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利进行矿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准入规则与策略研究

2014-04-02 05:06方维萱郑厚义
中国矿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特许权矿业权智利

王 京,方维萱,马 骋,郑厚义

(1.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12;2.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7;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化工地质调查总院,北京 100013)

目前,进入智利进行矿业投资正逐渐成为我国许多矿业企业的热点。智利不仅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还有健全稳定的相应法律框架[1-15]。除1974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600号法令)(下称《外资法》),还制定了相关法规:中央银行颁布的《外汇兑换规则大全》(下称《外汇法》),1980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1982年颁布的《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年颁布的《矿业法典》。以上这些法律法规[1-15]为矿业领域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证。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智利矿业的投资准入规则,为我国进入智利矿业投资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

1 智利对矿业特许权的界定

目前执行的法律是1983年颁布的《矿业法典》。由国家矿业协会负责对智利矿业进行管理,但矿业权的授予是由法院根据司法程序授予,政府机构并不参与其中。

矿业特许权分为矿产勘查特许权和矿产开发特许权。在智利任何自然人与法人可在国家规定的可授予特许权的地区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权,并有权申请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智利的矿业活动或合同均受民法的调整,智利的采矿特许权适用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的条款,宪法和矿业法另有规定的。《矿业法典》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规定:矿业特许权是一种真实的、不动的权益,它可以转让、转移、抵押。与其他不动产一样受民法的约束。矿产开采特许权的建立是由法院进行裁决的,政府是没有权利进行干预,只要根据法院的程序并每年缴纳营业执照费,即可以得到智利的法律保护。

2 智利矿业投资的法律准入规则

2.1 一般性外商投资政策

《中央银行外汇管理综述》是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性规定。《综述》就外国投资规则、外国信贷和资本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综述》的第14章明确指出,中央银行不得拒绝外国投资,但是可以根据智利的货币政策对资金的向内和向外流动规定附加条件。符合14条的外国投资进入智利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同智利公司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另外,符合14条的外国投资必须在中央银行备案。投资人可以在投资转换为智利比索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备案手续(图1)。

图1 智利外资矿业投资流程

智利《600号外国投资法》[7]为在智利投资的外国投资建立了法律保护体系。智利《600号外国投资法》于1974年颁布,并在1993年进行了修订。对外国投资人的国民待遇,法律规定了各种例外,例如:国际陆路运输,海运、渔业、广播和印刷媒体的外国投资。此外,边境10km内、深水线5km内的领域不能向外国人出售。投资人如果选择受600号法律约束,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现汇,或者25万美元有形资产以上的,需提交投资申请。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该委员会由财政部,外交、计划与合作部,总统以及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有权干预投资合同的权力与义务。如果申请未获通过,则自动适用中央银行外汇管理综述的第14条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投资以及投资项下设立的公司同智利本国投资一样接受智利法律的管辖。投资合同是无限期契约,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以修改、增删。但合同要求外国投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限最迟为3年。如果投资领域为矿业,则为8个月;如果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所投资项目的性质能够为投资做担保的情况下,资金到位期限可以延长至8年;如果投资的矿业项目需要先期开发,则资金到位期限可以延长至12年。600号法令还规定,资金撤回至少要经过一年的等待期,但是利率汇回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2.2 矿业投资政策

在金属矿产上,智利政府对外商投资矿业给以法律保护和鼓励,对于煤炭和水资源勘查也给以法律保护和鼓励,但在水资源上有特殊规定,首先需要申请购买取得水权,然后才能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水资源勘探和开采,未经许可购买水权,不得进行水资源勘探和开采。对于智利国家出资已经勘探资源储量开发利用上,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不允许进入项目或企业控股地位,即使进行参股或权益经营都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程序。

矿产开发特许权是建立在无可争议的法院裁决和无其他当局或个人干预的基础上的,只要每年交纳营业执照费,就可以得到保护。特许权手续须在进行矿产勘探或开发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民事法庭办理。

