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鉴舆情事件的应对和规制

2014-04-03 20:29宋方明
行政与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舆情

摘 要: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许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都与鉴定意见有关,涉鉴舆情事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分析其迁延变化特点已成为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依据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总结归纳出涉鉴舆情发生、发展经历的四个不同阶段并分析了每个阶段不同的影响因素,从司法鉴定、政府工作和媒体舆论等三个层面提出了每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

关 键 词:鉴定意见;舆情;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3-0060-05

收稿日期:2013-11-26

作者简介:宋方明(1981-)男,山西太原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博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为证据法学、司法鉴定与公共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众维权意识增强,社会矛盾迭生并通过网络放大,尤其是在关涉司法鉴定的领域,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围绕鉴定意见的舆情事件层出不穷。舆情代表了“社情民意”,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损失,而且有可能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试图从关涉鉴定意见的舆情事件的迁延模式入手,分析其影响因素,探讨对涉鉴舆情事件的应对和规制。

一、对我国近几年影响重大的涉鉴舆情事件的简要回顾

(一)死因争议案例引发的舆情事件

⒈瓮安事件。贵州瓮安县初二学生李某被发现死于河中,家属不能接受警方做出的“溺水死亡”的鉴定报告,邀约百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随后当地群众陆续加入,游行队伍先后冲击多家政府机关,整个过程持续近七个小时,形成了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⒉石首事件。湖北石首市厨师涂某从酒店坠落身亡,警方初步认定为自杀,而死者家属不认同,拒绝警方接管尸体,双方对峙引来众多围观群众。随后,现场照片、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各种流言愈传愈烈,大批群众来到事发地点聚集甚至与警方对抗,造成群体性事件。后经专家尸检,警方认定涂某系高楼坠落自杀身亡,家属获赔,事件逐渐得到平息。

⒊利川事件。原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某涉嫌受贿,在异地受审期间猝死于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天涯等知名网站,有人爆料称其被“活活打死”。由此利川市政府办公楼前出现聚集人群,最多时超过1500人,现场交通完全中断。一些聚集人员不听劝阻,试图强行突破警戒区,推倒电动铁栅栏门,并以矿泉水瓶、鸡蛋和杂物等袭击执勤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伤,现场秩序受到破坏。

⒋“11刀自杀”事件。湖北公安县纪委官员谢某死于办公室,死者家属质疑警方的“自杀”鉴定结果,称死者身上共有“11处致命刀伤”,有悖常理。此事件一经传出,迅速引发社会舆情关注,各大媒体纷纷对“自杀说”表示质疑。家属聚集,大闹新闻发布会场,围攻新闻发言人,导致“谢某死因新闻媒体发布会”被迫改到深夜召开。

(二)首鉴不实案例引发的舆情事件

⒈“警察集体杀人”事件。河南周口市民李某死在七一路派出所楼下,警方确认李某系跳楼自杀,由此引发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公共舆论事件。家属长期上访,在中央有关领导批示下,事件真相得以澄清。最终法院认定,多名警察对李某实施殴打直至昏迷,随后将其从三楼窗口推下,导致李某死亡。

⒉“躲猫猫”事件。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李某,十余天后却因“重度颅脑损伤”身亡,警方称其与监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所致,各界舆论表示强烈质疑。移送司法机关详细调查后,正式公布调查结果:李某系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⒊“开胸验肺”事件。河南新密市工人张某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但当地职业病法定鉴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给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鉴定结果。为正当维权,走投无路的张某最终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⒋“70码”事件。浙江杭州市胡某飙车撞死无辜路人,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由此引发舆论不满,各界纷纷质疑警方在为肇事者开脱罪责,杭州交警不得不重新鉴定车速。权威鉴定机构最终推翻了“70码”一说,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至101.2公里之间。

二、涉鉴舆情事件的迁延模式及影响因素

通过分析众多关涉鉴定意见的舆情事件不难发现,舆情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迁延规律,可分为四个阶段,研究并把握各发展阶段的特点及影响因素,有利于在实践中的处理和应对。

(一)开始期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在带来改革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司法鉴定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专家鉴定意见被推上“官司制胜之法宝、呈堂证供之王位”的历史高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多头管理和系统内部管理,使得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丧失,进而导致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缺失。以上所举的不论是死因争议案例还是首鉴不实案例,之所以能够引发舆情事件,首要原因就在于司法鉴定公信力的缺失,其次才是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处置措施不当、安抚和解释工作不到位等其他原因。

