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理论与实务透视

2014-01-10 07:35孙再凌
会计之友 2014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真实性

孙再凌

【摘 要】 通过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失真的理论分析框架,透视了当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表现,进而指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立法与强制执法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以及尽快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 真实性

绿色证券市场的建立依赖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虚假的环境信息披露只能造成市场秩序的无效,进而无法保证资金流向环保效果好的绿色优质企业,最终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在绿色投资方面的丧失。

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理论分析框架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借助何种方式,都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的真实状况,具有未曾被扭曲或修饰且可验证的信息特点。

环境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表现,从理论上来看,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环境信息的故意性失真;二是环境信息的非故意性失真。

(一)故意性失真

环境信息的故意性失真又称违规性失真,是指环境信息执行者主观隐瞒环境污染、故意违背环境信息披露规则所导致的环境信息失真。这种故意性失真源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会促使污染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或为保护企业形象而隐瞒环境污染信息,从而虚报环境信息。同时,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还进一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某些地方政府为谋取政绩,授意篡改、伪造环境信息,也使得公开的环境信息难以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此外,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表现为:一是企业能详尽地了解自身污染物如何产生、排放和处理,而社会公众却知之甚少;二是真实的环境信息被企业获悉后,在对外界释放信息时,企业通常会选择性地披露有利的环境信息,而隐瞒或虚报污染情况。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导致了社会公众和政府环保管理部门对企业污染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

(二)非故意性失真

环境信息的非故意性失真,是指由于环境信息规则本身的缺陷或缺失而导致环境信息执行者在遵循规则披露环境信息时导致的环境信息失真。环境信息的非故意性失真主要是源于客观制度环境,而非主观意愿。例如在美国出台“环境补偿责任”准则之前,投资者和债权人基本无法得到公司披露的“可预见的”信息,企业也无法来评价揭示更多的环境信息对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为产生的影响。而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有关“环境补偿责任”业务报表第96-1号(SOPNo.96-1)准则的提出,使得公司环境报告提供的“可预见的信息”的质量不断增强,而企业提供的包括潜在机会和风险方面的信息细节,使公司投资者运用已知信息预测未来环境成本的能力也得以提高。这就说明,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完善是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失真的表现为故意性失真以及非故意性失真两类,下面尝试着从这两方面展开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务研究。

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实务透视

(一)对于故意性失真的分析

环境规制理论告诉我们:基于环境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企业就不会有强烈的动机去生产本企业的环境信息,为了确保对环境信息的真正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要求、最低信息含量的环境信息就成为必然。

重污染行业因其从事的业务活动给周边环境及企业职工健康、安全带来很大影响而成为政府环境规制的主要类型。2010年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并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在该指南中强制要求企业披露因对环境违法违规受到环保部重大行政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以及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等。为此,笔者首先收集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违法违规事项企业;然后再去查看其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以此来考察环境信息的故意性失真(或违规性失真)。

通过查阅环保部网站得到被环保部列为超标排放重点污染黑名单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共得到样本26个,见表1。

通过翻阅相关年度报告,笔者发现:26家属于超标排放的重污染企业中,如实披露企业因环境问题所引起的违规事项很少,对于要求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的仅有2家①,仅占样本公司的8%,而90%多的超标排放公司没有作出任何披露。本文节选宏达股份2010年环境信息披露的一部分:

……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主要安全环保指标持续改善,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

再如兰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中环境保护部分披露如下:

……2010年,公司紧紧围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的目标,以污染减排为重点,以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为基础,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广节能、降耗、节水、减污技术,不断提高环境绩效,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公司单位产能能耗指标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实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全年无环保事故发生……

可见,目前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上存在着故意性失真的情况,并没有做到真实和客观,主观上存在选择性披露的动机。

