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固地区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现状实证研究——以M村和N村为例

2013-09-27 09:01李双奎
关键词:程度政治文化

袁 洁,李双奎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兰州 730070)

一、引言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决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如果妇女被排除在社会劳动之外,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实现的”[1]。为此,我国相继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女性的各项政治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做出了原则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一条具体规定:“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也紧跟时期的变化要求从各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2]。从历史角度看,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妇女在50年的时间里达到了西方国家妇女用了上百年时间实现的参政程度[3]。然而,《2012年推动中国妇女参政》文件中称:“女性占农村劳动力的65%,但在村委会成员比例中仅占21.4%,仅有1% ~2%在决策岗位。”同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民族地区女代表统计表》显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代表19人,其中女性代表3人,少数民族女性代表1人,较其他民族自治区来看,宁夏地区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最低,少数民族女性代表有且只有1人。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女性尤其是民族地区农村女性在政治参与问题上只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而没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不仅损害了女性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妨碍了农村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探析民族地区女性政治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西海固是我国的重点贫困区域,被调查的M村离县城18公里,交通便利,村民的职业以务农为主,除种植小麦、胡麻、玉米外,还种植大麦、小茴香等经济作物,但经济作物没有固定的销售市场,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建筑业、服务业等打工收入。N村距离县城30多公里,主要以山地和川地为主,村内道路崎岖,交通不便。两村都没有集体经济,农作物大部分用于自家消费,有少量出售,打工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这两个村庄的留守女性的数量相对增加,而且在该区域内汉族和回族共同生活,村民政治活动受宗教和生活习俗的共同影响,因此研究M村和N村女性的政治参与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调查现状与分析

(一)调查现状

M村村委会基本情况:本届村委会在2010年11月选举上任,村支书由党员选举产生,主任和会计由全民选举产生。选举领导小组和初步候选人均由村民推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由全民投票决定,实行差额选举,最后张榜公布结果。文盲委托代写,外出务工人员由亲朋好友代投,每户出一个代表,代表全家有资格的选民投票。男性选民外出未归的情况下由女性代为投票。本届选举活动在村党员活动室进行,共有选民2 800人,授权代投票的189人,当场唱票,主任得2 100票、会计得了1 900票、妇女主任得了1 800票,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得1 600票。现在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和3个委员(其中一名为女性)组成。党支部成员由党员选举产生,没有交叉任职情况存在,村委会、村党支部都在5间党员活动室内办公,镇政府给的5部电话,均安在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的家里。党支部的主要职能是发展党员(每年基本发展2名党员)、创先争优、组织党员理论学习。村主任主要进行村务管理。村支书和主任职务补贴3 600元/年,会计3 200元/年。村里的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小组成员相同,主要负责公开小茴香补贴、救济面粉发放等问题,一年公开两次。

N村村委会基本情况:本届村委会在2009年选举上任,村支书由党员选举产生,主任和会计由全民选举产生。选举领导小组和初步候选人均由村民推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由全民投票决定,实行差额选举,公开投票但不设置秘密写票处,最后张榜公布结果。由于部分居住在山里的村民投票不方便,设立了流动投票箱,投票箱由村民代表保管,文盲委托代写,外出务工人员由亲朋好友代投,每户出一个代表,代表全家有资格的选民投票。男性选民外出未归的情况下由女性代为投票。现在的村委会成员由村主任、村支书和会计还有2个委员(其中一名为女性)组成,全部为党员。主任39岁(初中),支书42岁(初中),会计46岁(高中),没有交叉任职情况存在,村支书和主任职务补贴3 600元/年,会计 3 200元/年。2011年成立理财小组,主要负责管理低保和扶贫救济款,至今没有治保委员会。截止2011年11月全村共有76名党员,其中2名女性党员,1名女性预备党员。

本文主要研究民族地区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学术界对于政治参与的概念界定不一,但基本都是从参与主体、客体和环境三方面进行阐释。本文将参考王浦劬《政治学基础》中的定义:“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治过程的行为。”[4]结合上述概念,笔者将民族地区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界定为:以民族地区为活动范围,以生活在农村的女性为参与主体,该主体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试图影响各级各部门决策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114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6份,有效率为88.3%,在有效问卷中被调查者全部为该地区的女性。

