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消费思想研究

2014-03-06 18:18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法家

刘 芳

(云南财经大学 财政与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201)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一个重要的流派,这一流派不仅因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且以“权、术、势”逐级统治为根本,建立了名为法制实为人治的封建规章体系。在经济领域,法家主张用法律来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其消费思想以性恶自利论为基础,主张重农战轻工商,强调国家要加强法制抑制消费,这对当时秦国推行社会变革实现国家统一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一、重功利,轻仁义

法家学派的思想家明确认识到物质利益的重要性以及人求利的本性。商鞅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1]“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1]求利乃人之本性,寻求利益最大化是人自然的需求,但是,商鞅并不主张满足这样的需求,相反,他指出,统治者应该“慎观”民众的这些需求,根据民众的需求实行法律控制,将其作为一种奖惩工具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利用赏罚制度做到“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1],施展封建法律的威力。商鞅抨击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2],要用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与儒家将《诗》、《书》作为治国经典不同,商鞅认为《诗》、《书》对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益,其唯一的作用就是扰乱蛊惑民心,增长人的智巧和力量,破坏国家法令制度的推行。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好用《诗》、《书》最终必定会导致“上无使战,必贫至削”[3]的局面;相反,如果不用《诗》、《书》,则“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4],并且还会起到“民泽毕农,则国富”[4]的效果。因此,他将礼、乐、《诗》、《书》列于国家“六虱”之首,是“亡国之俗”[3]。

韩非同样强调物质利益的重要,认为物质生活条件可以决定人们的思想道德。“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於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5]韩非把追求个人利益看作人的本性,看作是支配人行为的决定因素。他把这种自利心称为“自为心”,“心调于用者,皆挟自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6]并进一步把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归结为从自利出发的利害关系。在韩非看来,君臣关系是自利基础上的买卖关系:“主卖官爵,臣卖智力”[7];“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8]。甚至父子关系也是从自利出发:“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计之长利也。”[9]至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则更是如此:“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10]韩非以人之“自为心”为其理论体系的前提,试图用经济利益来诠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韩非公开宣称:“人之急利,甚也。”[11]“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12]在韩非看来,一切道德规范都是虚的,都敌不过人对物质的追求;而所谓的仁义礼制、道德修养,不过是说教空谈,是误国害民的“愚诬之学”。“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知谋,当今争于气力。”“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5]把仁义道德看得一文不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通过“赏罚二柄”使人们趋利避害的思想,主张通过“法”、“利”而不是“仁”、“义”、“礼”等来治理民众。与此类似,西方主流文化的人性假说也以“人是自利的”为前提,由此形成了西方民主法制思想和权利制衡意识。到近代的亚当·斯密,其“经济人”假设更是以“理性人”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套生产消费的经济理论,探讨如何以最小经济代价获得最大经济利益,论证了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促成了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繁荣。法家虽对人的求利心有极为深刻的认识,但却将其完全作为权利统治的手段,因此其影响力远不及同期的儒家等学派所倡导的“重义轻利”观。及至后世,“君子罕言利”更演变成社会的主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发展。

二、重农战,轻工商

作为战国中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为了实现秦国的富国强兵,大刀阔斧地推行变法,采取了与儒、墨、道、农等学派全然不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治国方略。商鞅变法最为核心的措施是施行农战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生产的源泉,发展农业可以增强秦国的经济势力,农业人口又可为征战提供兵源;战争则可以兼并他国,扩大封建国家的疆土。农业和战争是最重要的国家大事,能否使广大人民重视农战也就成了商鞅变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商鞅把农业视为“本业”,而把商业和手工业称为“末业”。“圣人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13]为此,商鞅“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困末作而利本事”。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商鞅规定凡是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弃商归农。同时,商鞅还认为,国君要想控制天下战胜敌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制服自己境内的平民。所以他说:“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14]“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15]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商鞅理所当然要把人民严格纳入其强权政治、政策法律的指引和控制之中,使之完全围绕国家政治目的服务。商鞅变法时期秦国民众的生存生活状况不仅受到上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当时的政治、法律与制度环境,对消费的影响也很大,因此,当时的秦国所谓“民以殷盛”也不过是相对而言。