如果外商投资从矿产勘查投入开始,经过勘查进入开发阶段,智利政府给以法律保护和鼓励,进入开发阶段项目给以国民待遇。

铀矿一般与盐矿共生,在进行铀矿和盐矿勘查时,需求充分研究特殊要求。

在智利,铜与铜制品作为特殊产品,进出口商应当将出口合同寄给智利铜业委员会备案。智利铜业委员会是唯一出具产地证书的官方机构。

3 外商在智利投资的主体和方式

3.1 外商投资的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可通过几种途径在智利组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从非营利组织到股份公司,智利法律根据不同的需要规定了不同的适用制度[6-7]。一般而言,进行矿业投资可自由选择下列任何组织形式:①外国公司的分公司;②股份公司;③有限责任公司;④外国公司的办事处;⑤单一股东的公司。

通常除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特定行业外,在智利经商不需要采用强制规定的结构。

3.2 投资方式

智利政府允许的投资形式有现金投资,实物(设备等)折合投资和技术折合投资等。但现汇投资需超过500万美元,以货物或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额不小于25万美元,信贷方式投资部的超过总投资额的75%[7]。外国投资者在智利投资一般适用两种法规。一是按D600号法令(以下简称《外资法》)规定进行,一是按中央银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规定进行[8]。

在与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签署外商投资合同时,需要在投资合同选项中将设备折合投资作为投资方式之一,这样可以申请取得增值税退税。如果选择现金作为唯一投资方式,设备进入智利需要征收增值税[9]。

一般技术折合投资需要经过智利政府专门性认定程序,较为复杂,主要是技术作价认定和审核过程较长,费用也较高。除特殊专门技术和专利技术外,一般投资不选用技术折合投资。

投资类型包括国际直接投资(用于设立公司和申请登记矿业权)、矿业公司和勘探公司股权收购、矿业权收购、矿业权股权收购、矿业权期权选择方式收购、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矿业租赁、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收购、权益投资(参股)、权益投资并取得优先供货权等多种投资方式。

中国矿业企业一般采取何种方式投资需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专业性评估,进行优劣势对比分析后才能具体研究项目的优缺点。

3.3 中国企业投资矿业程序

中国国内投资准出核准程序。有意在智利进行矿业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必须经过各省、直辖市商务局的核准,具体程序如下所示(以北京市为例,其他省市区请按照当地要求程序执行,总体基本一致)。

1)中国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①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②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③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④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⑤董事会决议;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2)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到境外设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

3)根据前述的智利矿业外资投资流程(图1)在智利开展矿业国际直接投资。

4 中国企业在智利进行矿业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4.1 矿业特许权取得与流转过程

矿业权取得的合法性是保障矿业投资项目在智利的最终合法性。从形式上看,智利矿业权的运作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勘探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勘探权的转让(交易)、采矿权(采矿租约)的取得、采矿权的转让(交易)[3]。

智利矿业权取得与流转方式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异。

1)在智利,政府并不授予矿业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授予。在这个司法过程中,国家地质矿业管理局只负责向法院提供技术报告,这些报告是法院授予矿业权的技术文件与技术支持。法院授予矿业权后,矿业权人需要到国家地质矿业管理局进行登记,但该登记并不是一个行政审批的过程,只是便于今后的查询,和便于该局掌握全国的矿业权地理位置和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

2)根据《矿业法典》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切开采活动和大型勘探活动需要按要求向智利“环保委员会”递交“环保影响研究”或“环保影响声明”,环保委在做出评估后予以批准或否决[10]。在社区环境和谐社区建设方面,这种遵循智利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必须完成的。

3)到目前为止,智利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例如北部地区,大部分的矿业权都已经被授予了。取得矿业权的途径主要是与矿业权人谈判,以转让的方式取得[11-12]。智利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很简单,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即可转让。根据智利民法和矿业法的规定,矿业权的转让和不动产转让方式相同,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即可,政府并不干预矿业权的流转,只是需要到国家地质矿业管理局矿业权登记处登记才可生效。这与我国以矿产主管部门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为辅的方式是有和那区别的。

