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

  • 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

    东方法学 2023年1期2023-07-07

  • 论法国代位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8)学理上,债之清偿以得由第三人为之为原则(1)《法国民法典》第1342-1条规定:除非债权人的拒绝是合理的,清偿可由非债务人完成。,可分为一般第三人清偿和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一般第三人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才能替债务人清偿,而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即可清偿,即代位清偿。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承认代位清偿(paiement avec subrogation 或subrogation personnelle),并区分法定代位清偿与约定代位清偿。2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03-23

  • 解释论视野下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探究
    规定了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追根溯源,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诉权让与利益、清偿人之代位或代位清偿。近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第1249至1252条)、德国民法典(第267和268条)、瑞士债务法(第110条)以及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3期2022-02-06

  •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部法律提供维权保障!
    签字等内容。工资清偿应当找谁Q1如果农民工是被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应当找谁清偿?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Q3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Q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合伙企业、个

    工会博览 2022年7期2022-02-04

  • 民法典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的解释论
    的提出所谓第三人清偿代位(法文为“paiement avec subrogation”,亦简称“代位”,“代位”的法文与英文表述均为“Subrogation”),〔1〕关于概念之选择,学者有称之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台湾地区“民法”第311条)或“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7:106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9.2.6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第Ⅲ-2:107条],我国《民法典》第524条亦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2021-12-07

  • 论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违背了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原则,破产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是商法破产制度里的一项制度,在追索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随着《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破产撤销权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仍有很多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二、破产撤销权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一)欺诈性清偿行为欺诈性清偿行为是指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期2021-12-06

  • 区分破产标准与一般债务的不履行
    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与民法上未达破产界限的债务不履行之间大致存在三项基本区别。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定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时,一般须考虑三项基本标准,其具体如下。(一)不能清偿应具有显著性作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不能仅是债务人对个别到期债务的不能清偿,否则无疑会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8]英美两国的判例也确定,在个案中判断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应考虑不能清偿债务在项数、金额上占全部负债或可支配流动资金的比例。相比而言,不论是民法上的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2021-11-26

  • 分公司无力清偿,能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请法院要求分公司清偿。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分公司虽然支付了一部分,但大部分余款无力清偿。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刘芙芙刘芙芙读者:你们可以要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一方面,公司对分公司的欠薪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

    工友 2021年10期2021-11-25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困境的破解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2 — 0109 — 03一、问题提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审执困境【案例一】 奚某与夏某、耿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耿某魁生前向奚某借款,夏某系耿某魁妻子,耿某系耿某魁女儿,耿某魁于2018年4月6日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耿某魁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耿某魁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耿某魁的债务。法院判决夏某、耿某在耿某魁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

    理论观察 2021年2期2021-08-31

  • 代位清偿的规范解释与体系联动
    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法律效果具有“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双重维度。基于体系之视角,《民法典》第524条与《民法典》中的不完全给付、意定债权让与能够产生联动效应:第三人之清偿不符合债之本旨时会成立不完全给付,代位清偿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可以类推适用意定债权让与之规则。若限缩

    行政与法 2021年5期2021-06-04

  • 模式比较与重新定位:民法典第524 条解释适用论
    许债务人以外之人清偿债务,理论上称为第三人清偿,或又称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履行[1](P5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撰以前,因债法总则之阙如,此项制度之统一规范未见于实定法之中,仅有作为子类型之个别规范散落于不同民事法律①。现在,《民法典》虽未设债法总则,但将合同编通则之内容予以扩充,填补债法总则应包含内容之缺位。在此情况下,以突破债之关系相对性为内容的《民法典》第524 条,被置于合同编通则之中。体例安排之特色已成定局,多

