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群体角色与个体扮演: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切入

2014-03-11 05:31代志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合议庭委会审判

代志鹏

法官群体角色与个体扮演: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切入

代志鹏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本文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切入,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预入手,考察了基层法院在地方党政权力中的边缘化地位以及基层法官们的行动策略。从文中的案例看,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使法官群体互动本质上成为建立和谐气氛、高度团结和一把手领导主导的合众为一的过程。

行政权力;审判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件社会结构;角色扮演

一、引言

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而现实中,法官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员,其审判权常常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2](P140)。

本文研究的重点不是司法干预,而是这种行为下法官们的群体角色和个体扮演。从笔者调研获取的一手资料可知,有一种司法干预与腐败无关,不但可以免受外部严厉的制裁和内在职业道德的约束,还可以以一种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博得公众的同情和认可,法律这时候就像“里面爬满了虱子的一袭华美的长袍”。在进入案情之前,笔者必须概述一下我国独一无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另一方面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审判体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低下,有必要设立一个机构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把关,以保证审判质量。审判委员会设立的初衷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无论是对个案的讨论决定,还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其目的都是在审判业务上为法官提供指导,在重大、疑难案件方面为法官把关[3](P169-170)。审判委员会在发挥正功能的同时,其负功能也不可小觑。在苏力看来,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4](P156)。吴英姿则认为少数法官会利用审判委员会作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审委会异化为非正当判决结果的“合法化包装”[5](P175-184)。

这是一起发生在村民组与外来个体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平保县县城周围以务农为生的农民也受到了来势迅猛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以往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平静生活被轰然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被国家征收,农民获得了为数不多的补偿款而另谋生路。运气好一些的村民组能保留一些在城里所拥有的房子,并成立了相应的管理小组对这些房产进行管理,所获取的房租也成为了其广大社员的重要生活来源。以上是本案发生的大背景,具体细节将在后文中逐步展开。

本案有如下几大特征:一是当事人的复杂性,原告是某村管理小组,曾先后两次组织大批村民(尤其是老人、孩子)大闹地方党委政府,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二是法官群体的模糊性,该案不是由一个承办法官完成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而是由三批多个法官来进行;三是干预群体的多重性,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两级法院都被卷入其中。

二、合同纠纷的一波三折

2004年4月30日,平保县鲁来管理小组组长方鸿运与袁莉签订了《租房合同》,将该小组所属的位于闹市区的一幢综合楼1~4层租给袁莉,合同约定租期200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止,租金前三年25万元/年,后七年为20万元/年。2006年3月20日,鲁来管理小组换届改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组长为姚广达。之后,姚广达召开了鲁来管理小组村民会议,认为,以前组长方鸿运为首的上届领导班子,未召开村民会议就擅自将该小组的集体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租给了袁莉,广大社员对此并不知情,直到新班子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才得知此事。社员们一致认为如果依照该合同执行,将会给管理小组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在全体社员的要求下,依法召开了村民会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1、全体社员共同商定该综合楼的实际房租应为50万元/年,并由新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社员与承租人协商房租价格;2、如果承租人接受该价格,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如不接受,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在姚广达等人与承租人协商失败后,便将承租人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承租房屋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综合楼一层的七格门面分别转租给他人经商。该《租赁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群众利益。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指派李法官、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杜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在案件主办人李法官的主持下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合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一是调解本案;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在达成合议结果之后,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宣告失败。在姚某得知法院的判决将会对己方不利时,组织全体村民大闹县委县政府,要求当局为村民做主,撤销违法合同,维护村民利益。县委、县政府被上百名村民搞得焦头烂额,不堪其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摆脱困境,多名县领导给法院施加了压力,要求妥善处理此案,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在这种情况下,李法官被院方通知,要求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在院长的主持下召开。讨论的结果:该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李法官根据审委会的讨论结果做出了判决书。

被告收到该判决书时,认为结果不公,提出了上诉。该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事实不清,案件被发回平保县法院重新审理。对于发回重审案件,依据法律和平宝县法院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郑法官、常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张某组成了合议庭,合议庭采用了书面审理方式进行。最后合议庭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该租赁合同无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该案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租赁合同无效;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郑法官依照此决议,起草了判决书。于是被告拿到了与上一次一般无二的判决书,被告又一次提起上诉。

中院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经过审委会讨论了此案,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平保县法院的判决;全案发回重审。

平保县法院主管民庭的副院长专门指定了一名经验丰富、办案谨慎的民庭副庭长董法官任审判长,主审此案,章法官及人民陪审员邱某参与了该案的审理。董法官力图调解此案,但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无法完成调解工作。经过合议达成了三点共识:该租赁合同无效;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审委会经过讨论,达成了与合议庭一致的意见。董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小心翼翼、谨小慎微,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避免又让中院抓到把柄发回重审,在确认判决书没有任何纰漏之后,由主管民庭的副院长亲自签发。被告再次得到了与上两份判决书几乎一模一样的判决书并提起上诉。

