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如何能够加以证明?

2014-01-24 06:49姚大志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主义者契约

姚大志

起码自启蒙以来,平等主义就开始广泛流行了。传统的平等主义建立在自然权利概念之上:因为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从作为自然权利的平等来证明平等,这是一种循环论证。另外,自然权利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而当代的政治哲学家已经很少有人相信这样的观念了。在这种意义上,传统的平等主义是一种没有基础的平等主义,它没有为平等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

从直觉上接受平等主义,这很容易;在理论上证明平等主义,这很困难。平等如何能够加以证明?有什么东西能够充当平等的基础?平等主义者能够为平等提供使人信服的论证吗?当代的平等主义者为平等提供了四种主要的论证,即基于尊严的论证、程序的论证、公平的论证和契约主义的论证。但是,这些论证各自也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基于尊严的论证

很多平等主义者都把平等建立在人类尊严的基础上,比如说当代平等主义的重要代表罗尔斯、威廉姆斯和德沃金等人。①我们应该注意,很多政治哲学家为平等提供了不止一种的论证,如罗尔斯既提出了基于尊严的论证,也提出了公平的论证和契约主义的论证。虽然他们各自的平等观念不尽一致,罗尔斯主张 “民主的平等”,威廉姆斯倾向于 “机会平等”,而德沃金则致力于 “资源平等”,但他们都把自己的平等观念建立在尊严上面,而且也都是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引申出尊严观念的。

康德把道德领域看做一个由实践理性支配的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人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主体,并且具有自主性。人的这种自主性不仅能够使自己按照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行事,而且还能够自愿地服从道德法则的约束,因为人们把这些法则看做自己同意的法则。按照康德的道德哲学,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尊严,而且人们也应该相互尊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提出了这样的道德律令:把每个人本身当做目的来对待,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

对于这种尊严,人们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人类拥有尊严?其他动物 (甚至生物)没有尊严吗?说只有人类具有尊严,这是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不是人类自封为王?如果平等主义的哲学家主张人类具有尊严,那么他们必须出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

人们通常认为,只有人类具有尊严,而动物则没有。因此,在寻找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时,道德哲学家有两种基本的思路:第一,支持尊严的这种东西必须是人类具有而动物没有的,否则动物也应该具有尊严;第二,这种东西必须是共同的人性,是每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具有的特征,否则尊严就是某些人具有的而其他人没有的。对于这种所有人都具有而所有动物都没有的东西是什么,哲学家之间存在争议。传统的道德理论通常认为,这种共同的人性是人的理性(rationality)。理性是一种计算、分析和推理的能力,据说是人类独有而动物没有的。当代的主流道德理论则主张,这种共同的人性是人的道德能力 (moral capacity)。也就是说,使人类具有尊严的东西是他们的道德能力。但是,对于这种道德能力是指什么,当代的道德哲学家之间存在分歧。一些道德哲学家主张,这种道德能力是追求美德、实现最高道德价值的能力。[1](P115)另外一些道德哲学家则认为,这种道德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获得善观念的能力,它表现为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另一方面是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它表现为按照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2](P442、491)

假如人类拥有尊严,那么,尊严与平等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两者的关系。从抽象的方面看,因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都拥有尊严,所以人们之间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在这种意义上,尊严是平等的基础,正如理性 (或道德能力)是尊严的基础。[3](P122-123)从具体的方面 (从自然天赋或社会地位)看,人们则是不平等的,因为有的人天资聪颖,有的人愚昧无知,有些人在社会上处于更高的地位,有些人则在地位的阶梯上位于底层。但是,如果我们从道德的观点看,那么人们就是平等的,因为他们作为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尊严,从而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

我们可以把平等主义者的观点归纳如下:第一,一般而言,尊严是属于人类的,而非属于个人的;第二,因为尊严涉及平等,而平等总要落实到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所以当我们说个人拥有尊严时,是指一个人作为人而拥有的尊严,而不是基于其他个人特征 (如非凡的成就或极高的社会地位)拥有的,尽管基于这些个人特质他确实得到了尊重;第三,基于人作为人而拥有的尊严,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这也意味着一个人也可以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的话。

