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探讨

2014-01-24 09:18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9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兽医

(清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400)

新形势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探讨

郭有长,洛金德,闫生荣,赵静强,詹建军

(清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400)

1 强化对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形势的认识

1.1 当前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和畜产品安全形势分析

我国是畜禽饲养大国,但是,多元化的饲养方式,小规模农户饲养所占的比例依然较大,整体的畜禽养殖防疫条件水平不高,养殖户法制意识淡薄,防疫主体责任仍未完全落实到位;活畜禽交易量大,远距离长途调运频繁,增加了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的风险;基层防疫队伍不健全,人员老化严重,专业素质不高,防疫监督工作点多面广;存在防疫工作经费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所以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1.2 基层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工作中的责任地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基层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中具有不可推卸的防疫监督责任。但是由于存在监管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基层官方兽医不能依法依规检疫出证,使产地检疫流于形式。

2 强化对依法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

2.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执法主体,也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2 《行政许可证法》规定,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依申请而发生,符合条件解除禁止),国家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3 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实施现场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4 动物产地检疫的畜禽种类,疫病对象,检疫规程以及如何出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都有明确规定。

2.5 健康合格的动物是饲养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畜禽饲养者才是健康动物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2.6 正确认识补检问题,补检的前提是未进行检疫申报,违法在先,补检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严厉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先处罚,后依法补检。

2.7 认真对待“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非法添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加强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问题的监管。

3 思考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防止动物疫病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工作,依据动物卫生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涉及动物卫生监督的机构、队伍、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涉及养殖者的履行法律义务意识,笔者认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从法律层面上,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及有关配套规章,使之与现实工作形势任务相适应。

3.2 应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农医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做到机构合法,人员合法,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对基层官方兽医队伍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3.3 加大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信息网络化建设,增加产地检疫的科技含量,做到依法检疫、科学检疫。

3.4 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督,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情况,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养殖防疫档案,切实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3.5 加强对畜禽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责任。

3.6 认真落实申报检疫制度,实行先申报后检疫。

3.7 切实履行规范检疫职责,做到“规范化检疫、痕迹化监管”。笔者认为应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属于管辖区内的不得出证;养殖防疫档案不健全的不得出证;未到现场检疫的不得出证;未经“瘦肉精”监督抽检的不得出证;未经强制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不得出省,降低检疫出证风险,同时应尽快推行电子出证。

3.8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相关检疫操作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总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该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扎扎实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为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贡献。

S851.33

:C

:1005-944X(2014)09-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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