(二)对于非故意性失真的分析

非故意性失真是基于环境信息规则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能如实反映发生的实际情况,而并非执行者的主观隐瞒。笔者在翻阅相关报告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内容仍以定性化的文字描述为主,定量化披露较少,许多学者研究后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如王立彦,2010;肖华2008等)。定量化的披露主要集中在强制披露的污染物排放以及自愿披露的环境绩效方面,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011)在环境绩效方面的披露:2010年公司投入技改资金4.39亿元进行脱硫改造,截至2010年底,公司全部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脱硫运行。公司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2010年,在燃煤机组发电量同比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减少了70%。公司全面完成了节能环保三项责任书年度目标,未发生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然而对于公司投入4.39亿元技术改造资金,究竟有多少用于环境费用支出,有多少用于环境设备改造,没有进行说明。可见,环境会计制度的缺失,使得需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环境成本与收益等信息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导致企业无法真实地披露和合理利用环保资金的投入。实际上要想提高企业的环境效率②,首先要对环境成本进行确认、计量;然后加以评价、报告,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确认、计量的事项管理起来非常困难。endprint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失真导致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失的情形是复杂的,因为环境信息披露失真不仅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导致消费者、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身体健康损害。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公司对于“好消息”披露详细而且内容充实,还配有精美的图片说明,而对于违法违规的“坏消息”披露简短或是只字不提,甚或提供虚假信息。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故意性失真与非故意性失真两种情形,究其原因,一是合理的制度合约安排的缺失,使违规行为给环境信息规则执行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由其带来的成本。二是环境会计制度的滞后,阻碍了企业如实披露环境资产、环境效益等。可见,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惩罚机制以及加快相关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是环境信息失真的治理关键所在。

(二)相应的对策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受环境监管制度压力影响显著,为此,要促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达到真实规范,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通过立法与强制执法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由此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一个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严密体系。其中上位法驾驭整个法律责任和制度框架,它是对实施原则及法律依据的明确提供;而下位法则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内容,并负责制定详细程序确保实现。

当前我国与企业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这些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触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司或企业具有环境保护的责任;而《证券法》、《公司法》虽然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义务作出规定,但仍缺乏针对环境信息监管及披露的专门条款。常见的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只在部门规章中体现,如证监会、环保部颁布的具有行政命令或政策性质的“××意见”、“××通知”及“××公告”等③,在上位法缺乏原则性规定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难以依据实践需要制定严格的规范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部委文件,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委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其独立性弱,执行能力也有限。部门规章因其法律地位低,其产生的约束力相对也弱,因此其权威性显然受到影响。这也就是尽管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早就提出要求,但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却非常不理想的原因。应从立法层次上提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并对违反披露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增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执行的威慑作用。因而要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可考虑在《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公司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中增设若干条款,确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形式,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尤其要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和地位,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有法可依。

在环境污染方面,我国现有的处罚制度中存在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尤其是轻民事处罚的情况,这种处罚机制难以对违规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惩罚,也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如前述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泄漏事故中,行政处罚上千万,相关责任人亦被刑事拘留,但当地百姓因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尚未得到任何来自污染企业方面的补偿。其损害后果的赔偿通常是由受害群众自负或转由国家负担,这使违法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为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其中,关键的是民事诉讼原告起诉制度的健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直接受害人可选代表提起诉讼;若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有困难,要由当地环保部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法律援助活动。其次,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诉讼费用要免缴。环境公益诉讼若针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费用要缓缴。被告要承担评估、鉴定等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公益诉讼胜诉后,被告要一并承担诉讼费用。

2.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缺乏对环境会计的具体规范,就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记述性信息较多,而实物量、价值量信息较少。更鲜有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环境物量性信息及环境效益等的内容披露。

事实上对于环境问题,不定量化就意味着无法管理。引进环境会计可以用财务指标来表示实施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可以收到的效益,即可以把环保活动与经营计划、收益管理等结合起来,在经营战略中更容易加入环境要素。同时企业通过引进环境会计可披露环境绩效的改善程度及环境效率等信息,从而得到股东、投资者、金融机构、消费者、交易方等的广泛理解。

为此,制定健全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就成为当前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可以使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环境会计制度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环保效果与经济效果相协调。在当前企业与环境和谐共处背景下,上市公司由曾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组织,转变为保证盈利性经济目标实现的同时,对应有环境责任必须承担的社会组织,即降低本企业排放的污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经济效益与绿色环保协调起来。其中环保效果的计量方面是环境会计的关键,需采用标准化的物化计量单位,计量、披露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当前上市公司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由原来的企业内部转化为产品的整个环境影响寿命周期,即应按环境影响寿命周期的时间度量确定,不仅包括企业产品前期的购料、生产环境的责任,还包括产品在将来出售以后的消费、回收及处理等环节的责任,这意味着企业需承担更多的外部环境成本。

【参考文献】

[1] 肖华,张国清.公共压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松花江事件”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8(5):15-22.

[2] 王立彦.环境会计与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吗?[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5):20-26.

