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 力
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盟协调标准EN50581的参考资料及名称。生产商若要证明其产品符合关于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有害物质的第2011/65/EU号修订指令(RoHS2),必须遵行这项新标准。新标准已获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通过,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前,欧盟各国必须推行统一的标准,而与EN50581相抵触的欧盟各国标准须于2015年7月16日前撤销。
据了解,RoHS2对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6种有害物质的同质物料水平作出了限制,只有少数情况可获豁免。同质物料是指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因此,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所有部件必须符合RoHS2内的有害物质最高含量限制。这个最高含量限制与原本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所制定的最高含量限制相同。RoHS2附件II明确了受限制的物质及最高含量限制。
新标准规定,最终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物质限制。不过,新标准承认,要求生产商自行对最终装配产品内的所有同质物料进行测试确实是不切实际的。生产商可向供应商索取技术文件,证明所供应的物料符合相关的物质限制。这项欧洲标准旨在订明技术文件的规格,以便生产商编撰相关文件,证明产品符合规定。新标准指明,有关技术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一般描述;关于物料、零件及/或子组件的文件;说明技术文件与产品内相关物料、零件及/或子组件有关系的资料;编撰文件时所使用的协调标准及/或其他技术规格清单。
生产商有责任决定所需的资料,然后搜集有关资料。此外,生产商须评核资料的真确性,并决定是否适合加入到技术文件内。再者,生产商须定期检讨和更新资料,确保资料无误。
新标准规定,生产商必须评核其产品含有受限制物质的可能性(例如透过技术判断)以及供应商的可信性。评核工作也须考虑在生产电器及电子产品过程中添加的其他物料,如焊接剂、油漆及胶粘剂。该标准亦规定了生产商须提供的资料种类:
1.供应商发出的声明——证明所供应的物料及零件符合规定;
2.所签订的合约——证明生产商符合限制物质的最高含量规定;
3.物料声明——提供特定物料含量的资料,并表明所应用的豁免规定。
生产商必须订立程序,评核上述提及的文件,从而确定文件的真确性及资料是否充足。因此,生产商必须追本溯源,评核每一份所收到文件的内容,假若认为文件内容真确充足,便须在技术文件内填上,否则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资料,或自行对物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