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03-29 00:35施迎春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预提所得税法薪金

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2013年12月,我公司发生的两笔加工费业务和一笔咨询业务,至12月底,因对方没有开具发票而没有支付。为了确保利润核算的正确性,在2013年底关账前,我公司在账面上对这三笔费用进行了预提,但根据以往经验,税务部门对企业年末账面不允许有预提费用。请问,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时一定要对这三笔预提费用纳税调整吗?如果可以预提,那么预提费用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应该具备哪些证据资料?

湖北省襄阳市柏森棉纺织有限公司 施迎春

答: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一些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提费用往往有一些习惯认识,如:认为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或对一些根据实际情况预提的费用可以或不可以税前扣除绝对化,事实上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不是说所有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是说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些预提费用就一定可以。事实上,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和条件,预提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税前扣除。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时又应该具备哪些前提和条件?预提费用如何防范相关涉税风险?本文为此从三大方面分析如下(本文一般不涉及预提的各类准备金)。

一、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在使用该科目,如果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预提费用一般是以企业某一具体或偶发性业务为多,其特点是收益和预提先同期发生,费用支付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且期限不长(如与对方有约定),一事一提。

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是,日常实务中对企业年末仍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和态度往往不一,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从严从紧的政策,如往往以企业没有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等情况为由,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一律纳税调整,但也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视预提费用的具体情况,在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根据费用是否已实际发生,是否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发票,或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是否已实际支付等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实务中对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的理解和执行都较为混乱,不仅常常让企业无所适从,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二、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究竟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任何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都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总体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真实性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发生的充分证据;所谓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对于预提费用而言,其合法性应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范围,即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二是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通过前述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再结合日常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总结出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的四大前提条件:

一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要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预提的费用是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而直接发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预提的费用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四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预提费用要能够顺利得到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确定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六大前提。但是,对于其中的合法性和权责发生制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必须实际支付。事实上,这些理解和要求都不切实际,因为实际情况是,企业之所以要预提费用就是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就没有或很难取得合法凭证,所以,一味强调在费用预提当年年末取得合法凭证或实际支付不切实际。企业只要能够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底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最主要的是发票,同时还有签订的相关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不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最迟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照年末预提费用的余额提供合法凭证(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金额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的,则企业可以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常见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分析

1.计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举借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期限先预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先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同时挂“应付利息”账户,年后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该情况下预提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还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可能存在相关涉税风险。

另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如果已经发生,但没有实际支付需要预提,具备上述三大条件的,也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2.按会计准则预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三条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了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除上述相关规定外,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弃置费用的其他规定不仅很少,很不具体,而且对弃置费用的确认计量也没有统一的确认方法和明确的计量标准,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仅要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确认与计量标准,而且还要对弃置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准确选择折现率、合理运用资产折旧方法,同时,企业每年年末还需对已计提的弃置费进行自查,评估当年确认的弃置费用是否符合现时情况,若不符合则应及时进行调整。

另外,企业每年年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主动将计提弃置费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计提的方法和标准等送交税务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以保证税前扣除的正确性,有效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3.预提的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不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此可见,我国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特别强调了“实际发放”的要求,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都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样不可以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工资、薪金并不是当月计提当月发放,特别是每年年末,都有对当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奖金在次年度春节前发放的传统风俗,如果一味强调必须在当年12月底以前发放完毕,企业有很大难度,更何况绝大多数企业每月计提的工资、薪金本身就是先在计提月份列入成本、费用,但均不是在计提的当月发放,而是至次月初发放,这说明税务机关实际上已认可了对工资、薪金先预提后发放的事实,更何况春节前给员工结算和发放上一年度全年的工资、奖金是中国的民俗民风,是一年一度的特殊情况,就是比平时再滞后一段时间发放,只要不影响,实际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应该无妨。所以,只要企业确实每年保持了这种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惯例,即坚持了一贯性原则,也只要企业在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就应该允许企业将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列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均已认可并执行了此操作方法。

4.预付、预提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预付下一年度各类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租金的情形,且会将预付的租金在预付当年列入税前扣除。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少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预提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以调节计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此可见,企业预付、预提的下一年租金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主动纠正错误,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5.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等各类费用视情况分析后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往往出于各种考虑或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等各类费用,但是,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经取得相关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可以将上述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没有全部发生(即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部分预提费用),则不可以部分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虚提的费用,应按照已收益和未收益的情况按比例分摊,仅可以扣除已收益的部分费用,未收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才能列入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意的是,上述费用如果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相关合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及费用与当年度业务收入相关和配比的证据,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6.预计负债视情况分析后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一些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自身存在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或亏损性合同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上述实际并未发生的各项预计负债应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才能列入税前扣除,确认预计负债的年度必须对确认额进行纳税调整。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相关预计负债是企业因资产弃置义务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弃置费用,则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邢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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