4.2 矿业权申请的有关争议与对策

首先《智利矿业法典》规定矿业特许权是不排他的,允许重叠和覆盖,同时规定最早拥有矿权地勘探特许权人有优先转变开采权的权利,但当第三方提出异议时,优先者必须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优先特许权。对一处合法开采权矿权地最早的登记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以内对以后重叠和覆盖申请开采特许权的人进行终止和废除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争议解决程序与我国勘探权与采矿权排他性有很大的区别。

所以在矿业特许权的流转中需要特别注意探矿权维护与转让的有关时效性、重叠性,及时妥善处理潜在争议问题[13]。为此矿权维护应由专人管理,要每天研读矿业官方日报上关于探矿权登记的公告,在探矿权范围被他人申请覆盖时及时提出异议,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购矿业权及与他方合作矿业权时,需要对矿业权的时效、重叠性与潜在争议进行相关调查与确认。

5 结论与建议

开展国际矿业项目,需了解当地法律与国内存在的差异[14],对当地法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认识法律风险最终才能保护合法权益、规避对法律的忽视而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首先,以上分析表明智利法律环境和法律体系稳定,这为外国直接投资在智利开展矿产勘探与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从而为国际投资者权益和未来收益提供了根本保证。在有关矿业权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上,有关法律具体条款也明细了执行与协调裁决机制,关键在于外国投资者需要全面学习和研究智利相关法律之间的争议协调机制,掌握和运用法律裁决程序与有关要求。

其次,在聘请当地法律顾问的同时,应逐步培养和建设自己的法律团队,保障项目的经济安全。避免由主观判断失误而对项目造成的法律风险。因智利的矿业特许权与国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5],因此在智利开展矿业投资项目时应成立专业的部门对矿权进行申请、管理、维护、实时监控,最终保护其在智利投资的合法权益。

最后,积极应对两国间因法系差异而导致的法律差异,对于两国法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寻求有效解决途径,为今后在智利的矿业项目投资奠定合法的法律基础。在两国政治经贸合作的框架下寻求两国在矿产领域的合作与双赢,促进我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借鉴智利先进经验,为我国下一步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提供可参考的经验。

[1] 方维萱.境外矿业项目的风险分析与管理[C].北京:境外矿产勘查论坛2008会议报告汇编,2008.

[2] 马骋.智利矿业商务旅游策划与管理[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9.

[3] 马骋.智利矿业项目运营模式研究[J].北京:世界有色金属,2009,16(2):24-26.

[4] CHILE MINGING CODE 1983[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cochilco.cl/english/normativa/descarga/mining_code.pdf

[5] CHILE ORGANIC CONSTITUTIONAL LAW ON MINING CONCESSIONS 1982[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cochilco.cl/english/normativa/descarga/organic_constitutional_lawon_mining.pdf.

[6] 马骋.智利矿业投资与操作壁垒分析[J].北京:中国矿业,2009,18(3):9-18.

[7] Margo Verhagen.Possibilities in and around Chilean.Chile:Chile Mining[J].2004:24-29.

[8] CHIL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Decree NO.600.[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oeur/lxwechl.htm.

[9] CHILE EXCHANGE ACT 1993[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oeur/lxwechl.htm.

[10] CHILE TAX CODE[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oeur/lxwechl.htm.

[11] CHILE MING SAFETY CODE[EB/OL].The World Law Guide,2011.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oeur/lxwechl.htm.

[12] James Otto Craig Andrews Fred Cawood etc.Ming Royalties[M].The World Bank.2006:29-43.

[13] 中国驻智利使馆经商处.智利矿业投资指南[J].资源再生,2007(6):37-40.

[14] 郭德林.关于中国与智利铜资源合作模式的探讨[J].拉丁美洲研究,2007(3):32-36.

[15] 武伟.拉美矿业投资环境分析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J].北京:有色金属工业,1995(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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