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

  • 论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
    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履行了与监管费用和监管能力相当的义务。在监管人单方违约时,监管人基于仓储合同承担的质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由质权人基于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质权人还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请求监管人赔偿。在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质权的主观意思联络情形时,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承担真正连带责任;反之,则由直接侵害质权的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监管人在质权不能清偿的数额和质物减损

    新疆社会科学 2023年5期2023-11-04

  • 专利权质押融资中质权实现的制度完善*
    科技企业专利权出质人提供担保,政府担保机构参与融资交易过程。担保机构运营专项担保资金,办理担保服务工作并出具担保文书,科技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专利权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商业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后,审核发放贷款。政府设立权威担保机构,发挥引导、评估、风险补偿等多方位作用[2]。实践中,部分担保机构对一笔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担保额度为80%~90%,为商业银行分担了大部分风险,充当了主要风险承担者的角色。1.1.2 政府服务型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在政府服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5期2023-10-30

  • 应收账款质押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时间段内,作为出质人的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享有期限利益,这一利益不是确定不变的,会随着其他市场因素的改变发生波动。在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允许应收账款转让很可能会损害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利益。其次,从维护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利益角度看,若要将应收账款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就得允许其进行流通。当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同样认为应收账款这一债权本身的价值比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更有价值时,再不允许质押后的转让存在,无论对于维护质权人还是出质人的利益都是无益的 。从质权的效力角度看,质权具有

    今日财富 2023年8期2023-03-21

  • 中小企业专利和商标质押贷款特征的实证研究
    较分析方法,从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三个维度分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及现状。一、文献综述现有文献对知识产权融资现状、质押模式、融资风险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加深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理解。部分学者就专利质押中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的特点进行分析,但研究对象囿于专利质押、样本期限选择短暂、空间限于重点城市展开分析,并对质押融资行为主体及要素的关键特征分析不够,难把握质押融资总体规律及核心特征。本文基于全国中小企业专利质押和商标质押发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2年6期2023-01-12

  • 动态质押设立中实际控制要件的解释与适用
    债权人注意排除出质人的干涉,避免债权人因误信占有的外观而遭受损害。实际控制要件更具有弹性与广泛的适用空间,其可以涵盖基于占有辅助而设立的动态质押。尽管实际控制要件较为抽象,但监管人的身份、质物的存放场所以及监管合同的约定都可以为实际控制的认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实际控制要件通常伴随监管人取得质物而满足,可在特殊情形下,二者也存在分离的情形,从而形成一个过渡区间。于该区间内,动态质押虽未设立,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合理信赖,法官应当参照适用浮动抵押规则。实际控制

    财经法学 2022年6期2022-12-02

  • 已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的规范解释与法律续造
    4条第2款禁止出质人将已出质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并且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智力成果具有可复制性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效用决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普通物“使用量增加,价值递减”的规律不一致,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一定损害知识产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若直接适用现有规则,有违法律内在的价值判断,易造成法政策的决断。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实定法上相关条文的规范解释与法律续造,为《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的合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7期2022-11-23

  • 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质押货物价值向出质人放款的一种担保融资业务模式。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兴起,源于解决生产型企业存货动产大量闲置、融资困难与银行信贷资源严重依赖于不动产抵押、高度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矛盾。银行因缺乏对质物的管控能力,顾虑由信息不匹配带来的信用风险,回避依靠动产质押手段放贷,生产型企业的大量存货无法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盈利水平下降,限制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动产质押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方,监管方或受委托的第四方代为占有质物,为银行提供监管、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2022-11-16

  • 动态质押中的质权设立标准问题研究
    92件案件中,出质人未对出质行为(包括质物权属、交付过程等)提出异议或未到庭答辩的情况有82件。在综合分析该82件判决的事实认定内容后,发现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文书并未涉及质物交付的具体事实内容,仅对“合同约定”进行审理,从表1数据看,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甚至没有涉及约定质物存放地点的认定,更没有关于质物实际存放位置的内容;二是在载明银行(质权人)提交证据的案件中,②由于案件审理阶段与适用程序不同,只有部分案件列明银行提交的证据,其余案件并未在判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2年3期2022-07-28

