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独立董事问题必须釜底抽薪

2014-03-28 15:50乔新生
财政监督 2014年27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党政领导腐败问题

●乔新生

特约评论员文章:

解决独立董事问题必须釜底抽薪

●乔新生

世界上有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英美法系则没有监事会,但在董事会中区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主要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财务监督为手段,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在中国以往的《公司法》中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自从中国证监会聘请具有英美法系教育背景的负责人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变成了“大杂烩”。监管部门在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其目的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现在看来,这是典型的“东施效颦”。独立董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是由于我国《公司法》的股东会制度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控股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委任独立董事的方式,更加牢固地控制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不仅是一个叠床架屋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是腐败的渊薮。

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和大部分民营上市公司把独立董事当作一种特殊的礼品,“赠送”给党政官员和所谓的公众人物,让他们帮助企业“摆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当中,退休的省部级官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一现象不得不让人深思。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看来,要想真正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独立董事腐败问题,必须从制度修改着手,彻底解决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第一,重新认识大陆法系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尽快取消独立董事,在可能的情况下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由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董事会,不再聘请所谓的独立董事。第二,为了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必须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要求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以充分的信息供给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三,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必须尽快改革目前的审核发行机制,凡是申请挂牌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详细披露自己的经营状况,并且直接接受市场投资者的检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繁琐上市流程,须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第四,必须高度重视“旋转门”规定,制定比西方国家更加严格的回避制度,今后党政领导干部退休之后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权钱交易“期权化”,才能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关联交易。

总而言之,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行为,不仅是我国反腐倡廉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活动的需要。当前组织部门制定的规则挂一漏万,要想真正解决我国公司腐败问题,必须重新修改《公司法》,取消独立董事,并且修改《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退休之后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职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釜底抽薪,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腐败问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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