自康德以来,这种基于尊严的论证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主流,并且在当代的平等主义中更加流行。但是,这种论证存在着严重的困难。

第一,这种人类尊严的观念本质上是先验的和形而上学的,它无法为平等观念提供坚实的基础。因为平等总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总会追问人们是否对不平等负有个人责任,而这种比较和个人责任的追问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在这些涉及利益分配的场合,仅仅说人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这不过是一句空话。

第二,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既是微弱的,也是偶然的。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微弱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自尊还是作为尊重他人,即使从平等的尊严能够推论出平等的对待,那也无法推论出平等的分配,而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平等的分配。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也是偶然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自尊还是作为尊重他人,一方面,尊严并不意味着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收入,另一方面,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失去了尊严。

第三,不仅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是微弱的和偶然的,而且尊严与极端不平等也是相容的。等级制是一种极端的不平等,是政治的、法律的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是,正如一些政治哲学家注意到的那样,尊严与等级制是相容的。[4](P119、80)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持有人类尊严的信念,同时也接受某种等级制的社会。对于平等主义的论证来说,这个问题是最严重的,因为它意味着平等主义者需要拿出其他的理由来支持平等。

二、基于程序的论证

由于上述原因,特别是其形而上的性质,这种基于尊严的论证在今天确实很难让人们相信,平等主义者不得不为平等另寻 “自然的”理由。最自然的理由就是不需要理由的理由,而这种不需要理由的论证就是程序的论证。

按照这种论证,如果规则不允许人们做某件事情,而某个人却要做这件事情,那么他应该为此提供一个充足的理由。但是,如果他不想做这件事情,那么他则无需为此提供任何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与其他人同样服从了规则的约束。利益的分配也是这样。如果我有一块蛋糕并且我想把它分给10个人,而且如果我想分给每个人这块蛋糕的十分之一,那么这不需要理由;但是如果我想偏离这种平等分配的原则,给所偏爱的某个人以更大的一份,那么我就需要向他们出示一个相关的理由。也就是说,平等不需要理由,而不平等则需要理由。[5](P44-45)

程序的论证实质上主张,在平等的论证与不平等的论证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主张平等,这不需要理由。平等是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所以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抱怨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相反,主张不平等,或者反对平等,则需要理由,因为不平等意味着以一种方式对待某些人,而以另外一种方式对待另外一些人。这种区别对待可能包含了对某些人的歧视,而受到歧视的人则有理由抱怨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按照这种程序的论证,不平等需要理由,平等则不需要理由。如果这样,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平等在这里是指什么。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知道不需要理由的平等是指什么。平等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人的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或平等尊重 (equal respect);另外一种是对利益的平等考虑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

按照第一种观点,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或者尊重。在这种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政府不仅必须关心和尊重所有人,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所有人。政府不可以不平等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也不可以不平等地分配机会和利益。这就是某些政治哲学家所说的 “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6](P273)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是人的一种权利,一种人作为平等者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这种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关切和尊重。虽然这种关切和尊重的平等权利不等于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但是它构成了这些东西平等分配的基础。

这种平等对待或平等尊重的观点有两个问题。首先,这种观点是纯粹形式的。因为这种观点主张,如果两个人受到了不同的对待,那么他们之间应该存在相关的差别;如果没有相关的差别,那么他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由于它是形式的,而没有涉及内容,所以它与任何不平等的结果都可能是相容的。其次,这种观点是多余的。这种观点强调的东西是 “尊重”,而一个人只要是 “人”,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尊重,而 “平等”没有为这种尊重增添任何东西。因为 “平等”没有给这种人道主义的尊重增加任何东西,所以它是多余的。[7](P297-298)

为了回应这种批评,某些平等主义者提出了程序论证的第二种观点,即对利益的平等考虑。按照第二种观点,平等对待或者平等尊重的实质是把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而把一个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就要考虑他的利益。一方面,这种对利益的平等考虑是从 “平等对待”推论出来的,而后者要求在两者之间没有相关差别的场合,他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在这种意义上,它是程序性的,确实没有包含实质性的内容。另一方面,这种对利益的平等考虑要求考虑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它为什么东西是相关的设定了标准。在这种意义上,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8](P67-68)但是,针对程序论证的上述批评,这种 “对利益的平等考虑”必须表明它既不是形式的,也不是多余的。

