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研究述评

2013-08-15 00:46刘孝友
黄山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基础有效性教材

刘孝友

(皖西学院 思政教学部,安徽 六安237012)

自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在全国高校普遍开设以来,理论工作者和一线教师作了不懈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基础”课教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关于“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研究成果,对指导今后的“基础”课教学工作、增强教学的有效性、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相关研究不断深入是必要的。

一、教材解读: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前提

新教材投入使用伊始,国家就组织专家学者对“基础”教材进行权威解读,这为“基础”课的开设取得预期效果指明了方向。从性质来看,“基础”课是一门在体系和内容上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机地融为一体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从任务来看,本课程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素质。从特征来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突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从教材的结构来看,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即绪论、思想修养、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结束语,总体上,按照“总—分—总”结构排列,其中,思想修养、道德修养、法律修养三个部分,从形上到形下,从虚到实,遵循育人的基本规律。

二、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关键

如果说,准确地解读教材、把握教材真谛是实现“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前提,那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就是实现教学有效性的关键。从必要性来看,现有的“基础”课教材是全国统编教材,而我国的高等学校在性质和层次上又各有不同,不同院校的办学目标、培养方案多种多样,不同院校甚至同一院校的不同专业学生的理解接受程度又千差万别;教材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理论性,而教学必须具有针对性、灵活性、适应性和现实性;只有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教材价值的潜在性才能变为现实性。[1]从实现路径来看,必须实现“主线”转化,即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材体系主线向“服务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教学体系主线转化,并以此取舍教材内容,整合教学资源,并给予相匹配的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案设计。[2]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教材体系是教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要始终以教材为基础,以大纲为标准,不能脱离教材和大纲信马由缰随意发挥。其次,既不能脱离教材又不能囿于教材。教学内容应该是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和延伸,这需要教师对教材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过程就是教师围绕教学目的找准教学切入点的过程,就是把准学生的脉搏激活其兴奋点的过程,就是熟悉教材内容突破重难点的过程,就是遴选教学方法实现循循善诱的过程。教师对教材再加工的水平集中反映了教师的教育技能和教育艺术。再次,优化转化的路径。需要把握的是,在教学观念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案设计上突出问题意识;在教学模式上强调双向互动;在教学手段上善于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空间上做到两个课堂有机结合。[3]最后,把握转化的规律。主要包括,保持课程标准的连续性规律、教学的接受过程充足规律、教学体系的要素协同规律。[4]

三、教师素质匹配: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教材体系能否成功地转化为教学体系,关键在于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教师。“在任何学校里,最重要的是课程的思想政治方向。这个方向由什么人来决定呢?完全而且只能由教学人员来决定。”[5]249

(一)自觉明晰的主体意识

作为“基础”课教师,应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主导作用和所肩负的使命,深刻认识到传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积极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所具有的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强烈的主体意识能使教师准确定位,不至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这就要求教师自觉对照有效开展“基础”课教学必须具备的应然素质,检讨并不断增强自己所现实具备的实然素质,[6]65积极创造条件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要做到这一点,教师首先要检讨自己的教育观念:是学生配合教师还是教师配合学生,是“预设”还是“生成”,是教师“规定”教学目标还是师生共同“探索”学习目标。事实上,“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以外,他将越来越多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与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他必须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那些有效果的和有创造性的活动: 互相影响、讨论、激励、了解、鼓舞。”[7]108

(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

“基础”课是一门“使人成为人”的课程,[8]是一项“心育工程”——以人格培养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教师只有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才能把自己的智慧、情感和爱倾注于培养人这一神圣的事业。一个人只有具备对生活的爱,他才会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现实;只有具备对事业的爱,他才会无悔追求;只有具备对学生的爱,他才会主动地去关心学生的成长;也只有具有丰富爱心的教师,才能收获到更多的爱,再把这些爱回馈给学生,实现爱的传递和升华。

