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及其局限

2014-03-19 22:00王维先铁省林
道德与文明 2014年1期
关键词:黑尔

王维先 铁省林

[摘要]在非理性主义和主观主义流行于伦理学时,黑尔将可普遍化规定为道德判断的基本特征,从语言与逻辑的角度重新解释和论证了可普遍化原则,恢复了道德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为伦理学奠定了客观基础。然而,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却并不完全符合道德现实。

[关键词]道德判断 可普遍化 黑尔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064-04

道德判断之所以是道德判断的标志是什么?这是伦理学需要解答的基本问题之一。康德在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伦理学中通过绝对命令的形式提出了可普遍化概念,确立了道德判断(准则)的可普遍化原则。自康德以来,许多伦理学家把可普遍化看成道德判断的一个基本特征,把可普遍化原则看成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康德在提出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时,侧重于从先验分析方面论证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原则,这没有抵挡住20世纪上半期情感主义对伦理学的冲击。在情感主义的冲击下,非理性主义和主观主义道德观流行开来,严重阻碍了伦理学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R.M.黑尔举起语言分析的大旗,从语言与逻辑入手解释了可普遍化的意义,重新奠定了伦理学的客观基础。

虽然追求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不是始于康德,但康德头一次在伦理学史上把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明确表述为一条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应当”做什么的“定言命令”。“定言命令”不同于“假言命令”,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定言命令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所以体现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就是绝对命令。康德指出,实践理性原理作为道德法则是对意志的普遍性规定,当意志的普遍规定只对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有效,它就是主观的“准则”,而当意志的普遍规定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意志都有效时,它就是客观的“法则”或“普遍规律”。因此,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或作为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就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或者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就是说,只要是道德判断就是可普遍化的,不可普遍化的判断不是道德判断;如果将非道德判断当作道德判断,即将不可普遍化的判断普遍化,就会陷入自相矛盾。显然,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只有可普遍化的准则才是道德法则。

黑尔自称自己的许多思想归功于康德学说,特别是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而且他把可普遍化原则直接称之为一个康德式原则。像康德一样,他认为可普遍化原则是我们据以检验我们行动的准则是否足一个道德原则的标准。然而,黑尔并不完全无条件地接受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尤其是他不同意康德把可普遍化命题看作一个关于实体的道德命题,而是把可普遍化命题看作一个关于意义规则的逻辑命题。黑尔认为,最重要的是,在可普遍化原则方面,把逻辑命题与同它易于混同的道德命题区分开来。虽然一个作出道德判断的人不仅仅受着逻辑意义规则约束,而且受着实体道德规则约束,“然而,可普遍化命题本身仍是一个逻辑命题。不把可普遍化命题混同于一个作出道德判断的人据以约束自己的实体道德原则是很重要的”。所谓“逻辑的”命题,黑尔意指的是一个关于语词意义的命题,或只依赖语词的命题。可普遍化命题的正确性不是依赖于普通人作出“你应当去做X”这种形式的判断时表达的意思,而是依赖于我们通过根据人们使用语词的方式探寻其一致性而把握的道德概念的逻辑。“我一直主张,‘应当这个词和其他道德词的意义是这样的,一个使用它们的人会因而使自己受一条普遍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可普遍化的命题。它将区别于道德观点,诸如每个人应始终坚守普遍规则,并依照它们约束他所有的行为,或一个人不应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在黑尔看来,实体的道德判断是简单判断,而可普遍化命题则是复合判断。简单的道德判断不会产生自相矛盾,只有复合的可普遍化命题才有可能自相矛盾。正如黑尔所说:“可普遍化命题不提供自相矛盾的任何单一的、逻辑上简单的道德判断,甚或道德原则,没有这个命题,也不会有自相矛盾;所有它所做的是,促使人们在两个判断之间作出选择,若对两个判断都加以肯定,必定会自相矛盾。”

黑尔之所以将可普遍化原则看成是一个逻辑原则,是因为他认为如果像康德那样将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仅仅基于主体的意愿,那么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也就失去了可靠的客观基础,可普遍化也就成了主观的了。正是从主观主义出发,20世纪上半期在伦理学上占据统治地位的情感主义思潮主观化地理解道德语言,把道德陈述视为主体的情绪或态度的发泄、表达,把道德判断视为没有意义的假判断,进而彻底抛弃了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原则,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沼,从而否认了伦理学的科学性或客观性,使之丧失了合理性和客观基础。在情感主义风行于伦理学界的情况下,黑尔举起了反叛情感主义的大旗,从理性地分析道德语占出发,研究道德概念和判断的逻辑性质,试图从语言逻辑上说明道德判断可普遍化的意义,给出了康德的可普遍化命题所缺乏的精确逻辑形式,以寻求道德判断的理由和合理根据。

