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粉壁考

2014-04-01 16:29徐燕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徐燕斌

粉壁,又称壁书,是指将政令法律书写于墙壁,以便于民众诵读知晓的一种政令公布方式。粉壁通常位于衙署、通衢、寺观等人群流动的聚集处。〔1〕高柯立:《宋代的粉壁与榜谕:以州县官府的政令传布为中心》,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粉壁被用来公布法律,在汉代就已出现,据《太平御览》引《风俗通》曰:“光武中兴以来,五曹诏书题乡亭壁,岁辅正多有阙谬。”说的是东汉光武帝以来,为使上情下达,五曹诏书常题于各县乡亭墙壁之上。这种将诏书题于各县乡亭墙壁之上的形式,就是粉壁。

1992年在敦煌悬泉发现的《四时月令诏条》,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保存最完整、内容最翔实的粉壁,其书题于西汉后期,共101行,计2000余字,其内容与《礼记·月令》多有关联,该粉壁的发掘,为我们了解汉代粉壁的基本情况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2〕关于《四时月令诏条》的研究可见高恒:《秦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261页。

东汉中后期,扁书开始流行,史载永建之后,诏书多“改著板上,一劳而九逸”,〔3〕《太平御览·文部九》,卷593。关于扁书的研究,可参见[日]富谷至:《文书行政的汉帝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4-109页。但粉壁并未被完全替代,尤其在唐宋时期,粉壁作用又开始凸显,作为重要的政令传播方式,成为连接朝廷与地方政府政令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

一、唐与五代粉壁述考

汉代在各类史籍中对于以粉壁形式发布法律的记载数量较少,一直到唐代才逐渐增多,据《通典·刑法三》载:

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

这里的粉壁与汉代颇有不同,其目的并非针对普通民众,而是专门针对官吏而设。粉壁内容主要是关于各种政令律法,便于官员记诵。

据《封氏闻见记·壁记》载:“朝廷百司诸厅,皆有壁记,叙官秩创置及迁授始末,原其作意,盖欲著前政履历,而发将来健羡焉。故为记之体,贵其说事详雅,不为苟饰。而近时作记,多措浮辞。褒美人材,抑杨阀阅,殊失记事之本意。韦氏《两京记》云:‘郎官盛写壁记,以纪当时前后迁除出入,浸以马俗。’然则壁记之出,当是国朝已来始自台省,遂流郡邑耳。”可见作者封氏所生活的唐代中叶,以粉壁书写律令于衙署,以令官员记诵,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

前述几例都是将律令写于墙壁之上,只是这种粉壁的目的并非为了法律在民众间的传布,而是为了让官员俯仰观瞻,熟悉法律内容。当然,由于粉壁的形制特点,其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弊端,据《旧唐书·玄宗本纪》载:

古者悬法示人,欲使人从善远罪,至于不犯,以致刑措。准太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高钺条疏,准勘节目一十一件,下诸州府,粉壁书于录事参军食堂,每申奏罪人,须依前件节目。岁月滋久,文字湮沦,州县推案,多违漏节目。今后请下诸道,令刻石置于会食之所,使官殒起坐观省,记忆条目,庶令案牍周详。

这则粉壁为刑部侍郎高钺条疏,内容大约为官员断案、申奏罪人方面的程序规范。高钺建议州县官员推案断狱可效法西周悬法故事,将法令于粉壁书写于录事参军食堂,便于官员诵记,为防止粉壁由于时间日久湮灭,可将这些规范以刻石的形式,置于会食之所,使官员起坐观省,无令遗忘。

整体看来,唐代多数粉壁都是基于传播朝廷之法令而设,以针对普通民众居多,在清人董诰所辑《全唐文》中不少诏令都是通过粉壁的形式发布州县,使人周知。如董诰辑《全唐文·禁受理赦书前词讼敕》载:

