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

2014-02-11 16:00刘黎明陈礼仪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实名制身份管控

刘黎明,陈礼仪

(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646000)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在2008年就已经跃居世界第一,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1]。因此要想把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网络强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各种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其专业性、匿名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使我们不能只采取传统“由案到人”的以打击为主的侦查模式,而应采取多元化的侦查模式,其中把网络实名制管控融入网上侦查就是最有效的打防措施之一。把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结合起来,使“网络实名制”的资源作为侦查信息资源录入公安机关信息查询数据库,实现自动串并、网上运转、跨区域协作——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侦查办案的新模式。

一、我国“网络实名制管控”现状

网络实名制管控和网上侦查的共同的对象是虚拟社会。国内学者对于“虚拟社会”的探讨逐渐增多。郝宏奎教授主要从数字信号来定义虚拟社会,他认为,虚拟世界通常是以电子数据和数据库、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为基本载体,以数据信号包括以数据信号形式呈现的语言、文字、图像、数字等的生成、收集、存储、传递、利用为主要内容[2]。而张品良教授则主要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来定义虚拟社会,他认为虚拟社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与数字化技术,将现实社会中的人与真实世界“数字化”变成信息符号,创造出一个堪与现实世界相媲美的仿真图像世界[3]。……虚拟社会定义颇多,笔者认为虚拟社会是指人们以网络为平台,非面对面地进行远程信息的互动交流以及生活、工作、学习等相关活动所形成的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形式。

“管控”这个词来自集团管控,它是一个名词,强调对某种事物进行管理控制。网络实名制一般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时事讨论或接受购物消费、在线游戏、微博微信等服务的时候,要事先完成个人真实身份(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的登记和记录,以便于网络的各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就是在网民的真实身份与虚拟身份之间建立一种联系。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管控指公安、工商、文化、新闻等政府部门主导的,网民、网站经营者参与的,运用技术、法律等各种手段进行的,促进虚拟社会良好运行、协调发展的活动,即建立健全上网新机制——在进入虚拟社会之前完成相应的网站经营者和网民个人真实身份的登记。

(一)网络实名制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国网络中危害行为屡屡发生,如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网络犯罪等现象都日益凸显。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犯罪成为犯罪新动向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网络匿名制的大环境下,网络犯罪侦查存在犯罪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调查取证困难以及对犯罪人员难以跨区域搜索、追捕困难等问题,加之当前互联网监管过程中还没有实行全面的网络实名制管控,不能从心理层面对犯罪分子构成一种威慑力,因而,网络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因此,网络实名制管控可以有效遏制不负责任的言论,减少网络暴力对公众的伤害,降低网络谣言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稳定的影响,强化对企图通过网络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员的心理威慑力,提高网络犯罪的侦查能力和破获效率,促进有序的网络环境的形成。

(二)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建设历程

就现状来说,我国从未停止过对网络实名制的尝试。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时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2012年以来,我国加快了网络实名制的步伐,同年3月,新浪、搜狐、腾讯、网易这四大微博运营商正式实行微博实名制;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关于用户办理上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将网络身份管理实名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4]。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管控所面临的现实障碍

当前,在我国要想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管控还存在着很多障碍。

1.我国立法与执法层面的缺陷。实施网络实名制管控,必须首先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法律框架设计。而我国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管控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立法不易和执法困难的困境。目前我国主要在网络游戏和网吧上网登记方面有了实名制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是没有经过深入探究的泛泛之规。

2.技术难题和较高的政策成本。从技术方面来看,目前公安部门已建立了身份证查询系统,在这一系统上加入网络接口即可对网民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例如当网民提供的身份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不一致时网站无法确认,当采用IP地址跟踪时无法确定流动用户的身份认证,而且重名问题至今无法解决,所以网络实名制管控还存在着很多技术难关。推行网络实名制管控,对所有的实名信息的保密要求也就更高。而现在的微博等交流网站保密机制和保密技术实在是令人担忧。一方面是网站数据系统存在被攻击的技术漏洞,另一方面是大型网站的用户系统总是容易被网络黑客所攻击。除了这些技术因素,网络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无论从什么渠道发生用户信息泄露,都会对网民权益造成不小的侵害。目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如何估量个人、企业、政府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

3.社会大众支持不足。有些人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彻底实行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并且对网民言论自由造成影响。大多数人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管控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主要是便于政府管理监督用户,有利于侦查机关通过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来提高破案率,有利于威慑那些故意造谣诬陷他人、恶意中伤他人的人,有利于抑制一些人随意发言的行为从而减少不良信息传播,总的来说推行网络实名制管控对虚拟社会的环境能够起到很大的净化作用。不利的一面是实名制对于遵章守纪的网民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他们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担心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担心说错话而明哲保身,选择减少注册或减少发言;而且实名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一种变相的威胁,可能对广大网民参与网络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积极性造成不小的打击,所以我国网络实名制管控的实行一直没有最后定论。

