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同性恋现象的分类及产生原因
——基于伦理的视角

2014-03-06 11:02
关键词:异性恋精神性同性恋者

莫 嫣

(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同性恋作为一种偏离于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亚文化现象,如今,早已不再是一个隐蔽的词汇。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群体由于不满主流社会的轻视,大众群体地污蔑,为争取自己合理化的利益而不断地努力,希望其同性恋行为可以常态化和合法化。然而,在我国的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大背景中,由于我国的传统的孝感文化和耻感文化,社会风俗和民族传统以及性开放程度等原因,社会群体仍对同性恋者特殊的性取向的恋爱方式存在不满、偏见和轻蔑,对同性恋群体仍抱以排斥、远而避之和谈“同志”色变等态度,导致了同性恋者们长期处于道德困境中,使同性恋者们本身也缚着自我否定和自我排斥的伦理谴责的矛盾枷锁。因此,作为被主流社会群体用“有色眼镜”看待下的人群,其常态化和被认可的道路仍然很漫长。本文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对当代中国同性恋现象的分类及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肯定同性恋存在的合理性,为我国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环境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道德环境,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同性恋现象的分类

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同性恋现象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同性恋者要求获得社会的理解和关注,道德和法律的认可,争取自身的平等地位和关注的斗争也愈演愈烈。同性恋话题日渐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时代话语,同性恋的性质也多种多样。根据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内在需求,我们从人类的生存伦理、家庭伦理、婚姻伦理、爱情伦理等方面,将同性恋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恋爱本质区分,分为精神性同性恋和实质性同性恋

所谓精神性同性恋,从伦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可以解释为,精神性同性恋,多数表现为对同性爱慕。对异性很少甚至没有爱的感觉,此同性恋现象仅仅只表现在个人精神上,把欲望存于心底或幻想之中,同时对异性没有很大的排斥现象发生,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可以接受异性甚至可以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即与双性恋有共同之处,又不是将双性恋完全可以表现出来。这种同性恋往往包含有对同性的钦仰和崇敬,由于大多数分不清崇敬和爱慕,所以错把崇拜喜爱当做同性恋。比如一位女教师很优秀,由于其独特的教学方式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很受学生们的欢迎。而这些崇拜的学生群中,也包含不少女学生。这些女学生崇拜的目光中当然也少不了钦佩、喜欢甚至是爱慕,甚至会盲目地崇拜到失去自我,随着老师的喜好而改变自己的喜好。但这并不能算同性恋,最多只能算是盲目地喜欢。而同性彼此之间相互爱慕,但只有性爱心理或者性欲,且无实质性性行为,才可以算是精神性同性恋。区分精神性同性恋、单精神性同性恋和非精神性同性恋,对于研究和分析精神性同性恋有着重大的意义。

实质性同性恋则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对同性持续表现性爱倾向。也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是真正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因此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正是这种群体,才渴望得到社会和大众的尊重,希望与异性恋者一样,获得平等的婚姻家庭权。比如说中国第一对结婚的女同性恋者,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彼此相恋,并且在性爱、心理、情感上只钟情于对方,与同性对象真正的有了很牢固的爱情基础,甚至在现如今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前提下,也要举办婚礼仪式,达到“结婚”的目的,希望与同性对方长久地厮守在一起,这便是实质性同性恋。

(二)根据性格区分,分为主动性同性恋和被动性同性恋

主动性同性恋和被动性同性恋正如其字面的意思,主动同性恋者在交往中通常都扮演追求方,本身就带有渴望与爱慕的同性者之间发生感情与相恋的强烈意识。而被动性同性恋者在交往中通常都扮演被追求方的角色,常常为接受方,即本身无同性恋爱的意识,但是在追求自己的同性强烈追求攻势下,慢慢瓦解自己的心房,慢慢被打动,最后接受了同性朋友的追求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这主要是由同性恋者的性格所致,如一名同性恋者,他本身的性取向是正常的,但是由于他出色的外表和丰富的内涵,不仅吸引着异性的眼光,也同样吸引着同性的眼球。在某个同性朋友的疯狂追求下,慢慢瓦解了自己的性取向,最后陷入了和这位同性对象的恋爱中,这便是被动同性恋,而那位追求者则是主动同性恋。通常情况下,主动性同性恋和被动性同性恋与同性恋的另一分类相对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有相似之处,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三)根据性质,分为相对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

所谓相对性同性恋,即不只是单向同性恋,也是双向同性恋。他们其中的大多数个体往往也是异性恋,即双性恋。双性恋者不仅对同性有性爱活动,对异性也同样产生性爱活动。而绝对性同性恋则无其他异性恋,只是单向同性恋。即使他们迫于世俗的压力,与异性结婚,也不会与爱人发生性行为,不会生子,无正常的性功能。部分相对性同性恋者本身就对异性就毫无兴趣,在其身心发展的过程中甚至会反感或者讨厌异性,所以他们在同性恋行为中通常扮演着异性的角色,对同性对象有着持续且固执的好感。因此,绝对性同性恋也被人们称作“真性同性恋”。明确相对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是区分同性恋、双性恋和异性恋最好的方式,也是区分同性恋者和非同性恋者概念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四)根据环境、个人心态等其他因素,分为代偿性同性恋、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