    社科纵横 2021年2期2021-05-24

  • 个别清偿撤销例外制度中“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司法认定及法律完善
    产法规定对偏颇性清偿行为予以撤销旨在将企业责任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避免出现债务人个别清偿导致利益分配失衡,一定程度上有效规制了偏颇清偿行为,预防“瓜分处在破产边缘的债务人的财产”,使“同一顺位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较多的债权人交出多获得的财产从而谋求债权人之间的平均分配”,[1]使得破产程序能够正常有序开展, 体现了整体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撤销权的行使必然导致交易回转,打破市场合理预期和交易稳定, 甚至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也即“债权人公平受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2020-12-28

  •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完善
    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5期2020-12-25

  • 论民法典合同编的抵充顺序规则
    履行又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务,这些债务又有利息之有无、债务届期与否、担保之多寡、债务轻重与否(利率之多寡等情形)等区别。由于债务本身的区别而引发的履行先后与否的区别对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甚巨,即关系到债务人的债务能否获得清偿、诉讼时效是否因清偿中断、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满足、担保人是否能够从担保关系中解脱出来或因债务人履行之多寡而减轻担保等,因此,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推诿扯皮,提高司法效率,法律就需要对此种情况进行必要的安排,此种制度称为“履行之抵充”,又可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2020-12-09

  • 分公司债务 总公司清偿
    :分公司;债务;清偿;补充责任1 案情介绍2015年8月3日,A公司与S煤矿签订《综采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基本租金为12万元/月,储量租金41.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S煤矿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和设备抵押金共30万元,以及配件费和修理费共25.221万元。截止2016年9月底,经S煤矿盖章确认的拖欠A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685258.62元。A公司多次安排人员与S煤矿煤矿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及时支付欠款,并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书面催收函件《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2020-06-30

  • 去年清偿拖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账款6600亿元
    900多亿元,已清偿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75%,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超额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任务。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2019年12月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显示,94%的企业对清欠工作表示满意,96%的企業反映2019年没有再增加新的拖欠。

    祖国 2020年2期2020-03-23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保证责任规定的评析
    议。一、保证人的清偿义务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这是一项常识性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早期,曾有人主张,保证人已进入破产程序,表明其不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所以在破产程序中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后,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前提。”①王欣新:《破产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7页。《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

    法治研究 2020年4期2020-02-25

  • 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 青岛)一、清偿抵充的概述债的清偿抵充指的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一宗或数宗同种债务时,若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认定该给付系消灭哪宗债务或哪部分债务的现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罗马法规定: 由清偿人于清偿时指定所抵充的债务,但必须就某宗债务而为清偿,注意不得强使债权人受领部分给付的原则;若清偿人没有指定,受偿人可以在受偿时指定清偿的债务,但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债务人的方面指定,而并无任意选择的权利;若双方都未指定,则按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关于以物抵债相关问题之研究 ——最高法(2016)民终484号①案例评析
    的更改”和“新债清偿”这两种以物抵债方式,说明了本案中未明确约定消灭原有债务,故应认定为新增一种清偿的方式;再根据新债清偿的规定,只有新债务履行完毕,才算完成了清偿原债务之义务。而由于本案中用以抵债之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让,故而新债务未履行,原债务亦未消灭,此时两债并存,债权人可以请求就原债务获偿。二、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一)以物抵债所涉及之相关概念本案代理审判员司伟法官认为,代物清偿仅为以物抵债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故其成立要件应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2019-12-13

  • 浅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
    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逐步成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依托,以“民事案件+债权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为关键词,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三年间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案例6208例。笔者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有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案件不外乎以下几类: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类型(一)无继承人型此种类型主要指: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2019-12-13

  •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研究
    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建议。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机制急需构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定性最终仍需服务于司法实践,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机制的构建是解决实务问题的关键。我国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第32和41条虽对夫妻共同或个人债务清偿有相应规定,形成了基本清偿模式,但对夫妻债务具体如何清偿,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内外关系如何处理与协调,则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需结合

    大东方 2019年12期2019-10-20

  • 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闻翔摘 要:债的清偿抵充规则,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确立,事关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等多方利益,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清偿抵充制度。清偿抵充规则确立了债权清偿次序,解决了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债务人的给付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如何认定该给付究竟清偿的是何笔债务的问题,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关键词:债;清偿抵充;法定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述债的清偿抵充指的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一宗或数宗同种债务时,若债务人的给付不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2019-08-26

