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2022-11-16 09:12魏雪涛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出质人质权存货

魏雪涛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秦皇岛 066002

一、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概念

所谓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大宗商品买方以存储于第三方的货物为质押物出质给银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委托物流仓储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对质押货物出入库等进行控制、监管并根据质押货物价值向出质人放款的一种担保融资业务模式。

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兴起,源于解决生产型企业存货动产大量闲置、融资困难与银行信贷资源严重依赖于不动产抵押、高度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矛盾。银行因缺乏对质物的管控能力,顾虑由信息不匹配带来的信用风险,回避依靠动产质押手段放贷,生产型企业的大量存货无法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盈利水平下降,限制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动产质押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方,监管方或受委托的第四方代为占有质物,为银行提供监管、仓储、评估甚至担保等服务,大幅降低了银行的顾虑,有效化解了前述矛盾。

二、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类型

(一)存货静态质押监管

存货静态质押监管是指货物存放于监管仓库不予变动的质押监管方式,具有质物管控便利、严格、操作简单的优越性,是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最初、最基本的模式,但随着企业对融资需求、货物流动运营需求的不断提升,静态质押监管业务类型已难以满足企业需要,存在融资效率低下、限制货物流动功能发挥等弊端。

(二)存货动态质押监管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是指在保证满足银行最低控货价值要求且出质人补足同等价值质物用于质押的条件下,经银行或者监管方同意,原质押项下的部分质物可以变动、置换的质押监管方式。动态质押监管是对质押监管业务以及传统动产质押理论的一次突破性创新[1],它解决了静态质押监管模式的弊端,但也对质押监管方的控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风险

自质押监管融资业务模式开创以来,模式更新完善和风险管控一直是伴随其发展的两个核心问题。总结目前的存货质押监管业务实践经验,从质押监管企业的角度出发,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环境风险

存货质押监管业务自开创以来,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对其进行了长久而深入的讨论,所探讨的问题主要围绕着银行质权是否有效设立、质押监管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以及监管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三个方面展开。

1.在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上,因质押监管模式下,作为质权人的银行未实际占有质物,而在业务开展初期,当时的法律制度规定质权设立以质物被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要件(原《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从而导致被认定为质押监管中质权未有效设立,严重危及银行贷款的债权安全,进而限制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其后,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通说认为只要出质人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能力,即可认定为质权有效设立,而不问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自行占有抑或委托其他方占有;由此进一步延伸,动产流动质押因原质物上的质权消灭新的质物上的质权成立而设立质权,激发了动产物权担保制度新的活力。2009年实施的原《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了原《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质权设立要件变更为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而交付包含实际转移占有、指示交付等多种方式(通说认为,占有改定因出质人仍然实际完全占有质物而无法有效设立质权)。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的规定,以质物交付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同时在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内容方面特别加入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的规定,为质物被第三方代为占有设立质权的方式留下了法律空间。202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虽然法律层面已经承认监管人受质权人委托管领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权设立的有效性,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签订质押监管协议”、质押物“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

2.在质押监管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上,理论和司法实践莫衷一是,法学界存在委托合同、仓储合同、无名合同等多种论点,司法审判实践更是各说各话,有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甚至出现过回避认定合同性质的裁判,至今未有统一的定论[2],为质押监管合同主体对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的预判带来困难。

3.在监管方责任承担边界的问题上,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不同意见倾向,法律环境导向不甚明朗。

(二)质权人方面的风险

1.银行优势地位的风险。银行无疑是质押监管业务的核心主体,质押监管业务一般以银行为主导开展,业务合同一般也使用银行方出具的模板,意味着相关业务的模式和合同条款一般以银行利益为出发点设定,监管方在就业务模式、业务合同条款与银行进行谈判时可能陷于被动地位,或者因热心于合作、获得收益而误判法律风险发生概率,包揽通常应由银行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资信审核、质物验收、出入库核准、盘库等)。

2.银行未合理审核出质人资质、资信能力、质物权属、质物价值的风险。作为质权人,银行在同意放款前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核查出质人的资信能力、质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质物价值是否足以覆盖债权额度等问题,但实践中银行可能因过于信任出质人、监管人或者怠于履行相关审慎义务等原因疏于审核或错误判断,导致业务失败并遭受重大损失。

3.信息系统不健全、不规范,出具单据不全面的风险。部分银行与监管方之间的质物监管业务系统对接不畅,可能导致虚假指令、迟延指令、错误指令等问题发生,进而影响银行的利益,对质押监管业务的持续开展造成阻碍。

