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

2014-02-18 06:39李泽彧林培锦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评议专家

李泽彧林培锦

(1.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2.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3.闽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所,福建 漳州 363000)

制度建设: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

李泽彧1,2林培锦3

(1.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2.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3.闽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所,福建 漳州 363000)

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是影响同行评议公正性与客观性的重要因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设计一个良性的制度框架是规避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有效策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应构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正式制度包括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回避相结合,评议专家的遴选与轮换相结合,双盲评审与事后公开评审专家名单相结合,评审意见反馈与评审结果申诉相结合,对同行评议的反评估与奖惩机制相结合等五大制度。非正式制度包括培育以“学术为本”的大学文化,建设良好的学术规范,提升学者的学术道德品质等三大制度。

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制度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灵魂”,“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混乱”[1]18。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治理中,制度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同行评议作为一种学者主观判断的评价方式涉及评议专家的人性问题,“但现实的情形是人性的缺陷使得我们仅仅可以对其抱以期待,尽管这种期待也许未必是非分之想”[2]。因此,通过制度建设,规避因人性缺陷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或许是最好的途径。换句话说,制度建设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钳制学者们的自由,而是为了防范一些不正常的违规行为,从而达到治理内涵中所说的“善治”的目的。诚如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所言:“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怪癖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3]35

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总体构想

治理是一种强调多元中心主体、强调制度机制和强调关系协调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或方式。其中,制度机制的建设是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环节或措施。同样地,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治理,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其一,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范,从而达到“善治”目标。有学者认为,从制度所提供的有关规则或准则来看,“均是对人的某种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侵犯,因而,制度就其本身而言,对人非但无益,而且有害”[4]105。英国政治学家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也说过:“每一则法律,虽然可能增进某一种自由,但也消减了某些自由。”[5]53换句话说,制度是一种限制人自由的“镣铐”,是一种“坏东西”,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我们还须一直提倡或者依赖于制度建设呢?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D. North)的分析为我们给出了答案。在诺思看来,人性中的“经济人”假设是最重要原因,即“经济人”假设中的人是一种自利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个体,当处于信息不对称时便容易产生某些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诺思认为,“制度所以必要,就在于制度可以通过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4]105。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评议专家在某种情况下也是“经济人”,并且有可能会在评审活动中产生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即利益冲突。因而,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于防范评审专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善治”之目的。

其二,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可以对评议专家的客观、公正的评判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激励功能。“制度激励是指通过社会的结构性安排,按设定的标准与程序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成员集团,以引导社会成员或集团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向设定的价值标准方向发展。”[6]107制度有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之分,实体制度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程序制度是一种操作性条例或准则,是一种告诉人们如何做的规定。制度通过这些规定和结构性的安排来将社会资源进行相应的配置,并且通过“做好了就奖,没做好就罚”的机制形成一种激励性力量。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治理中,若能建设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必将能对评议专家的评审行为起到引导性的激励作用。

其三,制度建设在我国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中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原因在于我国大学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显得极为薄弱。即使是更大范围的学术评价制度,其制度建设仍存在很多不完善或缺失的地方,何况是较为具体的同行评议制度。从现实情况看,除了我国一些基金组织,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863”基金等对于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作了些简单而粗糙的规定之外,其他的大部分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在内基本上尚未对同行评议其利益冲突做出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其中,大学的情况是最糟糕的,大部分大学甚至连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术行为规范”或“学术道德守则”都不存在,更不用说针对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了。不过,近几年来稍微有所进步,有些高校开始制定了一些学术道德规范(如北京大学)、科研道行守则(如清华大学)等。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规范或守则中,对于同行评议及利益冲突的条例要么极为抽象,要么简单粗糙。因此,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是有较强的迫切性的。

(二)制度建设的总体构想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是指那些人们有意识地去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无意识产生的一系列包括伦理、习惯、风俗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因素。对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来说,“都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8]3,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样都具有约束力,但两者在约束的方式上存在着差别。一般而言,正式制度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方式来实现其约束的,而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靠内在的非强制性潜移默化的方式来实现其约束功能。根据前文所述的治理理论的内涵(多元主体治理、强调制度机制、关系协调与网状思维等),以及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所涉及评议者、被评议者以及评审管理机构(人员),笔者以为,应将评议者、被评议者以及评审管理机构(人员)这三者的关系联系起来,进行协调,并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构建对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共同治理(见图1)。

