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模式新发展——“2010严打整治行动”评析

2013-08-15 00:53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机关整治

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严打”是公安机关针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集中力量对违法犯罪现象给予严厉打击的做法,旨在扭转社会治安恶化或某类违法犯罪突出的局面,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管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警察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警务战略。

一、“严打”的价值和必然性

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催生“严打”的现实基础,“严打”在社会治安混乱时期发挥的“扶大厦于将倾”的作用,使得政府钟情于这个战略措施。“严打”战略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有其必然性。在当今历史条件下,我国选择“严打”作为社会治安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的国情、民情等因素决定的。

1.通过“严打”来遏制短期内的暴力犯罪激增符合犯罪学规律

就犯罪趋势来看,任何时期犯罪都会存在,而且呈现波浪式的发展趋势,即在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波动,当犯罪达到最高点时,国家就会最大限度地动用司法资源把犯罪打压下来,限制在国家、社会、群众所能忍受的范围之内,国家的反应正好契合“严打”战略。当犯罪率高的时候,“严打”便会起到一针见血的作用,迅速地把犯罪数量降下来。“严打”有利于短期内打击犯罪,扭转社会治安局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每次“严打”行动都从正反两方面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宣传和教育作用,收到了稳定社会形势和安定人心的良效。

2.“严打”是国际上控制犯罪激增的通行做法

集中一段时间对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以“严打”予以迎头痛击,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美国纽约市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朱利亚尼任市长期间,根据当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提出了“零容忍”的犯罪对策,加强执法机构对社会、社区的控制力度,有效降低了纽约市的犯罪率。在“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在国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

3.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是“严打”产生和存在的广泛社会基础

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影响深远,而“从重从快”本身就是“乱世用重典”这一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传统必定会极大地影响警务政策的制定。我国民众在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表现得更突出的是强烈的报应情感。国家通过对一定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天生的追求公平的本能得到满足,这就是“严打”政策天然的群众基础。

二、我国历次“严打”概况及局限性

了解历次“严打”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现实运作情况,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严打”产生和存在的逻辑思路。从1983年至今,除去各种规模的专项斗争、季度性“严打”外,以中央名义发动的大规模的全国性“严打”共有三次,它们分别是:1983年第一次“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2001年第三次“严打”。认识我国三次大规模的“严打”,可以更深刻地透视“严打”背后的逻辑思路。

“文革”结束后,严峻的治安形势,是“严打”政策出台的背景。刘复之回忆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条战线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大好形势下,社会治安不好,成为公安司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标志着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斗争正式启动。1983年开始的第一次“严打”分三个阶段,历时3年5个月。统计数据显示,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

1996年,全国部分地区治安状况趋于恶化,重大抢劫案件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为抢劫目标,持枪抢劫巨额财物的案件。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全国集中统一行动,展开“严打”斗争。这是继1983年“严打”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2001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分析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时认为:现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危害一方。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2001年4月,第三次全国性“严打”行动启动。资料显示,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犯罪案件508.7万件,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62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4768个,成功破获了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这三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恶化的局面,实现了当初开展“严打”的目的。每次“严打”过后,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严打”提出了种种质疑,甚至不乏反对之声。大致有以下几类观点:

1.片面强调打击,防范不足

在声势浩大的“严打”中,把“严打”简单地理解为“严厉打击”。“综观20多年‘严打’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1]。“严打”过后的社会政策没有相应地跟进,产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条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旦“严打”政策退出,各种违法行为又会重新出现,忽视一般的社会预防,容易造成边打边犯的恶性循环。

2.不重视法治,忽视其他社会调控手段

在“严打”期间,一些地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较为突出,各种公捕公判大会常可见到。一些人片面理解“从重”、“从快”,屈从于非理性的舆论和民愤等,甚至造成冤假错案。过多强调打击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控制,忽视了经济、行政、道德等手段对犯罪的调节作用。

3.运动式、周期性的执法让“严打”效果大打折扣

周期性、运动式的“严打”方式,让一些狡猾的犯罪人员学会了“避风头”。一名参加过多次“严打”工作的公安民警就认为,每次风头一过,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死灰复燃,已经形成一种规律循环,让前期“严打”的效果很受影响。“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严打’后的1987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57万件,1988年为83万多件。第二次‘严打’时期的1997年与1996年的刑事立案数基本持平,到1998年随即增至198万起,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为224万起、363万起、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每年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约为56.6万件,而2001年第三次‘严打’后的2003年至2005年三年的平均数约为68.79件,远远高于前几年。”[2]历次“严打”均没有实现社会治安稳定的长效根本目标。

“严打”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严打”展开反思,提出了完善“严打”的设想和思路。“2010严打整治行动”就是对“严打”思考的一种实践。