4.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目前,网络监管存在多部门分头管理的现象,公安部门管网上犯罪,工商部门管网络广告,文化部门管网络音乐、网络游戏,新闻出版部门管网络出版、电子出版物,而提供接入服务的又是网通、电信、广电等部门。这些部门各自为政,分散执行,缺乏协调机制,难以应付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要想把网络实名制管控和网上侦查结合起来,必须先理顺网络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各个机关的高度配合和密切联系,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交流、交换,建成开放性的信息资源数据库。

二、网上侦查现状

网上侦查,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管理信息为核心的侦查破案方式[5]。

网上侦查是与实体侦查相对而言的。从当前我国侦查工作实践来看,不管在现代化的大都市,还是在偏僻落后的农村,只要犯罪活动和数据信息发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关联,都能够开展网上侦查,中国的侦查实践已经开启实体侦查和网上侦查并行的新时代[6]。目前,在城市和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都非常注重从虚拟社会获取侦查资源,在案件发生之后,除了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访问等实体侦查外,还会进行如相关视频监控资源的调取、利用,涉案痕迹、物品的数据库查询比对,公安网、互联网的利用等等。网上侦查不但强调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辅助,也强调侦查人员在现代侦查决策的系统思维过程中,应具有“人—机”结合、人主机辅的思维特征[7]。它要求侦查人员在信息收集、整理的前提下,培养高速、准确的思维来消化和处理这些信息并且进行严密的优选。

总之,网上侦查活动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呈现出良好的现状和广阔的前景。

三、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的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资源可以作为一大信息资源,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DNA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系统合成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重大线索来源。只有各类数据库的信息数量充足、时时更新、不断进步,侦查人员在应用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时,才能够达到信息查询高效、便捷和准确的目标。

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两者的结合是网络化运行中人工智能和计算机智能的完美结合。它是一种新型的多元化侦查模式,突破了以往侦查中“由案到人”的单一破案模式,发展成了“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人到人”、“由案到案”的多元化侦查模式。利用实名的信息平台对由人、案、物等信息系统所组成的侦查信息进行人力分析研判与智能分析研判,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侦查活动:在网上锁定预备实施犯罪的人员,进行网上并案和摸底排队,在网上控制赃物,在网上缉查并控制涉嫌人员,在网上扩大战果、在网上认定犯罪嫌疑人甚至从网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及网上综合侦查①所谓网上综合侦查,是指上述网上侦查的方式,既可以彼此独立存在和运用,也可以在特定案件中前后相继组合或任意组合,作为一个完整的网上侦查过程加以运用,从而实现侦查模式的多元化。参见郝宏奎:《以科技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11月30日。等。

(一)网上侦查之基本——网上信息查询

网上侦查最常见的方式有网上信息查询、网上阵地控制、网上串并案件、网上摸底排队、网上追逃等。但是不管网上侦查采取何种方式,其最基本的运作模式都是网上信息查询。信息查询是网上侦查最基本的应用模式[8]。而网络正好能让各种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得到更加高效的管理和应用,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实践已经证明了运用网络信息侦查破案已成为很多国家刑事侦查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网上跨区域作战的优势,依靠网上跨区域平台的支撑,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及案件信息等所需要调查的信息及相关法律手续,通过协作函的方式发往嫌疑人常住地公安机关。当地侦查机关具有人熟、地熟等优势,应根据请求地公安机关的请求进行线索查证、固定犯罪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等工作。这样不仅可大大降低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本,而且也可减少民警的伤亡[9]。

(二)网络实名制之侦查优势——以火车票实名制的全面推行为例

2012年春运期间,全国铁路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购票,为侦查机关深挖细查倒票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是它可以“以票找人”使得倒票行为有迹可查;二是它使倒票行为更易被发现,因为无论你通过什么途径买票,都会在在铁路票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留下痕迹,便于铁路警方实施重点监控和反向追踪;三是它还为侦查机关查处倒票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而这一行为在实名制推行之前是很难留下证据供公安机关调取的。

因此,网络实名制对于网上侦查具有资源共享、使罪犯分子“原形毕露”并且有证可查的优势,使侦查工作最终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破案的目标。

