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的修宪过程看其民主化进程

2013-08-15 00:52
关键词:违宪宪政任期

钟 琼

(漳州师范学院 教育系,福建 漳州 363000)

韩国宪法于1948年制定,历经九次修改,经历六个共和国和六位总统的执政,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任期也缩至五年,并不断完善公民权利,以充分实现和保障人权,违宪审查机构由最初的宪法委员会到现在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得到良性的运转。韩国一直在民主的道路上奋斗了几十年,在追求民主的发展中历经政治动乱,在韩国人民的努力下,韩国已步入宪政时代,并正在全面走向民主宪政国家。

一、宪法的修改

自1948年以来,韩国的每次政权更替都会导致韩国宪法的修改。修宪基本上同改变总统任期相联系,同时伴随着实施不同类型的宪法审查制度。

1948年,第一部宪法“大韩民国宪法”诞生,这部“自由色彩很浓的民主宪法”深受美国的直接影响,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李承晚为了延长总统任期,于1952年首次修改宪法、实施军事管制法,并且修正案在气氛恐怖中获得全票通过。两年后,总统任期在第二次修宪中被无限延长。

李承晚晚年的专制统治阻碍着韩国民主进程的发展,使人民和政府的矛盾与日俱增。随着“四月学生起义”,民主制度的试验失败,从而导致了又一次修宪。新宪法中总统制被议会制替代成为本次修宪最突出之处。1960年进行了第四次宪法修改,无条件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的办法又改回国会选举,任期5年。

第二共和国政局不稳,1961年朴正熙军人政变后,第三共和国很快到来,韩国自此进入了32年的军事威权统治时期。第二年新政府的新宪法使直选总统制重新得以确立,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朴正熙为了连任总统,曾三次修改宪法,1969年的第六次修宪,将总统只连任一次改为可连任两次。1972年的宪法赋予总统无尚的权力,总统任期由4年改为6年,取消连任限制,总统选取由选民直选改为由“统一主体国民议会”选取,由总统担任议长,产生了强权总统体制。

朴正熙遇刺身亡后,1980年全斗焕将军趁着国家动荡之时,发动政变成为新总统,第五共和国随之成立,同年进行了第八次宪法的修改。新宪法最大的进步之处就是将总统任期只为一届,为期七年,虽然可修宪延长总统期限,但对于在职总统却不适用,但是它仍授予总统极大权力。

韩国的历次修宪几乎都离不开强权和血腥,而1987宪法则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合作而成。现行宪法即1987年宪法最值得称道的就是不但再一次确立了直选总统制,而且缩短任期为五年。新宪法在提高立法权力的同时,也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现行宪法顺应了民意,是目前为止更具合法性的一部宪法。全斗焕在任期结束后并没有贪恋权力,而是就交出了政权,卢泰愚通过选民直选当选也具合宪性,这是韩国动荡的宪法史上首次政权的和平交接。韩国政权开始摆脱军事威权主义,推行系列民主化改革措施,逐步步入文人政府统治时期。

二、现行宪法的有关人权的保护

1987年宪法确立了“主权在民”的立项精神和“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且公民享受广泛的基本人权。通过对现行宪法在法律条款的表述,可见基本人权方面逐渐得到重视。1972年宪法仅将人权定义为基本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现行宪法对的人权表达提高到“追求幸福权利”的高度,描述更加的具体化。在人格的保障方面,1972年宪法只是简单的“最大限度地加以保障”,而现行宪法将人权提升到“基本人权”的地位。同时,现行宪法第37条体现了对人权限制的同时又不得侵犯人权本质的指导思想,修改了有关国民的自由和权利问题在使用法律方面的限制。宪法裁判制度的健全是第九次修宪中对人权最具有代表性的保障举措之一。宪法裁判所积极的处理受理的宪法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保障了宪法和国民的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多次的修宪和相关法律修订中不断得到完善,充分实现和保障了人权。先将公民权利的内容在宪法中上升为原则,再将这些抽象的原则在各部门立法中加以确认和具体化。现行宪法在保障人权、扩大基本权利方面的进步是值得称道的。第27条明确司法程序的正当合法原则,任何人非依法或非合法程序不受逮捕、拘留、不受处罚、治安处分等。第12条严禁刑讯拷打的权利和第29条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体现了国民对人权意识的进一步维护。第12条中规定的拒绝陈述自己负罪的权利,能够一定程度上禁止刑讯逼供。其中的第三款规定警察“逮捕、拘留、关押和搜查时,应出示按检察官要求、由法官签发的具有合法程序的证件”,此项规定对于不当司法行为所造成的对人权的侵害能有效予以防止。无罪推定原则在第27条中得以强化,即任何人在被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被当成犯罪人对待。同时针对过去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大量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第12条第四、五、六款规定公民在被逮捕、拘留时,享有被告知理由和请求审查该案、委托辩护律师协助等权利。

韩国对人权的宪法法律保护无论从确认人权保护的立宪精神到具体各项基本权利的落实,还是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改革的逐步配套进行,都通过宪法有力的保障了民众的基本人权的实现。也使人民改变了以往宪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工具的看法,认可了宪法保护人权的最高法律的地位。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引入欧洲模式到美国模式再到欧洲模式,韩国尝试着不同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不断反复的尝试,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在韩国得到完善。