首先,“对利益的平等考虑”不是形式的,因为它关注的东西是人的利益。为了表明这一点,这种观点的拥护者把人与动物加以对比。假如在饥饿的儿童和饥饿的狗之间只能选择喂其中的一个,那么不会有人认为两者的食物要求是平等的,应该加以平等的考虑。但是,对于两个儿童,一个是弱智的,另一个是智力健康的,我们则会平等对待他们的利益,对他们成长所必需的条件给予同样的考虑。[9](P69-70)

其次,“对利益的平等考虑”也不是多余的,因为它不仅要求考虑人们的利益,而且还要求平等地考虑人们的利益。可以把这种观点与精英主义的观点加以对比:虽然精英主义可以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但它没有给予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以平等的考虑,而是对某些人 (上等人、上等阶级或上等种族)给予更多的考虑,赋予他们的利益以优先性,并且认为这种对利益的不平等考虑是他们应得的。相反,平等主义则要求对所有人的利益加以平等考虑,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特权,都没有比他人更重的分量,都不具有优先性。[10](P68)

虽然这种 “对利益的平等考虑”试图克服“平等对待”引起的批评,但两种论证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它们都是程序的论证。这种程序的论证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程序论证有两个前提假设,一个是平等不需要理由,另外一个是不平等需要理由。这两个假设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不对称的,对不平等的要求比平等更为严格,而这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不平等需要理由,那么平等也需要理由。实际上,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作为一种制度性规范,都需要出示理由。

其次,如果不是作为制度性规范,而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规范,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也许都不需要理由。或者更准确地说,如果平等作为行为规范不需要理由,那么不平等也不一定需要理由。①正如诺奇克所质疑的那样:“如果我去了一家电影院而没有去紧挨着它的另一家,那么我还需要来证明对这两家电影院老板的区别对待吗?”参见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最后,这种论证是程序的,它只是要求给予人们以平等的对待,但它没有任何东西来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实际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它不仅能够与不平等相容,而且也能够与等级制甚至奴隶制相容。[11](P442、444)能够证明平等 的东西 不是这 些程序性的假设,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正义原则。归根结底,平等应该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

三、基于公平的论证

基于尊严的论证过强了,它依赖于形而上学的基础。程序的论证又过弱了,它没有为平等提供任何使人信服的基础。除此之外,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它们与平等的联系太弱了。也就是说,这两种论证都没有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平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们都与等级制是相容的。

平等主义者要证明平等是一种值得我们追求的理想,必须拿出更能说服人的理由。作为当代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基于公平观念的论证,而他的公平观念体现在 “原初状态”之中。

所谓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对所有当事人都是公平的。为了达到这种公平,需要设置一些条件来限制现实处境中的不公平,这些条件包括正义环境、基本善和形式条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必须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人们不应该知道的东西包括: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每个人关于他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和特殊的心理特征等,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经济和政治状况,或者这一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等。[12](P118)

设立原初状态的目的是保证公平。无知之幕把一些偶然的、道德上不相关的东西排除出去,建立一种公平的原始处境,以利于人们支持平等。我们知道,影响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社会条件;一种是自然天赋。一些人因其家庭社会条件较好和自然天赋较高,从而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另外一些人则相反,因其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较差而处于不利地位。从道德的观点看,谁具有什么样的家庭条件和自然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在无知之幕后面,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所有人的处境都是同样的,任何人都不能因其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而受益或受害,更不能支持只对他自己有利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所说的公平,在最直接的意义上就是指这种原始处境的公平。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是:如果人们的处境是公平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会占上风;如果人们的正义感占了上风,那么他们就会选择平等,并且按照平等的观念来对待自己和他人。也就是说,保证平等的东西是公平,而保证公平的东西是原初状态。

这种公平的论证绕了一个大圈子,最终诉诸原初状态的假设。很多平等主义者认为这种建立在原初状态之假设上的论证是不可靠的,能否从中推论出平等观念也是有疑问的,因此,他们试图抛开原初状态的假设,直接来证明平等。在这种背景下,内格尔提出了公正的论证。

