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人权思想研究*

2014-03-11 05:31王冠群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人权民主

王冠群

毛泽东人权思想研究*

王冠群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建设宝贵经验、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挖掘毛泽东民主思想中的人权蕴涵,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话语本质,即人民本位观是毛泽东人权思维的精神内核,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创立是其人权观念的实现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其人权保障的实践模式路径,而军事民主与社会民主的观念革新是毛泽东人权思想对中国民主革命和建设的独特贡献。

毛泽东;民主思想;人权;历史贡献;经验

中国向何处去?这是毛泽东一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人民当家作主,或者用毛泽东更为偏爱的口号——“人民万岁”,也许是理解毛泽东思想的最佳选择,其精妙地体现了毛泽东对国家独立的孜孜追求,对民族复兴的战略沉思以及对贫苦大众的拳拳之爱。虽然毛泽东并未系统阐述过“人权”,但“人民的福祉”却是贯穿其民主思想心路历程的核心观念。通过挖掘毛泽东民主思想中的人权蕴涵,不但有助于深化理解毛泽东民主思想,而且能够揭示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实践特征,凝炼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话语本质。

一、人民本位观:毛泽东人权思维的精神内核

时至今日,作为启蒙时代的重要遗产之一,人权仍是评估和解释民主的根本途径。很多学者都认为,能否实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权和政治权利,有效地满足他们的社会和经济需要两个领域的平等,决定着民主的命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系统批判西方人本思想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了“人民”这一范畴,通过对“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科学分析重勘了“人权”的完整内涵,进而形成了“人民本位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毛泽东善于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宇宙观作为观察世界、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的工具,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的人民本位观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本位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民主思想的精神内核。

在毛泽东看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中国革命的根本目的,人民群众是决定中国历史发展方向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政治方针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围绕着人民本位观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将“群众路线”作为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本位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力量之源、思想之基,只要“信任群众,紧紧地和群众一道,并领导他们前进,我们是完全能够超越任何障碍和战胜任何困难的,我们的力量是无敌的。”在人民本位观指引下,群众路线使得中国共产党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战争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而“苏区民主建设”、“延安式民主”与“新民主主义思想”等探索为人民民主理论的创立提供了思想指引。毛泽东指出,新中国的民主必须以人民为本位,这不但是历史的必然,更具有现实的可能,“中国的命运一经操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中国就将如太阳升起在东方那样,以自己的辉煌的光焰普照大地,迅速地荡涤反动政府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治好战争的创伤,建设起一个崭新的强盛的名副其实的人民共和国”。在这里,什么样的民主政权才是真实的呢?毛泽东认为,只有人民作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通过宪法和法律得到确认,设计出的民主制度和体制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能够有效主张自己的民主权益和进行民主监督时,换言之,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真正实现“人民本位”时,民主政治的历史才拉开社会主义的新篇章。这样的民主才能跳出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律,“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并未使用“人民民主”这个概念。对此,毛泽东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的理想状态,对中国而言,“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民主,这是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革命目的有机结合的理论创新。通过直接界定“人民”来认识民主,毛泽东堪称第一人,在其看来,“人民民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反帝反封建人士作为人民主体的民主。”那么,如何确保此种“人民民主”实现和维系下去呢?当然离不开制度和规则,毛泽东所提出的“领导权”群众本位标准,无疑是衡量“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的最直观的标准,具体而言,领导干部如果“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么,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总之,人民本位观是毛泽东关于人权总体认识,是其民主思想的精神内核,真正推动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

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毛泽东人权观念的实现基础

人民本位观既是人民民主理论的精神内核,又是判断一个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准。作为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核心,人民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是对“人民”性质和范围的确定,回答了什么人能够成为“国家主人”这一根本问题。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如何救亡图存的过程中,认识到“中国不能走西方的老路,只能走自己的新路,中国的民主革命和建设要采取全新的方法,即发动和依靠群众的方法”。作为新型的民主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否适合中国、如何在中国生根发芽,这是毛泽东面对的重大历史课题,是检验人民本位观真实性的最好标尺。对于前一个问题,毛泽东认为,“近百年来,特别是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经验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半殖民半封建的国家,不能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不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唯一的路是经过人民民主专政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有人民民主专政才真正体现了“人民本位”,既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性质,又符合当时中国的阶级阶层现实,而且可以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和自我更新。

