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

2013-08-15 00:51牛艳梅
时代金融 2013年4期
关键词:出质人质权债务人

牛艳梅

(陕西理工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一、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1.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缺陷而产生的风险。(1)应收账款虚假。出质人欺诈,用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虽然真实存在,但在出质前已被清偿,但出质人未将其入账,同时以不真实的数据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人转移账款,在收取了付款人清偿的债务后,并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他用。其实这三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普遍存在,因为我国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企业都存在一定的财务问题。(2)应收账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说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问题,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从而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或者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但是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从而造成应收账款价格虚高。(3)应收账款本身不合法。首先,应收账款来源不合法;再次,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无效的,比如合同并不是质押双方自愿签订的,或者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可能被撤销、归于无效,从而会导致应收账款债权不许存在。(4)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在物品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国际贸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如果起诉,其诉讼请求不再被法院保护。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下列事由中断: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在时效内,如果出质人未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将可能使质押担保失去了意义。(5)应收账款转让问题。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会产生法律风险:第一,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办理了融资,其后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办理贷款;第二,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之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2.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运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其具有登记、查询和登记文件验证三大功能。

风险表现在,质权人是单方登记,《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第18条规定:“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通常涉及多方,即出质人、质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登记办法》和《登记操作规则》仅规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剥夺了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登记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质权人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14条规定:“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使如果出现出质人和第三人等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出质信息及资料的情况,质权人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出现了很多正义和纠纷。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源于国外的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可我国的现有条件并不能完全支持这一体系的完美运行,首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滥用制度漏洞的事情屡见不鲜;其次,因出质的应收账款没有统一的规范,出质人有可能会利用这一点而把其改头换面再重新出质;再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并没有由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仅由质权人单方描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风险。最后,《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六条规定:“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说,若出质人没有与质权人就展期达成协议,质权人就不能进行登记,会导致质押失效,质权也就失去目的,无法担保出质人履行债务,产生风险。

3.未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带来的风险。据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义务应由出质人承担,若出质人没有及时通知,则第三债务人到期可向出质人清偿债务,虽然质权能追及到清偿款上,但仍会给质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商业风险

1.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1)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不足。中小企业的经营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营决策上的错误,管理上的失误,市场形势的变化等等都会导致企业的资金链发生问题甚至企业破产,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质量是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来决定。(2)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的缺失。若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设定质押后故意免除对方债务、提前支付有关应收账款、改变支付方式,会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

2.第三债务人可能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等。《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出质人未履行、商品质量或服务存在问题,第三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应收账款,从而会对质权人的质权带来很大风险。如上文所述的,当质权已届清偿期,而出质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实际上已取代出质人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对于此时第三债务人使自己丧失履行能力的法律行为,质权人可以进行撤销。但是在被担保债权届至清偿期之前,银行却无法干涉第三债务人除清偿行为以外的行为。所以,难保在入质时,具有清偿能力的第三债务人在被担保债权期满后,丧失履行能力。同时,第三债务人对于其在债务入质之前取得的抗辩权和抵消权仍具有向出质人行使的权利,这也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债权丧失担保。

当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时,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够得到及时清偿,而是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数额、时间来清偿,同时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常停止计算利息。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不仅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风险,还损失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导致应收账款清算价值比实际账面数额要低,回款时间延长,使用于质押的该应收账款价值减少,产生风险。

二、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防范

1.针对应收账款本身缺陷所做的防范与控制措施。(1)要求出质人对出质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作出承诺,并明确法律后果,如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真实地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借款人提供的所有应收账款证明文件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提前签发发票等欺诈行为,并不存在合同纠纷;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不会被撤销或宣布无效。(2)设置专用回款账户,并要求对方执行通知义务。为防止出质人转移或隐瞒应收账款,成立一个专门账户,并在付款人清除债务后告知银行,同时,在发生客户退货、销售折扣、诉讼纠纷时通知银行,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相关问题。(3)约定违约情形,因清偿期满后的违约行为银行可立即对其权利进行追索,但一些清偿期前发生的损害质权人利益的事则无法在当时追究,因此我们可在事先进行约定以降低风险,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清偿能力或陷入财务危机;出质人发生合并、分立、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合同可要求出质人追加提供新的担保若不能提供新的担保并不能尽快还款时,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4)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进行转让,抵消等。一旦出质人用应收账款二次融资,将会出现多方权利人,从而使质权人在追回账款时产生法律纠纷,损害银行的相关经济利益。(5)对还款方式进行多样化区分。在还款人出现经营问题或财务问题等即企业丧失还款能力时,支持质权人向出质人进行追索,这在一方面加速了回流资金,因为《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即贷款银行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首先要与出质人协商,协商不成再经过法院拍卖,周期太长;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质押贷款的安全性,有利于风险的分散。(6)注意应收账款质权债权的期限性时效性。这主要体现在要注意合同的期限性以及进行诉讼的时效性。(7)设定质权人在权利追索时具有优先权。其实,在我看来,这一问题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最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在这类业务中应收账款的种类、性质、时效、权利凭证编号、币种、金额、支付期限、付款义务人名称及地址、付款方式等内容问题,从而在根源上杜绝不合格的债务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并严格设质条件,规范应收账款设质行为,使出质人利用应收账款多方获益的美梦成空。