(二)存活期

某个诱因性案例已经发生,但要想引起持续关注并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舆情事件,必须经过存亡之考验。相关信息一开始以人际传播或网络传播等方式在小范围传播,传播的信息或真或假,并且掺杂着部分群众的不良情绪。[1]如果此时相关部门能够加以正确处理或引导,诱因性案例就会扼杀在萌芽中;相反,如果此时相关部门工作不力,诱因性案例则会迁延发展直至发生大规模舆情事件。此阶段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政府部门应当正确决策、及时介入、到位处理,必要时聘请权威性鉴定机构解决司法鉴定问题,适时公布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及时地将事件发生、发展经过及处理的相关信息传达给当事人及公众,必要时借助媒体的影响力,疏导当事人及公众情绪,平息事态。

(三)聚合期

在这一时期,舆情开始集中、凸显、强化和爆发。由于长时间累积的不良情绪,加之沟通机制不畅,流言已成为主要信息来源,网络则成为更大规模扩散的主要途径,甚至传统媒介开始加入报道宣传。不管其充当政府的“传声筒”还是“对立者”,都会进一步推动涉鉴舆情事件进入失控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不充分作为,比如推诿、遮掩、扯皮以及协作配合不力等,均会导致公众认为鉴定细节不公开、鉴定过程受操控、事实真相被掩盖、正常诉求遭冷遇等,部分直接利益团体即开始采取过激行为寻找解决途径,甚至形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消散期

随着媒体的大规模介入,引起政府高层和社会各界关注,上级责成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着手调查和处理引发该事件的原因,同时聘请权威性鉴定机构和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和解答释疑。政府开始联合传统主流媒体抢占话语权,公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客观公正地将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过程公布于众,同时,及时纠正错误,问责相关责任人员,与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最终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三、涉鉴舆情事件的应对与规制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定意见是证据之王”等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落地生根。但鉴于我国鉴定体制的弊端及短时间内不会得到改变的现实,从根本上消除围绕鉴定意见的争论尚不可能。对此,笔者认为,此项工作要从三个层面综合进行,即司法鉴定层面、政府工作层面和媒体舆论层面。

(一)司法鉴定层面

⒈积极打造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存在侦查机关的“自侦自鉴”与社会鉴定力量“追求利益”之间的权力博弈,因而造成了现实中司法鉴定行业的信任危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涉鉴上访”等现象频发,所谓的“证据之王”鉴定意见在众多案件中沦落为“是非之王”。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来看,积极打造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比如2008年贵州瓮安李某的死因鉴定,家属已经对公安内设鉴定机构失去了信任,如果及时由社会权威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许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因为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都具有优势,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质量上高于一般的鉴定机构。2010年,我国遴选出了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尽管笔者并不苟同“预设等级就是打造权威”,但这毕竟是深化鉴定体制改革、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大举措。

⒉保障权威性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纵观国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从长远社会发展规律来看,应当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的中立性。从一般意义上说,中立性就是要求鉴定机构与公权力(主要指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种中立性可以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干扰因素,独立地秉承科学、客观的态度开展司法鉴定。[2]2005年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将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职能从法院撤离,但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将司法鉴定机构完全与侦查机关(公、检)“绝缘”有点不切实际。一味地强调“司法鉴定中立化”是徒劳的, 因为中立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当首先将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中立化,保证其在大、要案或者疑难复杂案例中能够以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大众面前,这样,既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消除目前社会上“重复鉴定”、“久鉴不决”、“涉鉴上访”等现象;也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开和公正;还有利于理性、合法地化解利益矛盾,妥善解决利益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⒊做好对司法鉴定的规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应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出具与司法鉴定行业准入、监管、处罚等相适应的管理规范。目前,尽管已经明确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但对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如何追究责任,因鉴定意见错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以及错案认定的程序等都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缺乏证据提取方面的统一规范,导致了目前我国鉴定实务上“端来什么饭,鉴定人就吃什么饭”的后果,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对证据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加强监督,以保证检验鉴定证据来源之真实可靠。另外,由于鉴定工作(特别是死因鉴定)的特殊性,对鉴定专家有亲历性的严格要求,对没有亲自参与的所谓前辈、专家应该限制其话语权。如在某些案例中,正是由于这些人在网络上充当“意见领袖”,才对舆情事件的迁延、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政府工作层面