图1 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的制度建设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建设分为正式制度构建和非正式制度的构建两部分内容。并且,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对评议者、被评议者以及评审管理机构(人员)产生作用或影响,并通过这些作用或影响达到治理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目的。

二、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中五大正式制度的构建

在制度建设中,正式制度总是以一种显性的方式体现出来,它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特征,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讲,它相对于隐性的非正式制度而言,约束力的效果会更大些。因此,在任何一个领域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创新过程中,正式制度的构建总是受到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领域也不例外。针对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其正式制度的构建的内容就是“五个结合”,即包含五大正式制度的构建。

(一)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回避相结合的制度

利益冲突的披露(Disclosur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与利益冲突回避(Withdrawal of Conflict of Interest)是目前国内外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中比较普遍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可以说,基本上所有国外各大科研机构、基金组织以及期刊部门对于利益冲突的治理问题,采用最多的便是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利益冲突的回避。披露是指“同行评议专家有义务根据评议委员会提出的利益冲突标准,将自己有可能涉嫌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告知评议委员会”[8]122。更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同行评议中可能“影响个人进行职业判断时‘看不见的’、但却暗中起作用的私人(或次要)利益,给揭露出来,让相关的和更多的人们知道此事”[9]。那么具体要披露哪些内容?从理论上讲,凡是会影响评议专家进行评议判断的影响因素都应该披露,但事实上这是不太可能做到的。比如,涉及评议专家的个人经历、情感倾向、道德标准、教育背景、理论偏好等。“这些‘内在于个人信仰之中的’的主观因素和心理状态不仅是‘个人难以克服的’,而且也是其他人‘难以阻止的’和控制的。”[10]54-55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因素,比如,经济因素(包括持有某机构的股权、收受的礼金、某企业或集团的赞助等)、机构从属关系(包括担任的顾问职务、曾经或现在的就任机构关系)、人情关系(亲属、裙带关系)等就容易被克服或控制。当然,在披露这些利益冲突时,可能会涉及到某些评议专家的某些隐私,因此,接收这些披露信息的评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能让这些被披露的信息随便地公之于众。

所谓回避,顾名思义,就是评议专家对于某些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评议进行回避,退出评议活动。主要包括评议专家的回避和被评议者提出的回避两种方式。前者指由评审管理机构判定某评议专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若有则实行回避(部分回避或全部回避)。后者是指由被评议专家判定并提出申请要求某(些)评议专家回避对其学术成果的评议活动。当然,被评议者所提出的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常常有数额上的限制。关于回避制度,有两点要特别注意:其一无论是评议专家的回避还是被评议者提出的回避,都需要经过评审管理机构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某个人的自行决定;其二,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应当回避,有些极其微弱的、对评议者的判断影响很小的利益冲突关系或因素不需要回避,因为,评议专家本来就难找,倘若要排除一切的哪怕是存在一点点利益关系的评议专家,恐怕要给同行评议活动带来困难。但评议专家对所有可能的利益冲突关系进行公开或披露是相当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可以帮助评审管理机构全面掌握与判断,另一方面即使最后没有得到回避,评议专家也不至于陷入“不诚实”或隐瞒不报的境地。

笔者在此提出披露与回避的结合是基于如下几点的:其一,披露是回避的前提条件,没有披露,就无法判断是否应当回避;其二,回避是披露的结果,对于可能影响评议判断的评议专家不实行应有的回避,披露的价值就会减弱;其三,评议专家应当尽可能披露自身存在的可能影响评议判断的私人利益,至于回避不回避,则由评审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其四,评审管理机构应当在认真、严肃地研究评议专家所披露的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策。

我国当前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尚不存在这些披露与回避的政策或制度。至于在一些基金组织或期刊中,也有一些回避的条款,比如不能自己评自己的项目,或在评议申报项目的当年不能担任评议专家等,但对于披露问题则几乎不存在。国外的一些期刊杂志部门或基金组织(如NSF、NIH、AHA等)在这方面做得较为成熟,值得我们借鉴。

