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2014-02-05 06:56
浙江经济 2014年20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名村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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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过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方案提出,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在试点中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径。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尊重集体成员意愿,明确条件、程序。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试点要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开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决定》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原则。三是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四是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

《通知》指出,一要坚决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和有关文件、意见精神以及有关要求,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执行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二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尽量缩短改革过渡期,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三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四要切实抓好改革过渡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深刻吸取“上海福喜事件”的教训,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

《通知》明确了重点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服务体系的工程目标。为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通知》提出五项政策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中央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切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布局落地。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民政、体育等部门将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三是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基建投资加大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引导力度,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四是发挥价格、税收、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作用,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市场化运营。地方财政资金可对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五是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建立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两部门是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出台这一政策的。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等印发《关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门用于支持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的原则分配,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文物部门具体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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