所谓 “公正”(impartiality),就是采取一种非个人的观点,一种超越了个人利益并且同样看待所有人的利益的观点。公正是这样一种动机或能力:它能够使我们把自己的脚放进每个人的鞋子里面,不偏不倚地评价和关心每个人的生活价值和福利,并且充分地考虑每个人自己的观点。公正要求我们重视每个人的福利,而且从这种非个人的观点看,所有人的福利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13](P64-65)

基于这种公正的动机,内格尔使用了两套语言来论证平等:一套是功利主义的,另外一套是平等主义的。[14](P65-66)功利主义语言的论证路线是这样的:基于边际功利递减的事实,同样的资源用于穷人与富人是不一样的,它会使前者得到更大的收益,而这意味着资源的平等分配会产生更大的功利;如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同样重要的,如果我们希望得到更大的收益而非更小的收益,那么我们会倾向于赞成更平等的分配。以此为基础,平等主义者可以再把这种功利主义的语言变换为平等主义的语言:如果边际功利的递减是一个事实,那么它意味着同样的资源能够使处境更差者得到更大的收益;虽然公正要求对所有人的利益都给予同样的考虑,但是由于处境更差者所得到的额外收益,而这意味着处境更差者对同样份额资源的要求具有更重的分量。因此,公正要求对处境更差者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要求改善他们的处境,也就是说,要求更平等的分配。

虽然罗尔斯的论证与内格尔的论证在本质上都是公平的论证,但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第一,罗尔斯的论证基于一种个人的观点,而内格尔的论证基于一种非个人的观点。罗尔斯的个人采取 “参与者”的观点,他不仅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内格尔的个人则采取一种类似于 “旁观者”的观点,他尝试穿上每个人的 “鞋子”,考虑每个人的利益,起码在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之间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第二,罗尔斯的论证依赖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内格尔的论证依赖于公正的动机。原初状态是保证公平的客观条件,对于罗尔斯,没有无知之幕就没有公平,尽管它是一种假设的理想处境。公正是保证公平的心理动机,对于内格尔,没有公正的动机就没有公平,尽管它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第三,罗尔斯的论证关注的东西是平等的可欲性,内格尔的论证关注的东西则是平等的可行性。在原初状态的假设条件下推论出平等,其目的在于证明平等是一种值得我们追求的理想,无论这种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是否有可能实现。在公正的主观心理条件下推论出平等,这试图表明,只有存在公正的动机,人们才有可能按照平等的价值来设计制度并且把它实现出来,否则平等就是一个乌托邦。

最后,我们对公平的论证得出如下结论:首先,虽然内格尔试图阐发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论证,但在本质上两种论证是一样的。内格尔的“公正”等于罗尔斯的 “正义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把两者都称为公平的论证。其次,内格尔的论证推论出来的东西与其说是平等的观念和 “平等主义” (egualitarianism),不如说是优先性和 “优先论” (prioritarianism)。虽然 “优先论”也可以是一种平等主义,但在理论上它与平等主义还是有区别的。最后,罗尔斯的论证建立在原初状态上面,内格尔的论证以公正的动机为基础,这两种类型的公平论证都依赖一个很强的前提条件,而这个条件未必是其他平等主义者能够接受的。换言之,问题在于:不依赖这样的前提条件,平等主义者能够证明平等吗?

四、基于契约主义的论证

当代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契约主义:第一种是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arianism;第二种是康德式的契约主义,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ualism。第一种契约主义以合理性 (rationality)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利的,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接受审慎的合理性的约束。第二种契约主义以理性 (reason)为基础,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也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利益,并且接受正义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要用理由来支持自己和说服别人,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平等提供证明的主要是第二种契约主义。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罗尔斯式的;另外一种是斯坎伦式的。

罗尔斯式的契约主义为平等提供了原初状态的论证。在原初状态下,一个人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期望得到的比平等的份额更多,或者同意接受更少的一份,这都是没有道理的。在原初状态下,特别是在无知之幕的后面,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主张自己应该得到比其他人有利的地位,因此,所有当事人都会接受平等的原则。[15](P130)另外,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使用 “最大最小化规则”(maximin rule)来进行推理。“最大最小化规则”要求:我们应该首先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确认出每一种可能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最好的结果意味着在社会上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最坏的结果意味着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如果一个人在选择契约时按照 “最大最小化规则”来推理,那么他就应该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如果一个人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那么他会赞成以平等为原则的契约,因为平等对不利者更为有利。[16](P133)