为什么说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呢?黑尔说:“描述性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在与此恰好相同的方式上,道德判断也是可普遍化的,即这是一币叶,由下述事实所推出的方式,该事实是,道德表达和描述性表达都有描述意义。”黑尔的思路是这样的:描述性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因为描述性判断包含有描述意义;道德判断也是可普遍化的,因为道德判断也包含有描述意义。换成逻辑推理公式,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具有描述意义的判断都是町普遍化的判断,道德判断具有描述意义,所以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情感主义者就是那种坚持道德判断只是个人主观情绪或态度之表达的人,他们之所以否认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可普遍化,就是因为他们只承认道德判断的命令或规定性意义,完全排除了它的描述意义,甚至把道德判断与命令句混淆起来,从而把道德原则视为缺乏严格必然性意义的东西而将之排斥在科学之外。

黑尔认为道德判断的这种“可普遍化”使它通用于一切相关道德情形中的人们的行为,构成一个道德判断的合理根据或“正当理由”。因此,所谓可普遍化,可以这样加以表述:作出一个道德判断就是说,如果另一个人处于相同的境遇,就必须对他的状况作出相同的判断。换言之,如果我们承认各种描述特征是相同的境遇,但义对它们作出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我们就会自相矛盾。当对他人说“你不应当做那件事”时,便在逻辑上隐含着某种普遍原则,即你自己在任何相同和相似的条件下也不应该做那类事。黑尔强调,严格地讲,不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道德判断仅仅在一种意义上足可普遍化的,即它们意味着对所有情形而言,同等的判断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方面是同等的。”即使是在假定情况下,也不会有什么不同。黑尔解释说:“假定情况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同真实情况并无不同,由此推出,任何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都适用于它们。没有任何方式构造这样一条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只限定真实的情况而不同等地限定非真实情况,这些非真实情况在它们所有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与真实情况相似,而不仅仅由特定个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与真实情况不同。”

既然可普遍化命题是一个逻辑命题,那么它的无条件性和绝对性就不是意味着它不需要理由和根据。作为一个逻辑命题,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要求充足的理由。如果没有给一种行为评价、规定提供理由或根据,没有给出进一步的命令前提,它就不可能是道德判断。黑尔以此说明了日常的命令句与道德判断的区别。虽然日常的命令句与道德判断都属于规定性语言一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日常的命令句不可能保持永久的可普遍化性,它不需要说明逻辑理由,而道德判断却不能没有逻辑理由,否则就不可能普遍化。比如,我们可以说“任何人不得与其近亲结婚”。这种命令句无疑有着规定的意味,但不需要说明为什么,它仅仅只是一个规定。但当我们说“任何人都不应当与其近亲结婚”时,就是一种应当判断、道德判断,“应当”与否,不能简单地诉诸命令或规定,必须说明“为什么”,必须给出充足理由,才能有效地调节人们的行动。因此,命令句与道德判断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应用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论证诸如为救人一命而说谎是正当的,不会有什么困难。例如,你可以论证,有一个杀人嫌疑犯正在寻找他的“猎物”,这时对他说谎就是正当的,因为这是一个能普遍化的行为。遇到其他类似的境况时,都可以认为说谎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一个说谎的充足理由。这与肆无忌惮地想说谎就说谎,以及为谋利而说谎等是大不相同的,后者在道德上是没有充足理由的。

正是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使它与其他价值判断和普通命令区别开来。首先,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不同。“这就是为什么‘应当一词不能用于法律判断的一个原因;如果某人有某项法定义务,我们不能通过说他应当做如此这般的一件事情来表达这一点,因为‘应当判断必须是可普遍化的,而在严格意义上,法律判断就不是可普遍化的。它们之所以不是可普遍化的,是因为一个法律陈述总是包含了一个对特定管辖范围的潜在指涉;‘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是非法的这一陈述暗含的意思是,‘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在(例如)英国是非法的。但‘英国在这里是一个单称语词,它阻止整个命题成为是可普遍化的;在讲话者更受这一观点——在不像英国的任何国家中,这样的婚姻是非法的——约束的意义上,它也不是可普遍化的。因而把‘应当用在这样的陈述中是不行的。然而,一个人不应当娶他自己的姐妹为妻这个道德判断是普遍的;它没有暗含对任何特定法律体系的参照。”

