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跨国公司的不道德行为及其监管

2014-01-21 21:55李建华田赞田晖
关键词:跨国企业跨国公司道德

李建华,田赞,田晖

(1.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2.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进一步实现制造业对中国的转移,我国经济实现了年均增长速度接近 10%的持续高速增长[1]。目前,中国不仅成为颇有吸引力的世界性投资市场,而且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热衷于建立地区总部的国家。在华跨国公司给中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企业管理理念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的环境、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自身优势,利用中国法律法规的疏漏,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引发了既有损企业形象又破坏中国经济秩序的丑闻事件,如美国雅芳商业贿赂、渤海油田泄露、家乐福、沃尔玛欺诈顾客、丰田召回门、“苏丹红”事件、宝洁旗下“SK−II”质检问题、雀巢奶粉碘超标和富士康跳楼事件等。这些事件涉及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世界500 强跨国企业。这些事件引起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对在华跨国公司伦理道德的关注。

一、在华跨国公司不道德行为的表现

从近年来所披露系列的丑闻来看,在华跨国公司违反企业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商业贿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和劳工问题等方面。

第一,商业贿赂问题是在华跨国公司违规行为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有80%跨国公司通过行贿而获得了国际间商务交易。据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 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2]。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近10年来不少在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如麦当劳、家乐福、西门子、大摩、沃尔玛、朗讯和百事可乐等被列入商业贿赂的“黑名单”中。其中,影响较大的为2011年发生的雅芳贿赂事件。在这一贿赂事件余波未消的情况下,2013年国际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贿赂丑闻再一次将在华跨国公司推到企业道德拷问的风口浪尖上。除了直接的金钱交易和吃喝玩乐等常用贿赂手段外,跨国公司在我国还采用其他间接的贿赂手段,如免费出国旅游、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等。表面看来,商业贿赂不直接对公众产生危害,但实际上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产生的贿赂成本最终也将由普通的消费者来承担,因此是极其严重的违反企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环境污染是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一些跨国企业将污染严重、资源耗费较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其目的在于规避本国较高的环境标准,降低污染处理成本。这种做法虽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利润,但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在破坏我国环境的跨国企业名单中不乏国际知名企业。据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2008年的调查,在28家世界100 强跨国企业在华设立的制造工厂中,近一半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采用了双重标准。根据在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的“中国水污染数据中心”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9月,违反环境法规的中国跨国企业达290多家,其中包括: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及中海壳牌南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2011年7月13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14家全球服装品牌都未能有效解决其供应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而造成了中国水污染,调查报告所涉及中外服装品牌包括:Abercrombie & Fitch,Adidas,Bauer Hockey,Calvin Klein,Converse,Cortefiel,H&M,Lacoste,Nike,PVH Corp,Puma,李宁、美特斯邦威和雅戈尔等14家。到目前仍令人担忧的环境污染事件要数2011年6月世界500强企业康菲能源公司和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渤海油田发生漏油事件,该溢油事故致6200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影响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至今尚未恢复。

第三,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在华跨国公司深深陷危机的“定时炸弹”。随着苏丹红、SK−Ⅱ、博士伦护理液、柯达“质量门”事件以及“雀巢风波”等一系列丑闻的披露,笼罩在跨国公司头上的光环正在逐渐褪色,人们开始对跨国企业产品质量和其道德水准产生质疑。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产品质量安全不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似乎愈演愈烈,从2011年以来频发的“质量门事件”可窥见一斑:2011年4月,飞利浦节能灯被指不节能,随后又曝出松下、三菱和3M等品牌的小型净水器存在砷超标等质量问题;2011年7月,因检测到微生物指标与公司内控标准不符,日化巨头宝洁被迫召回3万余瓶“欧乐−B”漱口水宝; 2011年9月,西门子冰箱门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砸冰箱事件;2011年11 月,强生中国内地及香港出售的强生婴儿洗发水被曝含有致癌物质;自2013年11月25日起,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决定,召回部分缺陷汽车共计640 309辆。这些接二连三的事件充分暴露了跨国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已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基本利益。

