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阳贿选案”论现阶段“代表构成”和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2014-03-24 10:57张海涛
人大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代表大会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

张海涛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在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间召开的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此次贿选事件,共涉及56名省人大代表,512名衡阳市人大代表,以及68名大会工作人员,涉案金额1.1亿余元。这次案件的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巨是近些年来罕见的。也正因如此,深刻检讨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以这一事件为发端,思考一些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便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做的工作还是粗浅的,只是拟结合衡阳事件讨论一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代表构成”和代表的“代表性”这两个问题。

一、从人民代表大会历史看“代表构成”问题

前段时间,偶然阅读到法理与宪法学专家李步云教授发表在2004年第20期《中国人大》上的文章《中国人大与中国宪法》。文章精要回顾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历史。我认为,这段历史对于探讨何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科学合理的“代表构成”有所帮助,特简要转述如下。

李教授认为,从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再到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都可以视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事物在我党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同时,李教授也简要提到了参加以上几种会议的代表的来源,即:苏维埃工农兵大会,顾名思义,就是主要由工农兵组成;抗日战争时的参议会,为了抗战大业,其成员也由工农兵扩大至一切爱国抗日人士;最后,对于较为人们熟知的建国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组成人员包括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来源更为广泛。

从历史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代表构成是由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的。当我党领导根据地人民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时,为了体现革命时期无产阶级的意志,就领导广大群众成立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当抗日战争的形势需要团结一切具有抗日意愿的爱国人士,我党就顾全大局,成立了参议会,吸收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人士参加;而当新中国建立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新政协则是我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由此可见,在革命战争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随着革命斗争的形势发展而发展;在和平的经济建设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应当与时俱进,为了国家和人民的福祉进行不懈的变革和探索。

二、十二届全国人大31个代表团代表构成情况

其实,人大制度中“代表构成”这一问题一直是人大制度研究者重点关注研究的对象,到底什么样的构成才是科学合理的,目前仍然见仁见智。以新当选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代表构成情况为例,笔者认为,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就具有合法的资格,笔者不便对其进行过多的评论。但是显而易见,从笔者进行的简单分类即可看出,我国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确实呈现出与上文提到的历史上的三个阶段不同的特征。笔者初步将其概括为三点:(1)工人、农民等基层劳动者的数量大量减少;(2)各级官员、企业家、知识分子已经成为代表的三大主要来源;(3)专业的人大工作者所占比例也较高。其他特征,如女性、民主党派、少数民族代表数量以及质量上的变化还有待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三、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决定“代表构成”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科学的代议制度,其科学性主要在于它科学合理的人员构成以及议事规则。一群合适的人以合理的规则讨论并最终决定问题,这就是代议制的本质。那么,什么样的人是合适的代表,怎样选择合适的人,这就是代议制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答案分别是:第一,应当围绕会议的议题选择合适的参会人;第二,在现阶段的中国,选择的途径可以有选举和推荐(也可理解为协商)两种,当然推荐的人选也需要通过选举程序加以确认。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3月间召开的全体大会为例,除非有特殊情况,全体大会的职权(也就是议题)基本可分为以下三项:审议审查计划、预算以及报告;选举与人事任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清楚了,要完成的任务清楚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操作,比如开多长时间的会、如何开会等。本文论述的主要是应当请什么人来开会的问题。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请一些城市居民讨论乡村土地的流转问题,虽然也能够勉强得出一二,但显然不如请乡村居民合适。

四、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如上所述,请什么人来开会,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代表大会依据的程序主要是选举。如果是真正的直接选举,那不需要事先划定什么标准。但现阶段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采取的多是推荐候选人,再经间接选举确认的程序。这就涉及到候选人的选择标准,也就涉及到笔者下文讨论的问题:代表的“代表性”。

如果说任何已经社会实践证明了的、有其存在合理性的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即一方面需要强调其存在的意义,一方面又存在过犹不及的可能性的话,代表的“代表性”这一事物也适用这一理论。具体而言,就是:如果一味强调代表必须具有“代表性”,会导致确定代表人选时陷入“不可知论”的怪圈,因为当下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群体利益日趋多元,要准确地界定一个群体,并选出一个能够完美地代表这一群体利益的代表是十分困难的工作。反之,如果对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不加研究,简单遵循一些相沿成习的老标准,如性别、民族、行业等,则会导致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虚化,就会导致代表大会真正地变成人们所诟病的劳模表彰会、少数民族风情展示会等。

如果替换为通俗的语言,代表的“代表性”也可以做“身份”二字解。不言自明,代表是一个人,现代社会中的人一般都有多重身份,到底代表是哪种身份,也即是否具有符合会议要求的“代表性”还需要认真界定。举例而言,如果确定要召集一个位于城市郊区的某镇的居民参加的集会,讨论土地流转的问题,如何确定参会的人选,就需要对每个人的“身份”进行认定。一位是某村村主任,同时兼任某村办企业总经理;另一位是外地打工刚刚返乡的打工者;还有一位是一直务农的农民。接下来给决策者提出的问题就是:这三个人是否都符合参加会议的条件?答案就是戳破他们身份的外衣,通过他们的日常活动来确定他的真实身份。如果第一个人在经营企业时,一直秉公守法,且热心公益,从未因企业的事情损害过集体的利益,则他是符合标准的参会者;反之,如果他的工厂平时就污染环境,或者经常虐待工人,甚至恶意欠薪,则他不应参加代表会议。再说第二个人,如果他在外打工期间诚实劳动,技有专攻,此次回乡是准备投资创业,则十分应该参加此次代表会议;但如果反之,他在外打工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以鉴别。最后说第三个人,表面看来,他一直都依赖土地生存生活,应当是最符合此次会议主题的参会人选,但也应综合考量他平时的行为表现,最好选择文化水平高、表达能力强、道德品质受到大部分人肯定的人选。所以,在确定代表人选时,需要充分的信息数据的支持。这样的工作可能在上个世纪还有相当的困难,但进入21世纪,有了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信息技术的支持,这样的目标相信将不难达到。

最后,我想再重新强调一下本文的主题:在现阶段,强调各级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构成”以及代表的“代表性”这两个问题绝不是空谈,它关系着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即是否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前不久的衡阳贿选案已经暴露,有许多早已不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人冒用了工人、农民的身份,混入了代表的队伍。它更关系着我们国家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为谁设立,由谁组成?毫无疑问,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只要中国共产党掌握着我们脚下这片土地的政权,对任何政治事物的唯一判断标准都将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衡阳事件刚刚过去,它引发的思考应当是深刻且深远的。相信每一位拥护支持、关心关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完善的有识之士都会从这个典型事件中深思,继而阐发出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作者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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