诸道州府,推断刑狱,或虑有司因循,仍以赦令前事,辄有申理,紊乱刑罚。宜令尽举中兴已来所降赦书德音厘革恩敕晓示。王者应天顺人,发号施令,布丝纶于远迩,示恩信于华夷,傥隐而不行,则主者有罪,须重提举,无致因循。宜令御史台兼三京及诸道州府,应受词状及推勘详断之所,须具此令文榜壁,各令详审,无致逾违。如或公然以赦书德音及恩敕前事,辄敢受而为理者,应状案经过之处,并当勘责,以故违敕命律格科罪。兼自此后,凡有详断刑狱,并须依坐律令格式件条,及新敕厘革,次第施行。

旧时新君即位、改元等重大事件都会大赦天下,凡非十恶等严重罪行,都会得到相应的宽宥或减免。此则敕文即要求各州县严格按照赦书,严禁受理赦书之前的词诉,并粉壁具告天下。之所以要粉壁诸道州府,因赦令敕文颁布的目的乃在于宣示君主仁德,故而施恩于天下,如下属官员仍然一如既往,任意出入人罪,显然有悖君主初衷,粉壁使民众知悉政令内容,也构成了对地方不法官员的一种制约。

五代时期,政局动荡,城头变幻大王旗,新君即位改元较为频繁,除大赦天下刑徒外,往往还会减免租赋,《全唐文》卷112收录后唐明宗时期的《即位赦文》,为显示朝廷体恤民力,宣布精简后宫与冗杂机构,降低民众所纳粮税等内容,并规定:

赦书所至,仰三司诸道,丁宁宣布,限一月内,便须施行,不得遗漏条件。仍于要路榜壁,贵示众多。

《全唐文·请颁示敕令表》载:

臣近闻有敕命:夏秋苗税,取天成二年额为常定。虽圣主时行忧轸,而黎民未甚闻知。伏请再降明敕,令粉壁晓告。

这则粉壁的内容涉及百姓所纳夏秋苗税数额,将官府征收数目粉壁明示,让百姓知道他们所要纳之准确数额,可以起到防止官员肆意税敛的作用。

五代时在官吏选拔推荐中曾一度大兴裙带之风,严重影响了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全唐文》卷110收录长兴二年《禁臣寮私行举荐人敕》即是戒饬内外臣僚不可接受请托、妄荐公人,其文曰:

……自今已后,应内外臣寮,不计在朝出使,并不得辄发书题,及行所属,于诸处乱安排人,宜令三司兼诸道节度防御团练刺史等,或更有人,不畏新敕,犹蹑旧踪者,并仰密具姓名奏发。荐人贬所在官,求荐人配流边远州县,常知所在。如逐处长吏,自徇人情,显违敕命,只仰被替本人诣阙上诉,勘问不虚,长吏罚俸两月,罚荐人比前条更加一等。被替人不准是何职掌,却令依旧勾当,仍从再勾当后三年内,除别显有罪名外,不得妄有替移。其馀长兴二年五月一日已前所犯,不在上诉之限。兼敕到后,但是州府,并于管驿处粉壁,具录敕命晓示,每令修护,永使闻知。

这则敕令以粉壁发布,禁止徇情枉法,荐人为官。此举主要是端正官员选拔制度中的任人唯亲、请托盛行的现状而发。

综合来看,自汉以降,以粉壁的形式发布政令的做法在唐及五代时期逐渐增多,其发布的政令形式在唐代前期主要是朝廷律令,为方便官员记诵而录之于衙署;唐中期以后主要以粉壁发布朝廷的敕令、赦书等,针对普通民众。其作用既使得上情下达,政令畅通,对遏制胥吏弄法害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使得民众了解律法内容,以调整约束自身行为,避免误犯刑律而身陷囹圄。

二、宋代粉壁述考

粉壁作为连接朝廷和地方政令畅通的载体,在宋代非常普遍,如《作邑自箴》谓:“通知条法,大字楷书,牓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宋徽宗时,为推行新仪,“州郡将新仪指摘出榜、书写墙壁,务为推行之迹”。〔4〕李新:《乞州郡讲习五礼新仪札子》,《跨鳌集》卷十三,参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1989年。

