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治标抓手 着力腐败发现

2014-02-11 15:38陈晓明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财产腐败纪检监察

陈晓明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甘肃 天水 741018)

腐败发现是治标的有力抓手,着力腐败发现可以为治标奠定坚实基础。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这段掷地有声的讲话不仅表达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层面提出了一个深刻而又管用的治理腐败的手段。这就是要充分认清腐败发现的重要性,从腐败发现上狠下功夫,出现一个、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让腐败行为没有藏身之处,让腐败分子心存敬畏,不敢贪腐。

腐败发现就是当腐败行为发生后,发现、揭露腐败行为,使腐败行为曝光的过程。腐败发现分为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主动发现是纪检监督机关通过检查、巡视、监督、审计等发现腐败行为的过程。被动发现是纪检监督机关通过接受信访、举报等形式发现腐败行为的过程。腐败发现既是一个动态的发现过程,又是一个静态的结果。它的本质是揭露,是将隐藏的违法违纪行为公之于众,将罪恶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一、充分认识腐败发现的重大意义,为“治标”奠定思想基础

1.腐败发现是实现“治标”的必然要求

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给各级领导干部带来了诸多影响和挑战,各种侵蚀无孔不入,各种干扰无时不有,党员干部没有生活在真空里,对腐败问题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意志不坚定、防线不牢固,就容易受到腐败的侵蚀,甚至跌入腐败的泥潭无法自拔。因此,及早及时发现腐败是实现“治标”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反复强调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人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党中央准确把握反腐败内在规律,提出“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工作思路,使“治标”突破了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是对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也理顺了当前“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抓住了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坚持“治标”,攥紧拳头,就是要在反腐败斗争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儆效尤,使违纪违法者胆战心惊,顶风作案者及时收手,积小胜为大胜,不断为“治本”蓄积正能量。

2.腐败发现是惩治腐败的前题和基础

发现是预防和惩治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反腐败战略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总结反腐败工作规律,把反腐败工作规划成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二是惩治。惩治腐败是反腐败的重要方面,而腐败发现则是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对任何腐败行为的惩治都是从发现揭露腐败行为开始的,没有发现这个环节,惩治就失去了基础和条件。

3.腐败发现是建设“不敢腐”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指出: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不在于法律的严厉,而在于犯罪被发现概率的高低。从人类行为理论角度分析,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任何“理性经济人”在参与社会行动时的最大动机在于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当其选定目标后,会根据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权衡各种可行方案,从而作出最佳选择。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和所受处罚的程度是腐败犯罪可能支付的预期法律代价或成本。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大和受处罚的程度越重,就意味着腐败可能支付的成本越高,绝大多数人就会因得不偿失而放弃非分想法。我国的腐败现象研究也发现:当腐败行为有50%以下被发现时,腐败分子就会心存侥幸,仍然去犯罪,腐败发生率很高;当腐败行为有80%被发现时,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就会彻底消除,腐败发生率大大下降,即腐败发现率和发生率成反比例关系。此长则彼消,所以提高腐败发现率是遏制人性向恶、遏制腐败发生的重要工作。

4.腐败发现是提高纪检机关威慑作用的重要途径

反腐败工作的统率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它的职责主要是查处腐败并予以惩治。但是,其潜在的影响力却是它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当它发现腐败的手段多、能力强时,犯罪分子就会畏其能而不敢越雷池,就不会肆意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当前,我国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腐败发现的专门机构,而是以监督代替了发现。监督包含了发现,发现是监督的的一个方面,腐败发现是监督的目的,发现是监督的终极结果。但是,以监督代替发现就会削弱发现的力量,其结果是腐败被淹没在监督的过程中,而不能达到发现腐败的目的,也不能有效提升纪检机关的威慑作用。人无敬畏就会什么事都敢干,我们要建立一个让有贪婪之心的人心存敬畏的机关,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5.腐败发现是奠定惩治腐败群众基础的重要工作

反腐倡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保证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保证着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但是由于大量“腐败黑数”的存在,使人民群众对党的反腐倡廉政策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偏差,使我党的形象受到了不利的影响。加大腐败发现的力度就会使人民看到我党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人民也就会自觉起来维护公平正义,和腐败现象做斗争。腐败发现要靠大量的信访举报,当人民群众的行动得到认可,人民群众看到自身价值的实现,就会起来奋不顾身和腐败作斗争。当大多数人的正义行动得到肯定,就会引起“群体效应”,就会带动更多人参与反腐败斗争。