(二)评议专家的遴选与轮换相结合的制度

在同行评议活动中,评议专家的遴选是相当重要的。评议专家的个人品质及其他特征直接影响到评议活动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比如评议专家的学术道德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地域性特征等。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同行评议活动的公正性,就评议专家而言,笔者认为,采取科学的手段选好评议专家并辅之以轮换制相配套是较为妥当的。那么应当如何遴选评议专家呢?其一,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才”指的是专业知识结构与学术水平,一般来说,应尽可能地从“小同行”的角度去挑选评审专家,如果专业知识结构不同,评议专家尽管在自身领域很出色,也依然可能会因为“研究领域的不同”而造成评审中的不客观。另外,如果评议专家虽然与被评议人的研究领域相同,但由于其学术水平尚浅,也有可能因此而失去评议的客观性。“德”主要指的是评议专家的个人学术道德素养,因为,“高尚学术品格和道德素养专家具有较高的道德自律性,能以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人情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评议过程中保持客观的学术态度,做出公正的评价”[11]。其二,坚持“本地选择与异地挑选”相结合的原则。评议专家的跨地域性,甚至跨民族性能够更好地防止“人情关系”的纠缠,保持评议的客观与公正。不过同时要注意到这种专家组成的成本不宜过高,因此,建议实行本地选择与异地挑选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减少‘熟人’关系网,又可防止地域性的排外现象,还可以在有限的支付成本范围内得以实现”[12]。国外的很多研究机构在专家选择上都有国际化的趋向。比如,从1995年的数据看,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的评议专家有近40%的成员来自除澳大利亚之外的其他各国(见表1)。其三,坚持“随机挑选”的原则。评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个研究领域的丰富的专家库,以供评议活动时选择。在专家库具备的前提下,应当实行随机方法进行专家选择,其目的是尽可能地打破可能存在的一些利益关系,尤其是尽可能减少被评议者与评议专家之间的“打招呼”或“公关游说”等现象的机会,防止“熟人选熟人”、“熟人帮熟人”的现象。

表1 1995年ARC专家数据库评估专家所处的国家[13]

此外,为了使同行评议活动更为客观、公正,防止某些学术专家长期把持某评议活动,可以采取评议专家的轮换制度。具体轮换规则可以因时因地有所不同,比如,香港科大的学术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是以两年为期限。每当到了轮换期,就应当再按照相应的遴选程序重新挑选评议专家。专家轮换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学术界的一种力量的均衡,并且是为了防范某些学术专家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要注意掌握好轮换的时间,切不可过于频繁或过于随意,否则就失去专家轮换制原来的目的和应有的功能。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目前尚没有一套统一的较为科学的专家遴选程序及标准。一般情况下是各评审机构自行拟定挑选规则与程序,而且这些规则或程序也据制度文本可循,虽然大多还是从学历、声望、职称等角度去选择,但同样也存在着按个人关系、官职大小以及有利于自身利益倾向的标准等进行遴选,换句话说,总体还是存在随意性较大。至于专家的轮换制,目前尚没有进行尝试,这是今后需要改革的内容。

(三)双盲评审与事后公开评审专家名单相结合的制度

双盲评审,学术界也有称为“背靠背”的评审方法,指的是评议专家与被评议者互不知情,即在评审时,评议专家只见到评议内容,任何其他有关被评议者的信息都是匿名的,当然,被评者也不知道自己的学术成果被送到哪位评议专家手中。实行双盲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偏见而达到科学的普遍性,同时也防止作者对于评者的不满和报复”[15]。但学术界对于双盲法的观点却存在着分歧:支持者认为,双盲法有利于杜绝评审专家利益关系与偏见思维的产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遵循默顿所提倡的“普遍主义”规范进行评议活动。比如,van Rooyen等人通过期刊界的调查发现,采用盲评法的期刊文献的引用率比不采用盲评法的期刊高。[15]而反对者则认为,双盲法的弊端丛丛,一是有可能会助长评议专家的评议行为的随意性,给评议专家的利益冲突及其他违规行为提供更大的机会;二是双盲法根本没办法做到真正的盲评,即评议专家还是能从被评内容的文风、研究的主题及方法等细节上了解到被评议者,而被评议者也可以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找到评议专家,因此,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Yankauer等人的调查发现,在《美国公共健康杂志》的评议专家中,即使是盲评,评议专家仍能够通过投稿者的文风、参考文献、数据等方面认出近四成(40%)的投稿作者。[16]

