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组织提出修改建议

2014-01-14 08:16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公益活动公益环境保护

为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法发展,为了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自然之友组织有关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学者以及环境律师,召开研讨会,主要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界定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对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的界定

葛枫介绍,自然之友及其他参加讨论的相关社会组织认为,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解释应该充分考虑立法的本意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此处立法的本意应是,考虑到环境公益的代表性,以及环境问题的专业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该是在实践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葛枫表示,从文字上看,该表述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实际上却脱离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在实践中,我国有很多社会组织为了满足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实际活动领域有出入。而且,用一个新的法律来追溯既往社会组织在社团登记方面的情况,不仅涉及溯及力问题,且有失公允。

据葛枫介绍,自然之友等其他公益组织均认为只要社会组织能够证明其实际从事环境保护活动,即可以认定为上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为了充分赋予环保组织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权利,建议删除第四条中的“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内容,因为该内容容易导致思维僵化。因此,建议第四条内容修改为: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实际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

删除关于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内容

葛枫介绍,他们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二条关于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理的内容。葛枫指出,“牟取经济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很难对何为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以及牟取何种类型的经济利益有明确的解释,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意欲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是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不符合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反而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提供了打击报复的可乘之机。如果确实是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就必定会触犯其他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因此,此处没必要再做规定,建议删除本条。

同时还有业内人士指出,不仅需要删除关于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理的内容,还需对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设定合理的奖励。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组织或者个人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起诉,必然消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予一定的奖励,则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也许更多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会为了维护公益而去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在起诉是合理合法有意义的情况下应给起诉人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应从对生态破坏这环境污染者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这样,一方面是对起诉组织或个人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保护环境。

需对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设定合理的奖励。

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不足,并且担心因此影响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无关的违法记录不应列入

葛枫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内容也不是特别妥当,该条解释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葛枫指出,环境保护法中此处立法本意应是保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代表环境公益的正当性。他们认为,与其主要活动不相关的处罚不应该列为此处的“无违法记录”。

他们通过调研发现,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不足,并且担心因此影响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建议尽量让其放下思想包袱。

管辖的内容还应慎重考虑

另外,葛枫指出,《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关于管辖的内容还应慎重考虑。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一至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葛枫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此条规定,若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在辖区内确定中级法院管辖的范围,届时可能会出现推诿的情况,会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变得更为复杂。同时可能还会由于资源配备、人员编制、地方人民大会审批等问题,导致出现有些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并且目前司法环境不够完善,法院不立案情况非常多,偏远地区立案更加不方便,因此建议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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