  • 我国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竞合之清偿原则研讨 ——兼论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存改废
    债权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的立法例在执行程序中,当出现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竞合现象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立法例上的优先清偿原则、平等清偿原则以及团体优先清偿原则的对立。(一)优先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是指多个无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请求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在先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目前德国、美国等采用此原则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15

  • 代物清偿制度的发现与构建
    债务关系的消灭;清偿、免除、提存、抵销是单个义务的消灭;解除比较特殊,消灭的也是单个的权利和义务,但消灭的并非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债之关系即使全部消灭,也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按照当事人意思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债的消灭制度。首先是清偿;其次是替代清偿,具体包括代物清偿、新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以及内容变更、更新或者和解;第三种情况是在债权人利益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债务关系消灭,具体包括嗣后不能、解除条件的实现、期间经过或者失效、混同以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2期2018-04-13

  •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之若干问题
    中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属基本原则2006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其中位于第一位的就是各类劳动债权。说明我国立法界早已确立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属性,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使破产分配程序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二)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地位优劣的历史发展过程关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2018-01-23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即发生了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关于该制度在外观上其最明显的特征为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对象为代位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其次,该制度的内在的本质特征为在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时清偿的却是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最后,在效力归属结果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行使的效果为发生拟制债务免除的效果。从笔者对代位权制度概括的几点特征来看,第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保全行为有所区别,其原因在于保全行为的清偿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浅析我国破产法上破产原因之规定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理债务。对这一条款的规定,应该对破产原因的选择作如下解释: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看出,第二条规定的这种“双重性”破产原因的标准在实践中的认定必定相对严苛,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一般破产原因,同时选择性的规定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相比于单一的规定这三种标准其中之一,一定程度上避免了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2018-01-22

  • 我国司法实践中债的清偿提存问题分析
    此种提出又被称为清偿提存。根据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②。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清偿提存问题。清偿提存的特点通说一般认为:(1)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其到期债务;(2)债务人依法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出部门;(3)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消灭;(4)提存人不限于债务人,还包括可以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作为提存人。对于清偿提存,德国、台湾和中国《合同法》均将之与清偿等并列为一种独立的债的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2018-01-22

  •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陈 杨(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第三人代为履行”在传统民法中被称为“代为清偿”,各国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相关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这种制度有着很大的优势,因为它不仅可以促进交易,提高效率,还可以减少合同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但是在我国,仅在相关单行法中才有规定,并且这种规定有着零散、不全面,缺乏详细规定的特点。因此笔者借鉴有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与学术界学说,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在我国编撰民法典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4期2017-11-25

  • 丈夫创业失败所欠员工工资,妻子是否必须清偿
    工找到我,要求我清偿我丈夫拖欠他们的3个月工资。我如实向这4名员工说明我们夫妻已分居并已签订了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协议,但这4名员工坚持要求我清偿工资。请问,我是否必须承担清偿责任?读者 许晴答:你无须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并非

    农村百事通 2017年15期2017-09-04

  • 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清偿的相关研究
    大问题,税收债权清偿问题进行相关探讨与研究。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清偿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之中,破产重整作为新兴制度,被不断地调节、应用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框架中。与此同时,怎样保障国家在税收债权方面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侵害与损失,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因此,为了规避降低在税收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在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尽快探索一套相关的共同规范和准绳是不容有失的。此外,一个国家是否具备调节整理企业的破产清算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判断它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2017-08-25

  • 浅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适用 ——以XX绿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为例
    》第三十二条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适用 ——以XX绿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为例曹 颖(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00)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中债权人的主观状态的考察认定不一,导致各地法院理解适用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旧普遍。本文以XX绿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①为例,旨在探讨分析个别清偿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善意时能否形成有效的善意抗辩权以及对于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2017-04-15