⒈树立危机意识,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真正的危机往往掩盖在事件的表象之下,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对舆情的研究判断能力。在事件开始期,采取科学方法分析当前事件,把握社会舆情走向,及时了解舆情信息,密切关注网络动态。事态一旦恶化进入存活期,要及时应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深入细致地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力争全面掌握情况,尽快对事态有全盘的了解和分析,为及时消除隐患争取宝贵时间,避免事件朝向聚合期发展。同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有效疏导和缓减负面舆情,迅速查找发生问题的根源,并以权威发布的方式及时解答公众疑问。

⒉强化信息公开理念,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在应对舆情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事件的最新进展和处置情况,时刻掌握舆论主导权,前述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和利川事件等都是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对此,各级政府应主动与群众进行沟通,关注事件中利益群体的诉求,理性接受他们的意见,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并形成互动,建立舆情收集机制及相应的信息发布体系,必要时通过政府微博、网络发言人等制度及时发布舆情处理动向,积极接受并解答公众咨询,让公众了解最真实的动态,解除他们心中的疑惑。

⒊建立系统化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随着舆情事件的网络化和网络舆情的大众化,通过网络聚集的社会舆情所产生的“蝴蝶效应”迸发出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在重大舆情事件中,政府对事件的处置不能仅限于诱因性案例本身,而应当积极引导网络舆情。政府不仅不能忽视网络舆情这个场域,而且需要在网络舆论中拥有话语权和主动权,而制度化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则是掌控网络舆情的重要方式。引导网络舆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答复或了解社情民意的过程中引导网络舆情,这也可部分替代信访功能;二是在解决特定网络舆情事件中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三是建立常态化的网络问政制度,发挥网民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为社会服务。[3]

(三)媒体舆论层面

⒈主流媒体要抢占话语权,加强政府与媒体间的合作。在湖北石首事件中,数天内,一方面是政府新闻发布不及时,遮遮掩掩;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主流媒体发布消息,探讨真相,且迅速得到关注和传播。传统主流媒体的缺失,引发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给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一旦突发舆情事件,主流媒体应该迅速参与舆论监督,政府要借助主流媒体平台及时公布信息,提高其时效性,增加其透明度,以“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有一说一,及时更新”等方式,争取主动权,抢占话语权。信息公开透明是迅速平息涉鉴舆情的重要手段;反之,信息封锁模糊,只能导致小道消息泛滥,事件迁延发展。其实,公众和网络群体大多是理性的,在了解真相后都会表现出对事件的宽容和理解,进而支持政府采取的措施。

⒉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传统主流媒体在有关权威信息获取方面有着新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严格的甄别和过滤机制,对事件的调查、原因分析、结果处理等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新媒体对信息审查过滤的不完善,是其权威性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这又恰恰是其信息灵活性和即时性的根源所在。因此,加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能够使两者相得益彰,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媒体时代,传统主流媒体要实现舆论监督地位的回归,就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处理好与网络之间的关系,找准成为“引领者”的途径。一方面,要与网络竞争。传统主流媒体要增强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时时准备与网络赛跑、与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博弈,将舆论监督主阵地的地位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网络的互动合作,这主要体现在与“网声”的互动上。首先要办好自己的网站,发挥其领先优势;其次是在“网声”真假难辨、是非混淆之时,运用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发挥引导优势;再次是以传统主流媒体善做高度、深度文章的特点及其特殊地位,发挥其权威性的后发优势。[4]

⒊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法制调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文明社会的典型标志,因此,对网络这种媒介手段进行法律规制和引导,对网络环境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论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在日益变迁的技术背景下显得格外受限,而且,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界限、隐私权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等问题,目前的法规存在极大的缺陷。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针对互联网进行管制、调控的法规,但在处理网络相关问题时的规范依据仍然缺乏,以致相当多的领域比如预防和引导等方面都处于空白地带,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部门在网络舆情的处理中难以有所作为。因此,对网络传播主体、传播内容的调控管制,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归责以及对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规范,特别是全面、系统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都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王顺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2]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2011,(01).

[3]张善根.微时代网络舆情的政府应对与法律规制——基于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网络舆情事件”的分析[J].上海城市管理,2013,(01).

[4]范以锦,邬茜.从跟随者回归到引领者——论新媒体时代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地位[J].传媒,2009,(09).

(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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