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国体制发展中运动员利益补偿问题研究

2013-12-10 05:56戴永冠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补偿利益运动员

戴永冠, 罗 林

(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举国体制为我国培养了大量优秀运动员,这些运动员为我国体育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作出了巨大贡献[1]。每一个全运周期或奥运周期后会有更多的运动员因为技术、身体、年龄、伤病等原因选择退役。有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退役运动员累计有30万人之多”[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主客观原因,运动员退役安置面临一些新问题,借助快捷、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有些退役运动员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存在“退役运动员滞留运动队”的现象。有体育官员指出,由于退役运动员“出口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招收运动员的“进口萎缩”,影响了现役运动员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是完善举国体制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曾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运动员保障,巩固竞技体育人才基础,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3]。举国体制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不断产生新的利益主体和损害某些主体利益[4]。比如,训练基地设置,退役运动员出路受阻,运动员身上不同程度的伤病影响到他们的就业和生活,运动员文化素质较低影响其社会竞争力,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等等。利益补偿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在举国体制改革进程中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运动员给予相应的补偿,以换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反之,举国体制改革将面临很大困难。本文将主要从利益角度分析运动员利益补偿问题,这既是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的重要举措,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在广东省图书馆等借阅或购买相关书籍35部。通过中国期刊网以“举国体制”为篇名搜集相关资料。登录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等31个省市体育局网站,获取退役运动员安置的相关信息。

1.2 问卷调查法 设计包含退役运动员利益需求、利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政策要素的问卷初稿,邀请5位专家对问卷效度进行检验,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在广东省选取了12名退役运动员作为调研对象,使用“再测法”检验问卷的信度,2次测试结果相关系数接近0.92,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信度。共计发放问卷45份:省市体育局16份,回收14份,其中有效问卷13份;退役运动员17份,回收14份,其中有效问卷12份;体育学专家12份,回收12份,其中有效问卷12份。总计回收问卷40份,回收率为88.89%,有效率为 82.22%。

1.3 访谈法 走访国家体育总局等18个单位,访谈了梁晓龙等11位专家及秦凯等世界冠军。

2 结果与分析

2.1 我国各省市退役运动员安置方式 通过登录官方网站和电话采访获知,我国31个省市体育局均下发了有关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文件,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择业(占100%)、政府指导性安置(占93.54%)、上学(占90.32%)以及政府指令性安置(占80.65%)4种。

2003年8月20日,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此后,各省市均把自主择业作为退役运动员安置的首选,并设置了补偿办法,大部分退役运动员也选择了这种方式。由于各省市经济条件不一,取得同样运动成绩的运动员获得的经济补偿差别较大。如东部和西部省份的基础安置费差距可达6万元,而且有些省份因经济条件所限,即使较低的补偿也落实不了,造成较大的矛盾;另外,政府指导性安置主要是发布一些信息,安排一些讲座,联系一些企业,大部分省市均采用这种安置形式,但是实际效果不大。由于有运动成绩的约束条件,能够进入高校深造的运动员只是少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机构、人事制度、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指令性安置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和压力。

调研结果显示:各省市采用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在世界大赛和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有些退役运动员还有实力继续征战全运会。安置岗位中90%以上都是省市运动队的教练员,有些特别优秀的运动员还被安排在领导岗位上,比如田亮、黄穗、郭士强等。对于政府指令性安置,有些运动员和体育行政部门存在利益矛盾。访谈中有运动员谈到“退役后有自己的打算,可是体育行政部门由于一些原因想把自己留住,也给了一些待遇”,这些运动员面临两难选择,留下又不安心,走又走不了,这就埋下冲突的隐患。根据问卷调查、访谈结果,退役运动员安置中自主择业成为主流,政府安置还在发挥重要作用,更多的运动员认识到上学深造的重要性。无论是自主择业还是政府安置,利益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2.2 我国各省市退役运动员利益补偿方式 有专家在访谈中指出“利益补偿是退役运动员安置的关键影响因素”。综合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结果,利益补偿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问题,即“谁来补偿”“补偿什么”以及“怎么补偿”,也就是补偿主体、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的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6.49%的被调查者认为“从补偿主体分析,补偿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81.08%的被调查者认为“从补偿内容分析,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2.2.1 政府补偿 政府补偿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税收、转移支付、补贴、价格控制等手段调节改革各方的利益关系。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政府的职能特点和财政约束,政府补偿的优势和劣势并存(表1)。

表1 政府补偿的优势和劣势Table 1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在我国政府补偿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如:政府可以通过对受益者进行高额征税并通过对利益受损者发放补贴或转移支付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以保持相对公平;也可以给特定领域以特殊政策,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另外,政府补偿不需要通过参与各方的谈判和取得一致同意,这种方式具有强制、简单、快速的优势,能够缩短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

