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高:罪刑相适是对法律的尊重

2014-03-31 00:05周光曙
华声 2014年5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立功服刑

周光曙

最近,中央明确规定,原厅级以上贪官减刑,须报中央政法机关报备,死刑贪官减刑后最少要服刑22年以上。这一规定无疑是针对前一段时间频频出现的贪官减刑猫腻而制订的,就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商学院副院长、“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教授。

记者:中央出台这个规定,很明显是针对最近曝光的几起贪官减刑猫腻,您如何看待“贪官减刑”现象?

王明高:为什么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刑多发生在服刑贪官群体?勿庸讳言,贪官靠手握重权时的余威,比普通犯罪分子更有能量,可以说,这是贪官的一种二次犯罪行为,应予严惩。同时,我认为,这是一种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罪刑相适的原则。罪刑相适,是对法律的基本尊重。我们把话说远一点,最近的利比亚、埃及等国家动乱,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视法律为儿戏。中央的这一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亮点。

记者:为什么过去会有那么多贪官假立功现象出现?

王明高:这个原因很复杂,有主观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立功制度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总体上是一项积极的制度。但是,一项好的制度要发挥其效用,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贪官立功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意见》,查实立功举报来源,查证举报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及量刑情况,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都应该认真审查,认定立功的相关证据应在案入卷。

记者: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指导、规范各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自由裁量以及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死缓减刑后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王明高: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大量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以权、花钱赎身的问题多发生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身上,这三类罪犯存在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情况,出台意见意在防止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至于为什么延长至22年,我想,一方面是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惩,另一方面也是相对于有期徒刑而言的,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期限不超过20年。

记者:据新华社报道,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这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什么规定?

王明高:这次中央出台的意见很具体,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也就是说,判无期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记者:本次规定是否对于退赃、协助境外追赃等行为作为减刑考察依据?

王明高: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意见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主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情形,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形。

意见首次明确了在上述情形基础上,还应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从严精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退赃、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主动性并不十分积极,该条款可以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记者:意见规定,不配合治疗一律不得保外就医,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王明高: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个别罪犯为达到个人目的,患有疾病后在监狱内不配合治疗,疾病严重后要求保外就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过权钱交易贿赂司法执法人员,以实现保外就医。意见首次明确了虽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治疗的不得保外就医,就是对这种情形加以遏制,剔除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个灰色地带,避免出现权钱交易灰色保外就医情形。

记者:您曾经提倡废除贪官死刑,引发广泛议论。前不久,反腐专家李永忠又提出对主动坦白的贪官进行特赦,同样引发热议,您还坚持原来观点吗?您对贪官特赦的提法如何看?

王明高:我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前提是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 原则,赖昌星案中,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也是引渡难点之一。我一直认为,国内罪大恶极的贪腐分子必须用极刑,但在处理外逃贪官时可根据情况另行考虑。

李永忠是我很熟悉的专家,去年和他一起在韶山开会时,还专门与他探讨过对贪官特赦的问题,他的提法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对主动交待,坦白罪行的贪官进行特赦。我觉得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值得我们在学术上和现实上进行探讨。

记者:您对于贪官刑满后的再就业问题有何看法?

王明高:贪官刑满后,我们就应当视他为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人,而不应戴有色眼镜去看他们,否则也容易导致贪官的二次犯罪。但前不久。有些贪官带薪服刑,甚至有的贪官出狱后收受曾经的利益人送给的巨额“坐牢补偿”,有的贪官出狱时受到官员、企业家们的夹道欢迎,这就很不正常了。对贪官的正常就业,应予引导、支持,对那种异象,有关部门应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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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摘要】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执法司法人员利用权钱交易帮助罪犯脱责,从重追究刑责。

·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数字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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