  • 应收账款质押探讨
    中需要严格按照出质人实况展开全方位的分析,从而避免简单对应出质人会计应收账款科目。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我国《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理应充分满足如下条件:首先,需要订立纸质质押合同;其次,需要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办理与登记。以上所提到的条件必须要得到满足,质押权方式设定方能具备对第三人加以对抗的效力。现如今,PBOC(The People's Bank

    环球市场 2022年7期2022-03-18

  • 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是一种出质人以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快速质押、便捷融资和容易变现等特点。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视。自1999 年第一起股权质押交易至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交易规模大量增长,吸引着许多券商、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此项新兴业务,也促进了金融机构内部的资金运作和效益提升。然而,股权质押并不是百利无害,股权作为一种无形权利,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市场风险。股权价值波动频繁,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难以估计。除此以外,许多上市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5期2022-02-26

  •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法律探析 ——兼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
    产经营型企业(出质人)。三者联姻催生出了物流金融新模式并产生了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动产质押融资三种主要业务形态,其核心即是动产流动质押。我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源于物流公司于20世纪末尝试创新增值业务,早期的典型业务是仓单质押①,系受美国UPS物流金融业务模式的启发,美国UPS的业务经过大规模的兼并和重组已拓展到以物流、金融、供应链咨询为核心的全方位第四方物流管理[1]2-8。我国原商务部发布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SB/T10978—2013)和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2022-02-20

  • 新时代金融经济的新生 ——以企业动产动态质押的设立为例
    动态质押)是由出质人为获得融资以货物向质权人设定质押,质权人(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仓储企业将质押财产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其间出质人可对质物更换、增减。近十年来动态质押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对质权能否以及如何设立的标准认定不一。如今民法典出台,亟须从解释论的视角,将动态质押设立标准等金融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法典下深入阐释,阐明这一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形式的新发展。以小见大,管窥金融经济在民法典出台后获得的新发展、新保障。二、融资标准守正:坚持动产融资之“特定

    上海商业 2022年7期2022-02-07

  • 限制知识产权出质人权利处分行为的再思考 ——以《民法典》第444条为中心
    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的处分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其赋予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等处分行为的同意权。尽管部分学者指出上述同意权的合理之处存在争议[1],并从法技术、法原理等角度开展理论探讨,但并未改变立法者对上述条款的认可,保障质权人融资债权之稳定性与完整性仍是《民法典》在知识产权质权制度规则制定中的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逐年提升与配套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初具规模的基础上,政策制定者开始强调知识产权质权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3期2022-02-06

  •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法律地位之探讨
    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货物为标的,向债权人(质权人)设定质押,债权人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人)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同时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的一种质押担保方式。(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担保案件审判指导》,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31页。这种由债权人、物流企业和债务人共同打造而以物流监管为中心的现代存货融资模式,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称为“流动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2021-12-01

  • 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
    即在质押期间,出质人能根据约定提取、置换或增加货物,质押合同无需变更或更新。②监管人介入交易,形成质押与监管并存的局面,即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共同订立监管合同,监管人在质权设立和质物流通上起着重要作用。这种形态与《民法典》的动产质押(以下简称民事质押)差异不小,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少争议,主要在于:①存货动态质押是否为浮动抵押?②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遵循什么标准?③监管合同是保管合同还是委托合同?④监管人违背约定的法律后果?〔4〕参见程啸:《担保物权研究》(

    清华法学 2021年4期2021-01-02

  •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但与抵押权相比,质权人占有质物,债权受到较强程度的保护,往往并不急于行使质权。为避免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护出质人利益,《民法典》承袭《物权法》立法例,于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两款分别规定了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和质权人怠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0年4期2020-11-29

  • 指示交付问题研究
    式进行交付,若出质人为无权占有人,以盗赃物或遗失物出质,质权人可否享有质权。我国物权法表明权利人的动产应当合法获得,才能进行指示交付。而盗赃物或遗失物的占有人不属依法占有,以指示交付出质显然不符法律规定,这是否属于法律与实证之间的冲突?崔建远教授曾在文章中说明“依法占有”的存在属于多余表述,去除之后指示交付能更好的得到运用。盗赃物本身就属于违法占有,相关学者对指示交付是否能适用就存在争议。除此之外,若第三人原为合法占有人,后因合同到期未续订而丧失占有基础,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2020-11-29