[3] 龚蕾.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61-65.

[4] 王恩山.受托环境责任运行机制探索[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6):76-80.

[5]张淑惠.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化路径研究——一个基于制度的分析框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4):92-96.

[6] 周一虹,孙小雁.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以2004年沪市A股827家上市公司为例[J].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4):22-25.endprint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失真导致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失的情形是复杂的,因为环境信息披露失真不仅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导致消费者、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身体健康损害。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公司对于“好消息”披露详细而且内容充实,还配有精美的图片说明,而对于违法违规的“坏消息”披露简短或是只字不提,甚或提供虚假信息。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故意性失真与非故意性失真两种情形,究其原因,一是合理的制度合约安排的缺失,使违规行为给环境信息规则执行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由其带来的成本。二是环境会计制度的滞后,阻碍了企业如实披露环境资产、环境效益等。可见,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惩罚机制以及加快相关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是环境信息失真的治理关键所在。

(二)相应的对策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受环境监管制度压力影响显著,为此,要促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达到真实规范,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通过立法与强制执法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由此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一个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严密体系。其中上位法驾驭整个法律责任和制度框架,它是对实施原则及法律依据的明确提供;而下位法则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内容,并负责制定详细程序确保实现。

当前我国与企业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这些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触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司或企业具有环境保护的责任;而《证券法》、《公司法》虽然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义务作出规定,但仍缺乏针对环境信息监管及披露的专门条款。常见的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只在部门规章中体现,如证监会、环保部颁布的具有行政命令或政策性质的“××意见”、“××通知”及“××公告”等③,在上位法缺乏原则性规定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难以依据实践需要制定严格的规范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部委文件,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委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其独立性弱,执行能力也有限。部门规章因其法律地位低,其产生的约束力相对也弱,因此其权威性显然受到影响。这也就是尽管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早就提出要求,但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却非常不理想的原因。应从立法层次上提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并对违反披露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增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执行的威慑作用。因而要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可考虑在《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公司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中增设若干条款,确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形式,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尤其要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和地位,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有法可依。

在环境污染方面,我国现有的处罚制度中存在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尤其是轻民事处罚的情况,这种处罚机制难以对违规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惩罚,也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如前述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泄漏事故中,行政处罚上千万,相关责任人亦被刑事拘留,但当地百姓因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尚未得到任何来自污染企业方面的补偿。其损害后果的赔偿通常是由受害群众自负或转由国家负担,这使违法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为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其中,关键的是民事诉讼原告起诉制度的健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直接受害人可选代表提起诉讼;若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有困难,要由当地环保部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法律援助活动。其次,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诉讼费用要免缴。环境公益诉讼若针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费用要缓缴。被告要承担评估、鉴定等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公益诉讼胜诉后,被告要一并承担诉讼费用。

2.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缺乏对环境会计的具体规范,就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记述性信息较多,而实物量、价值量信息较少。更鲜有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环境物量性信息及环境效益等的内容披露。

事实上对于环境问题,不定量化就意味着无法管理。引进环境会计可以用财务指标来表示实施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可以收到的效益,即可以把环保活动与经营计划、收益管理等结合起来,在经营战略中更容易加入环境要素。同时企业通过引进环境会计可披露环境绩效的改善程度及环境效率等信息,从而得到股东、投资者、金融机构、消费者、交易方等的广泛理解。

为此,制定健全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就成为当前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可以使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环境会计制度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环保效果与经济效果相协调。在当前企业与环境和谐共处背景下,上市公司由曾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组织,转变为保证盈利性经济目标实现的同时,对应有环境责任必须承担的社会组织,即降低本企业排放的污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经济效益与绿色环保协调起来。其中环保效果的计量方面是环境会计的关键,需采用标准化的物化计量单位,计量、披露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当前上市公司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由原来的企业内部转化为产品的整个环境影响寿命周期,即应按环境影响寿命周期的时间度量确定,不仅包括企业产品前期的购料、生产环境的责任,还包括产品在将来出售以后的消费、回收及处理等环节的责任,这意味着企业需承担更多的外部环境成本。

【参考文献】

[1] 肖华,张国清.公共压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松花江事件”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8(5):15-22.

[2] 王立彦.环境会计与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吗?[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5):20-26.

[3] 龚蕾.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61-65.

[4] 王恩山.受托环境责任运行机制探索[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6):76-80.

[5]张淑惠.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化路径研究——一个基于制度的分析框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4):92-96.