  • 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问题探究
    序;侵权;债权;清偿0 引言随着科学技术在发展阶段的不完善、工业化时代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市场监管失位等问题的出现,都是发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成因。由于这类案件的涉及基数大、清偿数额巨大、清偿程序复杂,使得侵权企业资产通常无法弥补,时常伴发破产案件的产生。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法律说明,在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过程中,侵权债权是普通债权,顺位靠后,难以获得应有的清偿保障。1 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难以清偿的问题成因1.1 立法失位根据《企业破产法

    卷宗 2016年11期2017-03-24

  • 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意效力研究
    )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意效力研究程向南(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代物清偿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常以“以物抵债”的形式出现。依照传统理论,代物清偿是要物合同,单纯的代物清偿合意并无效力,当前,随着要物合同逐渐式微,有学者提出代物清偿也不应再坚持要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观点,此举即引发了实践中大量的争议,究竟如何认定代物清偿之性质,成了解决以上争议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代物清偿多存在于商事行为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3-07

  • “买卖型担保”之法律性质探析
    应将其混淆为代物清偿合意或代物清偿预约。买卖型担保;让与担保;代物清偿;债的变更债务人为获得融资,与债权人就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须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以抵顶借款,此类交易系“买卖型担保”。对“买卖型担保”之法律性质,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亦呈现出不同的解释路径。为明确“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厘清其所产生的各项法律关系,确有必要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考察学界

    山西青年 2017年15期2017-01-30

  • 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研究
    00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研究吴娟秀新余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0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在企业破产后,必然会牵扯到债权清偿顺位问题,如何在破产程度中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是我国破产法上的核心内容。本文就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作了相关研究。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破产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破产法的完善程度关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是要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要求来申请破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2017-01-27

  • 论我国偏颇性清偿的撤销
    滨)论我国偏颇性清偿的撤销纪雨萌(15000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本文介绍了偏颇性清偿的内涵意义,通过发现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现存的一系列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相应总结,提出合理有效关于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相关完善制度及解决方法。偏颇性清偿;撤销权;关系人一、偏颇性清偿的内涵要准确理解偏颇性清偿的内涵,除了需要把握偏颇的定义外,还应该对清偿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相关界定,“清偿”行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完成,个别清偿与提前清偿都属于清偿方式的一种。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2016-11-10

  • 欠债没还遗产全分光,这可怎么办
    欠的,其继承人有清偿义务的债务。就此《继承法》在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伴侣 2016年5期2016-05-06

  • 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
    072)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张善斌,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中将代物清偿界定为要物合同。然而,这种传统的要物合同说未能明确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和代物清偿的效力,混淆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和要物合同的“要物”,要物合同说导致当事人就代物清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未履行之前无法成立,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代物清偿协议和代物清偿进行区分,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年9期2016-03-15

  • 离婚债务清偿之我见
    北京)离婚债务清偿之我见邹 丹(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北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好。很多家庭的财产都得到了更多的积累,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作为一个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夫妻在社会中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不断促进社会财富的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夫妻双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越来越多,夫妻债务日益增长,对离婚债务清偿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6期2016-01-31

  • 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以保证人为视角
    。那么,当保证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要清偿债务时,面临的问题就是保证人对债务的清偿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申报、申报的范围以及如何申报债权,本文将以此展开论述。保证担保;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在破产案件中提到保证,通常包含: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没有破产,担保人破产、债务人没有破产,以及两者均破产的情形,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一、破产程序中保证担保的特点(一)保证的一般特点相较于抵押等物权担保,保证具有如下特点:(1)保证在性质上是债权担保。通过保证人清偿债务来担保义务的履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2016-01-31

  • 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是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设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这是破产法以列举式规定了在破产前一年的可撤销行为,其

    金融周刊 2015年34期2015-11-20

  • 从《合同法》到《合同法解释(一)》的变化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变迁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上述法条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只说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法律并没有对债务人获得清偿后的行为进行限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清偿的这部分财产仍然有自由处分权,也就是即使债权人费心费力帮助债务人行使债权,自己却很可能落