第四,劳工问题也是使在华跨国公司深陷丑闻事件的导火索之一。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有些跨国公司利用自身资本和技术优势,利用中国的技能较低人群众多的现实,通过压低待遇、延长工时、逃避社会保险等方式盘剥员工的劳动。例如,2007年3月29日,广州发生了麦当劳、肯德基支付给小时工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事件,该事件的曝光使得跨国公司劳工问题浮出了水面,此后媒体相继曝出太原、福州等10余个城市的麦当劳、肯德基同样存在违规用工问题。2010年,台资企业“富士康跳楼”事件更表明了跨国公司内劳工矛盾的激烈化。

另外还有一部分跨国公司存在非法避税问题。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亏损面达六成,“长亏不倒”现象非常普遍。截至2005年底, 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官员认为,2/3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其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出来的。调查显示,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据测算跨国公司年“避税”额达300亿元左右[3]。

二、在华跨国公司不道德行为的成因

在华跨国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道德的行为有着多方原因,除了企业自身利益机制的驱动之外。与中外文化差异和我国监管机制、市场环境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一)文化的差异是在华跨国公司道德失效的客观原因

跨国企业道德失效的成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文化差异引起的问题。全球化浪潮,带动了不同形态的文化在更大范围内的接触,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联系日益紧密。不同文化体系虽有着某些共同的道德价值观,例如,欺诈消费者和污染环境是所有文化体系公认的违背企业伦理道德的行为,但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习俗存在差异,不同文化的国家对欺诈或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因而对这些违规行为的惩罚也不同,这些差异势必影响受母国文化与东道国文化冲击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准则和经营方式。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经营过程中经常陷入母国文化与中国文化两种道德体系的抉择两难境地。虽然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了中国市场,然而,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2]。显然,完全忽视中国文化环境而恪守母国文化的道德准则是不现实的。跨国公司一进入中国,就会遭遇与我国企业竞争的问题。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利益的真正或潜在的冲突,把跨国企业置于了一种“非赢”的境地当中,面对合法性危机的伦理风险[4]。为了应对中国本土企业的成本优势,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部分跨国公司以适应中国文化为由,在中国采取双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只在本国或发达国家和地区承担社会责任,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国)或落后国家却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推出低端产品、采取商业贿赂和破坏环境等手段以应对来自本土企业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外文化差异成了违规跨国公司为自己辩护的托辞,他们声称,采用双重标准是为了按照中国商业惯例行事,体现了他们对中国文化的尊重。事实上,这种“入乡随俗”的做法不仅造成了中国环境恶化、市场机制扭曲和广大劳动者权益受损,而且还严重扰乱了世界市场的竞争秩序。

(二)我国过于宽松的社会环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发展还不够充分、行业监督机构和体系不够完善、法律不够健全,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对自身利益保护意识较弱,在我国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中,跨国企业道德失效付出的代价要比在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低得多,违规跨国公司在中国遭受的惩戒力度不足便是很好例证。例如,在2005 年SK− II 的虚假宣传案中,宝洁公司仅被罚了20万元,相对于该企业违规经营所得的利益而言,其处罚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产品质量问题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上世纪初的美国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随着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美国于上世纪60年代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从此,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虽然不能将问题的解决完全归功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足以对美国生产者产生威慑作用,面对巨额罚款,它们不得不加强自律、重视产品质量,也正因为此,美国企业在本土决不会发生“苏丹红”之类的事件。显然,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从轻处罚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会滋生跨国公司傲慢态度,这就是我国跨国公司违规事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给予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滋长了其优越感。我国经济比较落后,为了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为跨国公司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如投资政策上的优惠与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等。这些优惠待遇无形中削弱了我国政府对跨国企业道德行为的约束,滋生了在华跨国公司的优越感,从而致使其漠视道德责任感。如前文所述的雀巢、宝洁、亨氏等跨国企业,在产品被查出存在质量问题后,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敷衍塞责、竭力推脱责任,直至最后错误无法掩饰时才“致歉”,让消费者在心冷之余感受到愤怒。正是我国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使得一些跨国企业无视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进行“规则套利”[5]。