如何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会变质,始终保持“人民本位”。毛泽东认为,只要确保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坚持在政权建设中使用民主方法,人民本位就会永葆本色。概而言之,只要“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相互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集中表现了毛泽东人民本位观念的实践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范畴性质如一,人民民主真实可靠。作为历史范畴,毛泽东认为人民的范围不是永恒不变的。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时至今日,宪法确认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范围空前广泛,它包括了全体社会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占了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人民民主专政下的人民主权和人权实践有机统一,符合人民本位的意旨。其次,主体范围逐步扩大,民主权利不断拓展。主体性质的纯洁性与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往往是一组矛盾。在毛泽东看来,只要坚持人民本位,这一问题就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建构中得以解决。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民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在伴随社会发展,人民这一范围仍在扩大,即使是敌对分子,除了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外,依旧享有基本的人权。最后,平等地位持续巩固,人权保障愈加有效。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人民民主专政,使无产阶级平等原则的实现有了质的飞跃。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真正平等地行使权利。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公民系列权利的规定,到《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对少数民族平等自决权的切实保障,到抗日战争期间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四《宪法》的颁布,可以说中国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新阶段,主要任务已经从通过革命或大规模群众运动去“争取人权”过渡到认真贯彻和落实人权,通过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来改善人权,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来保障和发展人权。这些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对人权全面保障的思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是人民行使各种权利的根本保证,是保障人民群众人权的全新的国家机器。

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毛泽东人权保障的实践模式

历史证明,中国要建构的人民民主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基础、国家性质和社会特征。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就为争取“人权”而进行英勇斗争。在争“人权”的斗争中,将土地革命视为主要的斗争形式,同时在斗争胜利后建立了保证对人民实行最广泛民主的政府。在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率先在农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建立的完全由自己领导的行政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毛泽东除了领导广大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改善贫苦农民的生存权外,还在苏维埃这种政体下,进行了一系列改善、发展和保障根据地人民各项权利的工作,广大劳动群众享有完全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并积极发展人民教育,开展妇女解放运动,使根据地内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民族矛盾与解决矛盾变化的特点和战争实际,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毛泽东特别重视在这种政体之下的人权保障,1941年5月1日发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抗日民主政府要“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政治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通过以上规定与举措,加之前面所载的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的各种保障人权的条例、法规,抗日战争时期“三三制”民主政府的政体,有力的保障和实施了维护人权的作用。

规范性的人民民主才是真实的。诚如哈贝马斯所言“人民主权的观念指向这样一些社会边界条件,它们虽然赋予法律共同体的自我组织以活动能力,但并不是公民可随意支配的。”在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的同时,毛泽东更加关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毛泽东一方面继续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另一方面又把人民民主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实践,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并设计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拉开了“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的新探索。

首先,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和不能有的。这种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唯一途径。正如刘少奇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所言“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其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的民主决定与民主参与机制。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出四大特点,第一,我国自建立时起就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的原则。第二,我国并不盲目追求形式上完善的选举制度,而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选举制度。第三,我国由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而实现了真正的普选制。第四,在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上,我国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其三,有力保证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转,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在我国立法权代表着全国人民的统一意志,居于首位;司法权是适用这种已经被立法机关法律化的人民意志,处于从属地位。它们之间的权力并不是均衡的,立法权绝对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的具体权力,即一切权力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次,以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开辟民主建设和统一战线的新格局。众所周知,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使这一法宝发扬光大,更加符合民主建设的需要。在毛泽东的建议和推动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实现了人民政协由权力机关向参政议政机构的角色转变。与此同时,毛泽东明确提出要正确分析和科学处理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问题。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关系,概括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强调要继续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级协商机构的作用。”这一思想,从根本上维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权威性,保障了其实施执行。

最后,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设推动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每一进展都是在毛泽东民族理论的指导下取得的,而各少数民族在人权实施中所取得的每一个成绩都证明了毛泽东民族理论的正确性。在毛泽东领导和推动下,以维护少数民族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制度建设日渐完善。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民族权利受到广泛尊重。作为一项集体权利,民族权利是反映不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基础载体。中国在民族的人权实践上,将各民族作为人权的主体,保障各民族整体的存在权和发展权视为人权保障的首要内容。其二,取得并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和繁荣权。毛泽东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在于使各少数民族都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员,不断确保各民族之间已经确立了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其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个体成员的人身权。在集体权利保障的同时,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权益同样十分重要,它是我国在民族方面人权实践的重要内容。

四、军事民主与社会民主:毛泽东人权思想的独特贡献

毛泽东的军事民主思想和社会民主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更加彰显了他对于“人民本位”的至深情怀。不过,作为一项历史贡献,毛泽东在军事民主和社会民主方面的思想亟待深入挖掘和研究。

