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多元互动式宪法教学研究

2014-04-01 01:02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宪法学互动式宪法

李 红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江西南昌 330013)

一、高职院校宪法教学的重要性与教学模式不足的矛盾现状分析

(一)宪法教学的重要性

宪法的重要性源于宪法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确认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发展方向,明确立国之本。二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根本法律保障。三是为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确立行为的根本准则。四是为国家的立法和法制统一提供依据和保障。

就高职院校的宪法教学对象来讲,其未来职业目标主要不是进行法学研究,而是基层一线执法,因此宪法教学对这部分学生的重要性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上:

一是从政治层面上讲,宪法教学肩负着使学生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然性和正确性、从而最终确立和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的重任。通过宪法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明白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艰辛和曲折,明白为什么中国人民在尝试各类救国图强手段后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通过生动的宪法教学,使学生更加清楚地明白:九十多年来,正是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二是从法治层面上讲,宪法教学肩负着使学生确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之重任。宪法是规定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虽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国家的立法依据和法制统一的保障,若宪法教学能让学生很好地理解掌握,这些根本原则做到真正入脑、入心,则必然会最终入行,体现在学生将来的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即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实践者。

三是从学习层面上讲,宪法教学肩负着使学生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其他部门法的重任。宪法是国家的立法依据和法制统一的保障,是母法,是其他各类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源泉。因此宪法学习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他法律学习效果。比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障刑事诉讼嫌疑人权利有关规定的立法原则,学习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学生对于刑事法中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因此说宪法教学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大学生学习的成效。

(二)当前宪法教学模式不足现状分析

目前法律高职院校在进行宪法教学的过程中,多采用“讲授——接受”教学模式,这种模式以“教材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的“三中心”为理论核心,强调教师对学生的管教和对学生学习的控制,强调通过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宪政知识教育。这种宪法教学模式有其一定的优势,但笔者也认为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教材中心”中的不足。即教材内容基础理论部分过多。讲授内容理论性过多,联系实际不足,缺少生动案例和纵向背景介绍及横向比较优劣。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点及面上,容易脱离实际,无法形成完整的宪法体系。

二是“教师中心”中的不足。即讲授形式单向和考核形式单一。讲授形式单向体现在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学生只需要被动接受,没有也缺乏相应内容和形式来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从而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积极性。考核方式单一体现,仍采用传统的一场笔试考核模式,试卷模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利用宪政知识分析现实问题之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高职院校的宪法学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分析能力的培养。因此单一的考试方式,不利于督促学生提高自身的宪政分析能力。

三是“课堂中心”中的不足。学生视课堂为接受知识的中心,造成学生课堂依赖心理严重,认为学习主要在课堂进行,最多是课后复习课堂所学知识。这种学习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学生课前的预习能力未得到发掘,课堂上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未得到发挥,从而使得学习的广度和深度都大打折扣。最终结果是自我学习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的严重缺失。

二、在高职院校宪法教学中引入多元互动式教学法的理论分析

(一)多元互动式教学法定义和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多元互动式教学法,顾名思义,即教与学的多元和教与学的互动。教与学的多元包括教学形式上的多元、教学内容上的多元、教和学身份主体的多元。互动包括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课内课外互动、理论实践互动。

多元互动式教学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自主学习理论和混合学习理论。

1、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学习主体的知识不是通过刺激——反应被动地从外界转移而来的,而是学习者通过与外界相互作用,在自己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主动建构新的意义,在教师和同学的参与帮助下,掌握自己单独无法领会的概念和思想。

2、自主学习理论。自主学习就是指学习者在内在动机的作用下,在学习活动之前自己确定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选定学习的内容、策略、方式、时间和地点,自己控制学习过程、学习资源和物质设备条件,对学习结果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并对自己的学习行为进行调节和修正,以致学习目标的最终实现。但是,“在实际的学习情境中,完全自主的学习和完全不自主的学习都是较少的,多数学习是介于这两极之间(齐莫曼Zimmerman,1994)。

3、混合教学理论(blending approach)。该理论把传统教学方式的优势和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E-Leaming)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习者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针对学习者原有的认知基础和学习目的不同,学习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各种媒体的适应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学习媒体和学习方式,将传统的学习媒体和方式与现代的学习媒体和方式结合起来,二者优势互补,使学习者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多元互动式宪法教学正是在上述理论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内外的学习,使其在已有的学习经验基础上主动建构新的学习方式,形成多元学习形式,在与教师同学们的互动中,掌握其单独无法或不能及时领会的概念和思想。通过多元互动过程,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收者和知识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教师则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习意义的引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同时在多元互动式宪法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设备、场所等条件,在教师指导和支持服务下的自主学习。传统的宪法教学,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淡薄,课堂依赖心理比较严重。在多元互动式教学中,教师在学期伊始,即可将每个星期的学习内容、不同观点流派的学生分组要求、所需熟悉背景资料等等都提前让学生知晓,促使学生课前充分预习,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熟悉教科书内容、自主研习相关背景知识、自主准备已方观点论据。同时多元互动式教学还能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培养学生口才、临场辩论情绪控制等能力;另外也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教师的能力,因为若要控制好课堂辩论节奏、辩论方向,教师就必须比要学生更加熟知相关理论、背景知识,否则课堂辩论便会失控。多元互动式教学能最大限度地将学生变成课堂的主动参与者、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主宰,减少学生开小差成为局外人的机率。

