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2013-09-19 02:46中国银行总行稽核部
财政监督 2013年23期
关键词:银保保险机构保险产品

●中国银行总行稽核部 吕 可

一、引言

银行保险,在我国通常被称为“银保合作”,目前尚未有准确的定义。从狭义范围理解,银行保险是指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互为利用,通过银行、保险网点等销售渠道销售产品、代收代付费用,实现渠道共享。而广义的银行保险是指保险与银行在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基础上,将合作空间拓展至产品研发、服务联系等方面,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意在以一体化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操作实践上,银行保险仍以狭义范围的渠道共享为主。由于以年金保险等个人财富管理性质为代表的人寿产品和银行产品更加接近,寿险业务的银保合作成为全球银行保险业务的主流业务。国际层面上,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的比例高达60%以上,即便是销售产险较为成功的法国的Caisse Central Du Credit Mutuel和英国的LIoyds TSB,也只是涉及与银行产品有相当互补性的搭售产品,如汽车贷款、汽车保险、房屋按揭贷款和房屋保险等。从国内业务来看,各家商业银行已从与大型保险机构的渠道共享,逐步发展至商业银行从综合化经营战略出发,收购或成立保险机构,实现客户和产品的集团模式开发。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涉及保险业务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保险机构情况表①

从上表可以发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外,均将银保合作重点集中在寿险业务,财产险项下的银保合作发展较为缓慢,现有的财产险项下的银保合作也大多集中于银行产品标的物的保险搭售。由于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银行理财产品冲击等因素的影响,银保合作的渠道销售出现下滑趋势②。加之监管机构近年来实施的并表监管、整治不规范经营等举措对商业银行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保险产品搭售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银保合作在商业银行集团规模保障下,正在从狭义的渠道共享转向广义的产品研发。出于在产品特征和法律特性上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有较高契合度,信用保证保险成为了商业银行集团财产险项下银保业务创新发展的重要选项。

二、商业银行集团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实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用以保障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承保债务人因拖欠、破产、不履行债务等造成的风险。保证保险在学界现存“保险说”和“保证说”的争论,但“均认同保证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债务人投保(雇员忠诚诚实保证保险除外)、实质危险并未转移、保险人在理赔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经营的就是客户的信用风险,通过抵、质押和担保尽量降低客户信用风险隐患。保险作为投保主体对风险的缓释、移出载体,成为商业银行避险工具的当然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保证保险被广泛运用于规避贷款风险中。从目前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已有商业银行发挥集团优势,在客户共享的基础上,对财产险项下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推动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创新实践的表象是产品嵌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路径是依赖于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在具体实践中的需求,在银行业务产品的基础上嵌入保险产品。

目前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四大类品种上:一是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和“保理+保函”而开发的,针对买家信用风险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二是针对金融机构间“拆借”业务而开发的针对金融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三是针对“对公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而开发的针对企业信用风险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四是针对“对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而开发的针对个人信用风险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这种产品嵌入的模式准确地抓住了商业银行在目前间接融资市场的主导型地位和客户心理,实现了规模经济效应、流动性支持效应、业务协同效应、信息共享效应和声誉共振效应,提升协同效率,降低集团成本。

(二)创新实践的内涵是风险转移。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系列中,买方作为核心企业,一般都会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之所以可以让卖方愿意投保一个低风险的买方信用风险,就是因为商业银行承担了卖方(从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保险机构将本应自身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

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中,由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和风控措施,以及企业的报表优化需求,从而引入保险机构。商业银行承担了授信限额内的信用风险,而保险机构则协助银行释放了信用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将本应自身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保险机构。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中,商业银行按照相应的风险内控等要求,实施了押品评估后抵、质押比例和担保标准,保险机构通过加成的方式,提高了商业银行授信原本的押品抵、质押比例和担保标准,该业务中加成部分的信用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在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为了完成信贷规模,有可能将相关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亦有可能因为流程制度的不规范和奖惩机制的不到位,衍生出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这些风险也都将伴随集团内的风险转移而累计在风险承受方。

(三)创新实践的关键是集团管控。相较以往渠道共享基础上的银保业务,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不仅衍生出实质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隐患,更为重要的是,风险的流动和转移并未实现缓释,也并未实质性地移出集团,集团仍然承担了全面风险。而由于监管的条线性管理模式(保监、银监的分业监管)和商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监管的不准确性,商业银行集团也无法准确管控风险的识别、累计与释放。

如果我们将目光进一步投远,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转向集团内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由于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投资范畴远超出银行,集团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行为“代替”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向保险机构转移的后果将更加严重,集团风险隐患将持续放大。

由此,可否在集团层面对各类产品、业务实现有效的管理、控制,对各类风险实现有效的识别、累计和释放,就成为了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关键。成则保障商业银行集团拓宽经营思路,加大业务创新,加强综合经营力度;败则刺激集团内金融风险的交叉传导与利益冲突,加剧集团全面风险隐患。

三、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日本的“分润分险”机制和美国的“A.R.T.”体系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两种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模式,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③和信用保险公库④构成了严密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保证协会负责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⑤。信用担保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会签订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代偿时,信用担保协会可得到保险公库代偿额的70-80%的补偿。以此为基础,日本旭日银行和东京火灾海上保险机构共同合作,采取“分润分险”的方式利用保险防控银行信用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旭日银行与东京火灾海上保险机构就15万家中小企业的不履行债务比例来规定保险费用,将银行3%的贷款利润中的2%作为实际保费,剩余1%作为银行利润。这种以利润分成方式虽然无法保证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高利润率,但可有效识别、分配风险,减少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纠纷。