一方面,毛泽东军事民主思想符合人民本位观的内在要求,是民主人权的独特表现形式。从红军创建之初,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并着手在人民军队内部建立和实行民主制度。1927年9月底,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到达江西永新县的三湾村,在这里对部队进行了整编。当时主要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是把党的支部建在连上。二是在部队中实行民主制度,在连、营、团成立士兵委员会,规定官长不打士兵,经济公开,官兵待遇平等。“三湾改编”是人民军队内部实行民主制度的开始。井冈山上,毛泽东力促部队内部继续进行着民主化的改革。为了使军队民主生活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坚持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1929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了反对极端民主化的重要任务,并要求“从理论上铲除极端民主化的根苗”,“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在毛泽东看来,民主和集中都是实施人权的保障,正确的集中和必须的纪律是人权实施的有力保证。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人民军队民主建设思想得到明显的丰富和发展。毛泽东强调:“在我们军队中的党组织,也须增加必要的民主生活,以便提高党员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但是军队党组织的民主应少于地方党组织的民主。无论在军队或在地方,党内民主都应是为着巩固纪律和增强战斗力,而不是削弱这种纪律和战斗力。”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促进和保证了军内民主的完善和实施,虽然地方与军队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是发扬民主,保障党员和士兵的权利却是共同的。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人民军队民主建设思想更加成熟和完善。其中标志性的事件是,1948年1月,他在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的《军队内部的民主运动》指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三大民主”的科学概念,深刻阐述了人民军队开展三大民主的目的、相互关系及主要内容,并将“三大民主”作为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方针,从而将人民军队的民主传统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三大民主”的提出及其在理论上的系统阐述,不仅标志着毛泽东人民军队民主建设思想的成熟,而且还使人民军队的人权建设在民主制度中获得了完善和充分的保证。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的实践效果,充分发挥民主人权理论在社会中的轴心作用。社会民主内容繁多,当时摆在毛泽东面前的突出问题有两个,即妇女问题、劳改犯的问题。对于前者,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结合我国妇女生活实际情况,制定了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保障了中国妇女人权的实现。毛泽东在1929年12月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指出:“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各个时期的革命中心任务,就是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结合实现这些中心任务,逐步解决妇女问题,争取妇女权利,实现妇女人权,才能达到妇女彻底解放。我国对妇女人权的特殊保护,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要求。毛泽东多次强调:“妇女能顶半边天”,“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而事实证明,我国妇女已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越来越广泛的社会权利。

而在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上,毛泽东创造性地拓展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和人权思想。毛泽东提出:第一,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尊重犯人人格。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条例》规定:监狱改造罪犯,要尊重他们的人格;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对犯人不准侮辱、殴打、刑讯逼供、强迫自首。第二,以教育为主,管理、教育、生产三结合。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抗日政府从加强边区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出发,按照各边区的《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条例,对罪犯实行管理、教育、生产三结合改造。这种监狱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权、人道主义的精神。第三,感化教育罪犯。在1944年到1946年的历次参议会议上,边区政府都要重申并十分强调,“对犯人采取教育感化的方针”,而不采取报复和惩办主义。将改造人作为改造罪犯的目的,就废除了剥削阶级监狱政策中的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在改造中贯彻人道主义,保护罪犯应有的人权,这就创立了一种崭新的同过去截然不同的刑罚模式。

总之,毛泽东民主政治思想中的人权蕴涵十分丰富,其以“革命的人道主义”为指导,尊崇人的价值,追求人的权利,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就是人的世界”、“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等思想。毛泽东民主政治思想中大力提倡的政治民主、共同富裕、倡导教育、主张逐步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等,都是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真正获得各种权利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和斗争。事实证明,这些思想洞见至今影响深远。

[1][巴西]马拉克·波波维奇,保罗·塞尔希奥·皮涅罗.怎样巩固民主?——从人权角度对民主问题的思考[J].国外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6(1).

[2]李崇富.毛泽东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3.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60.

[4]毛泽东年谱: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10.

[5]李铁映.论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4.

[6]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56-11-15.

[7]李捷.毛泽东对新中国的历史贡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7.

[8]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57.

[9]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34.

[1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375.

[11]张君良.毛泽东民主思想及其现实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1).

[12]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323.

[1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48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1949-1956)[M].北京: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236.

[1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9.

(责任编辑 高云)

A841

A

1671-0681(2014)06-0055-04

王冠群(1980-),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2014-07-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代中国自由观念史研究”(13CZZ0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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