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基语言层次论探析

2014-03-26 10:50双修海
关键词:元语言语义学塔斯

双修海

(云南大学哲学系,昆明 650091)

塔斯基(A .Tarski,1902—1983)是 20世纪对语言哲学和语言逻辑具有开创性贡献的少数几个哲学家之一。他的名字通常与一种关于“真”的语义学理论联系在一起。在真之理论的构建中,塔斯基提出了一种对语言分层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对弗雷格、罗素语言层次论的极大丰富和完善。作为一种语义学方法或语义学理论,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对逻辑和哲学的研究构成了强大且持久的生命力。由于塔斯基的影响,卡尔纳普“戏剧性地改变了他对语意学(语义学——引注)的消极态度”[1]155。波普尔也认为,他扭转了人们以往在谈论“真”时的迟疑心态,使“某种向真理进步的标准”成为可能[2]。戴维森则继承了塔斯基的语义学理论,并对其作了重要改进——他把塔斯基的理论应用于建立适用于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从而使其“从一个逻辑理论转变成为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理论”[3]246-247。围绕塔斯基的理论,本文从3个方面进行论述:(1)弗雷格和罗素的语言层次理论及其问题,(2)塔斯基的语言层次理论,(3)塔斯基语义学理论的缺陷及其与符合论的关系。

客观地讲,对语言划分不同层次的思想并非塔斯基首先提出,它可追溯到两位分析哲学的鼻祖——弗雷格和罗素,只不过这一理论到了塔斯基那里才更为成熟和完善。

弗雷格区分了对象和概念,并认为“适合于概念的表达不适合于对象”[4]。他举例说明了这一点:用语“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不能替换“至少有一个4的平方根”这个句子中的用语“一个4的平方根”,因为这两个用语属于不同的层次,它们的意谓根本不同。当然,弗雷格对语言层次的划分也仅仅限于对象和一阶概念,即一个对象处于一个一阶概念之下。然而,一阶概念和二阶概念却没有这样的关系。弗雷格认为:“对象和它所处于其下的第一层概念之间的关系与第一层概念和第二层概念之间的关系虽然类似,却不相同。为了能够同时进行这种类似性的区别,我们大概可以说,一个对象处于一个第一层概念之下,一个概念处于一个第二层概念之中。因而概念和对象的区别泾渭分明。”[4]这就是说,一阶概念与二阶概念满足二元函项关系“……处于……之中”,而这种关系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就同对象与一阶概念的层次关系明显不同。换言之,弗雷格虽然明确区分了对象和概念,但却对概念做了外延化的处理,即把概念作为集合来使用,从而导致概念与概念间的关系是一种平行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对概念的这种外延化处理极大地容忍了悖论,集合论悖论正是这样产生的。

集合论悖论的前提是,所有集合可分为甲、乙两类:甲={x/x∈甲,当且仅当x∈x},乙={x/x∈乙,当且仅当x∉x}。现问:乙属于甲还是属于乙?答案有两种可能:如果乙∈甲,那么乙∈乙,则乙∈甲;如果乙∈乙,那么乙∈甲,则乙∉乙。这样就出现悖论,即乙∈甲(或乙),当且仅当乙∉甲(或乙)。

为消除集合论悖论,罗素提出逻辑类型论的思想。他指出,悖论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混淆不同层次的语言类型,从而产生自指现象造成的。以说谎者悖论为例,当克里特人说“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显然,只有当我们把“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中的用语“这句话”所指称的对象与用语“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当做同一对象时,才会陷入悖论。避免悖论的关键在于认识到,当克里特人说出“我现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时,他所说的“这句话”的集合中恰恰要排除用语“我现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类型论为我们指出的一条语义学规则是,高层次的语言类型n只能指称相连的低层次的语言类型n-1的对象,而同一层次语言类型n之间的相互指称以及低层次语言类型n-1指称高层次语言类型n(或者更高类型)则都是不合法的。集合论悖论同说谎者悖论一样,违背了上述语义学规则,即它把集合乙与集合x当作同一语言类型,然后理所当然地追问集合乙的归属问题,从而使集合乙无论属于哪一集合都将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区分不同语言类型且遵循上述语义学规则,那么悖论就不会产生。

