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宿州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28 21:32支艳红
大家健康(学术版) 2014年17期
关键词:宿州市健康检查职业病

支艳红

安徽省宿州市疾控中心 安徽宿州 234000

浅谈宿州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支艳红

安徽省宿州市疾控中心 安徽宿州 234000

目的:探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对本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调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果:存在的问题是认识不足、执法力度不强、体检质量不高、沟通协调不力等问题。结论:应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提升健康检查质量、规范建立健康档案、加大监督力度、多管齐下地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问题;对策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通过连续系统地收集劳动者健康状况,评价其职业健康状况,从而提出建议,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近年来通过对宿州市职业健康监护单位和部分企业的调查,笔者认为该项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认识不足导致的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完善宿州市大部分企业是中小企业,缺乏长远发展所需的综合管理意识与规划,在严酷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企业总是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职业监护工作是一项只有投入无产出、劳民伤财、累死无功的工作,不愿意在这方面浪费财力与精力。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动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车间内职业有害物监测,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无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防护设施简陋,职业危害现象较为突出。

1.2 政府重视不够导致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强近几年,宿州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市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下级机构工作绩效的量化指标。为了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政府对招来的项目实行保护政策,不仅在审批建设上大开绿灯,使部分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企业宽松地进入"开发区",而且不允许相关监管部门进入企业"乱执法",导致这部分企业存在着职业卫生监管盲区。另外,随着国家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职能调整,在新的工作机制下,工作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安监部门新接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但缺乏职业卫生监管技术人员,导致监管能力不足,工作存在盲区或缺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尤其是上岗前和离岗时的体检,未能够得到足够重视。

1.3 宣传不够导致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在中小企业,劳动者大多文化水平有限,对《职业病防治法》了解较少,缺乏职业岗位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及职业有害因素可导致职业病的常识,而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这方面的健康教育少之又少,导致个人维权意识较差,对企业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为缺乏斗争精神。助长了企业不履行职业卫生的义务与职责、不按要求安排工人进行职业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行为。

1.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性不强导致的体检质量不高宿州市目前有经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9家,除针对本企业内部开展体检的两家厂矿医院专业性较强外,大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近几年新认证的公立性综合医疗机构,而这些机构以从事社会福利体检为主,业务繁杂,专业性差,工作人员缺乏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法律性、政策性素质,不了解职业有害因素与职业病之间的关系,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能力差,造成体检项目设置针对性不强、体检结论评价不能点中要害,不能有效识别早期职业病倾向等体检质量低下问题。

1.5 部门沟通协调不力导致的工作协调性不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安监部门,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及监管在卫生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对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缺乏统筹规划,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工作协调性不强,导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量和质两方面都做不到位,大大降低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效率和成果。

2 对策

2.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政府部门应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把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抓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经济建设中,不搞短期行为,对招商引资项目应引导其按规范进行建设与管理,大力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及技术指导部门对企业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制度进行监管和指导。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部门既能各司其职,又能互相配合,高效协调无盲区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2 明确职责、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与机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覆盖面广、针对性比较强的相关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理顺监管与运行机制,使各部门在相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各尽其责,最大限度地做好本环节的工作,并做好上下游环节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在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实行无缝对接。

2.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意义及要求,使工人了解这方面的常识,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地接受或要求企业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认真使用所配备的防护用品,最大效果地降低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2.4 加强培训与指导、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水平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的医学监护行为。职业健康监护与临床不同,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开展此项工作,一定要熟悉掌握职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以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职业病体检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与培训,统筹利用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资源,合理安排不同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在不同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的分配,并加强督导与质量控制,定期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已达到准确识别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病病变,实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的二级预防目的。

2.5 规范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连续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档案的建立,关系到职业健康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对于积极开展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有重要意义。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技术规范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实行长期保存。

2.6 加强沟通协作、提升综合监督执法力度安监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督频次和执法力度,对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车间有害因素监测、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进行反复督查甚至是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实行处罚措施。两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开展经常性的数据交换和信息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EB/OL〕http://www.gov.cn/2005-08-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EB/OL〕http://www.ahwsjd.cn/2006-09-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EB/OL〕http://wenku.baidu.com 2007-03-16

[4]胡琼,徐艳龙,陈保春.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状与服务能力调查〔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10,16(2):130-131

[5]陈保春,得了职业病谁负责〔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10,16(2): 132-134

R-1

B

1009-6019(2014)09-0136-01

支艳红(1969),女,共卫主管医师,主要从事职业卫生等五大卫生公共卫生监测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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