但笔者以为,无论如何,双盲评审总是需要坚持的一种评议方法。尤其在重人情关系的我国,一旦放弃盲评,将会滋生更多的“关系评审”弊端。但双盲评审必须进行改革,如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事后公开评审专家名单的方式。提倡这种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对盲评中的评议专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减少其评审的随意,提高评审的严谨性。当然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有点困难,因为任何一位评议专家都不愿意随便将自己的名字告知给被评议者,以防被评议者的报复,或者担心哪一天自己也“落在”被评议者手里。因此,应在适当的时候在评议结束后将评议专家的名单进行公开。一般情况下,评审管理机构可以将一些异地(境外、国外)的评审专家在事后进行公开,或者在经评议专家允许后进行公开(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评议专家允许公开自己名单的现象)。不过,关于这个制度,目前尚处于理论的探讨阶段,在具体的实践中可能还需有进一步的设计。

(四)评审意见反馈与评审结果申诉相结合的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学术同行评议过程中,评审的意见往往也是保密的,被评议者往往无法知道自己的评议结果的具体意见。其实这是不利于同行评议公正性的维护的。杨玉圣教授认为,“任何学术评价活动在学术共同体内都应有公开的反馈机制,否则多少显得有些虚幻”[17]298。评审意见的反馈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一方面可以让被评者从评审意见中受益,在另一方面也能加强评议专家对评议活动的责任感,有利于评议活动公正性的提高。比如,成立于1988年的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其同行评议的一大特色就是特别注重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的反馈,而且把同行意见反馈贯穿于项目评审的各个阶段,这种机制保证了申请者与评审组织之间的有效沟通,增加了同行评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13]此外,像美国的NSF、NIH等基金组织对评议意见的反馈工作也做得很好。美国的大学教师聘任评审(如耶鲁大学)、香港科大的教师晋升评审等也设有评议意见的反馈程序。以上这些都值得我国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科学、合理地借鉴。

再一方面,我们还需构建被评议者对于评议结果的申诉机制或制度。实际上,这种申诉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评议活动尤其是评议专家的一种监督。因为同行评议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不可能毫无差错,因此建立评审结果的申诉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陷,也能提高评议专家对自身的评议行为的责任感,尽可能以公正、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同行评议。关于这项制度,国外的众多基金组织有许多良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一般情况是,首先被评议者提出申请,当然应当是在自己所得到的较为可靠的消息或资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不能“见风就是浪”,或者为发泄不满情绪而提出所谓“莫须有”的申诉。然后评审管理机构便会根据被评议者所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调查之后给出驳回申诉或者进一步调查的意见。而且,国外的申诉还存在多级申诉,只要有理有据,可以逐级上诉。

就我国而言,目前不仅应完善评审意见的反馈制度,同时对评议结果的申诉制度也当大力构建。因为,这种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起到对评议活动与评议专家行为的监督作用。