如果我们把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原则解释为“有理由的接受”,那么斯坎伦式契约主义的原则就是 “有理由的拒绝”。从斯坎伦的观点看,罗尔斯式契约主义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罗尔斯式契约主义依靠无知之幕的假设。这种契约主义主张,正义原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原则,而要做到所有人的同意,只有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才能实现。对于斯坎伦来说,契约主义是一种道德论证的方式,它可以像罗尔斯那样用于支配社会合作的正义原则,也可以用于个人的行为,这样,它不能依赖无知之幕的假设,因为个人在做出行为决定的时候,通常需要各种各样的信息,而且信息越全面越多,也就越好。[17](P127)罗尔斯和斯坎伦在道德论证中都强调理由,而在后者看来,只有对相关事实或信息完全知情,人们才能够知道接受或拒绝的理由是什么。

其次,罗尔斯式契约主义以人的自利为动机。在原初状态中使用 “最大最小化规则”进行推理时,人们关心的东西不是正当的理由,而是个人的利益。[18](P124)当事人之所以赞同平等的原则,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如果他们在现实社会中是最不利者,那么平等的原则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好处。在斯坎伦看来,道德论证依赖的东西不应该是个人的自利动机,而应该是正当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 “可辩护性”(justifiability)。[19](P189)

最后,罗尔斯式契约主义奉行的原则是所有人 “有理由的接受”,而这个原则是有问题的。让我们假设,某个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某些社会成员比其他成员处于更低级的社会地位。而且我们假设,对于这些处于更低社会地位的人们,他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实行这种等级制度;另外一种是选择平等的制度。如果这些人选择了等级制,或者因为他们确实认为自己天生不如其他人,或者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能够给所有人带来最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很难说这些人的选择是没有理由的。尽管从我们的观点看,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这也意味着事情还有另外的一面:如果他们拒绝接受这种等级制度,那么这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也就是说,基于 “有理由的接受”,我们有可能接受等级制。但是,基于 “有理由的拒绝”,我们则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制度。①这里所举的例子与斯坎伦的有所不同。参见T.M.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11-112.

在斯坎伦看来,罗尔斯式契约主义所需要的条件——无知之幕的假设、自利的动机以及所有人的有理由的同意——不仅太强了,而且是没有必要的。他主张一种更弱的契约主义,而这种契约主义只有一个条件:有理由的拒绝。比如说,在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中,所得更少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从而有理由拒绝这种分配。相反,如果一种平等的分配是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理由拒绝的,那么这种平等的分配就是我们应该接受的。也就是说,“有理由的拒绝”表达了道德主张的“可辩护性”。

那么,什么样的理由才是不可拒绝的?对此有一个简单的检验:如果你处在另外一个人的位置,那么你是接受还是拒绝这个理由。无论你是接受还是拒绝某种理由,你必须考虑别人是如何看待它的,这里的实质是相互性,就像 “金规则”要求的那样。具体来说,道德论证所需要的理由应该具有两个特征:首先,理由应该是一般的。这是指,理由不应该与某种特殊的社会位置或处境相关,而应该是处于任何位置或处境的人们都能够接受的。比如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问题在于它只与最不利者的位置相关。其次,理由应该是正当的。这是指,理由应该具有相互的“可辩护性”,它不仅是理由的提出者能够接受的,而且也是其他人能够承认的。在这种意义上,理由应该具有公共性。[20](P215)

如果说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问题在于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太强了,那么斯坎伦式契约主义的问题在于 “理由”本身的模糊性和 “拒绝”的否定性。什么样的理由是人们能够接受的,这是模糊不清的。斯坎伦要求理由应该是一般的和正当的。按照通常的理解,非个人的理由 (如所有人的福利或者正义)是一般的和正当的,而个人的理由 (个人的利益和动机)则不是。但是,斯坎伦却认为,他的契约主义所依赖的是 “个人的理由”,而不是 “非个人的理由”。[21](P219)另外,“拒绝”是一种否定,而 “同意”是一种肯定。没有人 “拒绝”是否等于契约主义所要求的所有人的“同意”,这也是有疑问的。与 “同意”相比,“拒绝”起码是一种较弱的要求。

