遍缺乏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当然,我国弱势群体在体育权利表达过程中同样处于这样的一种状态。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较低,信息来源不畅,交流不多,对相关体育法律知识的了解甚少等原因,他们对自己的体育权益表达缺乏自觉性。另一方面,这与传统体育价值观念、弱势群体对体育的认识和看法以及自身的体育素养有着很大的关系。尤其在农村,民众的体育价值取向和行为指向严重受到传统体育价值观念的影响,仍存在把劳动当作体育、体育是有钱人的事等传统偏见,认为体育就是蹦蹦跳跳、闲着没事才干的事,这在农村老年人和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人群体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他们的体育参与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体育技能素质,对体育的功能与价值认识得远远不够,因此,体育权利表达的意识普遍较低。在城市之中,大部分处于无业、失业和半失业状态的弱势群体迫于生活上的压力,无心参与体育运动,也从未感受到体育带给他们的好处,更谈不上去争取自身的体育权利。总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意识的缺失,束缚和阻碍了他们对自身体育权利的表达。

1.2 政府相关部门对体育政策和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体育在我国的社会功能及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主要价值取向以发展竞技体育、为国争光为主。在这种夺取金牌的举国体制导向下,大众体育尚处于落后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对民众体育权利表达的回应还不尽如人意,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表达不够重视。当然,国家也在不断地积极推行各种政策和工程,如全民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全民健身路径等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部分民众的体育需求。但从推行的结果来看并没有解决主要的矛盾冲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针对性地、持续不断地满足弱势群体体育利益需求的有效途径。秦小平的研究认为:“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到体育彩票的发行、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全民健身路径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与职业技术标准等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非逻辑性和非理性。实际上,造成对群众体育政策的“软抵抗”或在对群众体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表象执行”[3]。上述说明,相关体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以广大民众的基本体育利益需求相联系,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需求的真实表达。此外,相关体育部门对体育制度和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忽视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需求。社会弱势群体感受不到自己的体育权利诉求对体育政策的影响,导致弱势群体对体育权利表达失去了参与的主动性,这也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阻滞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

1.3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最具中国特色的权利表达渠道就是信访制度,可是为了降低上访率,各级政府对上访持压制态度,经常采用规劝、拦截等息访方式,阻碍了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表达[4]。信访制度应该说也是我国弱势群体表达自身体育权利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可实际上,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被动接访和解决问题不利的状态。这无疑也严重阻碍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有效表达。权利表达的另一个渠道是行政诉讼,这也是我国弱势群体不到一定时候不会轻易采用的手段,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狭窄,它们在受理范围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和适当性审查。相关部门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决策多是体现在制定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上,这些行政机关在出台涉及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政策时,往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方面做得不够,有时甚至没有考虑社会公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需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非理性。而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弱势民众不能对其提起诉讼,这也是阻碍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一个原因。

此外,新闻媒体可以说是弱势群体表达权利的又一重要渠道,可在现实中,大众体育的报道也往往只是选择民众权利表达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多是倾向于报道竞技体育,存在着一定功利性和商业性。在问题较大、较为普遍的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方面却避而不谈,新闻媒体并不能真正表达出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需求。

2 实现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主要路径

2.1 增强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意识及表达能力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往往不是在自觉思维下产生的自在自为行为,不是自我发现后理所当然的选择,而是面对外部足够程度刺激所做出的本能反应性事件[5]。所以,为了维护和实现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利益表达,首先,要增强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意识和表达能力,开阔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视野,积极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体育利益需求,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途径,实现其自身正当体育利益需求的表达。当然,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要注重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他们体育权利的表达意识,可以采取培训机构或者业余学校体育教育等形式。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播媒介的力量,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效果,让广大民众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体育权利和义务,熟知身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的体育运行机制,以便他们能够合理地表达自己的体育利益需求。再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更要积极推动有关体育方面的民主制度和参与制度的建设,不断增加体育政策的透明度,创造一个宽松平和的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弱势群体便于表达自己的体育利益需求,同时广泛汲取他们在体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真正地体会到主人翁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好处,实现并给予他们充分表达体育权利的愿望和机会。最后,用实际行动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和措施来确保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真正实现他们体育权益的公平表达,同时不断加强体育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让他们真正看到实惠和行动以满足其基本的需要。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自身的体育权益更加关注,才会更加关注群众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才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体育权利[6]。