  • 基于物流企业的动产流动质押设立风险识别
    标的物,剥夺了出质人之利用权[1],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尽管中小企业可在其拥有的存货上设置浮动抵押,实现资金融通与生产流通并举之目的[2],但银行既不占有抵押财产,又对抵押财产的动态变化监控缺乏法律依据,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较高。动产动态质押作为物流金融的创新产物,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可流动的特点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资金融通、生产流通并举的目的,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物流企业的专业性实现对质押财产的监管,满足其占有质押财产并控制质押财产价值变化

    物流科技 2020年7期2020-11-28

  • 动产流动质押中物流企业监管风险与防范
    ,物流企业面临出质人强行出货、质物发生减损、监管责任解除不当等风险,物流企业正确履行监管义务对于防范监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1 出质人强行出库的风险防范1.1 监管场所对监管人防范出质人强行出库的影响质物监管期间,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合法的质权。由于监管的场所较为复杂,包括自营仓库监管、出质人仓库监管以及第三方仓库监管等情形,因此物流企业管控监管风险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在出质人仓库监管中,物流企业履行监管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质人的合作与信用,一旦出质人有撬开并

    物流科技 2020年8期2020-11-28

  •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债权质押通知规则的建构
    能使债务人确信出质人已经丧失受领权利的观点。 理由就在于,即使通知了债务人,只要债权上的质权未满足或无法满足实现之条件,质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所以,债权质押通知的效力可参照债权让与的规定,但两者无法实现真正的统合。二、债权质押通知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第13 条第1 款区分了转让通知和付款指示,前者仅产生告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作用;后者则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指示。 根据日本以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

    市场周刊 2020年3期2020-11-27

  • 动态质押模式下质权设立问题研究 ——以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双重审视视角
    情况下,银行与出质人、监管人间的合作模式如图1。图1 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模式从上述流程可见,银行虽为质权人,但并不直接占有质物,而是基于监管协议由监管人实际占有质物。因此,该模式实际上包含两个法律关系:银行与出质人间物权性质的动产质押关系和银行与监管人间债权性质的委托占有关系。监管人能否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有效履行监管义务,直接决定银行能否占有质物,因此两个法律关系均实质影响质权的最终设立。二、动态质押中质权客体理论争议及其剖析“动产质权系属所谓‘占有担保物权’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2020-04-18

  •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同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发布,主要是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做进一步解释和规定,以更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重新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加以完善,并扩展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二、客体范围争议《办法》第二条指出,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客体范围包括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等服务产生的债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2019-12-15

  •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顺利实现与事后出质人是否配合息息相关。如果出质人与银行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银行无法占有股权,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变现质押股权,而是只有通过向法院诉讼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实现。二是股东未实际出资。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或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的出资总额或股本总额自行认缴或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股份,公司注册成立,不需要验资和提交验资证明。在出质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出质,尽管不影响股权质押效力,但股权的价值

    当代县域经济 2019年7期2019-07-19

  • 对民法典物权编知识产权质权条款之构想 ——以《物权法》第227条为中心
    出质生效时间、出质人注意义务的规定③,体现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律地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发展,日益复杂的新经济环境,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权相关条文,不足以完全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权相关规定应抓住民法典编撰的契机,综合考虑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以及现社会发展状态,结合知识经济特点,平衡出质人与质权人权利义务,在民法典物权编编撰的背景下,实现知识产权质权条款的重构,以充分推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2.知识产权质权之特殊性知识产权质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1期2019-03-04

  •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银行等债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商品融资协议,由债权人根据融资债权额确定质物的最低价值。其次,出质人、质权人双方与第三方监管人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或称“存货质押监管协议”、“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协议”),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占有、监管和监控质物。担保期间,质押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双方约定的最低限额时,出质人可申请就超出部分提货,第三方监管人可凭质权人出具的《放货通知书》办理放货手续;如提取后质物实际价值低于最低限额,在提货之前,出质人应补交相应保证金,或归

