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图联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场及其启示*

2014-02-12 13:23孙益武
图书馆论坛 2014年12期
关键词:条约草案图书馆

徐 轩,孙益武

作为全世界各类型图书馆的代表,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一直致力于改变现有不平衡的版权制度,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等国际知识产权相关谈判,递交诸多重要的声明和文件,成为图书馆相关版权限制与例外国际协调与立法的重要推动者。

1 IFLA 在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立法中的作用

WIPO 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重要组织,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1]。自2004 年10 月“为教育、图书馆和残障人士的版权及相关权的限制与例外”议题列入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SCCR)例会议程以来,各国代表及利益攸关方在WIPO 平台上表明立场,交流观点,讨论激烈。非洲集团、巴西、美国等先后提交国际文书草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是否需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是否将版权限制与例外延伸至数字环境等重要问题上存在争议,在平行进口、复制权、孤儿作品、借阅、技术保护措施等方面意见各异。2014 年6 月底召开的SCCR 第28届会议上,各国未就该议题达成一致。

作为WIPO 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观察员,IFLA积极参与WIPO 会议,积极敦促各界关注和推动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立法。IFLA阐述版权与图书馆的关系[2],论证需要一部图书馆和档案馆限制与例外条约的理由[3],并联合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EIFL)、国际档案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Archives,ICA)和INNOVARTE 等发布《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条约建议稿》(以下简称“IFLA《条约草案》”)。

2014 年4 月,在SCCR 第27 届例会上,欧盟质疑先前成员国关于图书馆相关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讨论的初步成果[4]。国际出版商协会(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Association)等宣称相关议案将对欧洲创意产业带来严重风险,提出“WIPO 成员国需要就图书馆与档案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议题的原则和目标进行进一步商讨”[5]。2014 年5 月20 日,IFLA 联合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欧洲局(EBLIDA)等共同敦促欧盟及其成员国确保继续开展WIPO 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文书的文本讨论[6]。2014 年6 月,IFLA 在SCCR 第28 届会议期间主持题为“在数字环境中使版权具有相关性:图书馆、档案馆以及许可”的会议间活动,进一步就数字环境中数字内容许可条款和条件对图书馆和档案馆履行使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IFLA 在推动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立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 IFLA 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场概述

2.1 尊重版权法的有效实施,支持平衡双方利益的版权法

IFLA 尊重版权法。图书馆致力于满足用户获取信息的自由,支持教育、科研和创新,同时尊重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应有的利益。图书馆界尊重版权,并将版权意识和知识纳入用户教育。

同时,IFLA 支持能平衡双方利益的版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承认,有必要保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提及的作者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信息获取——之间的平衡[7]。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了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将扼制竞争和创新,威胁社会公平和国家民主,影响社会的进步[8]。因此,IFLA 呼吁完善现有的版权法框架,进一步平衡版权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以促进知识传播和学习创新。

2.2 版权限制与例外应延及数字环境

《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法定利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设立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规定。IFLA 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复制权例外等相关规定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应允许成员国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现有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并进行扩充,且可以创设新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定。

2.3 世界需要一部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调查显示,WIPO184 个成员国中,21 个国家尚无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相关法律,这些国家集中在非洲和中东;128 个成员国提供了相关的版权例外或限制,其中27个国家仅为图书馆提供了“一般例外(general exceptions)”[9]。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知识的获取、传播和创新方式发生变化,现行的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未针对数字环境进行更新,无法满足教育、研究的需要,尤其是在数字存档和虚拟学习环境方面存在制度空白。IFLA 呼吁在世界范围为图书馆专设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以确保数字时代图书馆可以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加强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最终促进文化进步和知识创新。这一国际条约将为所有缔约国建立一个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基本规则,为方便和促进缔约方制定或修订国内法提供理想框架,并允许缔约国创设新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具备普遍的约束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3 IFLA 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关键内容的立场

2013 年12 月发布的IFLA《条约草案》[10]为4.4 版,包含22 条实质性条款和8 条程序性条款;涉及平行进口、跨境使用、借阅、文献提供、保存、残疾人士、回收和撤回作品的获取、孤儿作品、政府出版物、法定缴存、技术保护措施以及基于教育、研究和个人学习而使用版权作品等相关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定了图书馆的免责条款等。这一条约草案是IFLA 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立法的集中体现和最新成果,反映了数字时代全球图书馆界对于版权法制度变革的迫切需求。以下结合IFLA《条约草案》,就IFLA 关注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