宋代粉壁主要分布于州县衙署门、治所城门、市曹、通衢、驿铺、津渡、邸店以至乡村村落中。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人群集中或往来频繁,便于传播信息,也是官民发生接触的关节点。〔5〕高柯立:《宋代粉壁小考》,载《文史》2004年第1期。

与前代相比,粉壁所发布的内容更加广泛,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但凡与民众生活相关,几乎都会以粉壁的形式使民众周知,因而,目前所见粉壁资料数量上,以宋代为最。

宋代粉壁中有不少涉及礼仪器物的规定。因其往往关乎权力的正当性问题,故而某些器物舆服的使用被特定阶层所垄断,民间不能擅自仿造,如《宋会要辑稿·礼二零·山川祠》谓:

崇宁元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应民庶朝岳献神之类,不得仿效乘舆服玩制造真物,只得图画焚献。余依旧条。及令开封府并诸路监司逐季举行晓示,仍严切觉察施行。”先是侍御史彭汝霖言:“元符:诸司因祠赛社会执引兵杖旗帜,或仿乘舆器服者,造意及首领之人徒二年,余各杖一百。满百人者,造意及首领人仍不刺面配本城,并许人告。乞下府界及诸路,近年逐季举行,粉壁晓示。”……故有是诏。

该条其实已经不仅是简单的礼仪之属,因为乘舆服玩等往往与特定的权力相关,不能僭越,故而对于民间祭拜神灵仪式中,仅能以图画焚献,不能仿照真物,否则治罪。该条法令经皇帝准奏后于府界及诸路粉壁,告之民庶周知。

粉壁中涉及行政事务的内容也颇为不少。宋廷为促使相关人员遵守行政规范,常将相关内容予以粉壁晓示。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司农寺》载:

五月,诏:“仓草场监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预具公文,报提点所勘会,下次监官押宿。如违,科违制之罪。若轮当押宿官,遇起居日,权免朝参,须平明方得开门。所在粉壁晓示。”

此诏规范的是仓草监官押宿的行为,并通过粉壁的形式使其知悉。

对于行政事务的粉壁,往往针对某一特定群体,而非普通百姓。类似粉壁在《宋会要辑稿·方域一零·驿传杂录》中不在少数:

二十四日,建康府路安抚大使兼知池州吕颐浩言:“……今来用兵之际,乞立法,应官司非急速军期及盗贼探报文字辄入斥堠铺者,官员勒停,吏人决配。仍不分首从。如不应入斥堠铺文字,所至官司承受、不即申举者,与同罪。及专责县尉,每月遍诣斥堠铺点检,其提举马递铺官吏有失觉察,与擅发斤堠铺官吏同罪。及于市曹出牓,道路粉壁晓示。”从之。

斥堠铺作为传递军事信息之用,这里粉壁内容主要是规范斥堠铺专门传递军用紧急信息,避免延误军机。从现存史料中所见粉壁内容来看,其行政事务涉及仓草监监管、军用情报管理、驿马使用等方面,规定细致,显示宋代使用粉壁传递政令信息发明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

宋代少数民族政权割据林立,因而有不少法令涉及边境管理,内容涵盖人口管理、关津管理等,如《宋会要辑稿·兵二七·备边》载:

八年二月,诏“应有蕃部将带人口入蕃界者,宜令所经历及次边州县军镇,常切验认收捉,不得放去。如有将人口货卖与蕃人,及勾该居停住,并依格律处死。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

景德元年五月,诏自今中国人不得辄随外国进奉人等出境。边吏专知伺察,违者论如律,仍縳送阙下。所在粉壁写诏书以示之。

宋代边境贸易也趋于活跃,有大臣主张通过严控边境互市达到使周边少数民族政权臣服的目的,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载哲宗元佑元年吕大忠言:

夏虏乍恭乍骜,由私市公行故也。其延、庆侵疆,有害无用,终当与之。然今日未可与也,俟大忠到官,审察事势,先奏乞严禁私市。不过年岁间,彼必屈服,遣人来祈请,然后朝廷下诏,旷然归以侵疆,赦其罪戾,贡赐往来,一切如故。……须别立法云:应汉户、熟户与西人私相交易者,正犯人处斩,妻子送江淮编管。粉壁晓示,许人陈告,即时给系省钱五十贯充赏,本地分巡检、寨主、监押并冲替。仍令经略司、本州岛常切觉察。如此逐处行却一两个,方能禁绝。

