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紧领导干部的“选任阀”

2014-02-28 07:28袁圣芳
人民公仆 2014年3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条例干部

■ 特约记者 袁圣芳

旋紧领导干部的“选任阀”

■ 特约记者 袁圣芳

今年1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这是在1995年和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重新修订颁布的。新修订的《条例》,既体现了党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形成了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新成果。

为了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1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可以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则是确保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人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意见》成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如果我们把新《条例》比喻为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一个“阀门”,《意见》则是开启这个“阀门”的一把“钥匙”。两者若能在实际工作中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就可以保证真正选出一批德才兼备、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本期“深度解读”栏目,我们围绕新《条例》和《意见》的相关问题予以解读分析,以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化对新《条例》和《意见》的认识。

干部选任条例共有三个版本

在党内颁布正式的法规条例,以制度来规范干部选任进退,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也是走向干部选拔任用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进程。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党内已经三次颁布或者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1995年2月,中央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它也是一份比较全面、系统的关于干部任用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8月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由于公务员考试选拔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官员遴选制度。尽管我国党政关系非常紧密,也具有特殊的国情,但对行政部门的官员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干部”因为公务员制度的确立而转化为“公务员”的概念了。这个《条例》虽然包涵党政干部的总概念,但对于政府干部来说,在选任制度上则需要与《公务员条例》接轨,一并规范公务员的任用与晋升问题。

总体上看,1995年《暂行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促进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民主、规范,对从制度上防止用人上的腐败犯罪和不正之风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995年的《暂行条例》逐渐出现了一些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规定与条款,特别是2000年中央颁布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党政干部选任方面的规定为此也需要顺势调整。于是,2002年7月,在实行了7年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中央修订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2002版《条例》)。

这个2002版《条例》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是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同时,它还引入了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考虑到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廉政方面的问题,2002版《条例》对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绩”外,注意突出了“廉”,规定了对部分考察对象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说,这两个版本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推进我国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发展中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各级党政部门选拔任用了一批跨世纪的领导干部。期间,中央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干部考核方面的配套意见,如2009年7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2009年12月,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提出要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等要求。这些都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考核的重要补充内容。

需要看到的是,随着形势发展,干部选拔过程中买官卖官、唯票任用、一考定终身等问题逐步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裸官”、“火箭提拔”、“书记一言堂”等现象,深为广大群众诟病,而过去的《条例》中都没有对此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就是说,过去两个版本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了。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在评价2014年版《干部任用条例》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这位负责人说,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无疑,2014年版《干部任用条例》的适时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中央领导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新《条例》的亮点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13章71条。这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选拔任用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有关专家指出,新版《条例》具有四大亮点,特别强调了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

第一个亮点是,既强调党管干部,又坚持发扬民主。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把党管干部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新《条例》还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使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严格的标准、更规范的程序、更严明的纪律、更优化的流程、更简便的方法。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在突出党管干部的同时,坚持发扬民主,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促使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发扬人民民主,坚持、改进并增加了体现群众公认、扩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而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机统一起来。

第二个亮点是,既坚持好干部标准,又遵循干部工作规律。把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遵循规律。新修订的《条例》很好地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新《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为重要遵循,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要求。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能有一套好的制度、程序、办法把好干部选拔出来。辛鸣认为,干部选拔一定要遵循干部工作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新修订的《条例》在这个方面体现得尤为充分。比如,把“动议”这一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环节明确提了出来,并加以规范,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再比如,《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这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但少数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但“破格”不能“出格”,修订后的《条例》明文规定,这既有利于干部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成长,解决破格提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保留了“快车道”。

第三个亮点是,既坚持民主推荐,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针对近些年干部民主推荐中出现的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不干事的“老好人”得票高,真干事的干部反而因得罪人而丢票,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简单的“以票取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推荐作了三大改进:一是对民主推荐合理定位。新《条例》由原来主要依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条件及平时表现、人岗相适和民主推荐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规定个别提拔干部时,可以按以往做法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民意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统一。三是完善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提高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个亮点是,既坚持竞争性选拔,又着力改进规范。这些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一种新的干部任用模式,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方面积极作用很明显,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绝对化为“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演化为“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现象。新《条例》既坚持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又分别对适应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将“统一考试”环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公开选拔更加突出了岗位特点,更强调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

新《条例》在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原则,强调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也是媒体关注的一大亮点。新《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这可以说是干部选任的六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或者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另外,考察人选还要过“纪检关”、“审计关”。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关键要让好干部有干头有奔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修订后的《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其实,“德”字贯穿我国选任干部的各个时代。虽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行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同时期对干部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不同,但对“德”的要求从革命战争年代起就始终没有变过。早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郑重提出“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具体解释了德才兼备中的“德”主要是指干部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

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指导“四化”方针,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996年,江泽民对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他强调,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就必须坚持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正式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2013年,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用人之要,贵在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用当其时、才尽其用。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认识和形式主义倾向,负面影响很大。解决这个问题,重心是努力做到“四不唯”:不唯年龄取人,防止和克服简单以年龄划线,让不同年龄段德才兼备、群众口碑好的干部有机会;不唯分取人,防止和克服过度依赖考试和分数,让本领过硬、实绩突出者能胜出;不唯票取人,不让拉票者或“老好人”得利,让埋头苦干、坚持原则者有希望;不唯GDP论英雄,考准考实干部政绩,让真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者获重用。

让每一个好干部都有干头有奔头,必须按照新《条例》规定的用人标准和岗位职责,精心选拔使用干部。要精心研究干部的能力结构和岗位特点,根据干部的长处,把干部安排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去。要坚决克服“小圈子”,顶住“说情风”,杜绝“拉票风”,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识才用才,关键还在于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真正摒除私心,秉承公义,胸怀宽广,真正做到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而且还能够积极营造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让好干部有一个安心工作的环境,全面激发干部的活力和潜能。对看准了的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大胆履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要关心爱护,关爱他们的身心健康,帮助解除后顾之忧。通过加强绩效管理,严明奖惩,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人用对了,事业也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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