类型论对分析哲学的影响是深远的。弗雷格[5]、罗素和维特根斯坦都坚持语境原则,即一个语词只有在它所在的句子中才有意义。类型论则进一步表明,语词或句子的意义还取决于它所在的语言系统。这对后来的分析哲学从“还原论”向“整体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类型论也有缺陷:首先,类型论虽克服了集合论悖论,但却没有最终解决数学的基础问题。我们知道,弗雷格始终致力于把数学的基础建立于逻辑之上,从而为科学知识奠定牢固的基础。但罗素悖论却彻底摧毁了这个宏大的设想。虽然罗素提出类型论来解决悖论,但却对数学基础问题帮助不大。对此,艾耶尔指出,“类型论虽然达到了它的目的,但却是以一种多少有些武断的方式达到的,而且或许付出了过多的代价。”[1]33其次,类型论通过对语言类型做出规定,从而克服语言的自反性和封闭性,但无法否认,大多数理论,特别是哲学理论似乎都具有这种特征。例如,皮罗主义者主张“悬搁判断”,但“悬搁判断”本身仍是一种判断。类型论面临的问题是,类型论本身需要哪一类型的语言来表达?显然,我们又要诉诸新的语言类型来克服类型论本身的自指现象。正因为此,维特根斯坦明确说,“罗素的错误显然在于,他在建立记号的规则时必须提到记号的指谓”,然而“没有一个命题能够做出关于自身的陈述,因为一个命题记号不能包含于它自身之中”[6]。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类型论虽然区分不同语言类型,但它并未对不同语言类型的地位和作用做进一步说明,而后者正是塔斯基的工作。塔斯基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并认为真概念只能是元语言中的词汇,即我们只有在元语言中才能定义真。塔斯基突出的是元语言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逻辑和自然科学的元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真之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and The Foundations of Semantics)一文中,塔斯基致力于两件事情:一是解释性部分,即以一种非形式化的方式对他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之概念》(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中所取得的成果作一番概述;二是辩论性部分,即对来自各方的反对意见作出自己的回应。以下我们主要讨论第一部分。

塔斯基主要致力于“给这个概念(即真概念——引注)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即一个内容上恰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7]。所谓内容上恰当(materially adequate)是指,必须把握被定义项在自然状态下的直观意义,即必须同古典符合论的内涵保持一致。这表明,塔斯基的语义学理论是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出发点的,他期望这种定义“能使坚持古典的亚里士多德式真理概念的直觉看法得到公正的对待”[7]。所谓形式上正确(formally correct)是指,必须使定义词项毫无歧义地应用于被定义词项的外延。塔斯基表示,将语句作为真值载体是最为方便妥当的,而任何心理现象(如判断、信念)或某种称为“命题”的观念实体等,其本身就有争议,故不能作为词项“真”之应用对象。这样,塔斯基就把“真”与特定的语言相关联,因为“很明显,同一个表达式在一种语言里是真句子,而在另一种语言里却完全可能是假的或者无意义的句子”[7]。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把真概念的直觉看法表述为:

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 (1)

在塔斯基看来,他的真理论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符合论思想。以句子“雪是白的”为例,如果我们问:这个句子何种情况下为真何种情况下为假?按古典符合论,如果雪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为真,如果雪不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为假。因此,关于真之定义必须蕴含下列等值式:

“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2)

注意,(2)是一个由真值函项联结词“当且仅当”联结起来的双条件句。在联结词的左右两边都出现词语“雪是白的”,但不同的是,左边带引号,而右边不带。塔斯基视前者为语句的名称,后者为语句本身。

为什么是语句的名称而不是语句本身出现在双条件句的左边?塔斯基认为“这几乎不必作什么解释”[7]。然而,他又给出了两点理由:首先,从语言的语法上讲,使得形如“X是真的”这样的语句有意义的X只能是名称,而不能是句子或其他不是名称的任何东西。其次,从语言使用的基本惯例上讲,任何语言的使用都要求使用对象的名称而不是对象本身。但是,无论是塔斯基所说的语法还是惯例,似乎并不符合我们日常语言的思维习惯。例如,国内学者陈嘉映先生就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塔斯基的这个“几乎不必作什么解释”之处恰恰是“一个关键点”[3]61。“可以提到,有些谓词只能用于名词化的句子却从来不用于标准的名词,例如‘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说‘中国永远被四人帮统治下去是不可能的’,却不能说‘中国是不可能的’之类。关于‘是真的’我们需要加以审核才能断定它属于何种谓词。但是在哲学上远为重要的是另一点。我们平常若说‘只有他真的到场他到场这句话才是真的’,按直觉,‘他到场’是一个句子而不是句子的名称,‘只有他真的到场’是事实而不是句子。本来我们在谈句子和事实的关系,经过塔斯基的转换,我们谈论的则是句子的名称和句子的关系了。”[3]61-62当然,陈嘉映先生也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协调,主要是由于塔斯基所处理的是形式化的语言,即只涉及表达式形式的语言。