(三)出质人方面的风险

1.出质人道德风险。出质人即基于诈骗的故意,可能以假货、少货甚至无货虚假质押骗取贷款,或者与监管人或仓库管理人串通无单放货,或者暴力出库、强行出库等。

2.出质人重复质押。重复质押严重损害质权人利益,影响其质权担保功能的实现,造成存货质押监管业务形同虚设,影响该业务长久发展。

3.出质人资信能力下滑。出质人在货物质押期间出现资金短缺、信誉下滑等问题,可能导致出质人无法按时回款,甚至违背诚信做出串通仓库无单放货。

(四)监管人方面的风险

1.监管不力、违规放货。质押监管业务中的监管方,往往收取小额的服务费而对大额货物负有沉重的责任。对货物进行管控是监管方在该业务中最核心的责任,如果监管方未能将货物控制在银行要求的最低控货价值线以上,疏于进行入库验收、虚估货值、违规擅自放货等,有可能对监管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监管业务流程设计不规范。良好的监管机制得益于完善的监管流程设计,入库验收确认、质押确认、出库、移库审核、库内监管、出库监管审批、银行审批、定期核库等流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相互协作,共同确保质物在监管方控制之下,才能保障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3.责任承担范围过大,名为监管实为融资担保。如前所述,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是以银行即质权人为主导的业务,银行一般倾向于寻找资信能力较高的大型企业作为监管方代为管控质物,同时将相关质物价值不足、贷款难以收回等风险转嫁于监管方,监管方可能因缺乏质物价值评估、质物处置能力等承担与其服务费额度不相匹配的融资担保责任。

4.第三方仓库、异地库风险。监管人占有质物未使用自己的仓库管控质物,而是使用第三方仓储能力管控货物,一旦监管不到位,即可能引发监管不力、货物违规出库等风险。

(五)质物价值风险

1.质物价值大幅贬值、难以贮存、流通或市场需求不旺的风险。质物价值稳定、易于存储和处置、市场流动性强是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运行顺畅的重要条件,如果质物价格波动幅度大尤其是贬值风险较高、不易储存、市场需求不旺难以处置,则均会影响银行质权的实现,对监管方而言可能产生储存不当、监管不力、库存压力加大等风险。

2.质物的质量、数量、权属、价格等难以查明和评估。质物质量、数量难以计量、检验,很容易造成虚假价值货物质押的风险。货物权属难以查明,争议权属动产可能依法不能用于质押,银行质权难以设立。质物价格不透明,无法实现有效的动态控货和监管,可能造成最终质物价值无法达到银行要求的最低控线标准的风险。

四、对质押监管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收集法律政策调整信息并预判风险

如前所述,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虽然承认存货质押监管业务项下质权人能够有效设立质权,但对存货质押监管合同性质、监管人责任范围的认定不甚统一,质押监管企业应及时关注质押监管业务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导向,及时预判形势、防控风险。

(二)控制存货质押监管合同条款风险

质押监管业务合同应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责任边界等,合同条款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确保依法使得质权有效设立,即在合同中妥善描述质物的数量、品类等确保质物范围能够确定,写明受银行委托占有、控制并监管质物。同时尽量利用免责条款、责任限额条款规避对己方不利的内容,尽量将该业务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被均衡有序合理地分配,切忌大包大揽地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义务和责任。

(三)严格按照既定的合同条款执行各项流程

监管方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流程、方式,严格执行验收、质押确认、质押线上线下标记、仓储、换货、移库、记录、申请银行审批、放货交接等各项环节,严格控制质物价值在银行要求的标准之上,确保尽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监管义务,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留存书面证据,作为备查材料。

(四)谨慎选择质物类型

质押监管企业应优先选择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定价机制完善、价格透明且稳定、匹配自身仓库贮存条件、处置快捷的质物货类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确保所监管的质物优质、足量,且能够保障银行债权安全[3]。

(五)妥善设置操作流程等,确保监管到位

在开展业务前,质押监管企业应对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操作标准做出细致的规定,严防操作失误;做好各项流程交接记录[4],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押监管企业同时应注意制定完善的预警方案,当出现影响质物价值的问题时及时通知银行和出质方,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优化自身条件和人员素质

仓库硬件水平应严格满足合同约定的仓储条件,同时应有效利用信息化、可视化等技术手段,联动银行、出质人各方主体,将线上、线下监管服务统一起来,层层落实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降低人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操作的概率。

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贸易、金融、法律、物流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知识,质押监管企业应注意引进综合性高素质专业人才从事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注意对该业务各层级、各岗位员工进行分门别类的培训和教育,使得各岗位员工各司其职、高效配合,不断推动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质押监管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奖罚有据、奖罚有度的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存货质押监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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