在访谈中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补偿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政府以规定、条例等形式制定补偿的原则和相关事项,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参与政府决策,只是被动地接受补偿。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补偿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现象,因此,应修订改革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制订程序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广泛征求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二,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不足。政府补偿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状况。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各省市体育局对获得国际大赛奖牌的运动员退役时的补偿都有相关制度规定,但由于资金不足,难以落实的省市也不少,财政支付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财政支付中,体育相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农问题、国企改革、和谐社会建设等国家、社会大事而言,只是处于次要的位置;因此,可用于支付运动员利益补偿的资金更少。由于社会事业发展迅速,各级政府体育事业投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三,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所有的利益补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另外,运动员保障政策逐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退役前后社会保障难以顺利衔接等等,这些问题在改革中越来越明显。政府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所有的利益补偿。在一定时期内,政府既要发挥主导作用,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功效,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多层面的利益补偿平台。

第四,寻租和设租影响补偿效果。政府补偿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支付,而财政收入来自国民税收。由于补偿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影响补偿结果,强势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施加影响,使得政府预算向一定领域倾斜,这就会影响政府补偿的实际效果。由于资金是国家的,对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而言,既可以利用资源设租,进行权力寻租,也可以成为个人或组织寻租的对象。寻租和设租都是非生产性行为,不增加社会财富,反而会恶化社会风气,甚至降低劳动生产率。这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监督,增加政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

2.2.2 市场补偿 在访谈中很多官员和专家都谈及市场补偿,认为市场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运动员安置的长远之路。综合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结果,总结出市场补偿具有如下优势和不足(表2)。

表2 市场补偿的优势和不足Table 2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Market Compensation

具体而言,市场补偿是利益相关主体利用市场手段进行利益补偿的方式,例如运动员转会、在不同区域之间流动、退役等等。补偿应以市场为参照,对输出人才单位进行利益补偿。补偿方可以是协会、俱乐部、运动员,也可以是政府。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利益博弈,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公平交易以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市场补偿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补偿主体多元化。政府补偿中政府是单一的补偿主体,而在市场补偿中,主体呈现多元化,如企业、单项协会、各级政府、俱乐部、运动员均参与到市场之中。第二,补偿主体之间平等自愿。政府补偿具有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地位的不平等性,很难保证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市场补偿在市场体系这一平台下,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其中,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各交易主体能够从自己真实的意愿出发,交易结果相对公平。第三,市场补偿具有灵活性。市场补偿方式以市场为导向,能够根据市场动向确定合适的补偿额。与政府补偿相比,市场补偿更多的是在价格机制引导下,相关利益主体自愿决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与方式。

市场补偿还具有以下不足。第一,补偿短期行为较严重。政府补偿往往是政府从长远的整体利益出发而以政策、法律形式对受损者进行补偿,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相对而言,市场补偿是一次性买卖,有些事后难以预料的事件失去了再次补偿的可能。第二,市场补偿缺乏法律、法规保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从法律方面对市场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即市场主体的补偿具有随意性。第三,补偿标准难以定量,补偿难度较大。综合不同学者观点,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被补偿者付出的成本;二是被补偿者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三是被补偿者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

一般来说,如果被补偿者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低于其行为付出的成本,就按实际差额核算基本补偿金,这也是补偿的下限[5]。在此基础上,加上其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所应补偿的数额。另外,被补偿者行为成本包括直接投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投入成本是实际投入的成本,包括时间、资金以及肌体损伤等,这部分投入可以参考当时的基本情况对比现时状况进行估算。机会成本是指在少儿时期参与训练和投入体育领域资金以及退役运动员由于损伤而失去的其他发展机会,这部分成本可参照市场成本进行测定。运动员行为的成本是确定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运动员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比较容易确定,比如一枚金牌的含金量及其市场价格比较容易计算,而运动员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的测定较为复杂,也最受争议[6]。比如夺得金牌振奋了民族精神、提高了民族凝聚力、提升了国际声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很难定量为经济利益,需要考虑金牌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

2.2.3 补偿方式变化:从政府补偿结合市场补偿逐步走向以市场补偿为主 回顾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之路,我国对运动员的补偿经历了这样的路径:政府补偿到以政府补偿为主、结合市场补偿到逐步走向以市场补偿为主。

通过分析50年来政府部门下发的有关条例发现,我国实施了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运动员的津贴、奖励均由政府负担。如1981年12月国家体委颁发《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通知》,加大了物质奖励力度。1996年7月,为激励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投身于训练和比赛,国家体委、人事部联合发布《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从文件分析可知,这段时期的补偿主体是政府。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体育市场化、产业化改革以及人事制度改革以来,逐步出现了市场补偿。如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2003年8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自主择业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指出:通过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施经济补偿办法,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体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将各优秀运动队编制内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前后,各省市均下发了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其中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开始出现并逐步发挥重要作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1.08%(n=37)的专家认为:“现阶段,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有机结合是举国体制利益补偿的有效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体育将进一步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补偿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2.4 间接补偿与直接补偿 从补偿内容的角度分析,利益补偿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主要指货币补偿方式,例如体育行政部门所发放的津贴、补偿金、补贴、以奖代补等。间接补偿主要是指货币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间接补偿相对于直接补偿而言有多样化的形式,例如智力补偿,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运动员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上学深造,改善运动员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创造就业机会等。