如果将(2)的形式做一般化的处理,即用“p”代表任一句子,用“X”代表该句子名称(这里,充当句子名称的东西既可是引号句子,也可是对句子中字母的逐一描述以及其他各种方式),问题就成了:句子“X是真的”与句子“p”有怎样的逻辑关系?这样,我们就有下列等值式: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

这便是塔斯基的T等式。T等式提供了一个语句范型。该范型对于大多数语句都适用。也即,将诸如“巧克力是甜的”、“希特勒是残暴的”等之类的语句代入等式中的P,将其相应的语句名称代入X,我们就得到一些清晰的表达式。然而,T等式的引入并非从根本上阻止了悖论,毋宁说,它本身就是导致悖论的一个重要前提[8]。这点可通过将一些特殊语句(即包含词项“真”的语句)及其名称代入T等式,就能清晰看出。为此,塔斯基考察了如下命名为C的句子(为了行文方便,对塔斯基的表述略加修改):

C:命名为C的句子不是真的。

根据惯例,我们有如下T等式:

C是真的,当且仅当命名为C的句子不是真的。 (3)

显然,“命名为C的句子”可以用C来代替,这样,由(3)就可合乎逻辑地推出下列悖论:

C是真的,当且仅当C不是真的。 (4)

塔斯基认为,低估悖论的重要性对于科学的进步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7]。他要求应该认真分析悖论产生的各个前提并抛弃其中不合理者。塔斯基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罗素解决集合论悖论的工作相提并论,并认为自己对说谎者悖论的成功处理也将对逻辑和科学理论语义学的建立产生深远影响。塔斯基指出,在上述说谎者悖论的重建中,我们至少未经审查地接受了如下两个前提:

(Ⅰ)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semantically closed language)。

(Ⅱ)经典二值逻辑中通常的逻辑定律是有效的。

可以看到,这两个前提的地位并不平行:前提(Ⅱ)显然具有无可辩驳的确定性,因为人们不能接受一种违背逻辑规律而有意义的语言。这样,为克服悖论就必须抛弃前提(Ⅰ),而这对于那些只承认有唯独一种真正语言的人来说,就显得无法接受。塔斯基表示:“这种限制在任何实质方面都未影响科学的需求和利益。科学论述所用的语言(或者是形式化语言,或者是——更经常是——一部分日常语言)并非必须是语义学上封闭的。”[7]

由于自然语言的语义封闭性,塔斯基采用了形式化语言。在这种语言中,有严格规定的初始词项、陈述句、定义规则和区分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它对语言划分不同层次,即它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前者是“被谈论”的语言,后者是用来“谈论”第一种语言的语言。不过,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例如,语句“广州在武汉的南方”属于对象语言,其中不含“真”、“假”等语义概念,而语句“‘广州在武汉的南方’是真的”则属于元语言。如果把真概念应用于元语言的语句,即“‘广州在武汉的南方是真的’是真的”,那么“‘广州在武汉的南方’是真的”就变成对象语言。显然,“真”在这种形式化的语言体系中,是被不同的语言层次所规定的。换言之,要定义L0(对象语言)中语句的真,必须借助L1(元语言);要定义L1(元语言)中语句的真,必须借助L2(元元语言);……如此展开,以至无穷。正因这种限制,该语言体系才克服了自然语言的语义封闭性,成为一种语义上开放的语言[8]。在这种语言中,语义悖论能得到有效拒斥。以“本句话是假话”为例,因它属于L1(元语言)上的一个语句,故它就不能再在L0(对象语言)上为真。实际上,塔斯基所做的就是为“真”或“假”这样的语义概念附上数码下标,“使之成为一种在形式化语言层级的每一层面都具有不同含义的‘有序化歧义谓词’,并把给一个包含‘真n’‘假n’的语句赋以真m、假m的任何尝试(n≥m)都视为不合法”[8]。可以说,通过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塔斯基找到了一种阻止各种语义悖论的有效手段。