二、明确腐败发现的途径,使“治标”效益最大化

1.将信访举报与举报查究相结合

接受信访举报是被动发现腐败行为的最主要的手段。从中纪委公布的2012年全国的数据来看,立案调查的案件中,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的占到41.8%,在各种线索来源中最高。接受群众举报是坚持群众路线打击腐败的最好体现,重视及充分应用信访举报工作可以培育群众中的反腐败土壤,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对于信访举报要认真对待。一要对信访举报人员热情接待,充分肯定举报行为对反腐败的积极作用,鼓励举报人提供更多翔实、有价值的线索。二要做好保密工作,在情况不明时不能随意泄露举报内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声誉和人身安全,让举报人充分相信纪检监察机关的诚心,以便举报人放下心里包袱,大胆举报。三是对举报内容要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科学分析,从中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四是要建立有信访举报必须查究制度。只有建立有信访举报必须查究制度,才不会遗漏有价值的举报线索,才会有更多地发现腐败的机会。建立有信访举报必须查究等于在犯罪分子面前安装了千万个摄像头,腐败分子就会畏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不敢产生非分之想,实施犯罪之行。五是建立举报有奖制度。根据举报的案值、案件的影响程度进行奖励,通过奖励产生激励,进一步产生群体效应,使更多的人加入到主动揭露身边的腐败行为的行动之中。就是对不实举报问题的调查也会对当事人敲一警钟,让他看到他的行为还是有很多眼睛在盯着,这个警示作用不可低估。六是建立完善举报平台。开通互联网、微博、微信电子举报,电话、手机声音举报,信函纸质举报,接待来访面对面举报,健全信访问题分类处置制度,加大对举报信息的及时梳理、综合分析和研判,从中筛选有价值的线索。

2.将财产申报与财产核查相结合

我国已经实行了财产申报制度。但是,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很大问题。首先,腐败犯罪的当事人是财产申报的主体,他想报多少就报多少,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的统计也只能以当事人的申报来决定,财产申报不能真实反映申报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其次,贪污受贿者为了躲避法律的惩处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房叔、证爷”就是很好的例证。要使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建立与财产申报同步的财产核查制度,对身处要职的人员和管钱管物管人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财产核查;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任职财产核查;对离职退休人员要进行离任财产核查。从历史的、全方位的财产核查中通过比对财产变化,掌握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收入情况、财产转移情况,从不正常的财产状况发现腐败问题。

3.将述职述廉与专项质询相结合

述职述廉是一项有效的监督制度。但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都会对自己给予高于实际的评价。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述职述廉都是讲成绩多,讲问题少,文过饰非,越是有问题的领导述职述廉越是说得好,让述职述廉制度监督领导干部,从述职述廉中发现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将述职述廉制度的作用发挥出来,只有建立与之配套的专项质询制度。对重点工作要进行质询,对大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要进行质询,尤其对自我标榜的政绩工程更要进行认真质询。通过质询看权力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民主决策程序。质询中对说不清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严格的审计,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腐败问题。

4.将工作监督与生活监督相结合

腐败往往与生活腐化紧紧相连,要发现腐败不仅要监督工作,还要从生活监督入手,把八小时以外作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看被监督者八小时以外在干什么?情趣高雅者必将与书为伴,以家为居,若是天天进赌场、进舞厅、进酒店者,必定意志消退,沉湎于酒色财气。这些人在工作之外的圈子就决定了工作之内必然要利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以满足自己奢靡的欲望。要看被监督者八小时以外和谁交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志趣相投者必将形成一个群体,看和谁在一起就可以看到一个人的情趣和志向。每天和老板在一起免不了权钱交易,每天和女人在一起免不了权色交易。要看花钱的程度,一掷千金绝不是工薪阶层的公仆所能为的,其后必然有利益链的支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就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是一个发现腐败的非常有效的方法。

