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现象”概念

2014-03-25 08:00
关键词:经验性知性康德

周 坤

在我国,自海德格尔热、尼采热之后,又兴起了研究康德的热潮,被梁启超誉为“近世第一哲”的康德哲学成就是为学者普遍推崇的。众所周知的是康德的生活非常严谨甚至到了刻板的地步,其学术态度应该说可见一斑。其哲学思想是严谨、深邃、成体系的,其哲学概念是审慎、完美的,基础性的概念尤其如此。

一、“现象”概念的基础性

三大批判是康德的三部重要的哲学著作,前批判时期康德也发表了一些著名的作品,但是真正使他名声大噪的是《纯粹理性批判》的发表。在这部著作中,康德通过对人类知识结构的考察,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能够达到物自体的领域,但人类天生有一种形而上学的倾向,为了追求对物自体的认识从而过分依靠理性去探索,最终陷入“理性的幻想”。康德据此提醒人们将认识局限于经验现象范围之内,从而在现象与物自体之间划了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贯穿于三大批判的始终,现象与物自体的概念也是三大批判的基础性概念。但二者的区分主要集中在《纯粹理性批判》这部著作中。与休谟不同,康德承认物自体的存在,但是对于物自体我们是不认识的,相比之下对于现象的认识才是科学知识应有的追求,因此现象概念显得尤为基础,作为其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力求为科学知识寻找可靠性根基,以修复被休谟所摧毁的科学知识的根基。如此注重根基的哲学家又怎么会让其哲学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出现含混呢?又怎么会在基础概念的运用上出现矛盾呢?

二、现象概念的“含混论”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感性论部分中,康德对“现象”概念作了一个定义:“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规定的对象叫做现象”,很多人都认为康德此处对现象的定义是不严格的,至少是和康德对现象概念的运用是有出入的。在三大批判中,康德很多时候把规定了的东西也称之为现象,并且经验性的直观未被规定的话是不可能显现出来的。如果没有形式加以规定的话,它根本就不能显现出来,又怎么能够称为现象呢?在具体概念运用中,康德有时候将经过感性的先天直观形式即时间、空间规定整理后的那个对象叫做现象,有时候又将知性范畴整理后的那个对象称之为现象,也就是说,康德对现象概念定义是不严格的,在运用中也是时时违背自己的原始定义区分的,造成了歧义、含混。

三、现象概念始终一致

康德自始至终都贯彻了他的现象概念的区分,他的现象概念定义也是严格的,对这个定义的理解有两个关键地方:一个是“未被规定”,那么是未被谁规定呢?第二个是对“经验性直观”的概念理解。

(一)规定者

“一个经验性的直观未被规定的对象”,对象未被规定,这里这个被限定了的对象当然就是指的现象了,那么这个现象是未被谁规定呢?这就是要考虑到谁有资格作为规定者。

按照康德的哲学观念,主体以自己先天的认识结构去认识自然,人为自然立法,所谓的知识是对象与观念的符合,主体以先天的认识结构去规范对象,即以先天去规范后天,这样知识中才有了可靠性、必然性因素。这个规范者一定是先天的东西,只有先天的东西才有资格作为规范者,这种先天的东西是什么呢?比如感性的先天直观形式即时间空间、知性的先天规范整理能力范畴等等。正因为主体先天结构中有时间、空间、范畴这样一些先天的形式框架,感性才有接受对象刺激的能力,知性才有规范感性表象形成概念的能力。

感性和知性的能力都可以作为规范者,经过其先天能力规定后的对象很明显还是在现象之内。现象必然是经过了规定的,否则也不能称之为现象了,这似乎与先前的定义是不符合的,这样现象的定义应该改为: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经过了感性和知性先天能力规定了的对象叫作现象。但是,康德定义中所指的应该不是感性和知性先天形式这两种规定者,定义中所指的规定者应该是人的另外一种能力,理性的能力,特别指的是理性能力中的形而上学倾向。