中院收到上诉状后,又组成了合议庭。中院的法官组织了庭审,尽力调解,但当事人为这事已闹得视同水火,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此时,姚某又使用了老办法,组织全体村民大闹市委、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市领导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命令,要求妥善处理此案,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中院无奈之下,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三、法官群体与个体扮演

法官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一员。国家权力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和运作的,并形成一定的权力机构,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体制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运行体制也有所不同。其中,司法权的位置决定其所能拥有的权源和权能,它涉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司法权的运行体制则决定了其内部的具体分工和权责。国家权力是影响法官裁判的重要因素。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法官所遵循的角色规范主要是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具体包括: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位权力主体负责;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基于这种角色期望所产生的评价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奖励、升迁等[6]。正如Kahn等人提出,组织的权威结构和行政程序,是决定角色期待对角色人物的影响形态与影响大小的因素[7](P19)。

自从地方政府对该案进行干预以后,不管是审委会还是合议庭,基本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具体承办法官所起的作用反而不是很明显。例如,被告经过两年多的官司生涯,得到的是多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的判决书,只有审判员的名字发生了变化。在这么多名字中,究竟有哪一个能够对审判结果直接负责,被告很是迷茫和不知所措。

本案涉及三批基层法官。一审法官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比较细致客观的讨论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承办法官李某的主持下,合议庭的主要结论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随着院方通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情发生了转折,李法官不得不根据领导的授意判合同无效,并分别通知当事人双方来法院领取判决书。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李法官做出这样的决定时内心很是矛盾,再审后也一直关注着案件的发展走向。她说:“每次开庭都形成鲜明的对比,一边是被告夫妻二人满是无奈地走出法院,一边是法院门口呼啦围拢到姚广达身边的大批村民。两边的情形都值得同情,被告需要维护个人利益,村民也需要维护个人利益,但从内心深处讲更同情被告一些。”

而发回重审后的法官们,在了解了地方权力对该案横加干涉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法院领导的现实意图和审委会的第一次讨论结果之后,对于原告的诉求不打任何折扣,全部支持,并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含糊不清的曲解,从而让中级法院找到了再次发回重审的漏洞。由于发回重审采用了合议庭书面审理方式进行,笔者只是从卷宗上发现如下结论:该租赁合同无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但他们的结论并没有被审委会完全采纳,而是进行了局部修改,结果和第一次完全一样。

第三批法官办案的着力点聚焦于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董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双方的工作。但此时,原告已充分摸清了地方当局不想把事情闹大的心理,继续采用狮子大开口、胡搅蛮缠、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策略,喊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口号,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而被告始终认为,他们签订的合同有理有据,且租房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租以赚取中间的差价,原告现有要求已让他们无利可图。在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合议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董法官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上两次审委会一致的结果再次向审委会汇报,这样有利于获得审委会的认同。也就是说,董法官本意希望以调解结案,但事与愿违,他只好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来完成判决。

在上述过程中,三批多个法官自身都是行政人、社会人和法律人三种角色的合集,是“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三种角色的分化整合[8],更表现出了以“三个至上”为逻辑架构的三种角色的效力位阶关系。

四、审委会讨论中的群体角色

在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中,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存在着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个人和群体的统一。他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的实体的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的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的统一”[9](185-186)。他所说的“团体”可以理解为群体,人与群体的关系表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就主体性而言,群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因其主导方面的不同而分成两种类型:一是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二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群体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在第一种类型中,作为主导的观念被强调的是: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群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群体的主体性取代了个人的主体性。该类型非常明显的表现在承办法官与审委会之间的关系上。根据法律规定,审委会的决议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必须执行。因此,不管哪个法官负责该案,不管他/她在具体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对案件处理有什么异议,最后都是不折不扣的贯彻审委会讨论意见。按照这种逻辑关系推断,在特定情况下,法官角色本质上已经由审委会所替代。

在第二种类型中,群体决策由一人主导,个体观点代表群体观点。在群体角色中很重要的是“领导”这个角色,审委会群体角色中的“领导”角色以指导型(领导是群体决策的唯一决定者)为主要表现形式[10](P175-184)。贝尔斯认为,在小群体中,有两个主要领导类型,一是工具型领导,另一个是表意型领导[11](P183)。而笔者研究发现,在审委会讨论中,群体角色中的“领导”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种是压制型,一种是参与型。在该案中,第一审时法院院长秦某直接得到上级妥善处理此案的批示和授意,立刻组织审委会进行讨论以便充分贯彻领导意图,在承办法官汇报完案情和合议庭处理意见后,院长就直接作出结论,其他委员并没有发言的机会。由于诉讼时间跨度较长,期间法院院长人事还发生了调整,二次审委会讨论时主持会议的则是来不久的新院长柴某。从案情交代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审委会讨论比第一次要更为细致一些,这是因为新来的院长对案件并不熟悉,对县领导的指示也是间接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们纷纷发言,以便新来的院长完整的了解结论的来龙去脉,最后由新院长做出结论。笔者又考察了多个案件的审委会讨论笔录。通常都是,承办法官汇报完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后,院长第一个发言并做出结论,其他委员都是附和,鲜有少数派坚持自己意见的情况出现。当然这种领导角色与院长对法院的控制能力也有着很大关系,前任院长秦某在平保县法院任职多年,已形成一种“专制型”领导风格,群体抉择的本质就是他的一言堂。而新任院长柴某初来乍到,对法院内部情况尚未掌握,与委员们之间也客客气气,平时审委会讨论也尽可能让委员们根据具体案件发表自己看法。如民事案件,民庭庭长和分管院长会多发表意见,柴某最后才做出结论,扮演一种“参与型”领导角色,即群体抉择通过民主讨论而形成。

