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内“四者”的内涵研究

2013-09-25 02:29常凤亮
学理论·中 2013年8期
关键词:建设者爱国者劳动者

常凤亮

摘 要: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四者”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后者包含前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

关键词:爱国统一战线;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23-02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由原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1]

这个表述与之前的表述相比较,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后,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修改,意味着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发生了新变化。为什么要在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加入“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原来的三个组成部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有没有发生新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丰富统战工作的政策举措,不断扩大统一战线团结面、实现最广泛的大团结大联合。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原来表述中,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并列关系

首先,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并列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被清除出中国大陆,官僚资产阶级在中国内地被消灭,原来的地主和富农正在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主要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包括广大的知识分子、小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1956年底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阶级剥削制度的结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变化,我国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队伍进一步壮大;亿万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成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知识界已经组成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广大劳动人民从此摆脱了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成为掌握生产资料的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以及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劳动者过去主要指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具体范围虽然一直未做明确界定,但在过去通常理解为拿定息、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劳动、拥护社会主义的部分原民族资本家;后来扩大为大陆范围内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劳动、拥护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民。因此,在200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对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一般理解为并列关系。

其次,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并列关系。

“新形势下爱国者的内涵问题”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确定的当前“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需要着力创新的十大课题”之一。关于这个课题的说明指出:“统一战线中的爱国者包括大陆范围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大陆范围外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很明显,这个表述是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作为并列关系来理解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于地区不同、具体情况不同,内涵也有所差别。港澳地区的爱国者是指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支持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的港澳居民;台湾地区的爱国者是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台湾同胞;海外的爱国者是指热爱祖国、反对分裂、支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海外侨胞。

一般来说,我们把拥护社会主义作为对大陆范围内中国公民的要求,把拥护祖国统一作为对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要求。必须看到,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对于中华儿女的大团结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也不必然成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的障碍,因为我们在看到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应看到海内外中华儿女在一些重大观念和行动上的一致性和接近性,例如,中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海内外绝大多数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和追求。求同存异是统一战线的生命力所在,共同的目标和追求成为海内外中华儿女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实现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的前提和基础。

二、新表述中,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应当理解为包含关系,后者包含前者

为什么要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给出了权威解读: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变革,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这六种人群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生力军,他们既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又是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群众。他们有一定资本、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我国社会的阶级、阶层构成状况还会发生变化,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例如,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包括从事管理、策划、运营、编辑人员等在内的新兴媒体从业人员群体逐渐形成。这一群体数量增长快、平均年龄低、专业技能高、流动性强、社会影响凸显,处在意识形态斗争特别是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络对我西化、分化的前沿。目前,中央统战部和一些地方统战部门提出要把新兴媒体从业人员纳入新的社会阶层,积极对他们开展统战工作。我们认为,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首先,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其次,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尽管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一个比社会主义劳动者更宽泛的概念,但是较之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概念却有一定的区别,就是说,在新世纪新阶段,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而且还包括“劳动者”和“建设者”之外的很多人。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个比“劳动者”和“建设者”都宽泛的概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是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的基本力量[4]。

再次,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都是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对一个爱国者最基本的要求。当今中国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因此,中国大陆范围内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都是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一个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在内但比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范围更大的人群。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要求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拥护社会主义。由于拥护社会主义不仅仅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也涉及社会主义理想和信仰问题,那么,在宪法保障信仰自由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强求国内的每一个人都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仰。因此,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也是大陆范围内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也属于国内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我们要以维护祖国统一和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做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统战工作,实现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

最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后者包含前者。”这一论点可以从王兆国同志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得到佐证,王兆国在《说明》中指出:“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03-14.

[2]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R].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2004-

03-08.

[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G]//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沈殿忠.论新阶段统一战线中两部分“爱国者”内涵与相互关系[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8).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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