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2014-02-11 16:00猛,徐同,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走私海关

徐 猛,徐 同,蒋 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当前,随着我国因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也快速增加。此类犯罪案件的快速增加和更多此类犯罪案件隐患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安全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因此,海关缉私人员必须认清此类犯罪案件的严峻形势,切实开展好侦查此类犯罪案件的工作。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是指包括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非法邮寄、携带、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出入边(国)境,或者在界河、领海、内海、界湖运输、收买、贩卖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从犯罪的诱因上看,暴利是走私的根本原因,巨大的境内外消费需求为走私分子最终实现牟利目的提供了可能

1.暴利的诱惑。经济利益是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根本动因所在。走私的货物、物品在境内外存在较大的差价,诱发了非法走私的滋生。走私进出口货物、物品,按它们的用途可分为食用类与非食用类。首先走私具有食用价值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冬虫夏草、人参、灵芝等珍贵植物药材以及疫区冻品,比如来自疫区的冻牛肉、冻鸡爪被走私到国内价格翻2到3倍。其次走私非食用性的货物、物品,如檀香紫檀、木炭、旧机动车、管制刀具等。檀香紫檀在非洲一些国家管理相当松懈,在一些公开市场上就有出售,且价格便宜,但是一旦走私到国内,其价格就会数十倍地往上翻。

2.终端消费市场巨大需求的诱惑。一些药材店、冻品交易市场、高端木材市场以及二手车市场是此类犯罪走私货物、物品的主要去向。尽管各地政府努力打击这些非法经营的药材店、冻品交易市场、高端木材市场以及二手车市场,但在暴利的驱使下,这些药材店、冻品交易市场、高端木材市场以及二手车市场仍然在暗地里运行。目前的法律对于食用或者使用此类犯罪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最终消费者没有任何的处罚依据,只是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一些为了寻求刺激、追求高档消费的消费者不惜高价消费这些走私的货物、物品,从而刺激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3.周边国家独特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管理制度也为走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由于越南、老挝、柬埔寨等与中国接壤的东南亚国家属热带雨林气候,茂密的森林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而且这些国家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保护不完善,为走私提供了机会。从查获的进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来源来看,这些走私物品主要来源于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国家,间接涉及中亚等国。这些地区与我国的云南、广西、广东等地区有着较长的陆路、水路边境线,为走私创造了条件[2]。

(二)从犯罪的对象上看,出境走私与进境走私差异较大

出口走私对象,主要是木炭、稀土等。近些年,国家为了保护自身资源以及谋求国际竞争力,限制了木炭、稀土的出口,而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对木炭、稀土的需求又与日俱增,这样一些不法分子就意识到了走私木炭、稀土的暴利空间相当大,于是走私活动逐渐升温。进口走私对象,主要有名贵药材、疫区冻品、旧机动车等。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得更好的物质享受,对名贵药材和国外进口汽车愈加青睐,同时名贵药材和疫区冻品在国外价格低廉,走私到国内升值空间巨大,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冒险进行大量的走私活动。

(三)从犯罪的手段上看,走私者手段狡猾多变,反侦查能力强

利用绕关进行走私是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如通过缅甸与云南之间的界河的便利条件,或者是通过海上直接走私到国内海南、广东;次之是利用集装箱货运方式采用夹藏、伪报品名等通关方式大量进行走私;另外也有少量的是通过空运、邮寄等方式走私入境。为了确保走私的安全,走私分子时常研究探讨海关的缉私行为,根据海关的动向来选择最佳的走私手段,进而规避海关的检查。

(四)从犯罪的主体上看,走私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公司走私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从海关近年来查获的此类犯罪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作案的趋势明显。这些走私犯罪集团机构严密、结构复杂多变。这是因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较大的风险性,长期以来,此类犯罪的走私行为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网络,不仅组织严密,而且走私链条环环相扣[3]。除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以外,近年来以公司名义或者个人与公司共同实施犯罪是我国一些大规模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公司法人走私案件迅猛增长。

(五)从犯罪的复杂程度上看,走私犯罪愈加复杂化,尤其容易引发其他相关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滋生司法腐败

从近年来查获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多易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等违法犯罪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诱发其他刑事犯罪。此外,还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被走私分子的“糖衣炮弹”击倒,在为走私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的同时,自己也滑入犯罪的深渊。目前,海关缉私出现的串案比例越来越高,一个走私案件经常牵出多名海关人员,有时甚至有一个科室乃至整个海关都被“一锅端”的情形。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自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此类犯罪罪名以来,我国政府始终将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发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此同时,国家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刑法》、《海关法》等法律中都对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近几年,我国针对走私檀香紫檀、旧机动车、名贵药材、疫区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开展了多次专项斗争,取得了较大的收获。但从长远来看,海关缉私部门应该本着打防结合的原则,从防范、侦查、国际合作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建立健全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协作机制,在侦办过程中重视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结合这类案件的特点,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

(一)健全打击此类案件的机制

在宏观上,根据我国当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的特点,结合实际侦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海关缉私部门应建立健全打击此类案件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协作机制。

1.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的监测系统,通过对涉及此类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的监控、研判和预测,切实提高犯罪的预见性。根据现有的国内外此类犯罪对象的分布情况,研究分析不同时期此类犯罪对象的种类、来源、走私手段、走私方式、走私路线、消费趋势等特点,利用海关缉私部门、国家林业公安、地方经侦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内部掌握的情报信息系统,借鉴其他国家打击此类案件的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预警机制。