韩非继承李悝、商鞅重农抑商思想,力主耕战政策,强调“富国以农”。“富国”是韩非的治国目的,而发展农业又是他富国的根本途径。韩非对于非农活动深恶痛绝,他指出,如果无需有耕种的劳苦就可以获得富足的实惠,无需冒打仗的危险便可以得到尊贵的官爵,那么人们谁不乐意这样干呢?结果就出现了一百个人从事于智力活动,却只有一个人致力于耕战事业的状况。从事于智力活动的人多了,法治就要遭到破坏;致力于耕战事业的人少了,国家就会变得贫弱。这就是社会所以混乱的原因。因此,韩非把学者(指战国末期的儒家)、言谈者(指纵横家)、带剑者(指游侠)、患御者(指依附贵族私门的人)和商工之民并称为“五蠹”,认为这五种人无益于耕战,就像蛀虫那样有害于社会,会造成国破朝灭,必须坚决去除。在“五蠹”中,韩非对商工之民尤为痛恨,指责他们“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5]他们投机取巧非法获利,搜括到的财富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几倍,获得的尊贵地位也远远超过从事耕战的人。韩非希望明君治理国家的政策,要使工商业者和游手好闲的人尽量减少,而且名位卑下,以免从事农耕的人少而致力于工商业的人多。韩非强调“富国以农”,力主耕战,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他把工商业视为与农业对立甚至水火不容,这就走到了极端。商业是交换流通的重要部门,抑制商业的发展,势必造成整个国家的社会生产中交换环节的萎缩,“富国”将大打折扣,人民的消费也会受到很大影响。民乃国之根本,孔子曾言“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16]此话精辟地揭示了民富与国富的辩证关系,民富才能国强,藏富于民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执政理念的偏离导致了秦国短暂强大之后的迅速灭亡。

三、抑消费,强法制

商鞅根据其重视农战、弱民强国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废好恶、去享乐的主张。在他看来,“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17]为了防止人们出现淫乱之心,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长久统治,不仅要控制百姓的物质生活,更要进行精神管控,遏制百姓的喜怒哀乐。商鞅为了推行其重农抑商的政策,不惜以强权法令以控制社会经济、控制消费方式,他所采用的办法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对酒肉等“奢侈”消费品实行重税,使之十倍于成本,目的消减商贾之人,避免百姓大臣过度沉湎于吃喝玩乐。按他的说法就是:“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大臣不荒饱,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13]商鞅为引导一种农业消费方式,反对人们消费酒肉,即对酒肉采用高价政策,以高价限制消费。但是,酒肉高价必然增加商人的利润,所以商鞅在提高酒肉价格的同时,大大加重对酒肉的征税。在这个问题上,商鞅对价格刺激生产、影响消费的作用已经有明确的认识,并充分运用了经济力量来实现政治目的。商鞅还指出,音乐、歌舞、装饰品及其它生活上的纵欲,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还会导致人们的精力分散,不安心农战,使人们的智巧得以发展,甚至还会激发人民的反叛之心,所以他提出要使“声服无通于百县”,这样百姓就会“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一。意一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13]在《商君书·说民》中,商鞅毫不掩饰地说:“礼乐,淫佚之徵也”,将礼制、音乐视作纵欲放荡的诱因,因此,他禁止各县声色娱乐,以一民意。

韩非对人性认识的出发点是“自为心”,他认为求利是人的本性,且一般人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难以满足。韩非特别告诫人们,过度的消费欲望会导致奢侈和怠惰,甚至会使人骄横放纵,最终陷入贫困。“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9]平日勤苦劳动,能忍受饥寒,这样的人家即使遭受战争的灾难饥饿的祸患,也能吃饱穿暖;平日安逸享乐,丰衣美食,遇到天灾荒年,就得卖妻卖子。“夫富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财货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侈泰则家贫……此虽财用足而爱厚,轻利之患也”[9]。韩非反对个人物质欲望的过分自由发展,主张经过自我调整,使自己的物质需求自止于足;而更重要的是,他因此主张君主可“操名利之柄”[1],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用“刑”、“德”两手,驱使人民进行耕战。韩非认为,仅靠“礼”是不足以规范、制约人的物质欲望的,所以他提出了“法”,“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7]“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9]韩非秉承了其师的“性恶”论,认为有鉴于人性之恶,必须以法治之,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法家强调以法立国,在经济领域也善用法治手段进行干预,甚至开创了运用征税等方式影响消费的先河,然而,严刑峻法的主要目的不过是与民争利,实现强权和扩张,短期内虽然帮助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却终究难以摆脱其历史局限性。

两千多年来,对法家的“法制”思想,对法家以强权法令以控制社会经济、抑制民众消费的行为主张,特别是对于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一直是史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司马迁把商鞅视为天性残忍少恩的人,认为商鞅最终在秦国落得个谋反的恶名是有缘故的,他指出“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昂,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18]苏轼也认为商鞅变法是不顾人言,一意孤行,因召怨天下而灭亡,他在给宋神宗的上书中说:“惟商鞅变法不顾人言,骤至富强,亦以召怨天下……虽得天下,旋踵灭亡。”[19]司马迁和苏轼对商鞅的评价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历史上几乎没有其它学派学者像法家这样,强调国家应该以严刑峻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事实上,商鞅的悲剧在于他过度强调以农战富国、强国而不恤民情,忽视民生,悖于常理,以至“国强民弱”,民怨沸腾;而法家学派对人求利本性的客观认识,倡导以严格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思想,仍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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