引文吕大忠所言粉壁乃是严控边境贸易的法令,并对检举者进行奖赏。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故而粉壁中有不少涉及到经济事务的。如针对民间私铸钱币屡有发生的状况,朝廷多次以粉壁形式禁造钱币,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三》载:

十六日,臣僚言:“迩岁以来,革私铸之奸,严销毁之禁,犹沙毛,犹未尽戢。乞下所属监司州县,督责厢分,警饬巡尉,严保伍之法,申粉壁之禁,使盗铸之弊销,般贩之习弭,行用之患革。一有违戾,锄去本根,庶几窒其弊于本原,享其利于经久。”从之。

二十七日,诏令三省措置条具将上。三年正月,三省措置下项:“一、令诸路监司、守臣行下州县等结甲,立罪赏,粉壁晓谕。一、令诸路监司、守臣根刷私铸铜器之家,免罪改业,再犯立赏断配。

这两则资料都是以粉壁形式推行朝廷惩治伪造钱币行为。为增强其效应,臣僚建议将结合乡村保甲,并责令县司严格督查。

宋代也有类似于《礼记·月令》保护环境方面的规范,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采捕》: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四月三日,诏曰:“方春阳和,鸟兽孳育,民或捕取,甚伤生理。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长史严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

宋代粉壁中也有关于诉讼方面的内容。如宋代严格限制越诉,并将相关诏书广为粉壁,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三·诉讼田讼附》载: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郡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如已经州县论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仍令于要路粉壁揭诏书示人。”

为了防止越诉,对于敢于违逆旧章者,先不问是非科以越诉之罪,然后送至管辖州县分理;若州县对越诉案件已经先行审理,没有执行或情赦阿曲,还要对当职官吏进行治罪。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上对越诉并非简单一律禁绝,而是进行适当的限制。这些内容进行粉壁晓示之后,既提醒百姓越诉在法律上要承担的风险,也对州县官吏公正审理案件进行了警示。

税赋事宜也是宋代粉壁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历朝历代赋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众,为减少征收阻力,使上情下达变得较为重要。从现有史料来看,宋代较为重视利用粉壁的方式晓谕民众,告之征税与免征的条件,避免地方官员恶意催缴。宋会要辑稿中收录此类粉壁较多,兹举一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臣僚言丁税二弊:“……今欲县委县丞,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遇岁终,许庶民之家长或次丁立罪赏,自陈其家寔管丁若干,老病、少壮悉开列于状。将旧簿参照,年实及六十与病废者,悉除之,壮而及令者,重行收附。如隐年不自陈者,许人告首。每岁入务限前,以籍寔丁名数关报本县催理。仍抄录人名,下逐都置粉壁,大字书写,晓示通知,每岁一易。纳足,即与销簿给钞。官吏违滞者,坐以罪。仍许钱、绢从便送纳,与免诸色縻费。”从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景佑权量律度式》)

此外,宋代对于税户立税定税也有详尽的规定,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农田杂录》载:

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归业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出户贴共输。今臣僚所请,并须割入一户下。今秋申明旧敕,令于逐县门榜壁晓示人户,与限百日,许令陈首改正,限满不首,即今后更敢违犯,许人陈告。如公然作弊,显是影占他人差役,所犯人严断,仍据欺弊田三分给一与告事人充赏。并从之。

户帖是宋代产税凭证,主要用作对税户进行立税定税。本条资料所引《农田敕》,规定在推收租税、土地买卖的时候,须于户帖和契书上载明经过重新确定的税额,以此作为民户手中新的产税凭据,并将之“逐县门榜壁,晓示人户”。

为防止地方官员压榨百姓,规定折纳的具体数目,将之限定在一个民众可承受的范围值内,以粉壁的形式晓谕民众,以免官员隐而不发。又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宋漕运二》:

干德六年五月,诏曰:“王者之道,使人以时,非惟不夺于农功,亦冀无烦于民力。自今应诸道州、府、军、县上供钱帛,并官备车乘辇送,其西川诸州合般钱物,即于水路官自漕运,不得差扰所在民人。仍于逐处粉壁揭示诏书。”

宋代纲运发达,故而不少粉壁中涉及纲运。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宋漕运二》载:

七月,……诏:“差供奉官李蟠乘递马往益州路转运司取会文字,勾当自嘉州至荆南催捉起发匹帛牛皮等纲,早赴荆南下卸。纲官、梢工、水手、兵士等多是沿路住滞,买卖兴贩,既被押纲使臣催赶,却言前路崄峻,行船不得,及放船于滩碛上住泊,故要放连累使臣,枉坏官物,及不伏钤束。如有违犯,即送随处州府勘逐情罪,依法断遣;情理重者,配远恶州军牢城。……仍备录宣命,于沿江州军要便处粉壁晓示。”

自益州始发的纲运货物,因为路途遥远,加之路途随员懈怠,多有延误。这则资料是宋廷以诏令形式对纲运途中消极怠工者进行惩治,并于江州军要处粉壁晓示,使民周知。

综上,粉壁在宋代日常行政中的作用可见一斑。由于粉壁的广泛使用,宋代公布朝廷官府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也使得“粉壁”的含义有泛化的倾向,所谓“粉壁晓示”实际上是泛指在特定场所公布诏敕政令。王庭珪曾谓“造亭宇粉壁,榜其上”,即是将粉壁视为悬榜之处,颇类似于西周的悬法相魏之制。这里的粉壁,既可以在其上直接书写律令,也可以将榜文直接悬挂于其上,显然后者更加便宜从事,所费人力也更为精简。因此《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三》中“茶盐条法粉壁列屋长廊,徒为文具,适以害民,不如多出文榜”主张以出榜代替粉壁。由此推知粉壁与榜文、榜壁有所区分,二者并不相同;而所谓“修葺粉壁”之谓,显然也是指将律令书于墙壁。这种模糊关系在宋代一直是存在的。

三、粉壁的制定程序与效能考略

关于粉壁制定程序,目前所见史料不多。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宋代官员对制作粉壁有一定的自主权,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4哲宗元符元年载:

壬辰,权殿中侍御史邓棐言:“访闻新除知河中府贾青,前知苏州日,粉壁出赏,断人秽语,每获秽语人,罚钱入官,聚所罚钱,盖造乐籍堂。贫民力不能输金而自缢死者数人。权杭州日,将所得供给寄公库,造酒出卖,以收倍息。其在常州,买度牒与旧游女倡为尼。请下两浙察访司体量诣实。”

显然贾青这里对“秽语人”罚钱入官的粉壁并未获得上级许可,实乃擅自为之,但也表明地方官员对于粉壁实际上是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将衙署法令粉壁发布。

宋代还因此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粉壁的巡检管理制度,包括粉壁的书写、检视及校核。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县尉》载:

绍兴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诸乡村巡尉每月(地界阔远处,听巡尉更立分巡)于要会处置粉壁,州给印历,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历亲书到彼月日、职位、姓名,书字仍与本身历对行抄转(本身历候巡遍赍赴州印押,州县当日给还)。仍仰提举茶盐司及主管官逐季点检,著为令。”