2.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不完善问题的防范。(1)确立当事人共同登记制度。如前文所述,我国实行单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制度设计,这不仅剥夺了出质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登记的合法权益,而且额外增加了他们的登录查询的负担,增加了其行使救济权利的诉讼成本,同时,要求质权人为出质人等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失公平。因此,应规定质权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各自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实在我国发张比较成熟的不动产抵押中大多都是多方登记,这很值得借鉴。(2)规范社会信用。银行可根据客户企业的资信记录,实施一定的奖惩措施,如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质押率,对信用较差的企业收取违约金等等,虽然这或许并不能改变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现实状况,但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当然,我们要想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最主要的事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与本文论题不服,在此就不多赘述。(3)强化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能。目前征信机构只对登记进行表面的形式要件审查,使质权人从一开始便可以违背出质人或第三人的意愿,进行恶意登记,从而给出质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而这我们是可以避免的。在这里所说的强化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能并不是要求登记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的去查每一笔应收账款,而只是要求其在登记过程中能不流于形式,切实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首先,其可以增加和完善登记系统的审核标准,使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具备公信力。其次,采取实质审查高于形式审查的标准。《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说明现在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虚假登记的风气,可进行改正。

(二)商业风险防范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应收账款的分析与价值确定以及后续监控非常重要。银行应从业务开展之初就对其高度关注,选择质量高的应收账款,同时不放松后续监控,避免损失。

1.强化贷前审查。(1)选择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是建立在债务债权关系之上的,债务人有没有还款能力,应收账款能不能变现,决定银行是亏损还是盈利,因此,办理质押贷款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考察时我们可以从以下这几方面来进行评价: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有没有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等;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状况如何,是否盈利,盈利多少,有无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何种产品,市场前景怎样,有无国家政策扶植。一般来说,银行选择贷款对象会更倾向于那些给资金雄厚的核心企业提供配套货物或服务的性用良好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因为这样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属于大型核心企业,资金雄厚,还款能力很强,应收账款变现的可能性很大。反之,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或者信用达不到银行要求,银行很可能会拒绝对其提供相关业务。(2)选择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的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因此选择高质量的应收账款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从中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并计算可贷额度。合格的应收账款是指真实有效的、没有争议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账款。那么,我们首先要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在此,我们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函的方法,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回函认可该应收账款金额,说明该应收账款就是真实存在的,当然,我们还可以通过查证相关资料档案来确定。其次是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争议问题,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对出质人的商业信誉及产品质量,以前是否存在因货物、设施等质量存在问题或瑕疵发生的退货、退款以及发生诉讼的情形出现来判断,同时我们应注意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属于长期的合作伙伴,应收账款回款是否都比较及时,应收账款发生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货币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务抵销的可能性。最后我们要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在时效期内。应收账款是否经过质押登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因此,这一点不能忽略。应收账款是否合格,其账龄也是重要的标准之一。账龄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在商品贸易中一般是要求30天内偿还所欠账款,当然也有例外,但在应收账款质押中,一般做法是超过偿还期3倍时。此外,大多数的贷款协议明确规定,一个客户任何一部分(一定比例)应收账款不合格时,就认定该客户所有账户的应收账款质押都不合格,这被称作“交叉账龄老化”。也就是说,如果某应收账款债务人名下账龄超过期限的比例较大,那该债务人名下所有应收账款都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尽量选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少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收账速度快,平均收账期短,坏账损失少,资产流动快,偿债能力强。与之对立,天数越长,则说明债务人施欠时间长,资信度低,这会增大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同时也说明公司催收账款不力,使资产形成了呆账甚至坏账,造成了流动资产不流动,这对银行的收账很不利。应收账款过于集中时要慎重。当应收账款过于集中,如单笔金额过大,主要应收账款集中于少数客户,银行要十分注意,因为这种情形也意味着风险集中,最好选择时将其放在一边。重点关注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关联交易都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为了防范欺诈性风险。(3)要求付款方承诺只向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付款。这是银行确保资金顺利回笼的重要措施,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转移款项的风险,对银行而言,不可缺少。然后,计算可贷额度可贷额度由合理应收账款和放贷率两大方面来组成,二者乘积将会是企业能够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方面的贷出金额。其中,放贷率时由银行据其成本和期望收益值综合计算出来的。

2.加强贷后管理。完善的贷后管理可预先检测到风险,并及时做出解决方案。(1)监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在我看来,银行可针对不同的客户设立专门的账户,毕竟企业应收账款来源广,若没有实现整合很难,很难发现问题,从而错失控制风险的良机。银行可以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将偿还应收账款直接将资金打到上述回款账户中。此外,贷款银行还应与出质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该回款账户中的资金,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从而避免出质人将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2)动态调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金额。在应收账款质押循环贷款中,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动态信息报告,供贷款人动态的调控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动态信息报告是指借款人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有关材料,让贷款银行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包括:应收账款清单、应收账款回款清单、借款基础证书。应收账款清单反映的是企业现有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应收账款回款清单则反映企业收回的应收账款明细,而借款基础证书,是指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发货单等材料,通常在借款人希望向银行申请发放新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提供给银行的证明材料。这三者相互吻合时,应收账款回款清单无误。(3)对应收账款的非常规变化进行审查,建立预警制度。这里的非常规变化指的是诸如应收账款突然大幅增加或减少,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现很大,应收账款大量不能收回等等,这时就需要企业特别关注,最好再进行一下实地考察,做出方案,以避免损失。

3.加强内部控制,实行内部操作规范化、流程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较多,如具体操作中的单据传递,可能涉及到多个借款人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商品购销合同等很多单据传递问题,很容易错乱而产生风险,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关冬敏.关于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建议[J].2009年第22期.经济论坛.

[2] 王东,黄勤,任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探析[J].2009年第7期.区域金融研究.

[3] 洪谨慎.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影响因素[J].2011年第1期.现代商贸工业.

[4] 董丽英.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研究[J].2010年10月(下).法制与社会.

[5] 李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评估中非财务指标体系研究[J].2009年第22期.中国经贸.

猜你喜欢
出质人质权债务人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韩国权利质权:以现行法与修正案的讨论为中心
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的权利保护
论质权的留置效力——兼论质权的效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