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例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之我见

2017-12-19 02:44刘海韵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 2017年64期
关键词:精神病学人格障碍服刑

刘海韵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丹东 118000)

87例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之我见

刘海韵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丹东 118000)

目的探讨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特点。方法 选取2012年1月~2017年1月在本地区展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750例,其中87例因为在服刑期间存在有异常言行展开服刑能力评定,采取自制调查表逐项统计,诊断其精神病学,对服刑能力进行评定。结果:在精神病学诊断方面,以精神分裂、例拘禁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抑郁症等病症为主;在服刑能力评定方面,87例服刑人员在评定服刑能力之后,其中18例存在有服刑能力,占20.7%;在精神症状出现时间与服刑时间关系方面,精神分裂症是最主要的服刑人员精神病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发病率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而升高,拘禁性精神障碍症以及人格障碍症服刑之初表现较为明显,之后逐渐消失。结论:为了保证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的科学合理性,鉴定单位需要加强与司法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针对存在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采取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处理措施。

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服刑能力评定

精神障碍也成为精神疾病,指的是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导致人的心理功能失调,最终表现出言行、情感等多个方面的异常,服刑能力指的是服刑人员能够合理的承受其剥夺部分权益惩罚,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性质有清楚的了解,能够控制自己的言行并接受劳动改造[1]。服刑能力评价结果有具备服刑能力以及不具备服刑能力两种,当前在服刑能力评定方面的相关报道比较少见,本文选择2012年1月-2017年1月在本地区展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750例,其中87例因为在服刑期间存在有异常言行展开服刑能力评定,探讨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特点,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7年1月在本地区展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750例,其中87例因为在服刑期间存在有异常言行展开服刑能力评定,其中男性患者57例,女性患者30例,年龄18~62岁,平均年龄(37.5±5.9)岁。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35例,初中高中48例,其余4例为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婚姻状况方面,未婚12例,其余67例已婚,已婚中有7例存在有离异、丧偶情况;在职业方面,无业人员27例,农民39例,工人10例,其余11例。在案件类型方面,31例为故意杀人,28例盗窃,5例强奸,5例伤害,诈骗7例,其余11例。

1.2 方法

采取自制调查表逐项统计,诊断其精神病学,对服刑能力进行评定。

1.3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中所有试验数据均运用SPSS 20.0数据统计软件进行树立,其计量资料通过t来进行检验。

2 结 果

2.1 精神病学诊断

87例服刑人员在精神病学诊断之后,其中45例精神分裂,22例拘禁性精神障碍,6例人格障碍,5例抑郁症,诈病2例,其余7例。

2.2 服刑能力评定

87例服刑人员在评定服刑能力之后,其中18例存在有服刑能力,占20.7%,6例人格障碍,4例拘禁性精神障碍,3例精神分裂,2例神经症,1例抑郁症,1例妄想阵发,1例诈病。

2.3 精神症状出现时间与服刑时间关系

精神分裂症是最主要的服刑人员精神病症,精神分裂症发病率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而升高,拘禁性精神障碍症服刑之初表现较为明显,之后逐渐消失,人格障碍症服刑之初表现较为明显,之后逐渐消失,抑郁症发病率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而升高。具体时间见表1。

表1 精神症状出现时间与服刑时间关系(n)

3 讨 论

在司法鉴定服刑能力评定方面,男性比较多,尤其是以中青年为主。一方面是中青年人群处于精神疾病好发年龄,另一方面是中青年更加容易冲动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能会威胁到其他服刑人员以及鉴于工作人员的安全[2]。服刑能力的评定与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存在有很大的区别,其结果为具备或者不具备服刑能力两种,在评价尺度方面比较难以掌握。针对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入狱服刑人员,在监狱仍存在有暴力倾向,其家属又无法给予其妥善的监管以及治疗,那么可以令其在严密观察下边服刑边治疗。另外,部分因为环境刺激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因素所出现的精神障碍,也可以在狱中接受治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司法机构方面的沟通联系[3]。

本次研究表明,在精神病学诊断方面,以精神分裂、例拘禁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抑郁症等病症为主;在服刑能力评定方面,87例服刑人员在评定服刑能力之后,其中18例存在有服刑能力,占20.7%;在精神症状出现时间与服刑时间关系方面,精神分裂症是最主要的服刑人员精神病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发病率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而升高,拘禁性精神障碍症以及人格障碍症服刑之初表现较为明显,之后逐渐消失。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的科学合理性,鉴定单位需要加强与司法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针对存在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采取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处理措施。

[1]陆 强.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394例分析[J].广西医学,2014,(10):1470-1471.

[2]孔 娣,刘可智.23例男性服刑人员服刑能力鉴定[J].四川精神卫生,2015,(5):451-452,453.

[3]张 玲,叶仕能,张 涛,等.410例精神病司法鉴定分析[C].//2015年全国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学术会议论文集.2015:11-13.

D919.3

B

ISSN.2095-8242.2017.64.12554.02

本文编辑: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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