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校园一片净土

2013-10-29 06:49陈无风
浙江人大 2013年7期
关键词:幼女暴力校园

/陈无风

菁菁校园,是放飞梦想与希望的所在。

自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曝光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出现校园性侵案。频繁上演的校园恶行让全社会震惊,但在悲剧面前,我们还需更多反思。

触目惊心的校园恶行

在人们的印象中,校园是象牙塔,是书声琅琅、生机勃勃的地方。这里培育、滋养下一代的成长,孕育民族的希望和未来。

然而,近段时间以来,频繁曝光的校园“狼”出没消息让全社会震惊:

5月8日:海南万宁校长带着女生开房;5月15日: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女童;5月18日:安徽舒城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5月20日: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5月21日: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5月21日: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5月22日: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5月27日:广东深圳老师猥亵4名学生……

据统计,短短20天内全国至少发生8起校园猥亵性侵幼女案。事实上,校园中发生的性侵恶行远不止曝光的这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曾对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340个案件中,50个为校园性侵害案件。这类案件农村高发,约占60%;侵害者约有70%是老师、校长。

2013年5月17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新闻处处长荣明达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全球范围大概有20%—25%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一些国家甚至高达35%。

5月29日,媒体报道称,从广州增城市检察院得到的信息显示,2012年该院受理的猥亵和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与2011年相比有所上升,其中28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有23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童,占82.1%。

而校园暴力的统计数据也不容小视。

北京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参加调查的200人中,曾受到过校园暴力迫害的学生约为63.5%(包括被索要钱财);参加过校园暴力的学生约为38%;在身边亲眼看到校园暴力的学生约为89%。

调查发现,校园暴力施加者与被施暴者年龄大小基本相同的约为87.5%,校园暴力在校园中进行的约为33%。可见,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即使在校园内也承受较大的暴力风险,其中包括性暴力。而施暴者可能是老师、社会人员甚至是其他学生。

“暴力是指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力剥夺的行为。”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从医学的角度如此定义暴力。

根据世卫组织对暴力的分类,校园暴力被划分为在特定的社区(学校)中的个人之间的暴力。校园暴力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可能导致心灵的扭曲和影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同时这种现象导致和谐、安定的学习环境受到破坏,会给所有参与和未参与校园暴力的人都带来影响。

社会问题是根源

人们愤怒于未成年儿童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在反思,为何性侵、暴力等校园恶行事件会频繁发生?

在挖掘校园暴力乱象的根源时,有人认为孩子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是直接原因。尤其在性侵事件中,学生的早期性教育缺乏,使其对此认知不足,受到各种原因影响也无法及时告诉周围的人,从而导致此类案件往往隐蔽性大,受侵害时间长,责任方逍遥法外。

有专家指出,孩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背后,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学校教育脱节等问题。“尤其是农村的留守儿童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面临着严重的看护不足,才导致这些人群成为易受害群体。”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韩晶晶指出,学校教育滞后、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多年来,以分数为追求目标和衡量标准的教学体系,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等都严重匮乏。同时,过度夸大老师的支配力,要求学生模式化地服从纪律和秩序,灌输“听话的孩子才是好孩子”理念,久而久之,造成学生的权利意识淡薄。

在学生之间的暴力发生时,学校往往采取息事宁人、批评教育的办法解决,甚至放任不管。在社会人员对学生施暴时,学校的安保力量无法满足高度安全保障的需求。在老师本身就是暴力侵害主体时,如体罚、虐待甚至性侵等,学生更加鲜有救济的能力和渠道。各种原因最终导致很多学生无法逃离暴力侵害的魔手。

而青少年的校园暴力往往是由心理问题直接造成的。重庆大学学生任文华通过青少年学生校园暴力的实证研究发现,“青少年阶段是学生身体、心理快速成长的时期,自我意识强、易冲动、自控力差,导致青少年阶段成为校园暴力的高发期,其中肢体暴力和欺辱是最常见的形式。”“青少年学生的思维方式(性别差异)、成长环境(是否独生、学校性质、生源地)与身体暴力存在复杂的关系。”

正如一些专家分析的那样,尽管问题很多,但社会仍然是根源。“校园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缩影,家长监护不足,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偏颇,学生权利意识不足等问题其背后都对应或隐含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社会的恶因种下、发芽以后,校园暴力的恶果便不可遏制。”

正如在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中,被很多人忽略的是,在万宁市,经济发展的程度远不及当地娱乐业的繁荣程度。

在这个山地丘陵占总面积四分之三的县级市,城区街上几乎见不到什么出租车,随手招停的三轮车是这座城市最主要的交通工具。然而,与此并不协调的是,城区万洲大道上随处可见K T V、休闲会所等娱乐场所。

事发学校的老师在采访中感叹道:“我们说了千遭万遭,顶不上他到街上走一遭。”“在这种社会环境面前,我们有时候真感觉自己力量渺小,看着自己学生异化,是一种来自内心深处的悲凉。”

面对校园恶行,我们该做什么?

当校园深陷各种恶行的黑洞不可自拔时,公权力应当有所作为。在各种监管手段中,立法是居于首位的。

这不得不提到前些年法学界关于强奸罪的一个司法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强奸罪曾发布一个包含如下内容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刑法修订前,与幼女发生关系,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奸淫幼女”来统摄这种行为,且从法条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情。刑法修订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统一以强奸罪来定罪,只是作为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成为量刑的一个要素。这个解释出来后,本质上还要求行为人知道与其发生关系的人为幼女。

该解释一出,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就撰文指出,它违背法理,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后果,反倒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法犯罪行为。

校长带幼女开房事件,让校园恶行浮出水面,引起社会关切。

在苏力教授看来,幼女属于弱势群体,对其保护应不同于一般法律主体,甚至可以援用民法中的严格责任,突破犯罪四大构成要求的固有理论,不要求以“知道”为前提。

不过,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就认为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是奸淫幼女成罪的必要要件,此乃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的本意。

显然,法学界对于幼女人身权保护的讨论已经到了非常细致的程度。但也正如一些文章指出的那样,现在对学生的保护仍有诸多不足,如虐童案中所暴露出来的,虐待罪并不适用于老师这一群体;而对于14岁以上18岁以下男生所遭受的性侵,更是处于规范的真空地带。

规范不足之外,执法不严的问题也需引起重视。据报道,某学校的老师被发现性侵学生后换到另一所学校继续作案,如此反复一直到了第三个学校才事发受到追惩。

同时,针对校园内学生间的施暴或者社会人士暴力行为,学校的安保状况也令人担忧。目前,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有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但都太笼统,针对性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逸飞指出,事实上,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未规定涉及校园安全管理的法条。而刑法中主要规定罪与非罪及其罚则;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主要是界定违反治安的行为及治安处罚等。

“这两者都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问题与违反治安问题。校园安保力量没有执法和侦察的权力,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又弱,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校园安全法’。”龙逸飞说。

其实,早在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郭生练教授就提交了制定校园安全法相关议案;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华中师大周洪宇教授提出“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建议”,教育部和公安部都表示将从制度上和立法上推动此问题的解决。但截至目前,全国立法仍未提上议事日程,只有湖南省已经出台了全国首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有学者提出,在完善现有法律和出台校园安全立法之外,政府需要付出比推进立法更多的努力,如健全福利制度,使父母能够不至于为温饱而忽略教育;改革教育体制,深刻转变现有的“一切以升学和分数”为风向标的模式;更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养等。

爱之深,责之切,校园承载过无数人的梦想,也将继续承载未来和希望。我们期待校园回归纯洁,成为保存希望、放飞梦想、成就未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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