(三)跨国公司的逐利性本能

从经济人假说出发,我们认为,以企业为代表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天然的协调一致,而是对立统一的,企业与社会利益冲突具有常态性。作为投资人组织的一种公司形式,跨国公司也具有这样的逐利动机。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首要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为此它们尽可能地降低成本。遵守企业道德规范对任何企业来说都需要一定的支出成本,无论是生产高质量产品、改善雇员的工作条件还是环境治理都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但很多跨国公司选择了不作为,因为这样做比遵循道德规范的成本小得多。相反,商业贿赂手段因能使跨国公司以低成本换取高回报而受到跨国公司的青睐。不仅如此,为了赚取更多的高额利润,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利用低价倾销、搭售行为、价格歧视等手段而获取垄断利润。在我国缺乏外部硬约束的环境中,跨国公司在我国恪守企业道德获得的回报远低于不遵守企业道德取得的回报,所以很多跨国公司最终选择经济利益而放弃企业道德。因此,逐利的本性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和现实动机[5]。

三、在华跨国公司不道德行为的监管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监管

跨国公司在我国出现上述种种企业道德失效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我国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无力。“渤海油田漏油”事件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不完善和环保标准的低下,“葛兰素史克案”等事件暴露了中国政府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监管的无力,“苏丹红事件”等一系列“质量门事件”更暴露了我国监管机构对违规企业监管的缺陷。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建立与欧盟接轨的环保标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另一方面,针对商业贿赂和产品质量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其次,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经济、社会和环境”三维一体的跨国企业道德评价体系。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大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只有消费者团结一致,共同抵制在华跨国公司的不道德行为, 才会给违规企业带来强大的压力,迫使他们履行本土企业公民责任,积极回馈当地社会。

(二)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在华跨国公司监管

如前所述, 跨国公司对华进行投资的最根本动机是获取最大化利润。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它们很容易利用法律的漏洞,采取非道德行为降低其投资成本。为了有效约束在华跨国公司的逐利行为,我国政府应重视新闻媒体、行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督作用,激励它们共同监督在华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以敦促它们在我国 更积极、更主动地遵守企业道德规范。我国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却仍处于一种“ 强政府弱社会” 的状态,“ 社会” 独立空间的发展仍是政府主导和出让的。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政府更加倾向于通过非政府组织监管企业。截至2005年底,美国政府促进社会责任的政策,有约三分之二是通过与私人部门(包括非政府机构)合作,或者是提供便利化的措施。中国虽然已有为数众多的非政府机构,但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而无法充分发挥潜力。而在世界其他国家,非政府机构和企业联手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办得有声有色。近年来“社会责任国际”(SAI)、绿色和平组织以及其他的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为抵制跨国公司的非道德行为做出了贡献,最典型的案例是长达10年的雀巢公司婴儿奶粉事件抵制运动,直到雀巢公司修正自己在第三世界国家的营销手段并重新制订新的政策和指令,该运动才终止。同样,针对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在中国的生产工厂不断发生的坠楼、环境污染和爆炸等事件,自然之友、地球村等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起来,共同给予苹果公司施压,迫使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发挥着政府和市场有时无法取代的重要补充作用。除了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外,还应充分发挥报纸和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向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如实报道企业道德建设情况,使社会舆论压力与道德约束力形成共同作用于跨国公司的合力,以促使其自觉遵守企业道德。

[1]齐建国.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J].西部论坛, 2013(1): 18−26.

[2]张锐.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囚徒困境[N].中国企业报,http://news.hexun.com/2012-08-20/144951760.html,2012-08-20.

[3]王志乐.2006 跨国公司中国报告[R].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沈倩环.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浅析[J].时代金融,2010(7): 106−107.

[5]耿继宇.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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