(二)多元互动式教学法对解决当前高职院校宪法教学不足的优势分析。

1、能有效解决当前教学中的过于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问题。多元互动式教学法要求在教师在讲授宪法过程中,要通过背景知识、现实案例、历史比较、宪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实例等增强授课内容的多元性,这样就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当前宪法教学模式中过于偏重理论而致学习枯燥的问题。

2、能有效解决当前宪法教学资料中政治色彩浓厚的问题。多元互动式教学通过强调历史对比和实践问题的解决,以宪法的实际效用来增强宪法学习的实用性,减少纯口号式的政治宣讲,从而更容易激发学生学宪用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能有效解决当前教学中的单向性。多元互动式教学法强调调动学生的发散性思维,通过课前预习、辩论资料准备、课堂讨论辩论等环节,改变了教师与学生单向传授的过程,增加了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相关学习资料之间、学生与教师间的反向学习等学习途径。如图所示:

左图是一个从学习资料到教师到学生的单一走向的学习过程;右图是一个以学生群体为中心的发散性学习过程。

4、解决考核方式单一性问题。多元互动式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可从学生课前预习准备情况、学生课堂讨论发言表现、学生对教材知识与实践案例的分析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即多元互动式教学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多维度的考核视角。

(三)多元互动式宪法教学法在当前职业院校教学中实行的可行性分析。

多元互动式教学所需要的条件有两大类,一是硬件类,要求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完备、学生上网工具的普及。二是软件类,要求教师相关宪法专业知识储备充分和多元互动式教学技能掌握充分、学校相关图书资料(特别宪法相关历史背景、现实运用等)充分齐全、学生基本自学技能的掌握。

就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学条件来看,多媒体教学工具、学生校内上网设施都已大大改善;师资水平通过原有师资的不断培训以及新进师资门槛的抬高而大幅提升;各高职院校通过增加自身馆藏资源和购买网络资源,使得师生可用图书资源大幅扩充;另外就高职院校学生的自身素质而言,基本上都具备了自学技能。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高职院校中开展多元互动式的宪法教学条件已完全具备。

三、在高职院校宪法教学中开展多元互动式教学实践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使多元互动式教学在高职院校的宪法教学中取得成功,必须要具备正确的目的、恰当的方法和充分的工具,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受到有用、有趣和有效。

(一)要有正确的目的,使宪法学而有用。要明确高职院校中开展宪法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宪法理念。高职院校培养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法律执行工作的基层执法人员,而不是高深的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因此这一层次的宪法教育重点应在于宪法理念的培养,重点在于使学生明确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定的依据等等。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学宪法,只要知其然便可以了,而不需要知其所以然。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要让学生形成宪法理念,使宪法理念内植于心、外化于行、伴其一生,则必然要求其知其所以然。相反,由于是高职院校,其培养的目标主要是从事法律执行工作的基层执法人员,而不是高深的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因此在知其然方面反而是可以放低一些要求。

(二)要有恰当的方法,使宪法学而有趣。法律学习本身是枯燥的,再加上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相比较而言又较弱一些,因此要使高职院校这一层次的宪法教学成功,好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多元互动式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过程中找到正确的方法,真正使学生在宪法教学中一改过去觉得无趣、单调的感觉,能调动起学生的兴趣,实现多元的教、互动的学,使宪法学习的过程变得有趣。

(三)要有合适的工具,使宪法学而有效。宪法就一般法律而言,是更加超脱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的。这就要求宪法教学老师精心选择合适的教学辅助工具,使宪法的教学能更加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使学生觉得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但也是与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学好了它是非常有用的。例如,教师在讲授“宪法法具有浓厚的人权保护色彩”这个问题时,教师仅仅介绍当时迫害的过程,学生的体会可能不深。毕竟历史的变迁阻碍了学生们的认知。如果播放一段视频《夜与雾一德国纳粹屠杀犹太人》再现当时纳粹的暴行(扎满电网的集中营、骨瘦如柴被当做垃圾一样抛弃的尸体、冷酷的纳粹军官),学生们在静默的氛围中观看,受到影片画面的渲染,就会觉得一部保护人权的宪法于文明社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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