四、全面推进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相结合

在网络实名制方面,韩国的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韩国互联网的发展起步较早,目前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70%以上,居世界前列。同时,韩国也是最先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从2002年便开始推动网络实名制的进程,其初衷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因为同年韩国网上犯罪案件为11.9万件,2003年为16.5万件,2004年超过了20万件,其主要犯罪形式是网民在bbs上发匿名帖,对当事人进行辱骂或人身攻击。2005年,韩国又接连出现若干起网络事件,如明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网民对公众人物的人身攻击、对普通群众的人肉搜索等。同年10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网络实名制以立法形式付诸实践,并制定和完善了包括《促进信息化基本法》和《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为实名制的有效实施建立了法律框架,绝大部分网民对此也表示支持。2007年7月,韩国正式推行网络实名制,修改后的《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主要是针对韩国各主要网站予以规定,要求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之前,必须进行身份证相关信息的登录与审核。如果网站不按规定进行网民的信息验证,可能会被罚款高达3万美元。如果由于网站的原因造成法律纠纷而被告无法被追查,网站将接受惩处。与此同时,韩国信息通信部还开设了非法有害信息举报中心并确保其24小时运行,从而用技术手段阻止网民从国外网站下载和转载淫秽视频[10]。韩国不断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对电子邮箱、个人博客、网络论坛等均进行实名制改革。到2008年,韩国已成为网络实名制实施最为彻底,效果也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

韩国网络实名制相关制度虽然较为完善,但毕竟还是受到黑客技术日益发展和信息保护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影响。近几年在韩国不时发生的网民个人信息泄密事件一次次冲击着韩国的网络实名制,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全体审判官一致做出了“网络实名制”违宪决定,从而使引入韩国仅五年的网络实名制退出历史舞台。

总的来看,虽然韩国网络实名制现已被取消,但是从韩国最初成功实行网络实名制到最终不得不废止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诸多启示。

首先,要想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管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基础。早在2002年,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便开始跃跃欲试,但由于实名制涉及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一直没有推行,直到经过充分讨论并颁布相应法律法规后,网络实名制才最终提上日程。其次,网络实名制管控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技术保障和民意基础。比如韩国技术保障便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网上身份验证系统①此系统包括五个子系统:一是面向终端用户网站要增加对用户身份的验证机制,二是面向网络网站要增加一个身份证验证的客户端从而访问全国的身份证验证系统,三是需要很好的安全保护技术,四是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可以有多种形式选择,五是韩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因此当时在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不仅没有引起公众的普遍反对,相反却得到80%公众的支持。最后,在网络实名制出台之前,还要充分考虑如何完善保障网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盗用、披露的相应法律规定;要确保网络实名制管控不会成为影响网民言论自由的一道屏障,这同时也是韩国最后废除网络实名制的根源,也是在我国实施网络实名制管控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一)实施网络实名制管控应注意的问题

网络实名制管控是对虚拟社会管理的一种全新尝试,它的推出必将在社会上引起不同的反响。因此,我们应当慎重地实施这一制度,搞清楚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完善网络实名制相应的法律资源条件。法律是网络实名制实施的依据和保障,同时也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和依据,它决定了侦查行为的基本姿态和行为方式,法律还构成了侦查手段和方式的维度。因此,要想把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相结合,完善的法律资源条件是基础。

其次要具备成熟的公民隐私保护技术条件。实行网络实名制,必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制定法规明确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制度,确立具体的责任制度,明确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办法,对泄露隐私的行为给予严惩,消除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其真正达到良好的效果。具备成熟的公民隐私保护技术条件同时也意味着必须完善技术监管与惩戒制度。近年来,黑客技术的发展是对这一制度实施的不小挑战。所以我们要提高网络技术;防止网站工作人员对外出售个人信息谋取不正道利益这类事件的发生;更要制定惩戒制度,网站对于网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是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进行惩戒。

因此,我国实施和发展网络实名制管控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源条件和成熟的公民隐私保护技术条件。

(二)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相结合的具体实施

在“落地侦查”①落地侦查是相对于网络侦查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对之进行专门界定。笔者认为它是指不需要网络而进行的侦查,即传统的侦查措施的总和。中,摸底排查、查明案情、串并案件、控嫌控赃、追击堵截等是主要的手段。而在虚拟社会中,需要构建“落地侦查”的新模式,就是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全国统一的平台,把涉案信息在平台上汇总,实现自动串并、网上运转、跨区域协作的侦查办案新模式,形成全国资源共享、整体联动,达到低成本、快速破案的目的[11]。

笔者认为,实施时可以借助网银的电子身份证模式。首先,网站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用户到公安部门提交个人详细身份资料和相关手续,公安机关通过资料备案系统验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采用现场注册USBkey验证的实名采集管理模式。网站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用户领取电子身份证之后,将网络身份、USBkey接入电脑USB接口,登入公安部虚拟身份实名认证网站进行登记注册,获得一对用来识别身份的账号密码和一个用户核对码,用户通过身份识别账号密码和用户核对码来实名注册网络的其他业务和服务。最后,公安部门要把网站和个人用户的身份信息统一录入自己的数据库,形成我国特有的“网络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网上侦查办案新模式