3.1 平行进口与作品获取权

平行进口与作品获取权都与图书馆获取文献的能力直接相关。相关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将促使图书馆以合理的条件获取国内或国外市场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的材料。

图书馆购买或获取文献时可能涉及适用不同的发行权权利用尽(又称“权利穷竭”)情况,如国内用尽、区域用尽或国际用尽。IFLA 主张在世界范围内“为图书馆和档案馆设立传播权例外,实行发行权的国际用尽,使缔约方的图书馆可以通过购买、引进或接受捐赠、交换等合法方式获取任何国家的受版权及相关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11]。IFLA《条约草案》第6 条关于“作品获取权”的规定涉及商业可获得性,指出“图书馆有权以合理的条件购买或以许可方式获得市场上的受版权保护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的材料”[12]。

在数字环境中,电子资源是图书馆馆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电子图书资源的获取权,2013 年IFLA 发布声明[13],提出了获取电子图书的六项原则,呼吁平衡出版商、权利人和电子图书用户的利益,打破出版商对图书馆获取电子图书资源的限制;使图书馆能以合理的条款和价格购买电子图书或获得许可,确保图书馆可以为用户收集最合适的出版物和多媒体资料,丰富其馆藏,以支持信息和知识获取。

3.2 借阅权、临时获取权

IFLA《条约草案》第7 条就借阅权和临时获取做出例外规定,允许图书馆将有形或无形介质的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的资料,出借给用户或另一图书馆。关于图书馆借阅权的条款涉及图书馆向用户及向另一图书馆提供出借服务的两种情况。在提供的对象上,涵盖有形介质(如纸质图书、磁带、DVD 等)的出借,以及数字作品的临时获取。而“数字出借(digital lending)”作为一种临时性获取的权利,将影响图书馆依据用户要求在有限时间内提供版权作品数字化复制件的能力。

图书馆提供出版物的借阅不应受到法律及合同条款的限制。公共借阅是文化和教育的基础且应当免费使用,因此IFLA 不支持公共借阅权制度;对于已采用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IFLA 强调,为公共借阅权支付的款项不应当占用馆藏资料采购经费,也不应由图书馆用户支付使用报酬[14]。

IFLA《条约草案》允许缔约方就免费使用和付酬问题做出灵活规定;未对已采用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进行限制,同时也不阻止缔约方采取高于草案设置的最低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这样既充分表明了IFLA 的立场,又保留国际条约的灵活性。

3.3 复制权及提供权

IFLA《条约草案》提供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允许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的原则而复制版权作品或相关权保护资料,并将复制件提供给用户或另一图书馆。这一规定关乎图书馆基于用户的需求提供版权作品有限复制件的能力,涉及图书馆文献传递、文献提供等基本服务。根据2008 年德国新修订的版权法的规定,禁止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益机构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只能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开展文献传递;图书馆复制有版权的作品应付费给版税收集协会[15]。这一规定限制了文献传递服务的发展,影响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文献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基于此,关于复制权和提供权的例外成为数字环境下IFLA 积极争取的重要例外规则之一。

3.4 跨境使用

为了促进图书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源共享,IFLA 认为应当允许依据IFLA《条约草案》提供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所制作的复制件进行跨国传播和接收。跨境使用的例外不是孤立的条款,应当与复制权、传播权等例外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2013 年通过的WIPO《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提供了限制与例外,这也为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条约中的跨境交换条款提供了良好的典范。

3.5 残障人士获取信息的限制与例外

在WIPO《马拉喀什条约》的基础上,IFLA更新了残障人士相关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内容。IFLA《条约草案》指出,作为WIPO 《马拉喀什条约》第2 条所指的“被授权实体”,图书馆应享有WIPO 《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便于视障人士/阅读障碍人士获取信息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在满足所规定的相关条件时,“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的方式将这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受益人,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采取任何中间步骤”[16]。

该条款允许图书馆基于WIPO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受益人的需要,制作版权作品或材料的无障碍格式版并提供给另一图书馆或受益人。该条款同时适用于模拟和数字环境,允许进行格式转换和其他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所必要的调整;也允许无障碍格式版由一个图书馆向另一图书馆提供,包括跨境交换。