(五)对同行评议的反评估与奖惩机制相结合的制度

从权力的角度看,同行评议专家们的评议行为是一种权力的行使,并且通过这种权力的行使决定着学术资源的配置。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力量,一种权威和势力,一种一定范围内的驾驭和支配力量,用它来行善它就是善的,用它来为恶它就是恶的”[18]。然而,人性的缺隐让人对于拥有权力者无法完全抱以十分的信任。况且现实中权力滥用的事实也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于权力行使者的怀疑感。此外,“现代心理学与哲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却存在非理性的一面,而且因其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而使一切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19]。因此,建立一种对评议活动及评议专家的监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应该构建对同行评议的反评估与奖惩机制相结合的制度。所谓的反评估就是指对评估的评估,因此,这里的反评估内容,可以有三个方面:其一,对评议结果重新检查;其二,对评议专家的组成结构进行评估;其三,对评议程序的评估监督。具体的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评议内容确定。一般而言,是在同行评议专家的评议活动结束后,由更高层次的评审管理部门组织另外一批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当然,这里也需要考虑反评估的成本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部分的抽样性评估就行。反评估结束后,根据得到的结论,应施以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手段,否则反评估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此外,对于这项制度,有几点应特别注意。首先,反评估应确实到位,真正实行,切不可流于形式,“走过场”,或者“评好不评坏”。因为这样的反评估不仅没起到作用,反而浪费了学者们的时间与精力,倒不如不要这样的反评估。其次,反评估一定要与奖惩机制相结合。对于表现优秀的评议专家应给予奖励,比如,建立评议专家的声誉机制,或“评议业绩银行”,也可以给予其他的诸如物质奖励、职位晋升等措施。而对于表现不好的评议专家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比如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其表现行为做记录,然后限制其在未来几年担任评议专家等。其三,该制度应常规化,比如,实行周期性的反评估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给评议活动中的评议专家们起到预警的作用。

三、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治理中三大非正式制度的构建

在制度建设中,除正式制度外,非正式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作为一种隐性的制度存在常常能够为正式制度起到补充的作用。根据诺思的理论,非正式制度也是人为设计的但却是无意识的,而且主要表现为一系列诸如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因素。因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构建,应有一个长期建设的准备。况且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非正式制度有时所起的作用也完全不输于正式制度。因为在我国,“同行评议是发生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关于信念、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51。因此,对于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中,非正式制度的构建也需要给予较多的重视与关注。鉴于此,下文将重点从大学文化、学术规范与学者的学术道德等三个方面进行非正式制度的探讨。

(一)培育以“学术为本”的大学文化

大学文化是什么,如同“文化”本身的概念一样,是一个很难统一和精确描述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看,大学文化就是人们在漫长的大学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然而,这样的界定似乎过于笼统,难以体悟大学文化中的内在精髓。在笔者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文化必定是以真正意义上的大学为基础的文化。只有了解了大学的本质,才能体会真正的大学文化。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的诞生是以传播学术、研究学术、应用学术为己任的。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什么是教育》中说:“大学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是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个体之间富有生命的交往,是学术勃发的世界。”[21]150既然大学是围绕“学术”而行的组织,那么,在这片土地上生长繁衍起来的大学文化就是以“学术为本”的文化体系。换句话说,“崇尚学术是大学文化精神之所在,没有学术性就没有大学文化的根基和血脉”[22]。

在早期的大学里,大学的学术性彰显,学者信奉“为学术而学术”信念,坚守着象牙塔中最美的“精神世界”。大学是为“学术”而生的,大学的文化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学术至上”。在这样的文化中,大学也因此孕育了一大批学术大师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日益紧密。一方面社会越来越需要依靠大学提供强大的知识力量以推动政治、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学也越来越需要依靠社会为它提供越来越庞大的经费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大学走出“象牙塔”已成为一种必然,也是一种“明智”之举。但大学却走得太“快”,走得太“远”,以至于忘了自己原本的角色与使命。须知,无论在任何时候,也无论在任何场合,大学都必须将“学术”作为其灵魂与根基。唯有如此,大学才能焕发出生命力;也只有这样,大学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弗莱克斯纳(AbrahamFlexner)曾经说过:“假设我们可以打碎现有的大学,随心所欲的重建之,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构呢?……我们都会注意到学者和科学家们主要关心四件事:保存知识和观念、解释知识和观念、追求真理,训练学生以‘继承事业’。”[23]4令人遗憾的是,大学自身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大学的文化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术性”丧失,“象牙塔”精神式微,原有的大学文化所剩无几。

一直以来,“大学文化已成为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关键标志,在大学文化组织的传承中,大学组织的其他特性如教育性、民主性、开放性等特征,都是以学术性为基础或中心而得以固化和确定的”[22]。然而,如今的大学变得与政治、经济等其他组织无异,“功利性”“工具性”“庸俗性”是当前大学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大学里的学者们把学术当成追求各种利益的工具,比如,依靠学术获得丰厚的研究经费、获取做官的资本等。于是各种学术研究开始指标化、快餐化、效率化,追求SCI、SSCI、EI等评判标准,追求年产几十篇甚至上百篇的所谓“学术论文”。为了高效地完成指标任务,有的学者“不得已”开始所谓的学术“剽窃”、数据“捏造”、观点“篡改”或者简单而迅速地“粗制滥造”。当然,那些本来不做学术研究的行政人员也因“工具性学术”的利益而改头换面,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频频插足学术事务,短时间内就摇身成了新的“知名学者”“学术大师”。在这样的大学文化氛围中,学术还是学术吗?学术活动还能健康运行吗?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评议专家还能作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吗?