美国则建立了选择性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Insurance A.R.T.)体系,将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将与保险机构签署A.R.T.保险合同,并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费率依据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违约风险,保险机构将承担债务代偿义务。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将通过风险投资体系进行风险投资,并随着风险投资项目登录资本市场上市而实现资本退出,以获得大幅度的资本溢价收益。A.R.T.保险机制实际上是将参与银保信贷体系所获得的保险费收入,通过风险投资体系实施高回报的风险投资行为,一旦风险投资成功,高回报的资本收益足以覆盖贷款企业的债务代偿义务,以确保保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实现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转移目标。

无论是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联席制度,还是美国A.R.T.,其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精髓在于将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风险管控实现了调整后的有机结合,并适当引入了风险释放机制。将传统保险领域的大数法则⑥嵌入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通过利润分成甚至现代风险投资领域的小数定理⑦,实现了固定利润甚至小范围的投资成功所获得的高回报来覆盖大范围的承保损失。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通过保险市场释放于资本市场。国际银保协作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国际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运作流程⑧

从上图可以发现,信贷市场层面,商业银行因与企业发生信贷行为而产生信用风险;保险市场层面,通过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承保,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换为承保风险,并实现了保险的大数法则,亦可通过分保实现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散;资本市场层面,通过保险机构的风险投资,将承保风险转换为投资风险,并实现了风险投资的小数定理。此外,资金流在三个市场之间实现了循环流动,从而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

三、政策启示及建议

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银行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经验,综合我国商业银行集团银行保险综合化经营业务的开展情况,对集团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有以下启示与建议。

(一)“嵌入式产品”和“信息类产品”是未来商业银行集团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方向

1.嵌入式产品。我国金融体系目前仍然具有典型的“银行主导型”特征,1997~2010年,银行长期贷款占到全社会融资的80%左右。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这种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集团今后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仍然要坚持“以银行产品为中心,从商业银行和客户需求出发,嵌入保险产品”的产品创新方向,加强财产险项下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除去现有已开发的信用保证产品创新外,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国内结算与先进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产品、中小企业业务产品,以及投资银行与理财产品等都尚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在保证合规和全面风险有效管控的前提下能够实现银行产品附加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嵌入。

2.信息类产品。商业银行集团下保险机构因其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将广泛涉及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业务。如果保险机构摆脱单纯的对商业银行信用体系的依赖,在适当借鉴的基础上打造自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及数据库,将实现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类产品的集成和积累,保险机构可以向传统的保险客户甚至任一有意方提供全球性的信用评估服务。这不仅可以保证集团降低合规风险,实现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双重风险管控机制,也可以成为集团综合化经营过程中发展信用评估、评级业务的一种路径选择。

(二)持续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控力度及强度

1.从商业银行管控升级为金融控股集团管控。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集团目前实施的是以商业银行业务为核心的综合经营管理,而非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导致商业银行集团的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惯性思维以商业银行管控模式对保险机构实施管理,而未能站在集团高度分别针对行业特色实施综合化经营管理。这就需要商业银行集团确保管控能力的提升速度跟上集团综合化经营发展水平,以集团视角应对集团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控。以风险敞口的管理为例,风险敞口只是针对商业银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集团视角下应分别针对证券、保险、投资等设定限额管理体系,以此规范集团的全面风险管控。

2.加强全面风险管控力度。商业银行集团应在金融控股集团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并表管理水平,建设符合自身特点的全面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体系,建立覆盖集团范畴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业务的风险体系,设置各类风险加权计量方法,权衡各种风险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移后的整体效应,确保全面风险测量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效决策提供参考,并满足监管要求。

3.完善内部防火墙建设。“商业银行集团中的关联交易与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配置风险成为对商业银行集团影响较大的两个要素”,集团内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超出“适度规模”的风险转移可通过限定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一体化程度、规定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集团内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等措施管理各类防火墙,规范集团内部资本、业务、客户、信息等要素的流通。

(三)最终实现集团层面风险缓释和移出。集团内银保协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动力在于实现商业银行、客户、保险机构的多赢,而其风险隐患则集中于集团层面风险的识别和缓释,直至移出。

在集团内部,可以借鉴日本“分润分险”机制,在防火墙妥善设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制定奖惩措施,明确集团内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比例,明确风险的分割和管辖,以及对应的利润分成。

在集团外部,可以借鉴美国“A.R.T.”体系,通过再保、分保和投资行为,实现保险市场内部或保险市场对资本市场的风险转移,从而达到集团层面风险的缓释和移出。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保险机构的再保分保和风险投资的交易对手必须是非集团成员,如交易对手仍然是集团成员,那么相关风险仍未能实现实际意义上的缓释和移出。

注释:

①此表根据保监会网站发布相关资讯整理。

②人保、太保、平安人寿、国寿、新华2012年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分别同比下滑 23.2%、22.3%、12.39%、10.73%、8%。

③信用保证协会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公共资金导入(即向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借入资金)等形成。

④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资本金4916亿日元,而且逐年增加。

⑤信用保险公库实际承担了信用保证协会的再保业务。

⑥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使得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

⑦人们通常没有能力对环境做出经济学的和概率推断的总体严格分析,人们的推断往往靠的是某种顿悟或经验,所以经常导致系统性偏差,但正是基于此,可以解释风险投资中投资者依赖于“过分敏感”和“过度反应”而获取丰厚利润的现象。

⑧在实际操作中,亦有可能保险机构将承保风险转换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图中显示为双向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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