3.6 孤儿作品

关于孤儿作品,IFLA《条约草案》第12 条提供了孤儿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公共传播权例外。允许图书馆制作孤儿作品的复制件并提供给公众,并且以其他方式使用孤儿作品。如果权利人明确主张权利,则其有权要求合理报酬或终止使用。在数字环境下应允许图书馆数字化本馆所藏孤儿作品,并通过网络为公众获取。

图书馆的馆藏中不乏一定的孤儿作品。为了保护版权权利人利益并防范侵权风险,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2011 年IFLA 发表声明,呼吁建立正式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图书馆更好地使用孤儿作品。同时指出,图书馆在对孤儿作品进行非排他性使用的同时,应努力确认孤儿作品的版权权利人,在数字化项目中探索合理的方案妥善解决孤儿作品的许可和报酬问题,并在法律层面完善法律救济制度[17]。孤儿作品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IFLA 探索孤儿作品有效利用方案的一部分,贯彻IFLA 的一贯立场和原则。

3.7 翻译权

IFLA《条约草案》规定: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的目的,当作品不能提供用户所需的语言时,允许图书馆对合法取得或获取的作品进行翻译。这一条款赋予图书馆依据读者需要而进行作品翻译的权利。图书馆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翻译服务,但翻译仅限于研究、学习和研究的目的。

3.8 与合同的关系

为保障数字环境下IFLA《条约草案》所规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得到有效实施,IFLA 在“附加条款”中阐明“版权例外与合同的关系”,即“任何限制或禁止缔约方依据本条约提供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实施合同条款,应视为无效”[18]。IFLA 认为图书馆与版权权利人之间的许可协议或合同条款不应削弱版权限制与例外,以防止许可合同企图减损被许可人利益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实施。

3.9 技术保护措施

IFLA 认为,图书馆对版权作品进行合法使用时,有权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缔约方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应损害图书馆享受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的利益。

这就赋予了图书馆以非侵权方式使用版权作品和受相关权保护材料时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该例外限于图书馆或其用户对作品的合法获取;同时允许图书馆采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时所必需的工具和措施。

3.10 法定缴存

法定缴存与一国的文化遗产的保存和获取息息相关。2000 年IFLA 提出“版权法应该覆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呈缴”[19]。2011 年重申必须将电子出版物纳入法定缴存的范围;图书馆和出版商必须协同合作,以确保世界范围内(出版)内容的法定缴存,不论其格式或技术[20]。在IFLA《条约草案》中,IFLA建议缔约国应提供国家法定缴存制度,希望在国际层面为图书馆的法定缴存设立统一的制度。

3.11 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TDM),是“基于计算机的从文本或数据中提取、组织数据的过程。它通过大量复制素材、提取数据,重组其识别模式、趋势和假设;或通过一定方式重组挖掘到的信息”[21]。IFLA 指出,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是数字环境下学习和创新不可或缺的部分。数据挖掘要对大量的事实、文本和数据进行复制和提取。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新闻、事实、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不受版权法保护。数据挖掘同时涉及数据库、许可等相关法律。为了充分利用海量数据并共享数据挖掘结果,确保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提高信息服务能力以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责,应为图书馆数据挖掘提供版权例外或限制,而许可合同不是解决数据挖掘相关问题的合理途径[22]。IFLA《条约草案》第20 条就此作出建议:“为了分离、提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事实数据或其中独立的信息单元的目的,应允许通过图书馆和档案馆获取,对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的材料进行改编和复制”[23];应允许图书馆对其馆藏或合法获取的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的资料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或者非消费性利用。

4 对我国图书馆界的启示

4.1 充分表达数字环境下图书馆界的立法诉求,体现国际协调的灵活性

IFLA《条约草案》反映了图书馆界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诉求,内容上全面涵盖图书馆的文献获取、保存、服务、合同、数据挖掘及技术保护措施等方面,重点突破数字环境下禁锢图书馆发展的版权制度藩篱,呼唤图书馆国际立法的制度创新,且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全世界的图书馆版权制度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IFLA《条约草案》兼具较强的灵活性,充分考虑缔约国国内法律环境的差异,允许缔约国根据实际国情就公共借阅权、政府出版物的获取和利用、公共领域回收或撤回作品等做出取舍,支持缔约国采取高于IFLA《条约草案》所规定的标准。