然而,解悖并非塔斯基理论的最终目的,他还要构造真概念的精确定义。考虑到形式上正确和内容上恰当这两个条件,塔斯基对元语言和对象语言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每个出现在对象语言中的语句也必须在元语言中出现”,“元语言必须将对象语言作为部分包含在内”[7]。这就是说,元语言必须比对象语言更具“实质丰富性”(essentially richer),否则,用对象语言解释元语言便是可能的,因而蕴含重新构造悖论的可能性。塔斯基指出:“可以证明元语言的‘实质的丰富性’条件对于构造一个满意的真理定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充分的;即,如果元语言满足这个条件,那就可以在它里面构造真理概念的定义。”[7]在这种情况下,塔斯基首先利用递归程序定义了满足(satisfaction)概念,随后又用满足概念定义了真:“如果语句被所有对象满足,那么它为真;否则,它为假。”这样,塔斯基就在类演算的元语言中构造出了类演算语言的真之定义。

相对于弗雷格和罗素,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显然是一个进步。这体现在:一方面,这种阻止悖论的方法成为今天人们处理各种语义悖论的样板,从而对现代科学语义学的建立有功不可没的作用。另一方面,塔斯基引入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严格区分,这对语言哲学、逻辑学和科学理论的元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即便如此,其理论仍有局限。首先,同类型论一样,它面临着一个理论上的困境:为谈论对象语言,需要引入元语言;为谈论元语言(此时的元语言就成为一种对象语言),又需要引入元元语言;……如此,就陷入一种无穷倒退。但是,如果所有层次的语言都得到定义,那就必然存在一种统一的元语言,它是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而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正是塔斯基理论所抛弃的一个假设。与此相关,更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为阻止悖论,塔斯基假定语句存在固定的内在层次。然而,如果我们对他人或自己说话时的语言层次一无所知,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需要选择何种层次的语言来谈论他人或自己所说语句的真假。由于这个原因,克里普克认为,塔斯基解决悖论的方案仍然是可疑的。第二,塔斯基的真不能适用于自然语言。对此,塔斯基本人亦持悲观态度。他说:“仅仅是对于那些具有被精确规定之结构的语言来说,真理定义的问题才获得了一个精确的意义,并且才可能以一种严格的方式得到解决。对于其他的语言——因而,所有自然的,‘口头的’语言——这个问题的意义多多少少是含糊不清的,其答案也是粗略近似的。”[7]由于日常思维和科学认识都与自然语言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塔斯基理论也要适用于自然语言。在这方面,美国哲学家戴维森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不过,这种努力也仅仅限于具有语义开放性的自然语言。波普尔则认为,塔尔斯基的真能够适用于自然语言。他在《猜想与反驳》中说:“认为他(塔尔斯基——引注)的理论只适用于形式化的语言的观点,我想是错误的。这个理论适用于任何一种一贯而——多多少少是——‘自然’的语言。”[2]但是,波普尔此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塔斯基的误解,因而不解决实质问题。第三,在塔斯基对真的定义中,满足概念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对于满足和真的关系问题,塔斯基交代得并不清楚,而这一问题又尤为重要。塔斯基认为,要用T等式构造真的定义,首先要确定语句是否被满足。然而,情况似乎并不简单。“满足”是指语句函项与其所涉及的对象的一种关系。如7满足函项“X大于5”。7之所以满足该函项,无疑是因为当把对象7代入函项后得到“7大于5”这个语句是真的,我们才说函项被对象所满足。显然,满足概念的定义中已经预设了真,而真又是被满足概念所定义的。这样,就出现循环定义。塔斯基也意识到这一点,但并未引起充分注意。事实上,“满足”和“真”是两个平行的语义学概念。还以函项“X大于5”为例。毫无疑问,函项“X大于5”被7满足,但函项本身并未被满足。如果考虑到7,我们同样可以说,当7代入“X大于5”后是一个真语句。这就表明,离开7,“X大于5”既不是真的也不是满足的,引入7二者都是。可见,“满足”和“真”是平行的,塔斯基用满足来定义真是多余之举。