    政治与法律 2019年9期2019-01-26

  • 动态质押的法律属性界定与内部关系厘清
    融机构对于作为出质人的企业用以出质的库存品、产成品以及半成品难于控制、监管不便;另一方面若中小企业以动产出质,则其对于出质之动产难以进行使用和收益,导致动产在作为质物期间无法实现其利用之价值,有损其经济效用,此乃动产质权最大的弊端。*郑冠宇:《民法物权》,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578页。为了应对此种弊端,满足广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质权之外另增设非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将动产担保化,从而顾及动产的用益功能,借以“弥补民法上否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4期2018-08-29

  •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条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质权人,债务人和出质人之间也有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虽然应收账款的登记对第三方是有效,但是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具体债务人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债务人没有义务检查账户注册,还款前应收账款。如果债务人不知道应收账款已到位,债务人将履行质押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表现和应收账款,抵押将被取消。质权人希望指定或者核准的次级债务人是质权人和指定的应收款项支付义务人(如质权人的支付账户或者账户的名称)。质权人,次级质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应当提供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属风险,表现在出质人与专利权利人不一致时风险。实践中会出现专利权人以专利为资产,出资入股企业或是科研人员研究出专利技术被企业邀请以专利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在此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并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即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公司法人,而参与质押双方的是公司和信贷机构,当专利权人离开公司,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则质权人实现权利的难度会大大增加。其次是质押的许可效益风险,表现在出质人将质物许可给第三人需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如果经过质权人的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法律条款来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一、背景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形式,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已有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允许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普通债权的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收账款早已成为企业常见的融资手段。2003年,财政部颁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2017-08-25

  • 股权质押担保未能有效设立的责任承担
    人不享有质权。出质人有过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建设公司)。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材料公司)。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置业公司)。豪门材料公司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德州分行)借款7709万元,东海建设公司与建行德州分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上述担保合同签订后,东海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1期2017-01-27

  •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法律条款来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一、背景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形式,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已有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允许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普通债权的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收账款早已成为企业常见的融资手段。2003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2017-01-25

  • 公司一时资金紧张,如何科学设定担保?(下篇)
    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质权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放弃可能出现的财产所有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9期2016-10-20

  • 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专利质押登记;出质人;最高额质押专利局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及其相关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质押合同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登记申请文件的审查、质押合同的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质押期限的延长、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以及质押合同登记的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一、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根据《

    文化产业 2016年7期2016-10-19

  • 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之前存在,但是出质人在出质前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出质人在出质后自行收取回款。[1]这三种情况的实质是缺少次债务人作为还款来源,银行等金融机构事后只能选择出质企业作为还款对象,大大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2)多重出质。由于应收账款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利益的驱动下,出质人为了获得更大的贷款额度,可能会选择将应收账款在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从质押担保的法律制度要求来说,被用于质押担保的债权应具有完整的权利,排除第三人对于该债权的权利要求,多重出质是对债权质押完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2016-04-12

  • 论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边界
    应收账款质权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法定抵销权的冲突为视角,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论证分析,以探究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边界。二、对应收账款涵义的理解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及性质,《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物权法》出台前,应收账款这一概念在会计学领域早已存在并广泛使用。1997年5月17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第106号科目即为“应收账款”,科目说明为:“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财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11-02

  • 承认抑或否认:解释论视角下的责任转质 ——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的分析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孝样将车辆质押给王瑞祥,王瑞祥在其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王孝样同意,将车辆转质给林敬志的行为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种情形下的质押行为的效力问题未予提及,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仅为学理上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款也未失效。故本院确认林敬志与王瑞祥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5期2015-04-02

  • 应收账款质权效力考察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将依第229条的规定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鉴于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不同于动产质权以及其他权利质权的特殊性,其效力规范理应有其特别内容。基于此,本文将对应收账款质权效力的范畴及内容作一阐释,以揭示并彰显应收账款质权效力的特性与内涵,并对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权效力规范的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应收账款质权对被担保债权和质权标的