违宪审查机构在首部宪法中规定为宪法委员会,享有审查立法法律的最后解释权,在12年的时期内,宪法委员仅裁定两条法律违宪。1960年,宪法委员会被宪法法院所代替,它在基本权保障和宪法实施方面进步显著,但却被威权主义势力所排斥,导致其实际上形同虚设。1962年,参照美国模式,司法审查制在韩国土壤中发展起来,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权力,但是法官的独立性却尚待加强。最高法院在10年时期内,一直采取司法克制的态度,除了关于总统透露了想延长任期的想法的法律被认定违宪外,再没有认定其他法律条文违宪。尽管如此,1972年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还是被取消了。1972年,虽然恢复宪法委员会,但是由于最高法院享有违宪法律审查提请权,也就是说必须经最高法院提出请求,宪法委员会才可进入违宪审查程序,而最高法院却一直未提出申请,所以从未就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作出任何决定。第五共和国时期违宪审查机制依旧名存实亡,未作出大的修改。可以说1972年到1987年的宪法委员会制度相对1984年的而言退步显著。为了避免制度缺陷妨碍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在1987年宪法中宪法法院得以重新设立,违宪审查机制才向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

1987年宪法引入德国宪法裁判所制度,所设置的宪法裁判所的司法管辖范围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具体包括基于法院的请求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弹劾、解散政党、解决政府权限争端、宪法诉愿。其中违宪审判和宪法诉愿审判是其主要的活动,而后者又是最有活力的类型,所占的比例也是最大。宪法裁判所从1988年9月重新设立到2010年5月的二十二年期间,宪法裁判所在裁定所受理的立法合宪性案件近2万多件中,就有近900件法律违宪。近年来审理了一些与国家发展方向有重大联系的案件,使其权威地位逐渐建立。宪法诉愿制度赋予公民因公权力滥用而使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可直接请求救济的权利,此项制度的设立在韩国宪政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宪政道路的特点

(一)领导人操纵宪法修改致使国家政局不稳

晚年的李承晚,由于贪婪权力操纵宪法的制定,其恶劣行径严重的阻碍宪政的民主化进程。他的专制统治也引起了韩国人民反复多次的抗争,也使其政权的稳定性和执政能力被极大的削弱。政变获得政权的朴正熙,为了长期执政,废弃了民主宪政制度,操纵宪法的修改,也导致他的政权随着他的被暗杀而告终。“一部宪法被政变军人改来改去,国家根本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几乎丧失殆尽”。[1]

(二)韩国民主宪政之路是相对和平的

军政府内部保持高度统一,反对派没能形成持久的政治联盟,也就没有为反对势力孕育出有利革命的温床。因此韩国民主政治的确立走的是一条相对和平的渐进式道路。[2]韩国军队在宪政转型时期的作用是显著的。通过军事政变后掌权的几位领导者都曾将军队高层异己清除,并利用军中派系斗争牵制各方力量,以此来稳定独裁的政权。1987年面对内忧外患,卢泰愚在宣言发表时,曾保证军队将永远忠于宪法和民选政府。军事专制政权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是威权主义思潮,它在韩国影响巨大,政府保持强大权威以尽量减少社会动荡,将推动着宪政在今后长时期内的发展。威权主义的另一个体现也表现为政党活动被严格控制,极度的弱化了民主结构和政党政治功能。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得益于政党间的妥协

多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政府的独裁统治:李承晚统治时期,反对党在国会中提议用责任内阁制替代总统制;由于不满李承晚专制统治,在野党联合韩国人民推翻了当局政权,为民主宪政的实现铺平了道路;1987年宪法能够顺利实施,离不开执政党对在野党诉求的妥协。如九十年代初期,为了扭转国会中在野党势力远大于执政党势力的朝野倾斜政治格局,军政府主动联合反对党,形成三党合并的局面。此外1992年卢泰愚从民自党中主动退出的举措为军政府向文人政府大大的迈进了一步。在政治转型时期,要确保政局平稳过渡,同在野党和持政党双方的妥协与政府内部的协商关联紧密。

(四)韩国人民勇于抗争的精神为民主宪政体制的确立作出了巨大贡献

韩国的民主化运动始于六、七十年代。1960年,李承晚操纵选举,激起了韩国人民“4.19”民主革命,结束了李承晚的统治,韩国史上首次民主运动的成果很快在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体现。1979年,全斗焕军事政变后以军人独裁方式统治韩国,次年光州市各界群众反对其篡权,发动“光州事件”,但很快被政府残酷镇压了。

民主化运动在八十年代后更为高涨,最具代表性是1987年的“六月抗争”,它是民主与专制所发生的一次尖锐碰撞。国内不断强大的民主力量对权威统治者造成强大的政治压力,迫使其采取自由化措施或加大自由化力度,执政党不得不进行改革以顺应民众的民主要求。[3]

[1]高云鹏.从民主制度及违宪审查的发展解析韩国的宪政历程[D].延边大学,2006:35.

[2]朱海忠.韩国政治转型中的政府与社会[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3):83.

[3]刑益精.宪政的历程——韩国违宪审查:制度与背景之考察[J].河北法学,2004,2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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