本文以这106份调查问卷为主要分析对象,选择的女性样本年龄18~20岁的占13.2%,20~30岁的占18.9%,30~40岁的占22.6%,40 ~50岁的占35.8%,50 ~60 岁的占1.9%,60 岁以上的占7.5%;文化程度的构成比例为不识字或识很少字的占45.3%,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5.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 24.5%,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3.2%,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1.9%;民族构成比例为:汉族32.1%,回族67.9%;政治面貌的构成比例为中共党员1.9%,共青团员5.7%,普通群众92.5%,下面将结合这一样本并配合入户访谈资料对该地区女性的政治参与作简单分析。

(二)调查结果分析

1.文化程度与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关系分析

刘少奇说,“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只有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经过了相当长期的培训并大体识字后,才能最后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从建国至今,我国的经济文化等都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数据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其中城镇女性10.1年,农村女性7.1年[5]。在笔者调查的该民族地区,被调查的女性60.4%处在这一平均水平之下,而且青年女性的受教育年限明显高于中老年女性。对M村和N村女性政治参与的调查表明,农村女性的文化程度和对参加选举的认识态度有一定的相关性,见表1。

从表1可见: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对于“女性是否应该参加选举”的问题中存在18.8%的否定回答,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女性对于这一问题没有选择否定的答案,但是在初高中文化水平的被调查者中选择不知道答案的人员比例高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这部分女性存在较明显的消极倾向。当然这个问题只能反映选民对选举的意向性态度,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从表1反映出来的文化程度与选举态度的相关性不显著。表2则清楚的反映了文化程度对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影响。

表1 文化程度与女性是否应该参加选举交叉统计表

表2 文化程度与参加村委会选举原因的交叉统计表

在参加村委会选举原因的调查中,不识字或识很少字的女性中有75.0%是在干部的要求下参加的,16.7%选择候选人中有自己人,另外4.2%的人因为从众心理而参加选举,没有一个人选择为了选出一个好干部或选举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初中文化程度的女性中有23.1%是为了选出一个好干部而参加的选举。认为自己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村委会的选举的人数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女性占83.3%,在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女性中没有因为自己人或盲目从众而参加村委会选举的。由此可以看出文化程度低的女性多为被动参与村委会的选举,自主意识淡薄,而随着文化水平的提升,女性政治参与的意识逐渐增强,知道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义务[6]。以上分析表明在该地区女性政治选举的积极性与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但是在表3和表4中,数据分析出现了和上述表述不一致的现象。

表3明显的出现“两头低,中间高”的现象,即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和小学以下者不愿意参加村委会干部竞选的人数分别占100%和62.5%,而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分别占到38.5%和14.3%。和表2的分析结果不同,文化程度最高者和最低者参加村委会竞选的积极性低于文化程度处于中间水平者。由于这一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被调查者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少,该数据对这一观点的支撑比较弱,但这一趋势不容忽视。

表3 文化程度与如果有机会是否愿意参加村委会干部竞选的交叉统计表

表4 文化程度与对村务公开栏的关注程度的交叉统计表

表4表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民主”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举措,民主监督是保障以上各个环节公平、公开、有序进行的举措。被调查地区由于受地域和经济等因素的制约,村委会多采用宣传栏、黑板报等传统方式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在对村务公开栏的关注程度调查中,选择不去看村务公开栏的不识字或识很少字的女性占75.0%,高中学历占到57.1%,而2个大专以上学历也回答从来不去看。在问及原因时,被访者的回答是,“村里公开的内容大多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普法教育,或者是缴纳医疗保险等事项,我们关心的最低生活保障名额的确定和救济款发放等类似问题,基本不经过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直接由村委会做主给了他们的关系户,我们不满意,也只能私底下议论。”由此可以得出村委会现行体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等现象,受教育程度高者会表现出消极的态度。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女性政治参与的态度与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是建立在村委会工作的条件之上的。因此,虽然说文化水平对女性政治参与的态度有着重要影响,但又不能单纯的以文化水平的高低来判断女性政治参与的程度。