目前,我国对运动员的补偿更多是从经济角度,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补偿,如《自主择业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指出: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补偿基本原则指出:经济补偿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种直接补偿的效果欠佳。2007年3月,叶乔波委员提交的《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问题及建议》议案指出,“‘安置’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叫法,现在的说法是一次性补偿,补偿额由各地方体育局自己做主,但是大部分地方也就是几千元,而且还不容易拿到”。可见,在这种现实条件下,政府应更多地重视间接补偿,而不是几千元、几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正如叶乔波所说:“退役运动员找工作更不容易,一是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二是只有体育专项知识,所以退役运动员要想找到好出路实在是难。”[7]结合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结果认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出路的方式应是以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直接补偿可能会直接转化为消费,而间接补偿重视运动员能力的培养,从而转化为新的生产能力;所以,对运动员进行利益补偿应从单纯救济性补偿转变为能力性补偿。如通过职业教育、就业培训等途径进行利益补偿,增强运动员自身的发展能力,不断提升运动员的综合素质,为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间接补偿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提升运动员文化程度。包括运动员在役期间的学习以及退役后的深造,训练期间国家应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另外,鼓励退役运动员进入高校深造,国家可以适当降低运动员入学的资格要求,加大对退役运动员继续深造的奖励力度。提高训练科学化水平,避免“时间战”和“疲劳战”对运动员的损伤。

第二,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满足社会对体育行业职业人才需求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运动员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增强运动员社会竞争力、有助其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第三,多方合作,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工作。市场固然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市场很少考虑起点公平;而运动员长期活动在体育领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训练,其他方面的技能相对弱化,较难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政府应联合相关企业组成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动向进行分析,创造就业机会,请企业高级人才对就业技能进行培训,以利于退役运动员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

第四,鼓励退役运动员进入市场。市场是双刃剑,既有风险,也丰藏机遇。退役运动员应当激励自己走向市场,转换角色,在市场竞争中慢慢积累资金和经验[8-9]。

第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运动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在调查中了解到,从事竞技训练的运动员不同程度地存在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社会保险对他们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底,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运动员所在单位给运动员购买失业保险。2007年9月下发了与之配套的《运动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将运动员保障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在实践中,由于资金、管理等原因,该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配置国家与社会的资源,建立比较清晰的保险框架,逐步做到社会与运动员积极参与,运动员伤有所治,病有所医,残有所依,退有所养。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退役运动员安置已成为影响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市退役运动员安置的主要方式有运动员自主择业、政府指导性安置、上学、政府指令性安置。其中自主择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由于区域经济条件的原因,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还存在东西部差异和难以落实的问题;另外,越来越多的退役运动员认识到上学深造的重要性,但由于有运动成绩的限制,受惠运动员有限。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对象是在国际赛场和全运会赛场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安置的岗位大部分是教练员,政府指导性安置实际效果不大。

利益补偿是退役运动员安置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补偿主体分析,主要包括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政府补偿具有强制、简化、快速,以及缩短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同时存在民主性不够、财政支付能力不足、寻租和设租影响补偿效果的问题;市场补偿具有多元性、平等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同时存在短期行为、缺乏法规保障、补偿标准难定量的问题。现阶段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有机结合是举国体制利益补偿的合适选择。

从补偿内容角度分析,利益补偿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以货币为补偿内容,间接补偿具有多样化的补偿内容,例如智力补偿、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等。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补偿应以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从单纯救济性补偿转变为能力性补偿。

退役运动员补偿标准基于三方面内容:首先是运动员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资金以及肌体损伤和机会成本;其次是运动员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如果运动员付出的成本大于其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两者之差是补偿下限;再次是退役运动员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

3.2 建议 举国体制运转60多年,培养了数十万专业运动员,几代运动员的命运和举国体制紧紧相连,其间有喜有忧。中国政府在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中担当很重要的角色,应进一步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激发社会活力,更好地服务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退役运动员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综合素质不高,自身竞争力不够;有些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后由于适应不了工作需要而造成失业。我们应反思训练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源,在日后训练和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运动员素质,促进运动员可持续发展。

[1] 鲍明晓.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的理论思考[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49-51

[2] 黄陈锋.举国体制下的两极命运[N].时代周报,2012-04-19(6)

[3] 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延东发表讲话[EB/OL].[2013 - 02 - 01].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1 -12/27/c_122492784.htm

[4] 鲁飞,秦勇.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几个重要理论问题的探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1):46

[5] 朱立志,章力建,李红康.农业污染防治的财政与市场补偿机制[J].财贸研究,2007(4):17-22

[6] 罗林,符业清,刘春来.我国现行运动员保障体系的障碍及再构建举措[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3):14-15

[7] 郭剑.退役运动员已成为社会负担 近九成无法再就业?[EB/OL].[2007 -03 -23].http:∥www.xinhuanet.com/

[8] 戴永冠,许斌,刘炜浩.后奥运时代中国举国体制渐进式改革[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1):68-70

[9] 苏明理,陈鑫,李君.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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