(三)言传身教的人格魅力

“基础”课教学活动是一种品德塑造活动,它需要一定的教育形式,但它更离不开教师人格的力量,而且,教育形式的有效性受制于教师人格的形象和所宣讲内容的印证、实践程度。“当促进者是一个真实的人,坦诚无遗,同学生建立关系时没有一种装腔作势或者一副假面具,这个时候,他总是能富有成效的。”[9]176由此可见,“道德先生”要先有道德,教师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仅是听他“说的”,更重要的是看他“做的”。因为,教师说的要经过学生的“拷问”,教师信的要经过学生的“过滤”,教师做的学生才会“深信不疑”。在“基础”课课堂上,教师的音容笑貌、举手投足,甚至着装打扮和下意识的举动都在强化着或消解着“说教”。

(四)高超的职业才能

“基础”课的综合性决定了教师需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才能实现全方位、多视角“育人”,从而优化育人渠道,淡化育人痕迹,强化育人效果。因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那你就必须是一个实际上能鼓舞和推动别人前进的人”,[10]155即在感化、鼓舞、推动他人前进的实践活动方面具有有效性的人。“基础”课教师还应该是一个优秀的组织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发挥良师的楷模功能,益友的合作功能,严父的管理功能,慈母的呵护功能,从而把育人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

(五)不断的自我反思

教师的成长离不开反思:在反思中体悟,在反思中校正,在反思中成熟,不断追求高峰体验。“基础”课的教育对象是大一学生,他们思想活跃,正处于人生发展阶段中的“第二次断乳期”、“理想间歇期”,自尊心和逆反心理都比较强。面对这样的教育对象,“基础”课教师需要深入反思:反思自己的教学理念是否先进,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是否符合为人师表的要求,反思自己的教学方法是否符合学生发展的要求,反思自己的教育过程是否具有育人性。只有不断反思,育人工作才能更臻完美,师表形象才能更加伟大。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教育方法是在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建立真实关系的纽带,其选取必须考虑到特定的教育目的,教育对象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水平,教育者的教学风格和素质类型。教育方法“只有导向教育的自我强迫”,即调动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动性、自觉性,才会对教育对象产生影响。[11]5增强学生的学习效能,加速学生的精神成长应该是教育方法的价值取向。一般来说,温和、灵活的教育方法不仅使学生感到课程内容的丰富、有趣,而且使学生感受到教师人格的影响力量,这种力量比课程本身更具有活力、更为生动,因而更直接地作用于学生的内心世界。[12]304为了提高“基础”课教学的有效性,教师总结出了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体验法、讨论法、对话法、案例分析法等等。

(一)讲授法

从根本上来说,“基础”课是一门“理论课”,需要教师凭借一定的条件把“有理”的理论诉诸“讲理”的教学实践过程,从而达到“以理服人”。[13]讲授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教学方法,通过宣讲来传授相关理论,使学生明确理论的主要内容、发展过程以及实践价值,其他教学方法最终都离不开教师的理性分析和总结。讲授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宣讲内容的正确性和援用理论的彻底性,“理论只要彻底就一定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4]9要用真理的力量征服人。二是演绎和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层次性和递进性,要用逻辑的力量说服人。三是讲授的技巧应该是“越来越注重渗透、暗示的方法, 在潜移默化中使教育对象受到教育”,[15]326达到讲理而不说教, 即“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体验法

体验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创设生动形象的教学情境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情境,引导学生“身临其境”,实现“换境思考”,“以身体之,用心验之”,以引起情感共鸣,达到育人效果。讲授主要解决的是一个“知”,过多、过度说教非但取得不了预期的效果,还容易引起抵触情绪。体验法重在把准学生的“脉”、激活学生的“情”,达到“情服”。由于体验法是建立在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教学的效果,因为,“听到的容易忘记,看到的印象不深,只有体验到的才是最难忘的”。

(三)对话讨论法

教育是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为对话和交流提供了可能;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对话和交流又显得尤为必要。教育是在一定的“势差”(教师和学生之间知识、经验等的差别)基础上展开的,这种“势差”既为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又为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设置了障碍。“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为了促进成长成才,通过对话和交流可以真正了解学生成长中的所思、所想、所惑,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避免“自说自话”;通过持续的对话和交流,既可以及时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问题,又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动态掌控教学的主动权。对话和交流体现的是平等,强调的是尊重,追求的是共识,教师和学生都有反思的机会,都能从对方那里感受到期待和要求,自觉地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变成内在的自我需要,融合视域,达成共识,取得实效。[16]