2.传统观念与农村女性政治参与

通过表5可以清楚地看到,被调查者认为现在村里女干部少的原因,52.4%是对自身缺乏信心,47.6%是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

表5 村里女性干部少的原因统计表

(1)宗教与女性政治参与

M村和N村处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该地区宗教信仰以一种强大的生命力强化着夫权和族权。《古兰经》中有:“男子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等内容,还提到一个男子可以娶4个妻子,可以以女奴为满足,可以休妻两次,反对妇女做官等等。①参见《古兰经》卷四第四章《妇女(尼萨仪)》。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版)。伊斯兰教义起初对于女性已经有以上严格的规定,后期在东传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三纲五常和男尊女卑等儒家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还渗透了一些道教和佛教的思想行为。所以在这几方面因素的共同支配下出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女性基本是男性的附庸品,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7]。在调查问题“男性和女性同时参加竞选时,更愿意选谁?”,有47.2%的被调查者愿意选择男性当村干部,18.9%愿意选女性,因为她们认为男性说话可靠,更值得信任。在“不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原因”时有超过30%的女性回答家里“掌柜的”在。问道“村民会议要求以户为代表参加时,一般谁会去?”66%的女性回答男性去,因为一方面女性不懂村里的事,另一方面女性说话没有人愿意听取。传统的思想使得女性从心理上认为自己不如男性,从而失去与男性竞争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个案1:“如果村里的事情和清真寺的事情在同一天,我们都会去清真寺”,“村里村规民约都是上级制定的,强制村民执行,而寺里规定的不许打架、偷盗等,我们都从心底里愿意执行”,“寺里集资我们都会尽自己所能,积极响应”。从这位被访者的话语里笔者能清楚地了解到在当地,清真寺在村民心里的地位明显高于村委会,尤其是女性对宗教有一种更纯正的信仰。

个案2:“女的当干部太累了,如果工作做不好,其他人就会说女的没能力,如果工作做得好,背后又有人指指点点,说和领导拉关系,这样还不如自己在家,农闲时间出去打工”。由此可见,封建思想和传统文化还在深刻的影响着当地女性的政治参与,不良的外界舆论对女性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压抑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潜力。

(2)宗族与女性政治参与

上述表1中有11.3%的女性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原因是竞选者中有自己人,同时在2008年《西吉县重点难点村换届后的思考》文件中称:“宗族势力在农村政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村级组织弱化的村,宗族势力抬头,并日趋膨胀。除了将宗族关系作为资源为其支持者争取选票外,一些村出现了宗族之间的集体竞争行为,并进行不正当竞争。”处于这种环境之下,常年留在家的女性成了竞争者争取的资源,如一位女性选民说的,“都是同村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人家让我选他,我就算心里不愿意,也还得答应”。另一位女性说,“选举过程中有人给我钱让我选他,有的人给50元,有的给100元,谁给的钱多我就选谁”。所以村委会的竞选最后演绎成拉票行为,失去了择优上任的选举目的。

综上所述,在传统观念和宗教文化的共同影响下,该地区的女性长期被禁锢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从而失去了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利益机制与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

霍曼斯的价值命题认为:“对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结果越是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去进行这类行动。反之,其行动结果越是没有价值,或带来惩罚,他就不可能进行这类行动。”[8]从笔者的调查中这一说法得到进一步证实。

从表6可以看出,找村干部反映情况时,如果关系到自家的切身利益,女性中有28.3%的人愿意去,如果是他人的事愿意去反映的人则占到3.8%。从中可以看出只有在自己利益面前,无论是家里的男性还是女性大部分都会维护自己的利益。26.4%的人持观望态度,等待其他人去反映,在问及原因时,一位女性说,“去反映,多数情况下问题得不到解决,村干部还会觉得自己事情比较多,我害怕以后村干部给我找茬。”这一回答从侧面折射出持这种态度的女性也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才不愿意去反映情况[9]。另外18.9%的被访者选择反映也没有用,据被访者所说,“一般反映情况都得不到解决,时间一长,我们也就习惯了”。这说明村民对村委会失去了信任,当选民投入时间和精力选出来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时候,最后对这种形式产生消极态度。