代偿性同性恋可以被称为“假同性恋”,或许代偿性同性恋者并没有喜欢同性和与同性者相恋相爱的心理。他们更多的是为了金钱、地位和权力的诱惑,被迫做了同性恋者的交往对象,然而代偿性同性恋者本身却是极不情愿的。而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可以归为一类,也可以称之为偶然性同性恋,主要是指长期处于与异性隔绝的特殊环境中,自然而然地对同性产生感情,如监狱的犯人、现役军人、远洋海员等等。然而这样的感情仅是暂时性的,一旦脱离了与异性隔绝的特殊环境,在环境条件改变其性心理后,由此而产生的对同性的感情,也就很快消失了,其同性恋行为自然会终止。因此即使他们之间有过同性性行为,只作替代性活动,不视为同性恋。

二、同性恋的各分类所产生的原因

同性恋作为异性恋之外的亚文化,同性恋群体作为社会上的一种弱势群体,大多数同性恋者并不会对他人产生危害以及侵犯他人的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逐渐开放,社会对于“人权”的限制也渐渐宽松。然而同性恋的产生原因并不完全随着社会态度的转变而发生改变,同性恋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国人的思想受传统孝文化和廉耻文化的影响,较西方的开放思想之不同,在我国,同性恋者仍被部分人群称之为变态、另类、精神病,正如李银河博士所说,“中国的同性恋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规范的压力,选择单身的极少”。[1]因此我国的同性恋情况较之西方,更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里,我们从同性恋的各个分类来阐述其产生原因。

(一)精神性同性恋和实质性同性恋,相对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

精神性同性恋和实质性同性恋,相对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基本相似,都是由于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以异性恋为主导的社会大环境中,一些同性恋者即使有同性恋的倾向,也不敢付之行动,只能靠精神上的幻想,因而成为了精神性同性恋或者相对性同性恋。而实质性同性恋和绝对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则是真实表现出性爱倾向明显倾向于同性性爱,并存有主动的性行为。张北川在《同性爱》中提出了这样的定义:“在我国现代,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sexualorientation,或异性取向,指一个人对同性、异性或两者做出性兴奋反应的潜力)的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其为同性爱者。”[2]因此,有的假同性恋者由于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缺乏同性恋的知识,由此把爱慕敬佩或崇拜之情也算作是实质性的同性恋,然而其本质充其量仅能算作精神性同性恋或者相对性同性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

(二)主动性同性恋和被动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

主动性同性恋和被动性同性恋的产生是由于同性恋者个人的性格不同,所受的生长环境和文化教育不同而导致的。性格外向的同性恋者往往为主动性同性恋,也就是说在同性恋爱中,通常会采取“角色互换”的方式,扮演与自己性别相反的角色,反之则是被动性同性恋,在同性的恋爱中往往扮演着自己本身的角色。也就是说,主动性同性恋的产生大多数是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而导致的,而被动性同性恋则是由于很多的客观因素造造成自己成为同性恋者中的一员。因此,往往被动性的男同性恋者和主动性的女同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均为绝对性同性恋,一旦成为同性恋者,性取向很难再转变回来,即使对其进行人为的治疗也较为困难。

(三)代偿性同性恋、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

代偿性同性恋、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的产生原因则是因为特殊因素的影响,代偿性同性恋的产生多是因为金钱、利益等原因而被迫成为同性恋者之一,其主观意识上并非有真正的同性交往的想法,因此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而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则多是因为特殊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也就是所谓的“单性环境”。由于长期处于与异性隔绝的特殊环境中,自然而然地对同性产生感情,如监狱的犯人、现役军人、集中营内战俘、远洋海员、男子寄宿学校和女子寄宿学校、男修道院和女修道院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单性工作环境,如过去一度不允许男女一起同台的梨园界,某些不允许女子入内的军工厂等等,这些环境都是由于缺乏异性的关爱,使得当事人原欲受阻,易于同性恋滋生的环境。然而这样的感情仅是暂时性的,一旦脱离了与异性隔绝的特殊环境,在环境条件改变其性心理后,由此而产生的对同性的感情,也就很快消失了,其同性恋行为自然会终止。因此,代偿性同性恋、暂时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都属于假性同性恋,其对同性恋者的爱恋仅仅是因为一定环境条件的因素而导致的。

“由于各位大思想家、学者的卓越思想的影响,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这种观点的基调是: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3]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现象的尊重、理解、宽容和认可,同性恋群体早已不再是一个不被世人所接受的怪异群体。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给予保护和立法,同性恋现象已经作为一种趋于正常的现象,慢慢趋向常态化和合法化。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性取向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因此,我们应该转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权利,公平客观地看待他们,不应因为他们恋爱生活的性取向违背以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主流文化方式而对他们持忽视和蔑视态度,应平等对待,求同存异,尊重他们的自主决定。同时,“同性恋者也应该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理性地加强自身的理性自律和道德观念,遵循性伦理的基本原则,不能全凭着游戏和玩乐享受的态度,尊重他人的尊严和社会容忍度,不影响他人的生活环境,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对生活持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对自己和社会负责。”[4]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应尊重他人的选择自由,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做到彼此尊重各自的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使彼此的爱得到真正的升华和体现。

参考文献:

[1]马溪.中国同性恋人群的伦理困境及其出路分析[D].浙江大学,2011:9.

[2]张北川.同性爱[M].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1994:48.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441.

[4]卢凌云.当代中国同性恋者的伦理困境研究[D].苏州大学,2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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