但大学不能放弃自己,大学文化也不能因此湮没于社会中。为了大学的发展,为了学术界的健康与繁荣,我们应当培育以“学术为本”的大学文化。首先,社会应当把大学与社会中的其他组织区别开来,分别对待。要意识到社会依靠大学的资本根本就在于“学术”本身,如果大学不再有“学术”资本,就不再有任何价值,社会也无法再从大学身上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与动力,最终只能两败俱伤。因此,社会应当给予大学以一定的自由与空间,不能凡事都以“利益”为出发点,以是否“获利”为行动的目标。其次,大学应当主动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把自己武装成“学术”的强者。一方面,大学的管理人员应当成为学术活动的服务者,而不是学术活动的掌控者。大学需要进行管理体制上的改革,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要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防止学术行政化、行政学术化以及官学不分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大学的教师们要把学术当成神圣的事业,去除“功利主义”思想,把“学术”当成目的,而不是“工具”,并且把自己变成“学术人”,以学术人的思维去思考,去行动。再次,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大学都应当追求“文化”资本,崇尚“学术至上”的理念。对大学以“学术为本”的文化抱以期待,怀一份敬畏之心,尊重大学,尊重大学文化。

(二)建设良好的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指“学术从业者社群中的成员所共同认可的学术价值观、选题指向、思维方式、研究手段、编撰方式等方面所构成的不成文的学术成规”[24]。这表明,学术活动并不能随意开展,学者也不能随心所欲,将学术成果做成任意你想做的样子。这样看来,似乎学术规范限制了学者的学术自由,是一个坏东西。事实上,学术规范限制的“自由”是为了学者更大的“自由”。换句话说,学术规范对于大学的学术活动是很有必要的。第一,学术活动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学术规范的必要性。学术活动是对未知世界的探究,是追求真理、获得真知的过程。首先,学术研究的开展是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已有研究的引用、借鉴必须有一个标准或规则。《诺贝尔的囚徒》一书的封面就谈到,“在科学上有一种约束,或许可以叫做‘社会契约’”[25]。我们在引用或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时必须予以尊重,同时还必须抱以信任的眼光来对待。其次,学术的发展需要学术共同体内部各成员的相互交流,交流促进学术质量的提升,而交流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公认的规范。再次,学术发挥其社会作用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同行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同样需要有一套作为评判依据的标准。因此,作为大学的学术工作者,无论是对已有研究借鉴,进行学术交流,还是获得同行的认可,都必须熟悉本学科内的学术行为准则(学术规范),并且准备在实际中遵守这些准则。第二,学术规范的功能决定了其建设的必要性。作为学术界的“宪章”的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得以创新、学术水平得以提高的保障。它产生于学术活动实践过程中,对学术活动起到约束与控制作用。具体而言,学术规范是一种具有自律和他律功能的学术活动准则。它的有效施行不仅可以使学术活动自我规范,还能实现彼此的监督与守护。比如,学术规范可以尽可能减少学者在学术活动中所产生的偏差与错误,学术规范也能够减少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的个人机会主义的倾向,避免受到一些利益因素的影响,保证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学术规范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学术规范缺失。很多大学尚未有比较完整、全面的学术规范体系。诚如北京大学的杨松奎教授所言:“一直到今天,就一般学术规范,或者说是学术研究的技术规范而言,国内也仍未统一,更谈不上和国际完全接轨了。”[26]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在论文写作行文规范、引用标注等方面没有一个较为规范和统一的体系。很多学者或者研究生在写论文时至今还不明确哪些地方需要标准,该怎么遵守标准等问题。其二,学术规范未作普及与教育。学术规范不是拿来观赏的,而是拿来用的。而在使用之前就必须先熟知学术规范,即对研究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普及学术规范知识。然而,我国当前学术规范的普及教育是很薄弱的,大部分大学未开设学术规范的课程,连专题讲座也很少。比如,有学者对某所“985”高校的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结论是:“研究生群体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研究生对学术规范的认识还远远不够,高校对研究生缺乏充分的学术规范教育。”[27]