三、“2010严打整治行动”的背景及经过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显示,中国再次处于新一轮犯罪高峰期。2009年1~10月全国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立案数量达到444.3万起,比2008年同期上升14.8%。同时,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出现了上升趋势。且犯罪主体明显出现了官黑一体化、高科技化、反社会化。针对当时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在全国开展为期7个月的“2010严打整治活动”。采取了全国性行动与区域性行动有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有机结合、“严打整治”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机结合的全新模式,找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的放矢,综合施策,打击、防范、治理多管齐下,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探索建立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长效机制。

在“2010严打整治行动”期间,我国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成功摧毁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向发票犯罪发起总攻,以北京“天上人间”为代表的一批“黄赌毒”场所被查封,足球打假反赌行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51.5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7万余名,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2394个,改变了2.9万余个重点地区治安混乱的面貌[3]。

四、“2010严打整治行动”评析

“2010严打整治行动”根据地区的差异性和社会治安情况,从实际出发,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开展“严打”。“严打”更加法治化,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犯罪的规律。立足长远、打防并重,是此次“严打”整治行动与以往“严打”行动最为不同的一点。这些变化标志着“严打”模式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严打”主体从多元化向单元化发展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严打”的主体由多元向单一发展。1983年、1996年和2001年的“严打”,均为国家级别的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各级党委牵头,由政法委布置,公、检、法、司一起上阵。

“2010严打整治行动”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部署“严打”行动的领导为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张新枫。“严打”步骤为:首先由公安部开会,然后由主管副部长开片会,再后刑侦局、经侦局、治安局、网监局等各系统拿出具体方案,最后由基层派出所、巡逻队落实。“严打”整治期间,每隔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下面层层报送材料,填写汇总战果,战果包括各地抓宣传的情况。

2.“严打”对象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1983年“严打”针对几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而1996年和2001年则更注重在全国范围内对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打击,如抢劫、黑社会性质的犯罪。2010年“严打”对象主要集中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网络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涉黄涉赌类违法犯罪。

3.“严打”的手段呈现多样性和科技化

1983年“严打”和1996年“严打”强调从重从快,主要靠刑罚来打击和预防犯罪,而忽视了其他社会政策——教育、道德、宗教信仰等在治理犯罪方面的作用。而2010年“严打”和各地区的“严打”在适用刑罚的同时注重打击后社会政策的跟进,打治结合。

针对当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借助信息化等先进手段,创新打击整治方式,提高打击整治的针对性、主动性,是此次严打整治行动的一大特点。全国治安系统在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中,借助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进一步强化网上办案、网上对比、网上追逃等网上作战技战法应对。

4.依法“严打”,保障人权

“严打”整治与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并不冲突。相反,在本次“严打”整治行动初始,公安部门就异常重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多次在相关会议和文件中进行了强调。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基础前提是“依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准确把握“严打”整治方针的基本内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改进执法方式。

公安部治安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并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要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在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时必须要说的一句话是,“请穿好你的衣服,戴上帽子和墨镜”。城关分局民警每次清查整治行动的必备物品就包括帽子和墨镜。通过这样的细节,进一步提升民警的执法规范化程度[4]。

5.因地制宜,让人民满意

在“严打”整治行动中,公安部只做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总体要求,不作“一刀切”的具体安排,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群众最痛恨什么犯罪就严厉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的原则,开展既有针对性又讲实效性的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对于民众普遍反映强烈的娱乐场所涉黄、黑恶势力猖獗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出击;对于部分群众反映的区域治安混乱问题,该辖区公安机关进行强势治理。

“2010严打整治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广大民警深入排查涉及群众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正确采取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一般性矛盾纠纷转化为民事案件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几率,着力解决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突出的问题[5]。

6.打防结合,以打促防,建立治安整治的长效机制

“2010严打整治行动”并非简单地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它还是不断健全各项警务机制,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战斗场和试验田。“严打”之后是“整治”,“整治”之后是“防控”。此次“严打”整治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突出整治二字。此次行动不限于对某种具体犯罪行为的打击,更是针对易滋生犯罪的源头进行综合施策。“严打”为手段,整治是目的,二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犯罪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治理才行。通过“严打”整治行动,试图建立起治安整治的长效机制。

“2010严打整治行动”初期,公安部就要求各地一边坚持开展“严打”整治,一边健全完善各项警务机制,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包括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视频监控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和区域警务协作网等六张防控网络。比如信息化就成为2010年织网防控的突破性力量。全国基本建立了省、市、县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了对社会治安的多层次、全方位、全时空的有效覆盖。

更为重要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铲除违法犯罪的土壤,这成为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的亮点。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闻令而动,迅速开展矛盾纠纷治安隐患大排查活动。他们边打击、边治理、边防范、边建树,重击突出违法犯罪、整治治安乱点,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排查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将许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江普生.严打整治斗争的回顾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3,(7).

[2]贾宇.从“严打”到“宽严相济”[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2).

[3]孙军.2010严打整治:有备之战 获誉“第一给力”行动[N].人民公安报,2011-01-14.

[4]打击犯罪专项行动频频“亮剑”[N].汕头日报,2010-12-21.

[5]郑明波.2010严打整治行动:源头预防 矛盾化解多管齐下[N].人民公安报,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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