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设立质权分析

2013-07-18 04:18王伟杰四川大学法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5期
关键词:出质人质权清偿

■王伟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概念及特征

我国法律中并未对何谓应收账款质押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法理,应收账款质押是质押权的一种,属于权利质押。对于质押而言,必须于成立之时转移物之占有与质押权人,但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是应收账款这种无形资产,无法像其他动产质押一样转移物之现实占有,所以,《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照该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此作为对现实占有的一种变通方式。综上所述,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总结为,权利人以自己对特定债务人的应收款物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其自己的特点:

(1)标的具有特定性。必须是特定的金钱给付之债。

(2)实现成本低廉、效率较高。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按债权人要求直接给付义务,免去了一般实现时估价、拍卖或变卖等程序,更加方便、更加高效。

(3)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①

2.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

事实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较为明显:

(1)性质不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虽然也具有融资功能,但在性质上却是一种买卖关系,不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担保关系,原债权、债务人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

(2)风险负担不同。应收账款转让发生后,转让人即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受让人单独承担不能实现的风险。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追索,风险相对较小。

(3)收益模式不同。②应收账款转移中,受让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往往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如果将来债权实现,回报较高。而应收账款质押中,债权人只是取得贷款的利息,并不承受不能实现之风险。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及生效

1.应收账款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出质协议,这是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以口头等形式达成的协议并不能满足应收账款设立的要件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质押的期限、应收帐款的数额、债务人名称、被担保债权等。

2.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的生效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质押权的一种,基于物权排他的特性,其设立和生效将对其他第三人造成影响。《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应收帐款质押以进行担保为其生效要件。

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保障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是其核心价值。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该账款优先受偿,或者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自己清偿。

2.转质权。①在债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可以为了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押财产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3.保全权。没有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所为的债务清偿、免除、混同等行为不发生效力。

(二)质权人的义务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应收账款这一无形资产,所以质权人并不承担一半质押中的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得随意使用质押物以及不得设置流押等义务。质权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质押担保到期之前不得请求应收账款清偿,以及不得随意干预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正常经济往来。

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1.再次出质权。与其他质权不同的是,应收账款质押不用转移物之占有,其通过登记产生效力,因此出质人可以对其进行再次出质。

2.追偿权。出质人是第三人时,其如果对债权人已经进行清偿,则产生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①权利期限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押权时,出质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对应收账款拍卖、提存等行为,清偿债务。

(二)出质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对特定对象的请求权,因此,如果出质人随意将其进行转让,则可能对质权人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出质权权利期间,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擅自转让出质的应收账款。

[1]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4]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5]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注释: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②刘保玉、孙超:《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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