    大理大学学报 2015年5期2015-03-21

  • 证券无纸化背景下我国证券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心大胆地融资给出质人。对于出质人来说,质押登记制度是其在不丧失所有者权益基础上盘活存量证券的制度保障。对于整个资本市场来说,安全且有效率的质押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活跃证券交易,实现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繁荣稳定。一、我国证券质押登记的一般规则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证券法对证券质押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质押登记的具体规则主要被规定在前述《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中,另外还有一些规则散见于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8-15

  • 商业银行保证金质押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业银行应当与出质人签订书面动产质押合同,并使保证金特定化,以确保质权的设定;另一方面,当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用于质押的保证金时,商业银行应选择适当方式以保全和实现质权。商业银行;保证金;质押;特定化;冻结;扣划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作为质押标的交存于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银行账户,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用于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9期2014-04-17

  •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
    应收账款虚假。出质人欺诈,用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虽然真实存在,但在出质前已被清偿,但出质人未将其入账,同时以不真实的数据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人转移账款,在收取了付款人清偿的债务后,并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他用。其实这三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普遍存在,因为我国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企业都存在一定的财务问题。(2)应收账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说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问题,出质人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

    时代金融 2013年4期2013-08-15

  •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探析
    公示方法就是,出质人必须将其所出质的标的物交付于质权人。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权证书的交付是质权设定的必要条件。如果出质人不交付债权证书,债权质押就不能设定,而无论出质人是否有无债权证书或者出质人是否故意隐匿债权证书。将债权证书的交付作为物权公示方法是因为一般债权的债权证书其主要功能就是证明债权的存在。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将债权证书交付给质权人,在很大程度上就剥夺了出质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的利用权,即出质人丧失了对债权凭证的占有,这使得出质人很难向次债务人请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3年2期2013-08-15

  • 村镇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浅析
    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证,村镇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后,可以借助中小企业的裙带关系,拓展其下游客户特别是资质较好的核心企业,促进业务的发展。三、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浅析(一)法律风险1.合同解除风险销货方以合同债权出质后,购销双方能否解除合同,《物权法》未明确规定。法律界认为,限制销货方(出

    时代金融 2013年9期2013-08-15

  •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的权利保护
    才能更好的防止出质人对质权人权益的损害。最后,有关质权保全权的行使的相关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关股票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规定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权保全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防范股价下跌的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对上市公司有效,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有关质权保全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质权人仅仅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质人的股权的价值有下降的可能性的时候能够进行质权保全,但是这个界限就非常模糊,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也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2.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8期2013-07-21

  • 应收账款设立质权分析
    ,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追索,风险相对较小。(3)收益模式不同。②应收账款转移中,受让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往往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如果将来债权实现,回报较高。而应收账款质押中,债权人只是取得贷款的利息,并不承受不能实现之风险。(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及生效1.应收账款的设立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出质协议,这是其

    商场现代化 2013年5期2013-07-18

  • 风险把握好就是财富
    来源于三方面即出质人道德风险、监管人道德风险、质权人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会导致与加速推动质押监管业务重复质押风险与他人货物非法质押风险。自2009年起,出质人道德风险+监管人道德风险+出质人道德风险,最终导致了2012年钢贸行业金融崩盘的悲剧。四、道德风险规避主要途径就是物流(仓储)公司正确定位与道德制度建设。物流(仓储)公司必须拥有正确的市场定位,杜绝公司层面与出质人、质权人内外勾结、同流合污以套取资金为目的投机行为。同时公司需借鉴军工单位保密制度,组建道

    中国储运 2013年4期2013-01-31

  • 论质权的留置效力——兼论质权的效力体系
    支配出质财产,出质人对该财产的支配因此而受控于质权人的意志,此即质权的留置效力。质权的留置效力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明定。如《日本民法典》第347条即规定:“质权人,在前条规定的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可以留置质物。”《瑞士民法典》第889条也规定:“质权人,在受全部清偿前,无义务全部或部分返还质物。”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虽未明确规定质权的留置效力,但《担保法解释》第95条第1款明文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2013-01-22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研究
    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再者,对于质押物的处置,该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尽管《担保法》和《物权法》都前瞻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质押担保,但是这种粗线条式的立法并不能给现实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指引。有关部门虽然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