可知宋代粉壁管理颇为严格。在书写粉壁时,需要州级官府颁发许可粉壁的凭证,并须将副本交由保正保管,以备将来查证之用;粉壁须由巡检县尉亲自核对无误之后再行书写;并有专员进行逐季点检。该规定经皇帝批准之后“著为令”。由此可知宋代对于粉壁的管理已经形成定制,并纳入国家正式法律的框架之中。为保证巡尉完成粉壁职能,还制定了专门的惩治机制,《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四》规定:“诸巡检、县尉应出巡而不出,若限内不遍,或令人代书粉壁并历及代之者,各徒一年。若赴州县禀议职事,回任违限者,杖一百。”可见对于粉壁的书写与检视,已成为宋代巡检、县尉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不仅如此,粉壁作为连接官府与民间政令上传下达的载体,其本身也受保护,《作邑自箴》谓:“里堠粉壁及牓示常切照管,不得稍有损坏”,表明破坏粉壁即牓示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古代社会民众文化水平不高,并非所有人都能诵读法令内容,如吕惠卿所言:“夫田野山谷之氓,止知蚕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门、目不识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输税,而倍价募人代之输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识,手不能书,岂能晓有司簿法之巧说,吏文之烦言,牓式状之委曲苛细耶?”〔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邓绾言手实法”条。故而宋代仿西周木铎宣法之制,将法令写诸墙壁之后,为了使民众真正了解法中之意,有时还有请人诵读的程序。苏轼在《与朱鄂州书》曾谓:

凖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若客户则及其地主。

这里的长吏、令佐、保正是政令在县级传播的关键环节,因而须层层相告,并与粉壁相配合,将政令内容传达到乡里基层。

对于粉壁的效能,宋人胡太初在《昼帘绪论·临民篇第二》曾谓:

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夫民之丽刑,岂皆顽而好犯哉?愚蒙无知,故抵冒而不自觉,今宜以其条律之大者榜之墙壁,明白戒晓,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为趋避。

即言粉壁乃是使民了解律令内容,明白戒晓,自为趋避,不致误触刑网而不自知。因此通过粉壁宣传法令的做法在宋元被普遍采用,并有相关的法令进行规范。

粉壁除了传播政令,使上情下达之外,官府还可以通过粉壁掌握相关民户的信息。朱熹在《与赵帅书》中谓:“近日仓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编排甲户,置立粉壁,处处纷然,而实无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愚意此可以为戒而不可学也。”这里官府“编排甲户,置立粉壁”的目的就是通过各家门前置立的粉壁来了解其立保请米、生子附籍等措施的施行效果。元代的排门粉壁实际上是宋代的延续,并将之发扬广大,除了宣扬法令、掌控信息之外,还承担了诸如惩戒顽民、警示他人的作用。

但由于粉壁在转录过程中可能发现错漏讹误,故而影响律令的宣传效用,此问题宋代已有不少有识之士察觉,徽宗时李新在《乞州郡讲习五礼新仪札子》中言:

今州郡将新仪指摘出榜、书写墙壁,务为推行之迹,而苟简灭裂、增损脱漏、诵读不行,未越旬时,字画漫灭不可复考,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与新仪违戾,或僭或陋,实非民庶之过。臣欲乞诸州并许公库镂板,仪曹旬以某礼行下属县,置籍抄录,季行检示粉壁,及察民间所行之礼过与不及。

李新上奏粉壁之后,宋廷接受了李新的建议,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四)》载:“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今后诸路有颁降诏令,并仰监司关报州县,真书文字,镂板印给于民间。’”以镂板刻印作为诏令副本,以保证中央诏令正确传达到地方。

即便粉壁如实无误地下达到州县乡里,其在实践中的效能有时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有宋一代粉壁过多,且有泛滥之势,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不少成为具文,这在史料中有不少反映,前文引朱熹在《与赵帅书》中有“近日仓司所行,全是文具”的批评。

这种情势,连宋代君主本人也已经意识到,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四》载:

十月十七日,宰执进呈臣僚奏疏:“车驾进发有日,恐州县以供亿扰民,朝廷虽已降约束,乞粉壁晓谕。”上曰:“朕常出使河朔,见宣和间茶盐条法粉壁列屋长廊,徒为文具,适以害民,不如多出文榜。”

说明粉壁在具体使用中,不仅徒为具文,而且因为粉壁制作相对复杂,需要后期维护,由此产生了不少扰民害民的行为,因此皇帝下诏规定可以用榜文替代粉壁,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究竟是否得到完全贯彻,是有疑问的。综合来看,宋代粉壁虽具有推广法令的功能,但在后期往往流于形式,其在实践中的实际功用,并不完全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