表6 找村干部反映情况的现象

表7 不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原因

表7反应出女性不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原因除了家里有“掌柜的”占到30.2%之外,33.2%的女性认为选举都是形式。一位女性说,“选举只是走过场,谁当选早就内定好了,再说谁当选对我们来说都一样”。其他30.2%的女性没有接到村委会的通知,村委会的行为剥夺了女性参加选举的权利。另外N村的村支书在访谈中说:“最近几年村里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因为村民召集不起来(一方面因为地理位置不便,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配问题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村委会缺乏资金,所以很多项目无法开展,所以这几年对村里没做过什么实质性工作,村民意见较多。村里的前任支书在外经商,没开过会,基本也没来过村里。”由此可见,村委会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和村民利益需求间的矛盾逐渐凸现,加之有些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和认识水平有限,对村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时间的积累,选民会把选举当作一件走程序完任务的事情,把村委会干部当成为其自身谋利益的小团体,最终造成女性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抱着随便应付,敷衍了事的态度(如表8所示)。

表8 参加选举投票时的态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看出当地的选举程序存在一定问题,造成选民选举出来的干部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这种民主选举失去了内在的动力和激励机制,选举完全成了一项要完成的政治任务,只有依靠行政强制迫使人们去投票,这种虚假的、形式主义的选举堵塞了女性选举的积极性。所以从根本上说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内在激励机制主要是由利益决定,它不取决于妇女对政治参与的理念和对民主的理解,只是单纯的为利益而选举。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西海固地区M村和N村女性政治参与现状的调查,分析了文化程度、传统观念及利益机制等因素对女性政治参与的影响,得出该地区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的结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受教育程度与政治参与的态度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之上的,不能单纯的用文化水平的高低来判断女性政治参与的程度;第二,在伊斯兰教义和传统文化的共同影响下,女性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缺少独立的发言权,从而使女性对于政治参与在心理上缺乏信心,从外界舆论上缺少支持;第三,选举程序的不规范、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等的影响,使得女性选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女性对于政治参与持消极应付的态度。

为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针对教育问题,可以从适龄女童和成年女性两方面进行。首先对成年女性通过农民田间学校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一方面让女性开拓眼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接受新鲜事物,另一方面在农闲季节利用夜校或者协会培训使女性从思想认识上消除自卑感和依赖性,同时也可以借助宗教力量在女性进行礼拜的过程中进行文化再教育。其次对于适龄女童,通过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等制度手段严格限制女童的辍学率,从传统观念上要消除女孩对家庭贡献少等狭隘的思想,给民族地区的女孩提供一个平等的就学起点和环境。

第二,对于农村地区现存的传统文化,要循序渐进,利用各种方法进行思想水平提升。首先要把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给女性政治参与提供一定的舆论基础,同时针对现行的政策法规等模糊的界定给予明确的说明,让地方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自由发挥的可能性越小越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其次要从多方面进行宣传,不能单纯的只以宣传栏、条幅和标语等传统的媒介形式进行,为了不把文化程度低的女性排除在权利之外,应结合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宣传,比如村里的喇叭广播、地方电视台的视频播放、妇联的全面讲解等多种多样的方式,保障女性选民对自己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定位和认识。

第三,要保障农村地区女性的基本利益。“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10]首先从选举程序上要制定公平、公正、民主的选举程序,让女性认为自己的选票产生了切实的作用,而不是配合上级走过场;其次对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进行思想素质教育,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改变官僚主义作风,消除村委会的信任危机。

[1] 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房宁.中国政治参与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 顾秀莲.妇女儿童发展与建设全面小康[EB/OL].[2003 -04 -24].http://www.women.org.cn/allnews/01/21.html.

[4] 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 郑玉顺.第三届妇女发展与进步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6]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66.

[7]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5-15.

[8] 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436.

[9] 王文会.西北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以临夏回族自治州M、N两镇为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5):59-63.

[10]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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