其次,道德判断也与普通命令不同。例如,在阅兵场上,中士说“向左转”,这并不保证他在未来的同样的场合下发出同样的命令而不是“向右转”。中士不说“向左转”而说“向右转”并没有违反什么普遍的原则。很明显,这种律令不是可普遍化的。

黑尔要求在理解普遍主义时应该澄清两个基本的混乱。第一个混乱是把“普遍的”当成“被普遍接受的”意思。“如果世界上的每个人都赞同某一道德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这个道德原则就是普遍的。很明显,无论如何并非所有的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是普遍的,因为在很多重要的道德问题上有广泛的不同意见;我希望同样明显的是,我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不过,黑尔自己在行文中也经常没有很好地将这两者严格地区分开来。

第二个混乱是认为普遍主义在作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把所有在类似情形下作出不同判断的人的意见当成是错的,并且普遍主义在道德问题上是不宽容的。针对这种观点,黑尔辩解说:“普遍主义者坚持否定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无论如何是一种荒唐的信条),他坚持认为,如果某人在道德问题上与我持不同意见,那么我坚持与他持不同意见,除非我改变我的想法。这看起来是一个无害的同语反复,也不会困扰普遍主义者。但普遍主义者并非旨在迫害(身体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道德上与他相左的人。”如果他是黑尔所说的那种普遍主义者,他会意识到,我们的道德观点可能由于我们的经验以及我们与他人的讨论发生改变。因此,如果一个人在道德上不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压制他的观点,而是与他讨论,告诉我们的理由,听取他的理由,期望通过相互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普遍主义是宽容的,而非独裁专制的。

虽然黑尔关于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观点开辟了论证可普遍化原则的新路径,作出了新的理论建树,但涉及现实的道德时却不尽如人意,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首先,黑尔主张可普遍化命题是一个逻辑命题,不是一个关于实体道德的道德命题。但是,虽然可以根据黑尔的标准把逻辑命题与道德命题区分开来,但黑尔在论证可普遍化命题时却没有真正把两者区分开来。尽管他认为自己是在阐释道德话语的逻辑,但他实际上所做的不过是在逻辑命题的伪装下偷运进了关于实体的道德命题,因为可普遍化命题要求平等地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而不只是需要逻辑上的一致性,而且需要公平性,而公平性是道德美德,不是逻辑特性。事实上,论证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也不可能离开实际的道德,因为作为道德哲学的理论,可普遍化毕竟是关于道德的,而非关于逻辑的。

其次,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要求,一个道德判断之所以是可普遍化的,是因为它适用于一切相似的情境,也就是说,一个人作出关于某个个别情境的道德判断,也就会对任何其他相似情境作出相同的道德判断。然而,黑尔忽视了实际道德情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道德情境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包含着无限多样的特性,我们找不到两个在各个方面都完全相同的道德情境。澳大利亚伦理学家麦凯在谈到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时指出:“在实际上,不存在完全相像的两个情形,即使它们相像,它们也仍然有无数的不同,因为它们毕竟是两个情形。因而,如果我们不能排除出许多无关的必然差异,可普遍化就是微不足道的和无用的。”

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可普遍化原则不仅意味着在道德上为自己立法,而且意味着在道德上为他人立法。根据可普遍化原则,一个人在某种道德情境中做某种行动,不仅要求他自己在相似的道德情境中做同样的行动,而且要求他人也要在相似的道德情境中做同样的行动;前者是为自己立法,后者是为他人立法。但是,现实中的许多道德行动却并不为他人立法。譬如,法国哲学家萨特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一个青年人在二战时面临着艰难痛苦的选择,是离家去参加法国自由军,还是留在家里照料母亲呢?无论这个青年人怎样选择,他主观上都不会想着要求别人在与他相同的情况下作出同样的选择。还有,一位英雄人物在自己作出牺牲时心里想的往往是牺牲自己保全他人,而不是要求其他所有人像自己一样去勇于牺牲自己。

总之,黑尔在主观主义和非理性主义风行于伦理学界时,通过从语言逻辑上重建可普遍化原则,为恢复道德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做出了令人称道的贡献。但黑尔把可普遍性看成是道德判断的一个基本特征,把可普遍化看成道德判断的一个必要条件,把可普遍化原则看成伦理学的一条基本原则,显然与道德现实不相符合。

责任编辑:段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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