2.防控机制。根据掌握的预警信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宣传预防工作,提高人们对走私、贩卖、使用、消费此类犯罪对象的危害性、严重性的认识,尤其是对出境走私货物、物品的产地(如山西、内蒙木炭的产地)和入境走私的消费地(如广东、浙江等地),要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角度,教育感化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普通民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拒绝食用、使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法规层面规范境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消费市场。在走私、贩卖、运输、仓储、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易发案场所,广泛发动群众,布建信息员,加强阵地控制,拓宽信息情报来源渠道。根据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交易特点,顺着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查线索,尤其是针对走私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来代替以往的现金现货交易的特点,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的职能,利用反洗钱机制,对涉嫌此类案件的重点人员、重点场所(如广西防城港冻品交易批发市场)、重点区域(如广西东兴)的金融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疑点,查控可疑资金的流向,探索由钱到人、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3.协作机制。海关缉私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等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部门应结合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走私源头、中间运输及末端消费市场等各环节入手,积极与工商、边防、检疫、银行、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逐一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尤其是海关缉私部门、森林公安、地方公安等刑事执法部门更应该互相通报案情,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加强内部协作。

(二)依靠情报导侦,加大查缉力度

不同时期此类犯罪的走私对象、走私方式、境内运输路线、贩卖地点都具有不同点。因此,海关缉私部门需要根据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加强研究分析,对重点地区做好防范、控制工作。加强对出入境重点区域、重点时间、重点人物的风险监控,分析走私动向及特点,在通关走私环节、绕关走私环节、陆上运输环节、终端消费环节查缉走私,搜集可疑线索。从近几年的打击走私、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经验来看,绕关走私是走私进境食用性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手段,重点分布在南方的边境地区,但也有规避我国海关监控的重点,不惜长途跋涉运到北方通关口岸伪报、瞒报、夹藏走私。如大连海关2012年在对一起申报为冻芋头的报关单进行审查时发现异常,在对集装箱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并侦破了一起走私进口疫区冻猪肉大案。当然其他地方此类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如2011年南宁海关缉私局查获多起走私冻品案件。走私旧机动车案件的重点区域主要是上海、天津、杭州等与欧洲地区国际货物贸易紧密的进出口地区。对于出境走私的案件,走私木炭案件主要采用海运方式,在天津、宁波、青岛等沿海口岸发现的此类案件比较多。这些地区的海关缉私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可以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对于绕关走私的区域采取重点监控、布建情报信息员的手段,与税务、工商、检疫、边防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在走私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口岸的管理、线路的封锁以及市场的检查。如广西东兴对于走私冻品进行摸底调查,划定一定区域,争取在货物通过河岸走私进境分散之前将其控制,在走私货物必经之路采取延长监控路线、在广西南宁冻品批发市场的进货渠道进行长期监控的办法。可以在走私、贩运、销售此类犯罪对象的热点线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打击此类犯罪的联合执法部门,进行长期监控、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堵源截流、终端控制,从报关信息的异常、走私货物流向、可疑车辆运输动向、可疑人员的行动规律、末端销售经营模式、涉案资金的流向等多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跟踪、侦破此类案件。

(三)强化证据收集能力,打破走私网络

海关缉私人员要坚持增强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加强对走私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行鉴定,环环相扣,顺线排查犯罪嫌疑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通过长期经营,打破其整个走私、贩卖、运输、销售一条龙的走私网络,并争取一网打尽。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手段复杂多变,犯罪分子习惯采取人货分离、分工负责、单线联系、临时雇用马前卒等反侦查措施,走私网络严密。相应地,为了侦破此类案件,海关缉私部门也应该增强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5]。增强侦查意识就是要求海关缉私人员能够思考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查走私链条各个环节的涉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就是在侦查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证据第一,无论是为了证明犯罪分子主观上明知走私物品为此类犯罪对象的证据,还是为了证实走私、贩卖的物品就是此类犯罪对象,都必须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案情,收集所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尤其是走私货物等物证,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长期监控,摸清走私链条的各个环节,争取人赃俱获。增强诉讼意识,就是侦查此类案件从实体到程序上都要依法办案,尽量使证据达到将来能够被法官采信的高规格要求。例如,在2012年6月,某市海关缉私局顺利侦破了一起走私名贵药材的案件,事实上缉私人员在两年前就发现了案件线索,但只发现了走私的马前卒,没有盲目动手,而是经过长达两年的跟踪、守候,最终在2012年6月17日一举将主要嫌疑人抓获并查清了名贵药材的销售情况。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现情报信息共享

我国查获的食用性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来自东南亚等地。当地丰富的资源为走私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货源,最终破坏了名贵药材生长地的生物多样性,扩大了疫区病毒的传播范围,为消费地带来了外来的传染病、外来物种入侵。因此,打击跨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需要良好的国际合作。我国需要加强与周边国家警方、海关及国际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国际合作,实现信息情报共享。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良好的情报信息共享的平台,加之各国对其投入不足,当前开展的合作无论是层次还是级别都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6]。双方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统一认识,对掌握的不同时期此类犯罪对象的物种种类、来源地、走私方式、走私手段、走私路线、涉嫌人员等情报信息进行及时沟通,提高合作的层次,主管部门应建立官方的合作备忘录,建立长期的警方互访、互通情报、联合培训、联合调查乃至联合追缉等国际合作。我国海关缉私部门可搜集国际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形态,结合国际走私形势,积极参与国际上保护濒危野生植物及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相关组织、活动,调整监控重点,站在国际层面上掌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态势,制定相应的反走私对策。

[1]杨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用问答与典型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

[2]戴蓬.走私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27-228.

[3]赵永林.走私犯罪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4]向朝阳,成凯,等.走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7-138.

[5]葛磊.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七)》深度解读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7-8.

[6]朱海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探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延伸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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