    创新科技 2012年4期2012-12-28

  • 金融与法:权利质押与银行债权安全
    权的设定均须有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关于设定质权的质权合同,但除此之外,在质权的设立要件上,二者不同。动产质权以出质动产的移交即出质动产的占有移转给质权人为设立要件,占有为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这是因为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动产,质权人通过对出质动产的占有(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均可,但不能由出质人直接占有出质动产),就可以控制质权的标的,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对出质动产的占有而知道质权人对该动产享有物权。而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质权人不能通过对权利的占有来控制质权的标的,权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2年7期2012-08-15

  • 论通知在债权出质中的法律地位
    生效要件,而是出质人对于债权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相对于第三债务人,出质通知表述为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其实都是指对其是否生效,为明白易懂建议统一表述为生效要件。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权;出质通知债权质押除了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会对出质人、质权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出质人的其他现存或潜在的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质押制度的安排与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尽量兼顾各方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2012-04-09

  • 解析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局商标局登记→出质人移交权利证书→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办理贷款质押注销手续(若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按约定处置质押的商标权)。在整个质押环节当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权风险商标权质押的确权风险就是指商标权权利归属的风险,即要求出质人必须对出质的商标权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否则该出质行为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进而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商标权的确权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商标权的共有共有商标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商标权的原始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2012-04-02

  • 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模式 ——以信贷风险控制为视角
    ,即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利益关系人,即对出质人负有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第三人,相对质权人而言谓之次债务人。出质人与质权人之法律关系是应收账款质押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次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分别存在两对法律关系,而协调这两对法律关系以及这两对法律关系与基础性法律关系间的利益紧张,对平衡应收账款法律关系影响重大。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下立法主要有《物权法》、《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本文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8-15

  • 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制条件过严、对出质人权利保护不够、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合理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股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股权质押;权利保护;债权人;出质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相较于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而言,具有明显的便利性,有利于企业将“死股本”变为“活资本”,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得到公认。近年来,我国各大银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数量呈上升趋势[1]。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得以确立,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2011-08-15

  • 权利质权效力探析
    权的效力范围、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质权的实行和消灭条件进行简要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标的范围、质权人的转质权及混同消灭权利质权等规定。权利质权;效力范围;权利义务;实行条件一、权利质权的效力范围(一)权利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地区)并未在民法典中规定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仅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1条第2款规定:“质权向质权人提供了对其债权、利息、执行费用或延期利息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6期2011-04-11

  • 论知识产权在出质期间的处分限制问题
    件,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社会总体的效益均有妨碍,因而应该允许出质人在质权人实行质权前转让或许可出质知识产权,而无须取得质权人的事先同意。为此,建议对物权法进行相应修改,将“取得质权人同意”代之以“出质人的通知义务”,并赋予质权人撤销权及出质人提供替代担保物的选择权。出质知识产权;质权人处分限制;出质人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限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4-07

  • 浅谈票据质押法律效力
    然是背书人( 出质人) , 在效力上也就有别于转让背书的效力; 关于质权人( 被背书人) 如何实现质权,应该有区别于一般质权实现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Abstract:the bill pawns, because is one kind which the right pawns, therefore the guarantee law may make the adjustment to it, also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改革与开放 2010年6期2010-06-04

  •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权或抵消权。若出质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的约定发送货物、提供服务,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提供货物、服务,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如果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符合法定抵消条件的债权,能否主张该债权与出质应收账款相互抵消,或者虽不符合法定抵消条件,但当事人能否协商抵消,无论出质人或债务人单方主张抵消,还是双方协商抵消,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经济师 2009年5期2009-12-21

  • 论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
    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以及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2.应通知应收账款入质债权的债务人并取得其同意应收账款质权作为权利质权中的一种,与动产设立质权实现时是类似的,所以对于权利质权除参照动产质权之规定外,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也当然适用之。债权质权的实现与债务人履行行为密切相关,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就完全有理由在质押期间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就会因客体的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2009-07-08

  • 浅析票据转质的效力问题
    一问题。关键词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1-01一、民法关于转质方面的理论问题研究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后,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这一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质权人转质权的来源不同,转质可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