    科技视界 2015年15期2015-08-15

  • 鸦片战争前后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清偿政策的演变
    护天朝体制,积极清偿行商债务,先后采取了查封变卖行商家产抵欠、官员垫付、保商摊赔、行商联保偿付等政策措施,但由于未触及造成商欠的根源而不见成效。第一次鸦片战争是清政府政策转变的起点,在被迫接受英国“官偿商欠”的要求后,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成为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这一政策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关键词 鸦片战争,涉外债务,清偿,政策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15年5期2015-07-10

  •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
    :信用卡;冒用;清偿;给付效力;债法作者简介: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玲芳,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1-0080-09近年来,随着信用卡1业务的广泛推广,信用卡逐渐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冒用引发的持卡人与发卡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卡行与特约商户

    求是学刊 2015年1期2015-02-11

  • 代物清偿合同之探讨
    200030代物清偿通常分为两步:首先签订代物清偿协议[1],其次便是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即实现他种给付。这种清偿方式的法律功能,由早期的仅仅作为事后的债务清理,发展到亦具有事前的债务担保之作用。[2]虽然这种方式在当事人之间相当盛行,但并不代表这是一种无法律风险的方式,相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学理上,关于代物清偿的法律效力问题仍不甚明确。在北大法宝的案例库数据之中,可以找到相当数量的有关代物清偿的案例,但是在最高法院层面上,多未正面论及代物清偿合同本身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2015-02-06

  • 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
    .43-59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肖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摘要虽然我国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但最高院近年的公报案例已经承认这种法律关系,并将之看作是要物合同,这种观点以我国民法理论为基础。但这种做法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混淆清偿与要物行为的关系,把代物清偿协议看作是一种缔结要物合同的预约,甚至否认了未实际履行的清偿协议的效力,有违意思自治的原则。从私法史上看,代物清偿与要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只是随着代物清偿与买卖合同的趋同,才引入了要物合

    中外法学 2015年1期2015-01-21

  • 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
    黄文煌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黄文煌*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清偿抵充制度渊源于罗马法,但在债务人指定抵充、债权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法律构造方面,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法释〔2009〕5号第20条没有规定债务人的指定抵充,属于一项法政策上的失误,应通过法律续造加以克服。关于抵销的抵充、“均到期”债务的抵充、“担保数额最少”债务的抵充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债务的抵充等问题,该条规定并不明确,应采用法解释论方法予以阐明。围绕超

    中外法学 2015年4期2015-01-20

  •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积极的作用。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法》第2条对企业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在破产操作实践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往往会有不同理解,因而容易产生认为方面的矛盾,以致企业破产的实施会受到各种现实情况的影响。本文试就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条件作一阐述。一、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第一个方面的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

    决策与信息 2014年24期2014-12-13

  • 代物清偿理论剖析
    10623)代物清偿理论剖析翟云岭1,于靖文2(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敬海律师事务所,广州 510623)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代物清偿相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代物清偿的成立与结果应予区别:代物清偿可以由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后者存在一项单纯的代物清偿合意——代物清偿契约(协议).该协议是区别于代物清偿结果的独立的债法上的合同类型,适用中国《合同法》有关"无名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
    ——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熊贤忠合同无效的责任应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等,在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清偿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且不以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第三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位清偿;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给付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的案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由甲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2012-03-19

  • 企业破产标准之比较研究
    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法律或事实上的状态,为满足债权人的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接近临界标准,无力清偿时,如果仅有一个债权人,则不需要用破产来清偿,只需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即可以解决。可是,此时往往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资产无力偿还全部债权人的债务,为了自己的利益,债权人会争先恐后地要求予以优先受偿,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分配和对话机制,很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

  •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尤其是其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规则不仅改变了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规则,而且冲击着《担保法》确立的优先权原则。《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

    银行家 2006年12期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