在侦查破案中,可以按照网上信息查询的基本步骤,即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制定查询方案、实施查询和评价查询结果,来充分利用网络实名制的资源进行网上侦查。

1.网上搜索查证。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网络实名制信息,搜索要抓捕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微博和游戏账号等信息,联系虚拟社会中人的轨迹,这是发现对象行踪、查证案件和关联虚拟人的一种方法。利用网络实名制进行关联分析时,可以从虚拟身份查证现实身份,实现身份的网上落地,可以将虚拟社会中人的QQ聊天、邮件信息、游戏账号、博客等与事件进行关联分析,查证现实事件还可以将人们在进入虚拟社会前进行的相关登录注册信息与现实人行为的真实身份直接比对,查证现实人的行为。

2.网上锁定人员。在需要网上锁定那些预备实施犯罪的人员时,可以依据对高危籍贯犯罪情况的研判结论,利用侦查信息平台,结合租住人员信息系统和旅店登记信息系统对相关高危人员的案前活动踪迹进行网上掌控,联系网络实名制信息,清楚地发现具体人员身份并及时对其活动意图进行识别。

3.网上摸底排队。在进行网上摸底排队时,可以依据相关案件要素和条件,利用侦查信息平台,结合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或自动比对,在网上寻找发现相关犯罪嫌疑人,这也是锁定流窜犯罪人员的主要形式。同时,网上摸底排队需要建立在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上,但是在信息化侦查的现状中却存在这样一些制约因素,如忽视信息的收集、忽视侦查人员侦查思维的培养、忽视刑侦基础工作的考核等[12]。这些因素会削弱侦查工作的基础性和支撑性,因此在进行网上摸底排队时,不但要注重以信息为支撑,还要解决侦查基础工作的问题,降低信息查询或自动比对时失误的风险。

4.网上缉控。在网上缉捕和控制涉嫌人员时,可以将查明或已经确定有犯罪嫌疑但又下落不明的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录入网上缉控信息库,利用侦查信息平台,结合网络实名制信息系统,包括各种服务行业和社会管理信息系统在内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比对与自动报警,及时发现涉嫌人员的踪迹。

5.网上追逃。在网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把网络实名制信息系统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公安机关的相关信息系统及其他服务行业和社会管理中涉及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的信息进行自动比对与自动报警,这样就可以在虚拟社会中形成一张追逃大网,从而极大提高追逃效率,节约追逃成本[13]。

因此,我们抓住人们在上网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间遗留的真实或虚假的信息,利用互联网并通过公安的信息系统反复查证来发现破案线索。当然,以上所有的方法技术,无论是针对嫌犯或是确定的罪犯,都需要严格的批准程序。对于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查控,查证核实后需立即销毁;对于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也需妥善保存且只能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调查取证、认定犯罪等用途,以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会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就好比当前侦查阶段中的秘密侦查一样,用技术和法律法规来保证它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五、结语

当前中国,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反映,虚拟社会的良好管控既是确保虚拟社会自身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现实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因此,针对我国网络出现的各种道德甚至犯罪问题,本文将网络实名制管控所带来的广大的信息资源与网上侦查中信息查询基本措施相结合,试图形成一种网上侦查办案新模式,达到全国资源共享、整体联动、快速破案的目的,同时笔者提出一个新的术语——网络实名制管控,并初步探讨了它的定义。这是两个创新之处。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管控是为网上侦查服务的,归根结底它是网上侦查的一种手段。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不负责任的言论、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强化对不法人员的心理威慑力,提高网络犯罪的侦查能力和破获效率,但是也存在自身的弊端。笔者主张辩证看待并有条件地实施网络实名制。实现我国的网络强国之路任重而道远,要想真正建成一个有序的网络环境,既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创新侦查措施,也需要公民自律和政府支持。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 jbg/201403/t20140305_46240.htm

[2][6]郝宏奎.论虚拟侦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1).

[3]张品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网络虚拟社会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06,(9).

[4]杨志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推行网络身份管理[J].信息网络安全,2013,(10).

[5]马忠红.论网上侦查[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7]贾永生.侦查决策思维简论[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8]马忠红.网上侦查的基本模式——网上信息侦查[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9]刘黎明,刘旭洋.论电信诈骗案中的异地侦查协作[J].净月学刊,2013,(5).

[10]顾列铭.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J].青年记者,2008,(5).

[11]连兴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落地侦查”新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0,(10).

[12]蒋勇.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类型学分析及制约因素评价[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

[13]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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