(四)案例教学法

“基础”课教学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运用案例教学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通过筛选案例、讨论案例、评析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从个别案例上升到理论一般。这其中,精选案例是前提。案例的选择要遵循客观性、典型性、契合性、延展性几个原则。讨论案例是关键。在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多视角进行剖析,碰撞出思想火花。通过讨论,同学们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师生间也可以教学相长。评析案例是目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教师要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归纳总结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个案分析要系统化,案例评析要理论化,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以上所述的几种教学方法各有利弊,需要根据教育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情境的不同,综合使用,以期发挥最大的作用。

五、实践教学和成绩评定:“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初步检测

作为课堂教学延伸的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什么是实践教学中的“实践”、如何开展实践教学、怎样评价实践教学,众说纷纭。传统意义上的实践教学是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的,专指校外教学活动,将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区别开来,社会实践教学是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钱广荣教授认为,把握和判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的课程标准,主要不是看教学场所是否“在社会”,而是要看教学内容是否“在社会”,即是否富含“社会实践性内涵”。实践教学不应被理解为“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教学活动”,而应被理解为“教学内容中的社会实践问题”的教学。[17]实践教学应以提升大学生素养为核心,形式应该多样化,重在“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这样的实践教学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尤其是作为公共必修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关于“基础”课学生成绩的评定,多数人认识到“千人一卷”和“一卷定高低”难以客观评定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应该根据“基础”课的特点,实行考试模式的改革,逐步实现过程评定与结果评定相结合,理论知识测试与实践效果评价相结合,教师评定与学生自评和互评相结合。期末总评宜重点考察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理解材料和案例的能力,从而达到以考促教、以考导学的目的,不断提高“基础”课教学的有效性。

六、检视和反思: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待展空间

通过系统梳理“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到,教师的师德修养和育人能力是提高“基础”课教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通过研究回顾,我们也感受到现有研究仍然存在回应现实问题的钝性,主要表现在:

(一)重复性探讨和经验化描述偏多

五年来,国家、省市及高校内部对“基础”课的研究设置了大量的人文社科项目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理论工作者和一线教师也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但从总体上来看,“基础”课教学的研究重复性探讨和经验化描述居多。

(二)“理论下不来”与“经验上不去”的问题并存

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在很大范围内仍然在一些“纯学者”那里实现自身的循环和完善,与一线教师对“基础”课教学的实践困惑相距较远。这样的理论研究,由于缺少“源头活水”,导致理论研究的成果对现实教学指导乏力。另一方面,一线教师由于长期形成的“弱化”的研究意识,或者是由于教学任务繁重无暇顾及科研,或者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教育哲学等知识不能很好地总结,致使教学经验难以提炼。理论和经验不能交互和对接,就会陷入“经验上不去——理论难创新——理论指导乏力——教学‘跟着感觉走’”的怪圈,教学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重“要素”探讨,轻“过程”和“内在规律”研究

近几年来,“基础”课有效性的探讨着重是从教学内容、教师行为、教育方法和手段等要素上展开,大多是从静态、孤立而不是从动态、联系的角度进行的,说服力不强,指导性不够。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如何在“非标准环境下”贯彻实施“标准环境下”编制的教材;如何动态把握教学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灵活、恰当地运用教学方法;如何实现理论认知向意识行为的转化,克服“知易行难”这一思想政治教育的难题;如何在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内在规律的基础上构建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总之,近年来,学界对“基础”课有效性问题的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整体而言,研究还不能满足全面加强和改进“基础”课教学、提高“基础”课有效性的需要,还没有将经验与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融合起来,这种研究现状预示着“基础”课有效性研究仍然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1]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7年修订版)的逻辑主线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9).

[2]李廷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体系的整体性及其实现中的几个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12).

[3]谢玉进等.全国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讨会综述[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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