三、建立腐败发现的保障机制,为“治标”营造良好环境

1.建立独立于党委的纪检监察机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反腐败机构应有必要的独立性,能免受任何不当影响,有效履行职能。我国现行纪检机关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属于同体监督,监督权力的行使受到监督对象的制约,违背了监督制衡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受同级党委领导,纪检机关只能监督下、不能监督上,失去了监督的重点对象;在案件的立案、推行预防制度的强制权力等方面只能请示汇报,不能自行决断,失去了独立决策权;在案件的调查、“双规”的使用方面只能听领导的口气、看领导的眼色,而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干预失去了独立执行权;在重大工作、重点人员、重要时段及随机性的监督等方面得不到党委的授权就不能进行监督,失去了监督权。能否介入,怎么监督都不是自己能说了算,在这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中纪检工作不敢越雷池半步,一切工作都得听党委的安排,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和作用。同时,纪委是党委领导下的下设机构,级别低于党委,纪委书记列同级副职之后,地位低下。我国民众是一个非常认同行政级别的国家,单位行政级别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纪检监察机关级别低于同级党委,没有相应的地位,造成了干部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认知程度下降,纪检工作受到了群众的认知制约;纪检监察机关依附于党委后,受到了党委的权力制约;制约以权力为目标后,受到了当权者的行动制约。在种种制约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就困难重重,腐败现象发展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香港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先后四次调整和强化反腐败机构力量,但反腐败依旧困难重重,直到设立直属总督的廉政公署,反腐败斗争才发生了转机。建立独立于党委的纪检机关,将纪委升格,在省级以下(含省级)将其与党委平级,在行政上、财务上、人事任免上不再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纪检机关只接受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纪委在垂直管理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置调查室,负责腐败发现。

2.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特殊权力

(1)赋予纪委完全独立的决策权。赋予纪委对腐败行为调查的启动、调查的方式、案件立案、“双规”、“诫勉谈话”、推动预防制度的强制执行等方面自主决定的权力。

(2)赋予完全独立的监督权。监督内容、监督时间、监督方式都由纪委自行决定和实施,监督过程结束后,要向上级纪委写出监督情况的书面报告。

(3)赋予完全独立的执行权。在案件的调查、“双规”的使用、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干预,应赋予纪委独立的执行权。尤其要赋予纪检机关特别侦察权、强行搜查权、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权、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权、限制财产转移、复制银行账目等特殊权力。在纪委执行权行使完成后,违纪问题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要移送组织人事部门,违法问题要移送法院、检察院进入法律程序,接受法律处理。通过这些特殊权力广开信息之源,提高发现率。

3.取消行贿罪

现行设立的行贿罪,实际上将行贿人和受贿人绑在了同一条船上,要么一起活,要么一起死,你行贿你去揭发,你也得和受贿人一样被判刑。这样,有哪个行贿人敢去揭发,这就使一大批受贿被隐藏了起来。这也是很多贪官被抓后,很少有人愿意出面指证其受贿的原因,以至于每次公布贪污数额时,后面都附带一大笔来源不明财产,这笔财产就是行贿人不敢揭发的那一部分。设立行贿罪实际上是为受贿人打起了一把“保护伞”。取消行贿罪就会有很多行贿人出来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腐败发现率,还会使受贿者畏于行贿人的揭发行为而不敢收取任何贿赂。

4.注重应用多种方法发现腐败

(1)注重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电视网络问政,让领导和重要工作的负责人面对电视镜头,网络界面现场回答问题,接受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评论员的质询和评议,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质询、评议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2)组织媒体暗访。采取集中暗访、体验式查访、随机抽访等形式查访曝光“四风”问题、庸懒散奢现象,从小现象中发现大问题。

(3)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传统信访举报渠道,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鼓励和保护实名举报,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反馈及时的信访举报平台,健全信访问题分类处置制度,加大对举报信息的及时梳理、综合研判,从中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4)推行纪检监察督导巡查制度,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部位、腐败问题多发易发部门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组织力量开展督导巡查和特定问题专项调查,主动出击,着力发现案件线索。加强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处置线索,对重要案件线索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集中排查。

(5)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整合信息汇集和管理平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信息的收集,促进人口、房产、工商、金融等信息资源共享。

(6)加强办案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分级建立办案人才库统一调度,优化配置,积极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专业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爱岗敬业的腐败发现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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