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它能够为学术研究人员找到学术研究的标准与依据,从而尽可能减少学术失范现象。首先,大学应当担负其学术规范建设的组织者,在充分了解学术活动的现状情况下,根据学术活动的规律,借鉴国外大学学术规范的优秀经验,组织编写科学、统一的学术规范。其次,作为学术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大学里教师们应当起带头作用,认真学习学术规范,并自觉地在学术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再次,要利用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对广大的研究生、本科生进行学术规范的教育。比如,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大学中,学生一入学便会拿到一本学术规范手册,要求一一遵守,否则会给予严厉的惩罚。最后,要在学术界加强学术批评的活动。尽管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碰到很多阻力,但这项活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为学术规范的执行情况起到监督作用。目前来看,我国的学术批评活动做得还是很不够的,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三)提升学者的学术道德品质

从伦理学理论看,道德主要指“人们应遵循的社会准则与规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调整人们行为并使之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4]29。而《伦理学大辞典》则认为是“反映和调整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用善恶标准评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28]1026。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道德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规范准则。因此,学术道德,简单来说就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们应当遵循的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规范或准则。比如,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客观地对待学术问题,要尊重别的学者的学术成果,不应做剽窃、抄袭、捏造、篡改等的事情;在学术评价中应当求实、公正地进行价值上的判断,不应出现“亲疏有别”“排除异己”等现象。

当前我国大学的学术道德状况可谓问题丛生,大学学术道德滑坡已成为了大众熟知的现象。近几年来频频见诸网络、报端的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事件已充分说明了学术道德的现状。有学者对当前我国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失范问题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已基本显现出来。被调查者对高校教师遵循职业道德的情况评价较低,对失范行为的普遍性做出了较高估计,对身边教师失范行为的判断和估计也较为严重。”[29]笔者以为,就科研领域来看,大学的学术道德滑坡可以体现在如下几点上:学术研究中求量不求质的粗制滥造、抄袭与剽窃、冒名代笔、低水平重复等;学术评价中的人情稿、关系稿、打压异己、钱学交易等。总之,学术道德失范与滑坡现象是我国目前大学学术活动中一个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

学术道德在本质上是内化于学者个体心中的一种精神产物,是学者对学术的一种价值观念或精神信仰。因此,提升学者的学术道德品质并非朝夕能成之事,它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与养成。大学及广大的学术工作者应做好长期建设的准备。一方面,应通过教育手段提升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比如采用专题讲座的方式进行正面宣传,强化学者的学术使命感与责任感;也可以利用反面事例进行教育,让学者们认识到学术道德失范的危害,从而牢固树立养成良好学术道德素养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应改革学术管理体制,发挥管理的价值导向作用。比如,改革当前的学术评价中重量不重质的评价标准,因为在学术评价中,“单独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成就,就会促使人们仅仅追求学术成果的量的积累,而忽视质的方面”[30]。而对于学术成果“量”的过度追求就容易催生一系列违反学术道德的现象。此外,关于学术道德的建设问题也与大学所处社会环境有关。因为学者首先是一个社会人,社会中的不良风气、文化心理都会对学者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当这些消极的影响被学者带到学术活动中时,就成为了学术道德失范的潜在因素。因此,净化社会风气,规范社会伦理道德等也是大学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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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雯瑶]

李泽彧(1962— ),男,广东三水人,博士,龙岩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研究:利益冲突的视角”(项目编号:BIA11007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同行专家评议的高校科研经费绩效拨款模式研究”( 项目编号:13YJCZH098)、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A类项目“利益冲突视角下高校科研评价中的同行评议研究”( 项目编号:JA12215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G644.4

A

2095-7068(2014)02-0057-09

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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