另外,关于塔斯基的语义学理论是否符合论的问题形成了持久的争论。波普尔认为,塔斯基的“真”就是“符合事实”的同义语,从而认为塔斯基表达了一种符合论[2]。施太格缪勒也指出:“塔斯基的理论含有真理符合说的一切重要的和本质的成分。”[9]戴维森一度建议称塔斯基的理论为符合论,后来又撤销了这个建议,因为他逐渐认识到,仅仅靠内部证据定义真还不是符合论。在《试图定义真乃是愚蠢的》一文中,他提到:“尽管塔斯基表示出一种符合论的方向,其中句子被说成符合事实,但是不应该认为他安慰了严肃而坚定支持符合论的人,对亚里士多德也不应该这样看。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表述和塔斯基的真之定义都没有引入像事实或事物状态这样的句子所符合的实体。”[10]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是有争议的。例如,陈嘉映先生认为,塔斯基“所持的就是平常的符合论,并没有在哲学思辨方面对真理问题提出新鲜深入的见解”,因为他“接受一般的符合论的提法……后来虽然抛弃了‘符合’这个提法,但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个起替代作用的哲学观念”[3]63。王路先生则指出,把塔斯基的真之理论看作符合论是对其思想的一种曲解,因为塔斯基并不赞成符合论,而他之所以从亚里士多德出发主要是为了“揭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在自然语言中,真是无法定义的[11]。对于这一争论,塔斯基本人也在《真之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的辩论性部分予以了说明:“我希望我在这里所说的任何话都不要被解释成是主张语义性真理概念是‘正确的’或者是‘唯一可能的’概念。我丝毫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到关于‘什么是正确的真理概念’这些没完没了的、常常还十分激烈的争论中去的念头。我必须承认我并不理解这类争论的关键所在;因为问题本身是如此含糊不清,以致不可能存在任何确定的答案。实际上在我看来,我们似乎从来就没有使‘正确的概念’这个短语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这一点变得清晰起来。”[7]这表明,塔斯基无意卷入关于真理问题的冗长争论,他自觉地与一切关于真的哲学理论划清了界限。当然,这也正是他的理论容易引起争论的原因所在。我们认为,塔斯基提供的并非一般符合论,因为古典符合论讨论的是句子和事实的关系,而他讨论的则是句子名称和句子、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的关系。但并非“一般符合论”,却仍是另一种符合论——只不过,这种符合论不像传统符合论那样,关注语言与语言之外的现实世界的符合关系。作为逻辑学家的塔斯基,他只关注真的语义学定义。

在笔者看来,语义学定义并非与现实完全无关,关键问题是所说的“现实”或“实在”是外在于语言系统的还是内在于语言系统的。用普特南的话说,是“外在实在论”还是“内在实在论”。毫无疑问,塔斯基不属于外在实在论,但是否可以将其归入内在实在论,还是留有较大的讨论空间的。可以说,普特南正是沿着内在实在论的路线弥补了塔斯基“真”之理论的不足。普特南谈到:“将确定雪是否白的科学方法与确定雪是否白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将确定电流是否通过电线的科学方法与确定电流是否通过电线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只要我们对这个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系统一无所知,这些纯形式的陈述也将是完全空洞无物的。”[12]

[1]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M].李步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18-325.

[3]陈嘉映.语言哲学[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集[M].2版.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87 -89.

[5]朱建平.弗雷格逻辑概念前后期的变化[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6]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8.

[7]塔尔斯基.语义性真理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G].马蒂尼奇.语言哲学.牟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81-119.

[8]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2-133.

[9]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M].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82.

[10]戴维森.试图定义真乃是愚蠢的[J].王路,译.世界哲学,2006(3):90-98.

[11]王路.走进分析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1.

[12]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40-141.

猜你喜欢
元语言语义学塔斯
诗歌修辞中的元语言现象
条约演化解释:合法性、语义学分析及近似概念
元语言类型学分析与翻译研究
备胎也有春天
Study in Lithuania : Not a minority language country , a variety of languages can be switched at any time
哈萨克民族药塔斯玛依混用辨析
元语言比较的回声性研究
西方语言哲学与俄罗斯当代语义学
莫斯科语义学派的语言世界图景观
事件语义学与动词语义表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