为何在审委会讨论中,院长扮演着领导角色,而其他委员们的群体角色非常模糊且只起着协调功能?根据阿希实验和群体内互动的社会学研究,群体气氛会造成成员行为的差异,最明显的就是“从众现象”。从众现象是指个人由于真实的或臆想的群体心理压力,在认知或行动上不由自主地趋向于跟大多数人相一致的现象[12](P182)。不从众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一是个人与群体对立,二是群体对个体的处理,如感化、隔离、开除。因此,个体对群体期望的遵从,有的是因为感觉到其他成员的选择一定有很好的理由,有的是担心如果不遵从,可能总到其他成员的排斥,使个人不能继续保持自己在群体中的位置。对领导的遵从被称为“服从”,即认同于现实的或想像中的领导期望[13](P185-186)。也就是说,一些人即便知道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也会被遵从的需要所压倒。尽管在法律上讲,在讨论中,所有审委会成员地位平等,拥有同等的表决权,但是,成员之间现实的身份与地位差异是始终存在的,院长对庭长的权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14](169-170),尤其是在压制型领导主持的讨论中,成员对群体期望的遵从带有浓厚的对领导服从的成分,这也是委员选择与现实妥协的结果。

在整个过程中,面对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不管是合议庭还是审委会法官,都在说着相同的话语,做着相同的表情,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前文研究得出的法官个性、态度等观点也被淹没在“大同”中,反而进一步验证了沈灵宗的观点,即法官个性服从于人同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时在人脑中所产生的高级的条件反射作用,并以案件的事实以及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结论

尽管我们在理论上证明了党的利益、宪法法律要求与人民利益具有一致性[15],但在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上如何保障这种一致性的实现,以及如何保障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追求和落实这种一致性理念,尚缺乏深入的探索。尤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三种利益必然要由具体的人或组织去实现,此时,法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做中立的裁判者;社会民众希望法官“为我做主”,企望司法官员扮演“青天老爷”或“上帝之手”来拯救他们所遭受的社会冤苦;政府要求法官“为中心工作”,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担交由司法机关承受,三方的角色期望存在巨大不同。对于什么是党的事业,什么是人民利益,不同的法官在理解上也会有很大差异。以人民利益为例,所有的诉讼都存在着对立的利益诉求,农民状告县政府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最牛钉子户”因补偿不合理拒绝拆迁,提款机出问题许霆狂取17万先被判刑无期后来又改为5年徒刑,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先胜而后输……究竟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判谁胜诉算是“人民利益至上”[16]?对于我们的数量在20万以上的法官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大难题,如果处理不好,法官自己的角色认同就只能趋于“党的利益至上”,与后两者相背离;而公众基于“人民利益至上”的角色期望则又有可能将很多法律问题政治化,以上内容都在本案中得到充分反映。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它在地方党政权力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一方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必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各项决定、命令和指示,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敏感案件,也必须听命于地方当局,虽然宪法中从未规定法官必须服从党的指示,但他们几乎全都是党员,因此必须执行党的命令[17](P36)。对于基层法官而言,他/她要服从庭长、副院长、院长、法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的领导,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法律监督,使司法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和集体化特征。因此,我们发现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西方法律解释理论所设想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解释者和承担者,更多的时候,法官只是一个代言人,在司法判决过程中起着符号化作用,群体内互动本质上成为建立和谐气氛和一把手领导主导的合众为一过程。之所以中西法官在司法行为上呈现出集体化和个人化的特征,是司法制度形塑的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第一百二十六条.

[2]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6]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理性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7]Kahn,R.L.,Wolfe,D.M.,Quinn,R.P.Snoek,J.D.& Rosenthal.Organizational Stress:Studies in Role Conflict and Ambiguity.New York:John Wiley&Sons,Inc.1964.

[8]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理性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9][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荣震华,等译.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86.

[10]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11][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2]杨文士,张雁.管理学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4]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15]王立民.“三个至上”与法治理念[N].文汇报,2007-09-27.

[16]贺卫方.“三个至上”谁至上.http://blog.sina.com.cn/s/ blog_488663200100atga.htm l.

[17][匈牙利]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M].张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陈文兴)

D961.2

A

1671-0681(2014)06-0165-04

代志鹏(1976-),男,云南文山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2014-05-11

猜你喜欢
合议庭委会审判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困境与完善之思考
新形势下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中韩渔委会就2017年相互入渔安排达成协议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推进合议庭建设的研究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
标委会召开2014年全体会议暨标准审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