2.2 提高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回应度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城镇弱势群体对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感到满意的只有15.6%,不满意的占到了33.5%;另外,城镇弱势群体对《体育法》的执行情况评价也不高,认为实施效果好的仅占6.0%;城镇弱势群体对现行体育政策的总体评价,认为好的仅占19.4%[7]。如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地执行现有的体育政策,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表达并对执行者产生不信任感。所以,相关部门有责任对此做出合理的回应,应以弱势群体体育利益为导向,为之而运作,扎实做好自身的工作,不断调整工作作风和价值取向,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相关体育负责人员的群众体育工作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和办事效率。真正深入基层,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诉求,少做面子和形象工程,切实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进行体育锻炼时遇到的困难;反对“顿悟式”决策,克服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同时要不断完善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表达机制,为他们提供自由表达体育利益诉求的空间,对弱势群体不同的体育利益诉求予以平等对待。当然,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对体育利益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这给政策制定者制造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体育政策执行人员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有着更高的创新能力和因时、因地、因人的工作能力,通过体育政策执行人员和弱势群体两方面的互动与协商,不断增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的回应度,提高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在群众体育政策中的积极导向作用。

2.3 构建畅通、有序的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表达渠道

政府体育部门是体育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权威,任何有效的社会体育支持系统都离不开政府体育部门的支持。所以,在整个弱势群体的体育社会需求的支持系统中,政府体育部门占有主导地位。那么,首先需要强化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诉求的政府表达主渠道。这需要政府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和权力观,从长期以来的官本位管理模式转化为民本位管理模式,关心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和诉求,解决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问题。同时,要不断完善信访、听证会等制度来更多地反映和满足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诉求。举办听证会的政府体育决策部门要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做好组织工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表达自己需求和意愿的机会,注意全面听取他们的声音,在听证人选组成上多吸收弱势群体的代表,弱势群体的代表也要利用这一机会真实、客观、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要主动争取和积极表达自己的体育权利诉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所有的、不同的权利诉求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考虑,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其次,要以转变政府体育部门职能为中心,规范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行为和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行政问责制。通过建立体育权利的均衡机制,疏通弱势群体共享体育发展成果和参与体育监督的渠道,引导弱势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体育权利诉求。再次,要建立政府的体育部门援助体系,确实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对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需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干预并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服务保障体系,尽快将弱势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的服务体系中。研究解决弱势群体体育利益需求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诉求,积极主动地解决弱势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政府体育部门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政策向弱势群体有所倾斜。通过建设体育公共服务型政府部门、责任型政府部门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达权利。

2.4 通过社会体育组织表达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主张

以“人民团体”为主的各类社会组织,即国际上通称的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或第三部门,是目前民间利益诉求表达的主要渠道,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学术文化团体、宗教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各种社会团体[8]。它们都具有非政府主导性、非营利导向性、志愿性、自治性等特点,其功能是避免政府和市场的强权和垄断,能够使社会成员主导社会事务,形成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众多的调查研究也表明,阻碍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种社会体育组织的缺乏。加强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对表达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主张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充分发挥社会体育组织权利表达的功能,使其成为弱势群体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桥梁。在体育权利表达的过程中,依托社会体育组织来表达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诉求应该作为政府主渠道之外的一个重要渠道,应促使社会体育组织的多元化发展。

[1]连玉明.中国国情报告[M].北京:中国世界经济出版社,2003:226.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秦小平,高嵩,汪子文,等.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中居民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完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118-121.

[4]孔祥利,姚彬彬.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滞阻与实现途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6):26-30.

[5]姚望.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的缺失及矫正路径选择[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0-44.

[6]林朝晖,林晓虹.城市农民工体育权益调查与研究——以泉州、莆田两市为例[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0(4):8-12.

[7]李益群,李静.政府与体育的公共政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2):151-153.

[8]韩丽欣,郑国.权利主张的表达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24):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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