人的理性是有形而上学的倾向的,是人所特有的能力。所以,人的理性能力中就有一种形而上学倾向的能力,知性通过范畴规范感性表象升华为概念之后,按照对象的难度可以有两个走向,在知性能力范围内的对象,通过知性规范之后便可以回到感性直观,继续呆在经验现象领域之内,从而形成知识。超出知性能力范围的对象,知性无法解释了,于是理性出来帮忙提出理念,在理性形而上学倾向能力的鼓动下,脱离现象界进入物自体领域。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道德,《判断力批判》中上帝的崇高都是知性能力所不能及的,于是便由理性去帮忙,走出了现象界。而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认为,当知性能力无法解决复杂的有机体机械因果规律时,理性便站出来提出了目的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三种规定者,即感性的时空先天直观形式规范能力,知性范畴形成概念形成知识的能力,理性提出理念的能力或者说是一种形而上学倾向的能力。

定义中“未被规定”即未被理性的形而上学倾向能力所规定,因为当被理性的形而上学倾向能力规定从而提出理念,那就脱离了经验现象的领域,从而进入物自体的领域,那么它的对象不仅是规定了的而且进入了物自体领域,就不能称之为现象了。如果只是经过感性先天能力规定的经验性直观的对象叫作现象,而知性范畴规定后的对象不叫现象,那么现象界与物自体界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不知所谓的真空领域了。

将这层理解还原到原定义中便是 “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理性的形而上学倾向能力)规定的对象叫做现象。

(二)“经验性直观”与“现象”互文现义

康德的现象定义与经验性直观的定义是互相贯通的,在对其理解中,我们应该做“互文现义”的理解。

现象的定义为:“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规定的对象叫做现象”,解释为这个对象可以是被感性的时空先天能力规定的,也可以是被知性范畴的形成概念的能力规定了的,或者是被这两种能力都规定了的,只要是未被理性的形而上学倾向能力所规定即可。这种解释并不与康德对经验性直观所作的解释相矛盾,反而能够更加合理地解释经验性直观的概念。

《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对经验性直观作过这样的解释:“经过感觉与对象相关的直观就叫做经验性直观。”在前面,康德对“感觉”概念也作了一个定义:“当我们被一个对象所刺激时,它在表象能力上所产生的结果就是感觉。”我们的感觉是对象所刺激的,那么它是否说明了它完全就是后天的即未被规定的东西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对象对我们的刺激要产生感觉,也需要我们有先天的表象能力才行。我们接受对象刺激和对象刺激我们是同时发生的,区别只是在于主动或者被动,我们可能被动地接受对象的刺激或者主动去寻求对象的刺激,但在发生作用的时候是不分先后的,那么感觉的同时就已经有了时空的先天规定的,二者不可分离,所以经验性的直观就至少经过了感性能力先天规定了的。

其实,经验性直观中也可能包含有知性范畴的先天规定,直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们的感性能力受到外界对象刺激时的直观,另一种是经过了复杂的路径,从感性先天规定经由知性去思维,最终“借助于某些标志”与直观与感性发生关系。

“借助于感性对象被给予我们,且只有感性才给我们提供出直观。”“但这些直观通过知性而被思维,而从知性产生出概念”“但一切思维必须无论是直截了当的(直接地)还是转弯抹角的(间接地)借助于某些标志最终与直观、因而对我们人类来说与感性发生关系。”前面还说,直观要上升到概念,后面话锋一转说概念最后还是要回到直观。这两种直观的情况都是感性直观,一个是在感性内的直观,一个是回到感性内的直观,并且二者初始都是经过感觉与对象相关的,这与经验性直观的定义不相抵触。

直观的第二种情况则是既有被感性先天形式所规定,又经历了知性范畴所思维所规定,但是在被知性范畴所思维后,并没有经过知性的形而上学能力倾向所鼓动,并没有抛弃经验现象界而去往物自体领域,一个经验性直观其对象未被知性形而上学倾向能力所规定,没有脱离现象界,这个对象叫作现象,这与现象的概念解释是不矛盾的,这样现象概念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四、“现象”概念的丰富性、多义性

通过以上对康德现象概念原文的分析,可知康德的现象概念既可指被感性先天能力所规定的经验性直观对象,又可指被感性先天形式所规定进而被知性先天范畴所整理最终回到直观的对象,康德对现象是下了严格的定义的,在对其运用中也没有违背自己的区分,所以康德对现象的定义是严谨的,不能说其定义含糊,有歧义,而只能理解为其现象概念是丰富的、多义的。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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