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候选人介绍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24 11:00崔厚元
人大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选举人主席团选民

崔厚元

震惊全国的衡阳“贿选门”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衅、亵渎和践踏。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以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宪法法律的尊严。

衡阳贿选案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实为罕见,令人深思。此次贿选案有诸多原因,笔者以为,现行候选人介绍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此次贿选的重要因素之一。假如大会主席团能够公开、透明地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介绍,假如候选人能够主动向选举人宣传介绍自己,假如代表对候选人相关情况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假如代表与候选人之间沟通渠道畅通,结局或许不至于如此糟糕!

以适当的方式向选举人全面、客观地介绍候选人,既是民主选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选民或代表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对候选人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认识,是选民或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作出理性投票的前提和依据。

现行候选人介绍机制存在主的要问题:

一是介绍立法滞后。对于如何介绍候选人,只有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对代表候选人介绍方式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而对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如何介绍,并没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候选人介绍无法可依,在选举实践中,一些地方候选人介绍程序做得很不规范,往往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没有介绍程序。使得选举人对候选人往往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不识庐山真面目”, 这让某些企图浑水摸鱼者有机可乘。

二是介绍过于简单。现有候选人介绍方式往往过于简单,既缺乏深度,又缺乏透明度。一般只对候选人作简单的书面介绍,如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工作简历等简单性文字说明。而对候选人政治觉悟、履职思路、法治意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情况鲜有介绍,选民或代表甚至于连候选人长得啥样都无所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代表或选民投票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被动性和随意性。

三是缺乏互动机制。按照现有规定,只能由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对候选人进行介绍。而候选人本人不能主动向选民或代表宣传介绍自己,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见解,接受选民或代表的提问和质询。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互动平台缺乏,沟通渠道不畅,对话交流不多。由于选举人和候选人正常交流途径受阻,这为地下宣传、秘密拉票乃至贿选开了方便之门。

向选举人全面介绍候选人情况,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让选民或代表走近候选人,真正了解候选人,以便作出更加理性的选择,选出理想候选人,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职权,既符合现代选举制度安排,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和必由之路。

因此,笔者建议:

首先是加强立法,使介绍有法可依。建议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对代表候选人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介绍程序都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候选人介绍机制,使候选人介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恢复1979年选举法第三十条“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对候选人的知情权。

其次是丰富方式,使介绍有序进行。改进现有单一的候选人介绍方式,使介绍方式多样化、合理化和人性化。一是由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候选人向代表或选民进行主动介绍;二是候选人提出申请,经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同意,向选民或代表宣传介绍自己,增加选举人的了解和好感;三是代表或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要求,对某些候选人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以深入了解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四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人大网站等现代多媒体,对候选人进行图文并茂、动静结合的立体式宣传介绍,方便选民或代表全方位地了解候选人。

再者是搭建平台,畅通介绍渠道。充分利用人代会各种会议如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代表团会议以及记者招待会等交流平台,为选举人与候选人提供更多直接沟通、交流互动的机会,使选举人真正走近候选人,了解候选人,消除对候选人的神秘感和陌生感,以便投票时择优选举,选出满意人选,使民主选举真谛得到真正体现。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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