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研究

2013-11-20 02:52高宇飞程龙海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城市居民均等化问卷

高宇飞,潘 胜,程龙海

(1.惠州学院体育系,广东 惠州 516007;2.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迅速,部分城市周边的农民迁入城镇,原来的农村户籍改为城市户口,顺理成章成为城市居民,致使城市居民日益壮大。由于这些城市居民是社会发展的新生产物,故称之为新城市居民。虽然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环境迅速得到了改善,但在享受权利和义务方面,还存在着种种不平衡现状,特别是享受体育权利还不尽公平,导致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非均等化现象的出现。因而本文旨在通过对部分新城市居民的调查分析,探寻我国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实现的保障机制,并提出构想和建议,为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实现保障提供借鉴。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河北、黑龙江、浙江、安徽、广东等部分地区的新城市居民为调查对象,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实现保障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法 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对于“体育权利”的研究有322篇文章,以“体育法”检索对象检索到8篇研究成果,时间集中在2010以后。

1.2.2 问卷调查法 走访了温州市新城市居民居住地区,设计了“居民体育权利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信度检验采用“重测法”,先对调查对象中的100名新城市和城市居民进行测试,时隔2周,对这100名居民再进行测试,对两次测试的问卷进行回收和统计,计算出问卷信度系数为r=0.738,说明问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时采用了“专家测评法”对问卷进行了效度检验,请8位专家用5级量表对问卷的设计、内容、结构以及问卷的量度指标进行检验。从专家的评价结果看,问卷设计能达到本研究的目的,具有有效性。对安徽、河北、黑龙江、浙江四省的新城市居民发放问卷总数为2 000份,回收1 938份,回收率为96.9%,有效问卷1 938份,有效率为100%。以了解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非均等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获得分析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的素材。

1.2.3 数理统计法 运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数据录入、处理和分析,将处理好的数据导入SPSS17.0,数据用SPSS17.0进行描述性统计中的X2检验,所有数据均用卡方值表示。显著性水平P<0.05,非常显著性水平P<0.01。

1.2.4 访谈法 深入到安徽省、河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浙江省等省的不同地区进行访谈。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现状

2.1.1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现状分析由表1可以看出男性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相对于女性略高一些,同时,新城市女性和男性中存在大量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居民,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体育权利,同时阻碍了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影响到了我国建设体育大国,体育强国的步伐。

表1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统计表

2.1.2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对体育健身器材的满意度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新城市居民中不同性别以及同一性别中的居民对现有的体育健身器材的满意度是不同的。大量新城市居民对进行体育健身器材的不满意,说明新城市中现有进行体育健身的器材还不够,不能满足居民健身的需要。

表2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对体育健身器材的满意度统计表

2.1.3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场所的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新城市居民主要集中在街头巷尾、公园广场,免费场所等地方,在健身俱乐部以及收费场所健身的数量较少。一般选择在简单、便捷、花费少的情况下进行锻炼,在这种场所也能够自愿的选择自己喜欢的锻炼方式。所以说政府组织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的利用好周边的场地资源,建设适合本地的体育设施,给新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合适、方便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

表3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场所的统计表

2.1.4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不同体育活动项目的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新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项目是有限的,我国新城市居民的体育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培训,在选择体育项目的时候受到很多的局限,选着的范围偏小[1]。从中我们得出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和现实状况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影响到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导致新城市居民不能够很好地参加体育活动,对我国建设体育大国、体育强国的道路是不利的。

表4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参加不同体育活动项目的统计表

2.1.5 不同职业新城市居民在接受体育相关教育方面的分析 由表5可以知道,不同职业在接受体育教育中的规则教育和技能教育较多,在健身指导和体育审美方面的教育比较的少,在不同的职业中学生接受的体育相关教育比较多,而教师在接受体育教育方面的知识比较的少,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者,是教书育人的先驱,是学生不断发展,进步的导航人,如果不能够更多更好的了解体育这个相当重要学科的精神,必对自己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违背了体育相关的法律以及各项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例。

表5 不同职业新城市居民在接受体育相关教育的统计表

2.1.6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接受政府给予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的分析 根据表6、7可以看出,政府给予新城市居民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保障,严重的侵害了他们的体育社会保障权,而《体育法》中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2]。

表6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接受政府给予物质保障的统计表

表7 不同性别新城市居民接受政府给予精神保障的统计表

2.2 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非均等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2.2.1 法律制度方面 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由上述调查可以得出,目前相关体育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体育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在很多方面仍然无法可依。相关的法律条规的不容易实施,体育法规内容规定的比较薄弱,倡导性、原则性条款比较多,约束力比较弱,另外现有的体育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更没有规定侵犯公民体育权利时如何处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出现很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情况。

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一些明显违反体育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4],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对侵犯公民相关的权利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样新城市居民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2.2.2 意识方面 体育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像财产权、选举权那种被大家所详知,再加上关于体育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大部分新城市居民不了解、不关切自己的体育权利,更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体育权利,当自己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怎么维权,不知道找什么部门,这样导致新城市居民的权利意识薄弱也是避免不了的[5]。

2.2.3 经济方面 新城市居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才刚刚起步,能够用于和分配到体育方面的资金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尤其是新城市中体育投入不够,体育发展条件不足,体育设施资源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2.3 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均等化的实现研究

2.3.1 加强完善实现我国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体育法,为我国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公民享有更多的体育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和不明确的地方,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想要让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得到更全面的发展,就应该健全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新城市居民具体享有的体育权利内容,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我国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保障。

2.3.2 完善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要清楚规定政府和社会的具体分工。体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来制定适合我国体育发展的具体策略,加强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为,处理好国家政策和地方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和综合协调和用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2.3.3 提高新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其体育权利的有效手段 (1)政府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手段宣传体育相关的知识和法律,比如通过报纸、电视、组织体育比赛、设立居民表达体育意愿的渠道等等方法,让新城市居民了解自己有享有哪些相关的体育权利。(2)提高新城市居民的体育维权意识。突出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保护的地位,在新城市居民遇到对体育权利相关知识不清的时候,予以耐心详细的解决,调动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实践方面的积极性,帮助他们主动、积极、自发的运用体育法,维护自身的体育权利。

3 结语

体育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新城市居民应当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但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新城市居民的体育权利受到了侵害,出现无场地参加体育活动、对锻炼环境、项目不满意、接受体育方面教育不均衡以及政府提供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不足等方面问题,致使很多新城市居民无法实现自己的体育权利,这严重违背了我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农民健身工程》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建设体育大国,体育强国来说是一种很大的阻碍。因此,加强完善实现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完善实现新城市居民体育权利的制度保障;提高新城市居民的体育维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扩大和满足我国新城市居民的体育权利方面的需要。

[1]冯玉军,季长龙.论体育权利保护与中国体育法的完善[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15-116.

[2]王岩芳,高晓春.体育权利本质探析[J].浙江体育科学,2006,28(3):7-8.

[3]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15-16.

[4]范成文,钟丽萍.权利的召唤—《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研究综述[J].中国体育科技,2008,44(3):81.

[5]陈远军,常乃军.试论公民体育权利的社会实现[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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