我们在这里关心的问题是平等主义的证明,而 “有理由的拒绝”为平等提供了一种契约主义的论证。为了检验这种论证是否成功,我们提出一个反向的问题:平等是否能够抵抗 “有理由的拒绝”?我们假设所有当事人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处境更好者;另外一个是处境更差者。而且我们假设现在所有当事人面临两种选择:不平等的安排与平等的安排。对于不平等的安排,处境更差者显然是有理由加以拒绝的。但是,对于平等的安排,处境更好者是不是也有理由拒绝?如果人们认为他们没有理由拒绝平等的安排,那么这实际上等于说,不平等需要理由,而平等不需要理由。这样,我们又回到了程序的论证。

我们说过,“拒绝”是一种否定。这不仅意味着它对证明来说是一种更弱的要求,而且也意味着它可能达到的东西是否证什么,而非证明什么。对于平等或不平等,人们都可能基于某种理由加以拒绝,比如说,处境更差者基于自己得到的更少份额有理由拒绝不平等,而处境更好者基于应得 (或自由、权利、资格等)也有理由拒绝平等。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选择,某个人总会有某种理由加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契约主义者只能够得到否定的结果,而得不到肯定的结果。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这种情况是司空见惯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基于权利的理由,功利主义者基于所有人的福利的理由,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基于应得的理由,社群主义者基于共同利益的理由。这些理由是相互冲突的,而没有一种标准能够裁断它们之间的分歧。就此而言,这种契约主义能够得到的东西只是有理由的拒绝 (否定某种原则),而不是没有理由的拒绝 (证明某种原则)。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基于尊严的论证和程序的论证有两个共同的缺点,从而它们在这四种论证中是最难以抵抗反驳的。一是它们本身的性质 (形而上学和程序性)使其论证与平等的联系太弱了,以至于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平等。二是它们都与等级制是相容的,因此,它们无法为平等提供明确的支持。其次,公平的论证依赖于很强的前提假设,其中罗尔斯的论证依赖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内格尔的论证依赖于公正动机的假设,但是,这些假设不仅无法得到非平等主义者的认可,而且也很难得到其他平等主义者的接受。最后,与上述三种论证相比,契约主义的论证显然更有道理。但是,正如上面讨论所揭示的那样,无论是罗尔斯式的还是斯坎伦式的契约主义都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恰如本文开始时所言:从直觉上接受平等主义,这很容易;在理论上证明平等主义,这很困难。

另外,我们特别需要指出,平等主义很难证明,这既不意味着平等主义是错误的,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接受平等主义。它只意味着,如果我们是平等主义者,那么我们就应该努力为平等提供更有力、更有理的论证。

[1]Bernard Williams.“The Idea of Equality”.InPhilosophy,Politics,andSociety,SeriesⅡ,Basil Blackwell,1962.

[2][11][12][15][16]John 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Nicholas Mark Smith.BasicEqualityandDiscrimination.Surrey,UK:Ashgate,2011.

[4]Bernard Williams.“The Idea of Equality”.InPhilosophy,Politics,andSociety,SeriesⅡ (Basil Blackwell,1962);David Miller.“Arguments of Equality”.In Peter French et al(ed.).MidwestStudiesinPhilosophy:Ⅶ.Social andPoliticalPhilosophy.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2.

[5]Isaiah Berlin.“Equality”.In Peter Vallentyne (ed.).EqualityandJustice.Volume 2.New York:Routledge,2003.

[6]Donald 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

[7]J.R.Lucas.“Against Equality”.Philosophy,1965 (40).

[8][9][10]Stanley I.Benn.“Egualitarianism and the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In J.Roland Pennock and John W.Chapman (ed.).NomosⅨ:Equal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7.

[13][14]Thomas Nagel.EqualityandParti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17][18]T.M.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UtilitarianismandBeyon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19][20][21]T.M.Scanlon.WhatWeOwetoEachOther.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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