4.2 与我国图书馆立法诉求相契合,我国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相关讨论

IFLA 关于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场与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立法诉求高度契合。2006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24],认为应利用《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充分行使国内立法权,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设置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合理使用条款。因此,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图书馆学界应积极关注并参与WIPO 的谈判。我国图书馆学会作为我国图书馆界的代表,应该积极地发出中国图书馆界的声音,向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图书馆界的立场和原则,切实推动WIPO 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谈判。

4.3 加强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相关问题研究,推动和完善国内立法

我国法律中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版权例外明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5]第四章对权利限制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增加关于权利限制原则性标准的规定。其中涉及图书馆因保存和展览需要进行馆藏复制、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未涉及电子资源的长期保存、电子文献传递等重要的图书馆版权例外课题。

我国图书馆界应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相关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数字环境下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尤其从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等视角,研究图书馆可适用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立法,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内法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为数字时代图书馆的发展争取良好的法律环境。

[1] 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EB/OL].[2014-07- 16].http://www.wipo.int/treaties/zh/convention/.

[2] IFLA EIFL. Learning with Libraries and Copyright Issues [EB/OL]. [2014- 06- 26]. http: //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educ_cr_im_05/educ_cr_im_05_www_53634.pdf.

[3] Brazil. The Case for a Treaty on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Background Paper by IFLA,ICA,EIFL and INNOVARTE[EB/OL].[2014- 06- 28].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23/sccr_23_3.pdf.

[4] IFLA. EU rejects international solution to library and archive copyright problems;causes collapse of WIPO meeting [EB/OL]. [2014- 07- 17]. http: //www.ifla.org/node/8600.

[5] Sarah Shaffi.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warn of'severe'risk on copyright [EB/OL]. [2014- 07- 09]. http:// www.thebookseller.com/news/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warn- severe- risk- copyright.html.

[6] IFLA. Fulfill the promise of the Innovation Union:European research institutions,libraries and archives need balanced copyright laws[EB/OL].[2014- 07- 12].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clm/statements/letter_eu_re_sccr_final_all_logos.pdf.

[7] WIPO.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 [EB/OL].[2014- 06- 25].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wct/.

[8][19]IFLA.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2000) [EB/OL].[2014- 07- 12].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clm/position_papers/pos- dig- zh.pdf.

[9] Kenneth Crews. Study on Copyright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EB/OL].[2014-07- 03].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17/sccr_17_2.pdf.

[10][11][12][18][23]IFLA,ICA,EIFL,INNOVARTE.Treaty Proposal on Copyright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 [EB/OL]. [2014- 07- 07].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hq/topics/exceptions- limi tations/tlib_v4_4.pdf.

[13] IFLA. IFLA Principles for Library eLending[EB/OL].[2014- 07- 01].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hq/topics/e- lending/principles- for- library- elending- revaug- 2013.pdf.

[14] IFLA. 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2005)[EB/OL].[2014- 07- 10]. http://www.ifla.org/publications/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right- 2005.

[15] 陈清文,曹艳.德国版权法中有关图书馆文献传递的新变化及其启示[J].图书与情报,2011(3):57- 60.

[16] WIPO. 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条约的外交会议[EB/OL].[2014- 07- 02].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zh/vip_dc/vip_dc_8_rev.pdf.

[17] IFLA. IFLA Statement on Orphan Works[EB/OL].[2014- 07- 10].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clm/publications/ifla_statement_on_orphan_works.pdf.

[20] IFLA. IFLA Statement on Legal Deposit(2011) [EB/OL].[2014- 07- 09]. http://www.ifla.org/publications/ifla- statement- on- legal- deposit- 2011.

[21] UK Government. Text Mining and Data Analytics in Call for Evidence Responses. [EB/OL].[2014- 07- 09].http://www.ipo.gov.uk/ipreview- doc- t.pdf.

[22] IFLA. IFLA Statement on Text and Data Mining[EB/OL].[2014- 07- 09]. http://www.ifla.org/files/assets/clm/statements/iflastatement_on_text_and_data_mining.pdf.

[24] 中国图书馆学会. 中国图书馆年鉴2006[M]. 北京:现代出版社,2008:62.

[2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2014- 07- 17].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6/20140600396188.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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