[6] 周一虹,孙小雁.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以2004年沪市A股827家上市公司为例[J].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4):22-25.endprint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失真导致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失的情形是复杂的,因为环境信息披露失真不仅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导致消费者、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身体健康损害。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公司对于“好消息”披露详细而且内容充实,还配有精美的图片说明,而对于违法违规的“坏消息”披露简短或是只字不提,甚或提供虚假信息。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故意性失真与非故意性失真两种情形,究其原因,一是合理的制度合约安排的缺失,使违规行为给环境信息规则执行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由其带来的成本。二是环境会计制度的滞后,阻碍了企业如实披露环境资产、环境效益等。可见,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惩罚机制以及加快相关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是环境信息失真的治理关键所在。

(二)相应的对策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受环境监管制度压力影响显著,为此,要促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达到真实规范,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通过立法与强制执法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由此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一个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严密体系。其中上位法驾驭整个法律责任和制度框架,它是对实施原则及法律依据的明确提供;而下位法则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内容,并负责制定详细程序确保实现。

当前我国与企业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这些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触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司或企业具有环境保护的责任;而《证券法》、《公司法》虽然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义务作出规定,但仍缺乏针对环境信息监管及披露的专门条款。常见的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只在部门规章中体现,如证监会、环保部颁布的具有行政命令或政策性质的“××意见”、“××通知”及“××公告”等③,在上位法缺乏原则性规定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难以依据实践需要制定严格的规范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部委文件,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委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其独立性弱,执行能力也有限。部门规章因其法律地位低,其产生的约束力相对也弱,因此其权威性显然受到影响。这也就是尽管我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早就提出要求,但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却非常不理想的原因。应从立法层次上提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并对违反披露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增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执行的威慑作用。因而要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可考虑在《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公司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中增设若干条款,确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形式,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尤其要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和地位,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有法可依。

在环境污染方面,我国现有的处罚制度中存在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尤其是轻民事处罚的情况,这种处罚机制难以对违规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惩罚,也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如前述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泄漏事故中,行政处罚上千万,相关责任人亦被刑事拘留,但当地百姓因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尚未得到任何来自污染企业方面的补偿。其损害后果的赔偿通常是由受害群众自负或转由国家负担,这使违法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为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其中,关键的是民事诉讼原告起诉制度的健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直接受害人可选代表提起诉讼;若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有困难,要由当地环保部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法律援助活动。其次,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诉讼费用要免缴。环境公益诉讼若针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费用要缓缴。被告要承担评估、鉴定等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公益诉讼胜诉后,被告要一并承担诉讼费用。

2.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缺乏对环境会计的具体规范,就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记述性信息较多,而实物量、价值量信息较少。更鲜有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环境物量性信息及环境效益等的内容披露。

事实上对于环境问题,不定量化就意味着无法管理。引进环境会计可以用财务指标来表示实施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可以收到的效益,即可以把环保活动与经营计划、收益管理等结合起来,在经营战略中更容易加入环境要素。同时企业通过引进环境会计可披露环境绩效的改善程度及环境效率等信息,从而得到股东、投资者、金融机构、消费者、交易方等的广泛理解。

为此,制定健全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制度就成为当前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可以使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环境会计制度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环保效果与经济效果相协调。在当前企业与环境和谐共处背景下,上市公司由曾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组织,转变为保证盈利性经济目标实现的同时,对应有环境责任必须承担的社会组织,即降低本企业排放的污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经济效益与绿色环保协调起来。其中环保效果的计量方面是环境会计的关键,需采用标准化的物化计量单位,计量、披露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当前上市公司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由原来的企业内部转化为产品的整个环境影响寿命周期,即应按环境影响寿命周期的时间度量确定,不仅包括企业产品前期的购料、生产环境的责任,还包括产品在将来出售以后的消费、回收及处理等环节的责任,这意味着企业需承担更多的外部环境成本。

【参考文献】

[1] 肖华,张国清.公共压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松花江事件”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8(5):15-22.

[2] 王立彦.环境会计与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吗?[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5):20-26.

[3] 龚蕾.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61-65.

[4] 王恩山.受托环境责任运行机制探索[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6):76-80.

[5]张淑惠.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化路径研究——一个基于制度的分析框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4):92-96.

[6] 周一虹,孙小雁.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以2004年沪市A股827家上市公司为例[J].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4):22-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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